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超超、郑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问题研究(2008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3 12:00:00

摘要:本文研究了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现实状况;通过具体分析比较其四种技术转移发展模式,指出当前应大力发展多主体合作共容的技术转移模式;以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的成功建设为案例,探讨了促进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体系转移建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转移是指技术供求双方基于利益原则,将科技成果从一个地方以某种形式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过程。它既包括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也包括从技术生成部门(研究机构)向使用部门(企业或商业经营部门)的转移,也可以是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是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社会价值的根本途径。技术转移所涉及的主、客体,加上运营环境和保障机制,共同构成技术转移体系。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在能源领域的具体实践,影响着国家经济、科技、政治、安全等诸多领域。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国内生产总值到二0二0年力争比二000年翻两番”。这意味着从改革开放直到2020年,我国必须保持连续407%以上的经济高速增长,这在世界经济史上,对于一个大国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对一国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是严峻的考验。按照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生产技术,在单位GDP能耗不变或小幅下降的情况下[1],能源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间将会存在巨大缺口。因此,必须以科技创新缓解能源瓶颈与社会经济发展间的矛盾:通过新能源的研发与技术转移,增加能源利用的广度,改变能源消费结构;通过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与技术转移,增加能源利用的深度,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构建生态文明社会[2]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既包括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也包括本国内各个主体间的技术转移。实践表明,虽然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具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动力[3],但由于价格费用过高[4],这些技术转移活动往往无法顺利实施。因此,对我国而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活动主要集中于国内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之间。虽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技术转移问题已有讨论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客观的说,具体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问题,尚缺乏相关研究;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现状、转移模式、适用政策及法规方面的研究都很欠缺。因此,本文试图基于客观权威数据、以具体案例为对象,对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寻求相关改善措施和手段。

 

二、发展现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现实及其评价

近年来,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指导下,我国一直致力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领域,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一)技术转移资金缺乏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发达国家无不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给予了充分的资金投入。美国能源部2005年能源研发总投资为7.66亿美元,其中可再生能源研发投资占了42%;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日本官方报告,将从2010年正式启动生物能源计划,并与美国和欧盟共同开发可再生能源,建设500个示范区,预计将投资2600亿日元[5]2006年我国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总投入为3003.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2[6],由此估算[7],能源领域的R&D经费投入仅为190亿元,如再去除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研发投入,则用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可能更少[8]

(二)成果成熟度和配套性不足

研究成果的成熟度和配套性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顺利实施的核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的研发需要一定的科研条件为支撑:比如,风能、潮汐能的研发对试验场地、研究设备等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研机构大多缺乏必要的科研中试基地,相当一部分科研成果多数为科研单位实验室的小试成果,有待进一步进行中间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技术工艺也只适用于实验室和小批量生产还不具备马上进入全面开发生产的条件。此外,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主力军,受体制和固有观念的制约,对该领域的研究选题多偏重于原理和理论探讨。许多成果停留在论文、实验室成功、样机和研究报告水平;有的甚至常常是文章一发表或鉴定会一开,成果随即被束之高阁。高校、科研院所普遍对成果的技术转移和可能产生经济效益关心不够,不少成果还未进行技术转移就已过时,造成科研与市场脱节、理论成果丰富而实践效益贫乏的窘境[9]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顺利实施的保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的成果转化涉及科技、经济、市场、法律、投融资和产业知识与信息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多环节体系。做好这一工作,要求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熟悉、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对市场的了解[10]。目前,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主力军多为事业单位或转制企业。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布局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统筹性不强;功能上,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产业及市场咨询服务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链中的诸多重要环节尚未真正进入中介服务链。

(四)系统信息链不通畅

通畅的系统信息链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顺利实施的关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转移实际上是技术信息在官、产、学、研、中介等各个主体间的交互传递,其传递通道、传递形式、传递效率等构成技术转移系统信息链。目前,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中各个主体间存在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相互封闭现象,未能形成有效促进技术转移的系统信息链。国家、行业、地方和中介机构信息资源无法联通共享;科研机构的研发方向、能力及其技术成果,往往并不与所在地域的产业结构和企业需求相一致,区域性的信息资源又不能满足本地区技术成果供求的需要。

(五)法律保障欠缺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坚强后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引进和产业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少不了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一系列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明显改善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保障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例如,我国立法对职务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保护比较粗糙,对侵害科技成果的处罚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技术成果的规范和保护力度不够,未经许可非法利用他人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形比比皆是;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的税收、补贴等法律激励不足;国家及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没有实现最优化配置等,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发展进程。

 

三、发展模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不同路径及其选择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壁垒的特征。国内外实践证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需要实现全国范围内官、产、学、研、中介的高度联合,需要全面集成社会、经济和科技各方面的资源,通过整合、创新、配套,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该领域技术成果的需求。如图1,一般而言,高校、科研院所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源,其基础研究直到产生科研成果是产业化的前提,它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的进程;企业是产业化的主体,产业化的实现需要企业参与到技术开发、生产、运行等一系列活动中;政府是技术转移的“灯塔”,一方面起到宏观调控与协调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政策上的合理倾斜,加速技术转移进程;中介是沟通官、产、学、研间的“黏合剂”,可以起到紧密彼此间联系、整合技术信息链的作用。

