徐锭明:认真学习《节约能源法》 努力做好节约能源工作(2008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3 12:00: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国务院部、委、局、办,于20088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对具体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作出安排。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节能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距离“十一五”目标的要求相差还很远。根据农业普查后全国GDP修正结果计算,2005年、2006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分别为1.226吨标准煤/万元、1.204吨标准煤/万元,2006年比2005年降低1.79%200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为1.160吨标准煤/万元,比2006年降低3.66%,比上年多降了1.87个百分点,节能1亿吨标准煤。但从总体要求来看,时间已经过半,但任务完成却未能过半。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07714日发布的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2007年单位GDP能耗下降最多的是北京市,下降6.04%;下降最少的是海南省,下降0.898%2007年,单位GDP能耗最低的是北京,其次是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能耗最高的省份为宁夏,其次为青海、贵州、山西、内蒙古、新疆等。按“十一五”规划要求,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目前完成目标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目标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目标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等10个地区;完成目标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等3个地区。

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2008421日至5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委、局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六个评价考核组,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通过对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分,6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占考核总数的20%14个省市区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占考核总数的46.7%3个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占考核总数的10%7个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考核总数的23.3%

2007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看,签署《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千家企业共有998家,其中参加考核的953家,破产3家,兼并15家,停产26家,用能发生重大变化1家。参加考核企业中,879家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占92.2%74家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占7.8%2007年实现节能量3817万吨标准煤。通过对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的综合评分,953家企业中,391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占41%456家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占47.8%32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占3.4%74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7.8%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最新统计资料表明,上半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13.56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7.22%,单位GDP能耗比上年同期降低2.88%,降幅比上年同期提高0.1个百分点。按照“十一五”后三年平均单位GDP能耗下降5%的目标测算,下半年下降幅度要达到7%以上。因此,全年节能形势非常严峻,节能任务非常艰巨。

能耗水平是一个地区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科技水平、管理能力、消费模式的综合放映。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显示,我国服务产业值占GDP比重每提高1%,同时工业增加值比重相应降低1%,单位GDP能耗可相应降低约1个百分点;如果工业中高科技产业比重提高1%,而高耗能行业比重相应下降1%,单位GDP能耗可相应降低1.3个百分点。目前某些地区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过快,反映出那些地区对节能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想象还相当突出。

2008613日召开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十一五”规划确定了节能减排的两项约束性指标,过去两年进展缓慢,今后3年,节能要完成4年的任务,每年能耗降幅需达到5%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要完成5年的任务。我们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异常艰巨。同时,温家宝总理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然粗放,过度依赖能源消耗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外部能源资源供给条件还在恶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现象还很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资源环境难以为继。对于能源资源安全和环境压力,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

“十一五”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效率的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从目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看,现状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在有效地发挥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节能的同时,全面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节能,既是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应重点抓紧做好的关键环节。

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们节能工作提供了新的更全面更牢固的法律保障。与原有的《节约能源法》相比较,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五个方面增加了新的理念、新的内容、新的制度、新的条款,使新的《节约能源法》更清晰、更具体、更切合国情、更具可操作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有五大特点。

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

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违反能效标识管理,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200771日,国务院总理、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审议通过了《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8年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部门分工》。723日,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

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审议并通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会议再次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节能工作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治建设,完善政策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按国务院的要求,下一步节能工作还要继续抓好12项工作:一是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二是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四是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五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六是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七是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八是加强节能法制建设;九是完善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十是促进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十一是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十二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为实现“十一五”(20062010)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最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又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举措,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正如文件指出那样,“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电力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节能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文明、人类的进步。节约节能是一场技术革命,也是一场改革。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还将制订、修订12个节能产品能效标准,制订《节能建筑评价标准》,提高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国家标准。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616日在参加2008年节能宣传周活动时强调,面对当前资源环境形势,必须进一步强化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节能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他指出,只有把节能意识落实到全社会每一个公民中去,节约能源资源才能最终见到成效。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目前能源资源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节约能源资源就是爱国,这个意识应该在全民中树立和提倡。要大力提倡节约资源的行动,提倡节约每一斤煤、每一度电、每一滴油、每一滴水,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国家还将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行各业各部门,尤其是能源生产单位和政府机构,都应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中,牢固地树立起节约能源就是生产能源、节约能源就是创造利润、节约能源就是可持续发展、节约出的能源是最绿色能源的基本观念,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兑现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节约能源资源是我们的基本国策,节约能源是对人民负责,节约能源就是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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