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兴:论中国节能减排法律的制度变迁(2010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21 12:00:00

摘 要:节能减排需要政府,更需要市场。从政府强制到产权交易是节能减排从政策走向经济的必由之路。能源法设计能耗权交易,环境法设计排放权交易是实现节能减排归入经济发展机制的制度条件。

关键词:能源法;环境法;制度衔接

从“十五”规划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指标完成一直是让中国政府耿耿于怀。虽然有2009年中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4.38%,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9.66%和13.14%的利好消息,“十一五”规划能耗指标能否下降20%,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能否达到10%依然不确定。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软肋”。

从发展低碳经济,气候变化政治走向高端,节能减排就成为中国政府的行动纲领,却没有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行动纲领,以至于节能减排是政治却不是经济。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上,选择并设计安排产权交易制度,可能是节能减排从政治走向经济,特别是低碳经济的路径依赖。

 

一、中国碳排放是客观历史进程

 发展阶段、能源结构与市场经济制度的匮乏决定了中国碳排放不仅是客观的,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历史过程。

(一)中国正处于大气污染的发展阶段

能源消费水平与经济增长与发展水平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经常是不可逾越的过程。从国际经验看,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过程都是高耗能过程,而高耗能就必然会形成高污染。瓦戈认为,“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通常是相伴发生的。”如果工业化“是一个技术取代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基础要素的过程。” 现代化“是一个由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过程。”城镇化“是城市经济活动日益发达、管理和政治组织增加、交通网络的普及而不断增长的一国人口去往城市生活的过程。”[1]则无论是技术与设备的大量采用,“新知识点的增长”,“城市生活”都会带来能耗水平的大幅提升。工业化、现代化与城镇化是公认的高能耗,重污染阶段。当今社会的工业化国家都经过高能耗与重污染的历练。从资本原始积累到工业化实现,这些国家的污染曾经威吓到整个世界的发展。兰德尔就曾感叹,西方四百年的繁荣“建立在生态系统不断的和不可逆转的改变的基础上的,”“不仅减少了那些受益国家的可耗尽资源储量,而且给那些没有从中受益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前景不可避免地蒙上了一层阴影。”[2]工业化国家的历史排放量积聚依然是世界包括气候变化等环境的日益严重的成因。即使现在化石能源的持续消费依然是工业化国家发展基础。1971年到2005年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英国的人均碳排放量(吨)分别是5.39、4.50、2.70、2.67、2.60,而世界人均碳排放量为1.14[3]。显然,工业国家的人均碳排放量依然高于世界人均碳排放量。从2001年到2007年世界能源消费从93.4亿吨标油到110.9亿吨标油[4],石油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的比重一直在稳定上升,从62.7%到64.2%,其中工业化国家化石能源消费依然占主要部分。如果说到2030年人类能源消费“化石能源仍将占据主导地位”[5],那么工业化国家当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只因为如此,吉登斯疾呼,工业化国家必须承担起减排的“第一位责任”,必须带头减排,走向低碳经济,“如果它们做不到这些,其他国家谁也做不到。”[6]

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并举的过程中,技术与资本有机构成的集中,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基础设施与居住规模的扩大,人口密集与交通网络的发达都要以大量能耗作为支撑。特别是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又进一步激励企业与个人释放偏好,进而推动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化石能源消费呈持续增加的势头。能源消费与财富成正比,与能源效率成反比。扎特基安“能耗第一法则”证明,“经济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能源需求扩大之间始终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个人财富和福祉与能源消耗直接相关。”“人们变得越富裕,使用的能量也就越多,反之亦然。”[7]中国市场化刺激着GDP经济总量迅猛扩张,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8]同时带来了中国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2009年尽管消费总量比美国少2亿多吨标准油,人均消费约为美国的五分之一。但能源消费总量已经从1980年的6.0275亿吨标煤增加到30.66亿吨标准煤,比2008年增长5.2%,增幅提高1.3个百分点。[9] 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比2007年增长4%,煤炭、原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分别增长3%、5.1%、10.1%和5.6%。[10]尽管中国采取行动推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能源消费总量增速总体上逐年放缓,能源消费强度不断降低。2004-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增速由16.1%回落到5.2%,下降了10.9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18个百分点。“十一五”前四年我国万元GDP能耗由1.276吨标准煤下降到1.077吨标准煤,每年比上年分别下降2.74%、5.04%、5.20%和3.61%,累计下降15.61%,年均下降4.15%。按照国际方法折算,2009年我国能源消费折合成标准油为21.46亿吨,人均消费能源1.61 吨标准油。[11]