1:技术转移体系内各主体关系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需要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之间在研究、开发、生产直至成果社会化等各环节上进行有机结合。各环节的结合将出现不同的联系方式;而各种不同的联系方式又将表现出不同的技术转移发展路径。通过对我国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研究[1],结合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实际状况,其发展模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模式一:政府主导型模式。该模式中,政府部门在优化政策环境、搭建平台等服务的同时,将工作直接推进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和运作中,引导有效技术供给和需求,促进技术转移。其表现在,政府出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如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973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起到提供成果源、促进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转化基地形成等作用;政府直接出面与相关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如山西省和北京大学合作成立“北京大学--山西新能源新工业产业化中心”,河北省和国家电网总公司签订《关于开发建设生物质能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携手开发新能源。这种由政府直接组织的技术转移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对于一些非重大创新但又对人民生活不乏实践价值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则无法完全覆盖到。比如,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其相对于传统火电技术,能极大降低对初级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但由于光伏发电的成本很高,每度约56元,和普通电价格相比,差额明显,目前该技术尚不能大面积推广应用。因此,光伏发电技术的技术转移路径就需要以政府扶持为核心,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财政补贴、税收支持等政府行政手段来促进该技术的推广运用。

模式二:企业主导型模式。该模式中,企业是技术转移体系中的主体,并呈现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企业同时为技术研发者和产品生产者,从技术研究与开发到产品生产推广的全过程均在企业内部完成。这种形式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中比较常见。而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科研力量相对比较薄弱,所以企业主导型的技术转移模式多呈现第二种形式,即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具体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投入资金,高校、科研院所投入科技力量;在完成所有的开发和试验、形成最终产品成果后,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发挥各方的资源禀赋优势。高校、科研院所获得了更多的科研经费,有助于更好的进行理论和实践成果研究;企业能够更好的专注于生产和市场需求研究,有助于迅速将转移来的成果进行产业化。其缺点在于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往往因为沟通问题,造成研究成果与企业预期间的不一致,使得技术转移时间延迟;同时,高校、科研院所由于缺乏对市场需求的准确定位和把握,可能造成研发技术一些先天性的不足。

模式三: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模式。该模式中,高校科研院所是技术转移体系中的主体。某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后,通过小试、中试获得成功后,科研单位自行组建实体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生产。比如,由清华大学所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清华阳光公司,是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的行业奠基人、产业推动者和标准制订者。清华大学以“太阳能选择性吸收涂层”专利技术为基础,组建了早期的清华阳光公司,并依托学校先进的科研装备与雄厚的科研实力,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系列,为企业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这种技术转移模式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了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技术”的优势,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熟悉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相关成果技术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其劣势在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特点,决定了该领域的校办企业,必须面对巨额的研发资金和并非立竿见影的市场回报,在企业组建初期,形成规模化生产慢,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同时又缺乏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经验。因此,该模式对于高校科研院所本身,具有很高要求。其不但需要拥有雄厚的学科实力背景、长期以来的一系列重点发展项目、成熟的技术和研究中心,往往还要有丰富的创办校办产业的科技产业化经验。因此,这一模式往往只能运用在少数“明星”大学科研院所之中,不具备普适性。

模式四:多主体合作共容模式。该模式实质是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从开发→中试→生产→市场化整个过程实行一体化,官、产、学、研、中介等技术转移主体都参与到其中,形成一个综合开发的技术转移体系。其中,在技术转移的各个阶段,各主体间又会形成若干“子主体”。如,高校和企业间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中介与高校、企业联合,形成金融、法律、人力资源、技术评估等各种服务中心,提供全面的中介服务;政府设立相应的成果转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灵活给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种政策扶持。多主体合作共容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的整合技术转移中各个主体的资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其缺点在于,各主体在技术体系转移体系中的利益协调机制难以制定。比如,政府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往往更加重视对于关系国家社会安全的重大攻关技术的扶持,而企业则更多从市场需求角度出发更加重视具有普及性的民用技术;高校科研院所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中更加重视技术的理论完善性,企业则更加重视相关技术开发的回报周期性。因此,保障多主体共容模式顺利运行的关键是平台建设,即如何构建一个技术转移平台,让官、产、学、研、中介等各主体在该平台中能各司其职、有序发展。

 

1: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典型模式比较

模式

优点

局限

政府主导型

资金充足;政策保障充分

覆盖面有限,尤其对一些非重大创新但又对人民生活不乏实践价值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转移促进力度有限

企业主导型

企业能更加专注于有关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某些技术可能有先天性不足;技术转移效率差

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

“人才+技术”优势突出;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

资金压力大;企业管理经验相对不足;要求有丰富的创办校办产业和科技产业化经验

多主体合作共容型

能够最大限度的整合技术转移中各个主体的资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需要良好的技术转移平台为多主体合作共容之载体

