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其云 : 海洋能源开发法律制度设计(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随着矿物能源的枯竭,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将日益受到重视。从法律的角度关注海洋能源开发需要做到建设海洋能源信息系统,规范海洋能源资料收集、管理、发布行为。针对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自然能源建立海洋能源储备法律制度,尽量贮藏近海油气资源,尽可能开发远海油气资源。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中贯彻利益衡平原则,政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设计中成立海洋能开发工程中心,确定海洋可再生能源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努力消化吸收,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经过制度安排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高新技术研发,抢占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高地。

关键词海洋能源;法律制度;信息系统;能源储备;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

 

从我国的能源结构看,矿物能源占能源供应总量的92%,而矿物能源的枯竭是必然的。[1]从长远来看,开发利用海洋能则是在矿物能源枯竭之后,我国继续获得能源供应,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近期来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措施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也符合我国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需求。[2]

    一、海洋能源信息系统

海洋能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资源,其数量、质量及其变动与人类的开发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人类开发海洋能源的行为,除了设计海洋能源开发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外,仍需关注对海洋能源信息收集、发布等行为的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建立海洋能源信息系统。

规范海洋能源信息系统,首先需要总结自然科学对海洋能源的研究成果,确定海洋能源资源类型。海洋石油、天然气、可然冰是贮藏于海底的不可再生自然能源。石油、天然气是地质历史时期的生物能源,贮藏于特定海底地质构造中。可然冰是天然气水合物,是一种理想的清洁能源,被国内外专家称为21世纪有可能替代煤、石油、天然气的理想能源。海洋能源也不只是石油这些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现代科技已经证明逐步进入产业化的有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有些发达国家已建大规模的波浪能、潮汐能发电站。这些能源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清洁能源。一次投入永久受益。[3]可以说海洋能是指海洋中所特有的依附于海水的可再生自然能源,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洋风能等。地球表面的热差异形成了风,当风掠过海面形成了风能,也产生了波浪,波浪能就是海洋表面波浪所具有的动能和势能。潮汐能是以势能形态出现的海洋能,是海水潮涨和潮落形成的水的势能与动能。海流(潮流)能是海水流动的动能,主要是指海底水道和海峡中较为稳定的流动以及由于潮汐导致的有规律的海水流动。温差能也被称做海洋热能,是因深部海水与表面海水的温差而产生的能量。盐差能是指海水和淡水之间或两种含盐浓度不同的海水之间的化学电位差能。[4]

其次是规范海洋能源资料收集、管理、发布行为。在海洋能源开发中遵循自然规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障海洋能源资料的科学性,这当然离不开自然科学的研究活动。但是,不同的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对同样的研究对象所得出的结果确不尽相同,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以现有技术条件可开发的海洋能,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温差能和盐差能估计为4.23亿kw;[5]另有学者初步估计,我国近海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盐差能及南海温差能理论装机容量的总和超过 20亿kw。[6]我国海域是石油天然气宝库,从石油及天然气来看, 2004年初,通过对“管辖海域”的全面海洋地质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可能拥有350—404亿t的石油地质储量,仅海南省周边210万km2的南海海域,就有石油地质储量约230—300亿t之间,天然气蕴藏量约为15 万亿m3[7]而另据有关报道,南海勘探的海域面积仅有16万km2,发现的石油储量有55.2亿t,天然气储量有12万亿m3,我国海域的天然气水合物,仅南海西沙海槽区估计储量有45亿t的油当量。[8]另有资料表明我国南海陆坡和陆隆区应有丰富的天然气水合物矿藏,估算其总资源量达643.5—772.2亿t油当量。[9]等等。当然我们还可以在相关网站、论文、著作、统计资料中查到不同的我国海洋能源资料,这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只是想说明作为海洋能源开发的基础资料需要有一个保障其科学性、权威性的制度,设计一个主管机构,由其统一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研究、提供海洋能源基础资料,经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资料的科学性后收入海洋能源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经权威性的渠道发布海洋能源资料。同样,对国内外不同类型海洋能源开发及问题等资料的获取、管理、发布,各海域或沿海各省市等管辖海域的各种类型海洋能源资料的收集、管理、发布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科学性、权威性。

最后是需要明确海洋能源信息系统建设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如提供海洋能源基础资料的科研机构有义务保障资料的科学性,但以什么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延伸到海洋能源开发的什么环节等才能有效保障科研机构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二、海洋油气储备