由于能源消费总量持续稳定增加,中国碳排放量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量都在增加。2009年中国碳排放量70亿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1吨。[12]一次能源消费的碳排放量从0.982吨标油降低到2005年的0.928吨标油,仍比世界平均水平0.706吨标油高出0.222吨标油[13]。给节能减排带来了前所却未有的压力。虽然1990年到2005年中国人均碳排放量1.06吨,较世界人均碳排放量1.14吨低0.08吨,但从1990年到2005年碳排放量从632百万吨,增加到1386百万吨,增长了2.19倍,成为碳排放量增长最快的国家。问题在于中国单位GDP能耗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消耗世界36%的钢铁,16%的能源,52%的水泥,却只创造了全球7%的GDP。尽管金融危机让近乎疯狂的增长速度有所减缓解,但是中央40000万亿投资和社会与地方的40000万亿配套投资中的大部分项目将会带来更大规模的能源消费与污染却是无法回避的现实。[14]

增长与发展是以消耗化石能源为前提的,减排就意味着减速,减财富。由于能源消费与财富拥有不仅是正比,有时还可能从线性走向指数。于是减排可能出现导致指数性财富缩水。因而“无论持有何种政治观点或者经济观点,今天很少有人会赞成牺牲生活质量,或者回归以前的原始生活,不减少能源需求。哪个政客愿意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冒险,公开宣称管理、规范、限制人们与生俱有的权力?!” 在当下各国竞争的背景下,“需要不断增长的能耗来实现经济的增长。”[15]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会以牺牲经济增长与发展,或者牺牲财富来换得能源结构变革。如果世界上最富足的国家都不愿意降低生活质量,刚开始改善生活质量的中国降低生活就更困难了。因此,中国减排也受二难选择之困。

(二)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

在中国为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及其形成的碳排放头痛时,世界却对煤炭态度有了变化。从躲避“高政治产品”石油风险,追求能源多元化开始,到清洁能源失望大于希望,追求经济可行的能源供应,煤炭竟也成为回归能源独立之路的一种选择。本世纪以来,以石油为主要能源结构的国家对煤炭开发利用开始表现出兴趣。BP研究表明,从2001年到2007年世界能源消费中煤炭比重从24.5%上升到28.6%[16]。IEA预测,“煤炭的消费份额将从2003年24%上升到2050年的34%,2030-2050年,煤炭的绝对增幅超过石油。”[17]能源消费量的增加,可能会增加世界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的回归却可能会减轻中国压力。

无论是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还是提高能源效率都无法改变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煤炭的主要成分就是碳,石油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烃,烃是碳与氢的化合物。煤炭这种化学组分与工业组分决定了其是高碳能源。中国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结构就必然是高污染重污染的,特别是碳排放。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持续高增长率让中国煤炭消费量从1990年10.2亿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6.2%增加到2008年的24亿吨,尽管从发展趋势看,中国煤炭消费比重在逐年下降,2008年占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68.7%。[18]但是中国“以煤为主,多元发展”的情势不会改变。

煤炭燃烧不仅成为中国主要污染源,也将中国推向碳排放大国的境地。研究表明,中国1950年二氧化碳98.7%是由于煤炭消费导致的,随着煤炭能源消费结构中比重下降,清洁煤技术的发展,2004年二氧化碳71.1%是由煤炭消费导致的。[19]然而,包括水煤浆技术、煤转化技术及煤电技术在内的洁净煤技术的研发与采用不仅为中国,也为世界节能减排撑起了希望之帆。但是洁净煤技术从实验、中试,到示范、商业示范和商业开发还受制于技术、经济与社会的不同制约,特别是其制度化还有一个历史过程。