结合上文分析,如表1所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主要的四种发展模式各有优点但也存在各自局限性,如何选择关键在于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扬长避短。笔者认为,综合我国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等技术转移各主体实际,结合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具体特点,模式四即多主体合作共容型模式应为当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最优发展模式;其最优的技术转移平台是大学科技园。从宏观上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大学、企业、政府、中介多主体合作共容模式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具体形式;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能有效整合上述各主体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资源禀赋。从微观上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个技术不断发展、与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密切的相关的领域。多主体合作共容能够根据具体技术的特点,更加有效的促进技术转移进程,同时也能促进各主体之间形成互动的创新链以提升彼此的自主创新能力。基于大学科技园这一平台载体,企业可以通过大学了解世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最新动态、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大学可以通过企业的需求及时调整研究方向;政府可以通过密切与大学、企业间的联系,提高相关政策的效率;中介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自身的服务功能。

 

四、案例研究: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是江苏省“十一五”期间首批授予的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园以南京工业大学的科技优势为依托,分丁家桥和浦口两个园区,以生物医药、新材料、资源能源、军工、先进制造技术、绿色建材、信息技术等产业为主。该科技园采用政府引导、高校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建设模式,按高校占51%、企业占49%的比例合股建设。与其他科技园不同,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坚持“官、产、学、研、资、中介”结合的原则,其中:

政府为产业园提供一系列优惠的政策平台。入园企业除享受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已有的优惠外,还可享受省级大学科学园的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园区平台可申请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已被南京市政府授牌为“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基地”,20075月被批准筹建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目前正申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高校结合自身科研资源,将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优质科研成果整合进入产业园。南京工业大学作为江苏省重点发展的工程研究应用型高校,目前学校有18个科技项目将在产业园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这些项目大都是南京工业大学优势学科的重要科研成果,如“500吨钛基晶须项目”、“无机陶瓷超滤膜及成套装置项目”、“先进环保设备与环境功能材料项目”等;其中,作为国内新能源与可再生领域前沿技术的聚光太阳能并网试验电站已经建成。

各类中介为产业园提供全方位服务,与园区内的创新主体形成一个相互依赖动态进化的开放式系统。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计划引进各类专利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完善成果评估机制、市场交易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并建立科技产业园培训中心,依托大学的教育资源、技术资源和实验环境,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促进人才的流动与信息的传递[3]

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徐南平院士表示: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完善配套的服务平台、良性互动的运作机制,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必将成为跨江发展身体力行的范本,也必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投资兴业的“硅谷乐园”[4]

 

五、政策建议: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思路

在我国当前现实国情下,为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应建立多主体合作共容的技术转移模式。该模式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在一个共容的平台下,官、产、学、研、中介各主体间如何明确自身定位、协调彼此关系。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战略意义不断提升,为推进该领域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在制度层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政府扶持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成果化推进,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不仅应包括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还应包括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政府既应当重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输血”,加速该领域的研发、成果推广、技术转移平台构建;也应当在税收、投融资等政策上加大扶持,提高该领域技术转移体系自身的“造血”功能。如在南京工业大学产业科技园的建设中,政府一方面通过科研经费划拨、土地出让成本金优惠形式加大了资金的直接投入;另一方面也给予园区内企业以多种政策优惠,进一步推进了相关成果的技术转移进程。

(二)企业创新激励

科技企业是科技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我们应当重视对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在企业内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努力提高企业集聚创新要素和组织创新活动的能力。对于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转制的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保持和提升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潜力,尽快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三)高校横向合作培植

高校、科研院所是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领域的主力军,拥有相对丰富的科研成果。因此,应当强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横向合作意识,引导高校和企业共建实验室或把实验室建在科技产业园区,引导高校在企业建设科研中试基地,与各类园区共建创业基地,促进高校同地方经济的结合,提高高校科研水平,从根本上消除科研成果与生产需求相脱节的情况。

(四)中介服务整合

近年来,我国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各中介机构间缺乏职能的有机衔接,力量分散,未能形成系统化。因此,应通过资源共享、能力互补、利益均沾,将优秀的中介机构组织起来,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及聚合的力量,以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方向,使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能尽快满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需要。

(五)平台建设创新

多主体合作共容技术转移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技术转移平台的建设。从实践看,大学科技园是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最为有效的平台之一。同时,其也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因此,应当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校内成果到大学科技园进行孵化,鼓励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园区结合[5],充分利用高新园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推进科技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与大学联办大学科技园,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六)法律保障体系完善

在现在有的法律体系下,应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应厘清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大学、研究院所、企业、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明确其分工定位;构建国家技术转移管理体系、监测机制和评价体系;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康有序的技术转移规范;保障企业具有平等、有效获得技术的机会;注意对基础资源落后、创新能力薄弱的区域的扶持。此外,尤其要注意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特殊性,进行适当的立法倾斜,对某些技术研发或转移采取强制性转让,或进行适度补贴。

 

参考文献

[1] 钱伯章.世界能源消费现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J].节能与环保, 2006(4):13-16

[2]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7

[3] 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的讲话,200619日,转引自《科技日报》2006-1-10.

[4] 鲍金刚,李新国.聚焦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之战略篇[N].南京日报,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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