我国的能源危机不只是缺煤缺电,更缺的是石油。而就世界可探明的储量而言,海洋石油仍占了世界石油总量的一半以上。[10]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在大力进行能源开发的同时,要从能源安全战略出发,努力做好石油储备,这就是说要“留有余地”。国外,对石油储备一般均有明确目标,如美、日、德三国的政府储备目标分别为:10 亿桶、3.15 亿桶和5350万桶;民间储备也都有规定,如日本为上年70 天消费水平。并通过立法对石油储备给予保障。[11]我国针对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自然能源建立海洋能源储备法律制度,强调能源不能随意开采,在立法过程中,对不同的能源应该有清晰的划分,并且行政机构应限制开采、开发。[12]总的指导思想是尽量贮藏近海油气资源(这些能源资源反正都是我们的,又易于开采,早采晚采都一样,要尽可能晚采。但实际上,2005年海洋原油产量突破3000×104t,海洋天然气产量达62.8×108m3,海洋油气日益成为我国原油增量的主要来源。而规模位居我国前6位的海上油田都在渤海,2004年渤海海域油气产量就突破1 000×104t,渤海油田将成为我国的第二大油田,成为我国油气增长的主体。应该引起充分重视的是,南海南部的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十分丰富,但我国在南沙海域的形势极为严峻,海洋权益被侵占,资源被掠夺。周边国家1999年年产石油就达到4 043×104t、天然气310×108m3,南海石油已成为越南国民经济的第一大支柱产业。我国另外两个海域东海和黄海也具有较好的油气资源潜力[13]),尽可能开发远海油气资源。要树立向深海、远海发展观,先开采中远海,后开采近海;在中远海,先开发争议地区,后开采我国完全控制地区。[14]目前,我国海域的石油资源七、八成在我国的主权管辖海域内,投入战略性开发并没有争议,即使储藏在争议地区的石油资源也应该采取边协商边开发、先下手为强的策略。

海洋石油主要分布在大陆架、深海和超深海,美国2006年9月在墨西哥海海底8000多米处发现了约150亿桶的深海大油田,再一次引发世界上的海洋石油探宝的热潮。深海石油已经成为今后全球石油战略的接替组合,世界海洋石油总的趋势是走向深海,国外大的石油公司都竞相投入巨资开发深海油田。我国海洋石油进入深海才刚刚起步,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而我国海域,特别是水深300米以上井深2000米以上的海域深水区是世界上最有前途又未大规模开采的油气资源区。尽管目前存在着深海石油开采设备和技术的限制,我们仍然要贯彻贮藏近海石油、优先开采深海石油的理念。如我国在南海油气资源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周边国家已经在南沙海域钻井1000多口。但我国在南海领域也做了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方面是我国的自营区块,正在进行二维和三维地球物理勘探,也在准备打探井;另一方面是深海的对外招标区块水深范围是650米到3500米;第三方面就是南海、南沙有争议区部分中央制定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已与越南、菲律宾达成了共同进行地球物理勘探的协议,联合开发有争议区的油气资源。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

 

我国的海洋油气资源有限,而更多油气资源的消耗必将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清除这些污染,代价则更为巨大,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增加海洋油气资源来解决能源问题。现今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15]在此背景下,尽管目前在技术成熟程度、规模和价格等方面海洋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还难以相提并论,但从我国能源长期发展战略来看,加大和加快海洋波浪、潮汐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战略意义。有专家预计,在2020年后,全球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将是目前的数百倍,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解决能源问题的一条必由之路。[16]

利用海洋能发电既经济,又不占用土地,也不污染环境,具有极高利用价值,潜力巨大。其中的潮汐能已经被人们开发利用,但潮汐能受地域、时间等限制较大。波浪能在海洋中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而且受时间限制相对较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潮汐能的这些缺点,世界各海洋大国均十分重视波浪能的开发和利用的研究。[17]从各国的情况看,这些海洋可再生能源至今没被广泛开发利用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经济效益差,成本高。第二,一些技术问题还没有过关。

(一)利益衡平原则

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成本问题,水电、火电等成本低,大家愿意开发。海洋波浪、潮汐等发电的地点大都局限在海岸附近,还容易受到海洋灾害性气候的侵袭,开发成本高,规模小,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一般,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难以吸引社会各界投资开发,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利用和发展。

尽管如此,即使有学者指出海洋能发电成本是传统发电方式的10倍,但风险投资家和一些私人投资机构向海洋能开发项目投资金额正在不断增长。[18]

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政府也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给予资助,减少开发成本。政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19]在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的强大压力下,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普遍重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了投入力度。美国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石,由政府加大投入制定各种优惠政策,经长期发展,成为世界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最多的国家。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制定了强调能源多元化的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包括海洋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种可再生能源,把波浪发电放在新能源开发的首位,目前已具有建造各种规模的潮汐电站的技术力量,并被认为是极有潜力的世界市场。法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投入巨资建造了至今是世界上容量最大的潮汐发电站─—朗斯潮汐电站。其装机容量24万千瓦、年发电量5亿千瓦时。温差能(OTEC)发电,由于它的稳定性和综合利用的广阔前景,被公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各国正在把大部分海洋能研究经费转向OTEC的开发。[20]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开发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方面存在不少差距,其中投入少,政策措施不力日显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投资是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关键,同时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如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要鼓励资本市场和外商直接投资,积极拓宽海洋可再生能源融资渠道。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可以适时提高水电、火电等常规能源成本,对利用化石能源的行业开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费,以此来加大对清洁的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从而逐步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在国家基本能源构成中的比例。