(三)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匮乏与冲突

低碳经济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到一定阶段的经济形态。鲁宾斯德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框架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20]据此,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与政策推动技术,促进社会经济转型。市场经济是低碳经济的“核心”与“基础”,离开市场经济就根本谈不上低碳经济。其一,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低碳经济是典型的制度经济。低碳经济通过制度推进本身表明,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是优先于技术创新。只有制度创新才能推动技术创新,进而实现低碳经济。其二,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低碳经济是典型的效率经济。如果“高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是低碳经济的三大特征,则高效显然是根本特征,高效必然低能耗和低碳排放。实际上高效与低能耗和低碳排放是因果关系。而市场是酿造效率之源。其三,市场经济是技术经济,低碳经济是典型的技术经济。作为人类智力产品的能效技术等也只有在交易中孕育与进步,技术离开市场,无法进步,更不能创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源、能效、能效技术等才能作为产品市场中的商品,劳动市场中的智力成果,资本市场的中投资和融资对象。因此,市场经济是低碳经济的动力源泉,起点和归属,孕育和发展空间,根本性路径依赖。远离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只将低碳经济定义为“新经济体系”进而割裂了节能减排与动力之源的观点有误解或曲解低碳经济之嫌。[21]

中国能源领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30年市场化为开拓了一定市场空间,产业组织及竞争性市场却远未形成,特别是自然垄断加行政垄断的产权结构依旧。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首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经济开拓低碳经济的边际。无论中国是否为碳排放第一大国,减排已经成为中国立国的第一要务。基于节能减排即能效减排远比能源替代减排贡献率大的多。“终端用能效率是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最大贡献者,超过了减排总量的一半以上”[22]能效减排历史地成为中国首选。问题是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能源、能效及能效技术的市场理论尚未形成,更无市场规则,以至于能效减排缺乏动力结构。在市场经济缺失的情势下,政府成为中国节能减排的组织者、推动者甚至是行动者,然而,政府压力并没有带来节能减排明显的经济绩效,以至于政府率先减排成为制度游戏。节能减排在中国是政府政策,却不是企业个人行动,没有成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如目标责任考核等经常成为推动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使节能减排离开母体—市场经济渐行渐远。更要命的是有些节能减排措施如“上大压小”以牺牲财产权为代价,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积极性,也有损于政府公共权力权威。

减排贡献率最大的能源效率在中国受到的制度羁绊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限制和制约了节能减排绩效。政府的强大让本属于市场行为的节能减排成为政府行政的附庸,甚至成为政府政绩的累赘。节能减排这种利国利民的事业,竟然没有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节能减排缺乏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合力,政府作茧自缚。问题是节能减排如果只能在政府茕茕孑立,形影相吊中解困前行,何时才能兑现中国向世界能承诺!

历史碳排放量与人均碳排放量低构成了中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国情基础。但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必须承担相应的减排份额责任。在通向低碳经济的大道上,发展阶段中国无法跨越,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中国无法改变,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可能是中国唯一可以驾驭的。只是中国必须珍惜制度比较机会。

 

二、政府强制无法替代产权交易

 从低碳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出发,市场及其主体企业与个人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角,政府可以组织,可以引导,却不能替代。实际上也替代不了。只有当全社会行动起来,低碳经济才能成为现实。然而,在节能减排上中国政府演绎了从有限政府到无限政府的神话。政府财力、政府能力与政府激励有限性在呼唤政府转向市场转向市场经济。

(一)政府财力不足杠鼎节能减排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2009年GDP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但人均GDP不足3900美元,政府财政资本有限。2006年到2009年财政收入分别是39343.62亿元、51304.03亿元、61316.9亿元、68476.88亿元,共220441.43亿元。同期支出分别是40214.16亿元、49565.4亿元、62427.03亿元、75873.64亿元,共228079.23亿元。“十一五”污染排放政府投资9000亿元,实际需要13750亿元,仅占65.5%,缺口4750亿元;节能需要投资5000亿元,2006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一共投资1790亿,其中,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05亿元,中央基建投资490亿元。仅占26.1%。加上2010年833亿元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也不过2623亿元,占52.47%。中央政府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节能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如果中央投资严重不足,各地方从2007年开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资数也不足以弥补上述投资缺口。[23]

当然政府投资除了直接投资外,还有财政激励手段。“十一五”期间为了激励节能减排先后出台一些涉及价格、税收、投资、政府采购、补贴等,这些激励措施虽不完善,多少对节能减排有一定激励。然而财政激励有限。政府靠财政收入维持,财政激励意味着政府舍弃收入,激励措施愈多政府舍弃收入就愈多,而“政府倾向依其财政利益而定。”[24]财政利益是政府生命的根源,政府不可能无止无境地舍弃下去。实际上从各国经验来看,政府激励并没有长性,一般都是在培育市场阶段出现的。一旦形成市场政府激励就会退却。问题在于政府激励容易形成产权依赖激励的惯性,为了寻求政府激励而节能减排,当政府激励退却时,产权并不愿意节能减排。

实际上,政府激励有限,产权偏好无限。“激励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起诱导或驱动作用的力量,引导人们按照特定的方式调整自己的行为。”[25]产权激励就是利益激励。节能减排要成为长效机制,就得成为有利可图的赢利性活动。关键是对节能减排必须有一个恰当的判断。节能减排实际上以少得多,“提高效率并不意味着削减、不舒适或者匮乏。”“效率革命的某些方面现在可以在负成本的条件下得以实现,即有利可图。通过效率革命实现有利可图的方面会越来越多。”[26]有利可图是产权效率之动因,效率革命则是产权效率之结果。然而,有利可图的产权效率革命显然不是政府给予的,而是市场给予的。

从政府激励到市场激励,政府强制到市场诱致。节能减排需要压力,更需要动力,需要政府强制,更需要企业和市场诱致,因而产权激励就成为节能减排制度抉择。产权追求利益最大化,产权激励无疆无界,是能源效率无穷的保证。因此,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是节能减排的制度提升。产权激励并不排斥财政激励,财政激励在于启动节能减排。产权激励则在于持续节能减排,形成市场动力。节能减排从政府制度衍生为产权制度才能使节能减排成为有利可图的事业。

节能减排从外生经济变量成为内生经济需求,才能持之以恒并有效率。但是产权节能减排偏好必须冲破政府激励牵引、击活,奔向市场才能真正释放。否则产权只有在政府行政的范畴和边界内从事利益有限的,能源效率较低的节能减排活动。

(二)政府能力无法跨越发展阶段

人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变能源弹性系数,中国“八五”规划、“九五”规划期能源弹性系数小于1或者接近1的实践表明,政府节能管理与监察对于节能减排有一定作用。“十五”规划、“十一五”前四年规划能源弹性系数的大于1的实践同样表明,政府作用是有限的。政府已经“总动员”,甚至使尽了浑身解术,约束性指标能否实现还有待佐证。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中国是否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中国政府都会与企业、个人合作节能减排。因为,政府单打独斗并不是有效政府的做派。

政府在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增长持有支持而不是限制的态度。政府在决定这些态度方面起了相当大的作用。”[27]然而,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干一切事情。因为“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大多。”[28]中国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国家,只要政府愿意,节能减排从政府政策走向市场行为就可能成为现实。而工业化、现代化与城镇化却是客观的经济过程,政府无法跨越,能源结构政府无法改变。甚至目前发展中的制度羁绊政府也奈何不得。

(三)政府制度不能形成激励机制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期的最后一年,政府节能减排的承诺转眼间又到了兑现的时刻。为此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强调落实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然而,“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能否硬化仍然是个迷。虽然有关节能减排的指标是通过层层分解下达的。但能耗指标与减排指标考核方法与程序都不确定,特别是政府与官员承担节能减排责任的基础是政治与道义,而不是法律。

从公共物品的理论出发,政府责任是建立在绩效预算管理基础上的。只有当政府与公务员有了结果预算与支出管理,其节能减排管理与监管的激励与约束才能成为现实,在此基础上政府与公务员问责才有意义。可惜中国正在试点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尚不属于绩效预算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政府与官员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是难以量化或计算的。