(二)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

海洋可再生能源极有可能在今后的5—10年内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而建设世界一流、高综合经济产值的大型海洋能电站则是一种开创性的工程,需要发扬自主创新精神,进行周密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采用较成熟的技术配套。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从根本上依靠科技进步,要在高新技术支撑条件下,促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而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高新技术研发能力不足,我国历史上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研究时冷时热,没有系统的科研规划和发展计划,只是由各研究单位开展了一些零星研究工作,从而造成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停留在低水平重复阶段,没有形成规模和产业。[21]如何经过制度安排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高新技术研发这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抢占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高地。

制定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政策。海洋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崭新的能源应用技术领域,其研发需要政策引导。如英国把波浪发电研究放在新能源开发的首位,以投资大、技术领先而著称。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把波浪发电研究放在新能源开发的首位,投资1700多万英镑研究波浪能装置,使英国在波浪能发电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成为世界波浪能研究中心。[22]日本在海洋能开发利用方面十分活跃,在谋求能源多元化的过程中,注重实行能源电力转化政策,积极开展潮汐、波浪等发电项目的研究和实验工作,[23]成立了海洋科学技术中心等10多个科研机构,并在海洋热能发电系统和热交换器技术领域领先美国。[24]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设计中成立专业的海洋能开发工程中心,负责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实施和推广。其主要职能包括:国内外技术市场的分析与评价、实用装置的设计与应用示范、专业人才培训与技术服务、新技术的出口与引进等。该中心应对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有一个统一的安排,要统一规划,根据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科技力量,选准项目,组织攻关,提高集团攻关能力。在英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也并非各种类型的海洋能开发一起上,而是主要集中在波浪能和潮汐能的利用上。[25]我国是世界上建造潮汐电站最多的国家,在20世纪50—70年代先后建造了近50座潮汐电站。江厦电站是我国最大的潮汐电站,目前已正常运行近20年,年发电量600万度。[26]我国波力发电技术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于1975年研制成1台1 kw的波力发电浮标,目前,波浪能开发利用技术趋于成熟,已进入商业化发展阶段,将向大规模利用和独立稳定发电方向发展。[27]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首先集中在潮汐能和波浪能方面,根据我国潮汐能资源调查统计,可开发装机容量大于 200kw的坝址共有 424处,总装机容量为2179万kw,年发电量约624亿千瓦时。[28]而波浪能则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中蕴藏量最丰富的一种,占整个海洋可再生能源的90%以上,是潮汐能蕴藏量的几十倍。考虑到海洋能发电设备只有达到一定的装机容量才能有经济效益,确定目标是研发达到商业化利用规模的发电装置,进行经济装机容量(10万瓦级以上)的海洋能发电设备攻关,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可靠性。在做好潮汐能发电、波浪能发电的同时,组织一些大学和研究所开展海流能发电[29]、海水温差能发电[30]、海洋风能发电[31]等项目的研究,使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和开发利用逐渐走向成熟。

确定海洋可再生能源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责任:①赋予科研机构参与海洋可再生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确立其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领导下具备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在有关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法律制度设计中规定科研机构设置、资金来源、研究内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②明确科研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定内容,包括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要求,明确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规程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所出具的科研文书的法律效力、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③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法律制度设计中规范技术服务合同的基本格式、基本内容、收费计算方式、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④对科研机构担当行政管理部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者的科技顾问以及为司法机关处理海洋可再生能源案件提供科技咨询等内容进行法律规定。⑤赋予科研机构以专业监督权,特别是诉权,使其充分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专业权威研究的知识和维护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对所提供法定科技服务是否被实施和通过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是否被正当实施等进行专业监督,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者依法依科学技术开发、管理、保护海洋可再生能源。将科研机构纳入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法律制度机构结构中,使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及其研究成果与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法律制度实施操作系统有机地联接起来,能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法律制度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努力消化吸收,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32]有目的、有选择的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工艺和关键设备,在高起点上提高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步伐和总体水平。

实施奖励政策。奖励是国家对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肯定性回应,国家通过奖励政策激励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革新,引导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者应用先进技术积极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从全球范围看,为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诞生“诺贝尔奖”——苏格兰“兰十字奖”。2008 年12月3日,“兰十字奖”(Saltire Prize),首个关于海洋能源创新的国际奖项在苏格兰正式宣布成立,该奖项成为全球历史上奖金规模最大的单项奖,这一挑战性奖项总奖金额高达1000万英镑(约人民币1.05亿元),旨在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创新,并积极给予资金支持用于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应用,从而使全人类获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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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诞生“诺贝尔奖”——苏格兰“兰十字奖”成立[J],环境保护,2008年(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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