值得指出的是,绩效预算管理既是政府节能减排内部激励形成的基础,也可以合理界定政府强制与产权交易边界。这是因为节能减排归根到底是产权效率的提高,而不是政府效率的提高,虽然二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绩效预算管理将政府节能管理与监管定格在全理的边际内,产权才会有效率可言。可见绩效预算管理从政府绩效起步,在产权绩效落脚。

节能减排是一个技术过程,更是一个制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对能源效率的提高都有作用发挥的领域。政府是激励加约束,市场是激励再激励,节能制度的完善是政府制度的完善,更是市场制度的完善。然而,寄生在政府制度中的节能制度再完善也无法替代市场作用,这是能源私人物品的品性所决定的。改变政府强制与财政激励节能减排的现状,制度创新价值更大于说教。

 

三、产权交易是节能减排激励源

 政府主导与企业或全民参与的节能活动在能源利用领域或更大的范围内如火如荼。然而,商业化与市场化才是节能运动持续和有竞争力方向。提高能源效率从下游推向产业中游与上游,推向全社会所有领域,进而形成全民皆能是必须的。

(一)产权结构与交易贯通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实际是政府组织下的产权交易活动。因为无论怎样定义低碳经济或生态经济,利益驱动仍然是低碳经济与生态经济建设的起点。低碳经济要有利可图,生态经济同样要有利可图。产权以赢利为坐标,以货币为选票,以相对价格为曲线,游戏于节能减排最大可能性边缘。

如果节能减排是一种利益博弈,制度设计的绩效就首先表现为利益有效率并公平地分配。这就要求节能减排产权结构是多元的,充满竞争的,有一定价值与价格水平的。当然节能减排产权结构的设计充分照顾产权主体的“自治偏好”,因为是通过负担成本还是赚取赢利取决于节能减排产权主体的态度,而不是政府态度,要让产权在牟取最大化利益中将节能减排潜力发挥致极至,这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要让节能减排成为投资机会。如果节能或减排是节约或增加资本和财富,节能减排就能成为投资者比较机会成本必然选项。“任何节约下来的能源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和市场。……要立场明确地把能源效率推向市场”[29]市场形成能源效率的空间,将能源效率与能源商品一样,也作为商品或交易标的投入到市场实现“效率的买卖”,让消费者公开公正地选择。

工业化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成熟,正式节能减排制度特别是节能法中不一定安排产权制度。而中国尚处于过渡经济,政府长期统制节能减排,限制了市场发育与成长。以至于节能减排成为外化经济之举,却不是投资赢利之举。因此,中国  节能减排制度创新的捌点在于形成节能减排市场。

设计节能减排产权结构(能耗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等),形成产权交易,为投资者提供绩效大于成本的回报机会。节能减排的制度环境税、补贴与价格等,竞争规则及其监管同样是必需的。

节能减排产权及其交易涉猎其他制度环境的改变。

能源效率是能源结构效率、产业效率与利用效率的结合,能源效率制度设计是市场制度为基础的,提升构建培育多元主体,形成能源产业组织,提高竞争力与反垄断。

将减排技术作为投资,可以实现更彻底的能源效率。节能减排以技术为内容,技术创新无疑是节能减排的核心和决定因素。制度对节能减排的推进当然也要借助于技术创新,如果没有技术创新,纵然有规模再大的制度创新也无法实现节能减排。然而,技术创新同样是制度内发生的。

(二)能耗权交易刺激产权节能降耗

提高能源效率是成本最低,环境最友好的减排手段。能源效率是经济的整体效率的表征,能源效率的提升必须以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制度基础。没有讲效率的制度环境,绝不会有能源用户的节能激励。要创造节能市场就要考虑不同的能源消费者的需求。节能产品或者能源本身的使用价值就能满足生活消费者,然而这种节能行为经济性并不明显。而工业、建筑、交通厂商能源消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能源效率及价值就成为其追逐的标的。而能源效率交易才是节能减排的驱动力。因为能源效率无止境,能诱致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无止境,当然也能诱致制度创新无止境。

法国、美国等实行的能源指标交易,即能耗权交易则可以刺激能源用户在给定量消费配额内,利益驱使以最小的能源投入,获得最大的能源产出。要让消费者节能所形成的能源剩余量,即可以被计量,“能源需求量的消减量和能源需求不确定性的消减量都可以买卖。”[30]要想交易可持续就必须形成标准化交易,使能源效率交易有价可寻,如美国能源效率交易中的“消减阀”目录就能成为交易的。当然能耗权在需求与供给曲线上可以有峰值,进而形成能源效率的现货、期货与期权交易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无疑是能源效率交易的首选。

碳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效标准的确定,能源金融的成熟,能效技术创新,能效国民教育与公共参与以政府监管等都是制约能源指标交易的制度结构。

(三)碳排放交易激励产权内化排放

现有技术条件下,碳是气候变化的主要污染物,也可以是资本与财富。关键是要让碳排放可交易。在能流过程或能源琏上能源从矿产品到碳污染物构成了能源价值琏。碳作为资本或财富的价值来源于其成为碳排放权交易标的。而以碳交易为内容的碳市场及其交易则为碳效率和碳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空间。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化时间虽然不长,但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已经为其积累了50年历史制度经验,以至于碳交易能轻松地进入投资制度交易 时代。特别是CDM和IET机制的推演又使这一制度在国际化的基础上发展。对于不少国家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将这些规则国内化而已。虽然技术上也存在障碍。

环境容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许可交易,排污减少信用的确定,有清洁生产技术以及CCS技术选择,碳金融的成熟等构成交易基础

 

四、能源法与环境法制度之互补

   从能源权交易到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二者的政府管理与管制使得规范二者的能源法与环境法必须实现跨域的制度互补,并实现制度整合。

(一)节能减排与能源法环境法绩效互补

如果节能减排是能流或能源琏的技术过程,节能控制入口,减排控制出口,节能减排只有在入口与出口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时才会有较高的绩效。

节能有能耗权交易,减排有碳排放权交易,节能减排工业产权交易贯通全节能减排的过程。显然如同政府制度一样,市场制度可能是贯通节能减排的全过程的制度。就能源效率的实现过程来说,从能耗权到碳排放权是产权效率的延续或延伸过程。能耗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经常伴随着节能减排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交易,后者在实现前二者中具有决定意义。

规范节能减排规则的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显然不能停留在部门法各治一方的绩效,而应当形成绩效互补,协调与共赢之势。这就需要制度设计者冲破现行的部门立法与部门权力限制或掣肘,在制度理念与制度设计技术上为能源效率及能源价值的实现寻觅最优的制度路径。

(二)能源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契合

节能减排的政府制度与产权制度,甚至其他制度包括经济、政治、历史、科技文化等都可以集中汇集在法律制度中,因为法律是理性的。

从能源效率或效率革命的理性出发,正在起草的《能源法》与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安排可以在节能减排中共舞,使制度实现契合。

问题是要实现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嵌入。有效率的设计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管职能、产权结构与交易规则、节能减排国民教育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与扩散,工业产权保护,竞争性市场的培育,相关技术性制度是契合与嵌入的重点

(三)中国节能减排制度未来与创新

法律是具有层级与位阶的制度体或规则群,因而节能减排制度的创新绝不单是能源法与环境法的制度创新。还有赖于其他包括宪政制度,基本制度的创新,其中有理念争论,更有利益博弈。有产权交易成本沉淀,更有政治交易成本沉淀。而政治家价值观念的提高是让这些成本最小化的路径。实际上,让产权交易及其节能减排成为自发展自循环自完善的市场结构,既能让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本投向更有意义的方面,也能摆脱财政累赘,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中国从节能到节能减排历经近四十年,节能减排绩效如何不仅考验着国家法律与政策质量,政治家胆识,也考验着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问题是要让节能减排成为赢利的手段,让节能减排成为企业与个人自觉自愿的行动。



上一篇: 曹富国 周芬:合同能源管理关系的规制及其改善 ——基于公共采购视角的研究(2010年年会论文)

下一篇: 唐敏 : 节约能源的法理念与制度 ——解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 (2009年年会论文)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