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小花:国外绿色证书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2012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07 12:00:00

  内容提要:绿色证书制度目前在20多个国家的国家层面上实施,它主要涉及到证书的颁发(注册)、证书的内容及形式、证书的计算、交易、撤销、终止、证书的监管以及灵活的履行机制等;充分的管理和制度支持、有效的网络及系统支持和公众积极参与对于其有效实施非常重要。有鉴于此,我国将来建立相关制度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并需设计周密的流程,做好全方面的相关准备。

  关 绿色证书  可再生能源  配额

 

  绿色证书制度作为国际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制度手段,是以市场的手段灵活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有效方式。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外实施绿色证书及其交易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将来在我国的实施建议。

一、绿色证书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绿色证书(Green Certificate),也称为可再生能源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或可交易的绿色证书(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在美国一些州也被称为可再生能源信用(Renewable Energy Credit),绿色证书制度也称为绿色证书交易制度。国外采纳配额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或早或晚地采用了绿色证书制度,它一般是指发展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过程中,配额义务主体以通过自己生产或交易绿色证书的形式来完成其应该完成的配额义务的制度,证书代表着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一般采用纸质形式与电子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这种制度,配额义务主体在无法自己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时就可以在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上购买绿色证书来完成其应该承担的配额义务。这就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之间的竞争,以最低的成本来产生最大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从整体上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成本。

国外实施的绿色证书总体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绿色证书是一种类似于金融产品的书面证明,一般采用纸质的形式,在其上记录有关信息,同时建立绿色证书的电子化跟踪系统,方便实时管理。

  第二,绿色证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规定用来完成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数量用完后即失效,比如一年至三年。

  第三,绿色证书并不具有普遍的流通性。为防止绿色证书的价格严重脱离价值,将其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交易,一般限定于能源领域内进行交易,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生产企业或投资企业不得参与绿色证书的交易。

  第四,绿色证书内涵了一定的环境效益。绿色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一种载体,体现为可再生能源生产电能时所具有的环境效益。

二、绿色证书制度在国外实施概况

  绿色证书目前在20个国家的国家层面上实施,其中有澳大利亚、印度、日本、俄国、挪威和大部分的欧盟成员国国家。[1]一般认为,绿色证书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各州实施配额制的过程中开始实施的。在欧盟内丹麦是第一个规划该绿色证书/配额制度的国家,1998年荷兰政府颁布的电力法令中规定将要引进绿色证书计划,但是最早正式实施是发生在2002年的英国,随后在意大利、比利时、波兰和瑞典实施。[2]目前美国的许多州、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欧洲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不同于美国。欧洲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趋向于将欧洲的可再生能源统一化,欧洲的绿色证书交易活动被大电力公司所垄断,缺乏竞争性绿色电力零售市场经验,并且绿色证书基本上出售给相对简单的零售消费者。1999年,欧洲成立了自愿性的绿色证书签发和交易系统——可再生能源证书系统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System)。它是欧洲民间自筹资金的民间组织,其成员是来自于荷兰、法国、德国、丹麦、比利时、意大利和英国的电力公司组成。截止到2002411日,已经有19个国家的158个公司从事绿色证书的交易[3]。相反,美国的绿色证书交易则集中于零售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绿色证书作为增加流动性的工具,并且克服更广泛地开发可再生能源的障碍。德克萨斯州是美国第一个实行绿色证书交易的州(自20017月起开始执行)。该交易机制由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 of Texas)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行监督,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进行具体管理。德克萨斯州的绿色证书分为两类:可再生能源信用(Renewable Energy Credits)和可再生能源信用补偿(REC Offsets)。可再生能源信用来自新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即199991日及之后投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信用补偿则来自已有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即199991日之前投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澳大利亚在1997年就宣布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通过强制性地实施该国制定的到2010年前要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并提供1.8亿美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及借助绿色证书制度以推动实现该发展目标。澳大利亚200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Act》)对绿色证书作了详细规定,如合格发电站的认证、证书的注册、评审、形式、内容、转让、中止等;还规定了未完成可再生能源任务的交费补偿(shortfall charge);反对意见、审查和上诉;费用退还;罚金;行政管理;审计;信息收集;可再生能源监管;民事处罚等。

三、国外绿色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国外实施的绿色证书制度主要涉及到绿色证书的颁发(注册)、证书的内容及形式、证书的计算、交易、撤销、终止、证书的监管以及灵活的履行机制等。

(一)绿色证书的颁发(注册)

  绿色证书的颁发是证书交易制度运行的第一道程序;发证机构在颁发前往往要先有一定的审查、认证程序,并且同时负责绿色证书的注销。负责登记和管理绿色证书交易的机构,通常由发证机构授权或由发证机构亲自负责。

  澳大利亚的绿色证书颁发给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澳大利亚将可再生能源证书分为大型发电证书或小型技术证书;相应地,将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注册分为大型发电证书和小型技术证书的注册。小型技术证书的注册还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热泵热水器和小型发电机组的合格要求(小太阳能光伏、风电和水电系统);另外不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证书授予时间也有所不同。发电商必须向可再生能源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被授权并登记在册后才可以获得绿色证书。

  英国要求所有的证书及其持有人都登记造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首先需要提交一定的信息说明,内容包含:发电时间、其所产电力的销售去向的声明、所产电力尚未被签发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声明。监管机构据此来向其签发证书。

  意大利的绿色证书签发前,发电厂必须获得管理机构关于所发电力为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的认证。

美国德克萨斯州规定,发电商、电力零售商必须向州公用事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才可以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或交易信用。可再生能源信用由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颁发给经核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每季度核发一次,并自动将数量结果计入电子化数据库中。同时电力可靠性委员会为其建立唯一的一个标识符(identifier [4]

(二)绿色证书的形式与具体内容

  证书可以是作为实物的纸质形式,也可以仅是计算机联网系统中的电子形式,或者同时具有这两种形式。

美国大部分州,如德克萨斯州的绿色证书是不区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种类的,主要标示以下内容:证书编号(区别于其它证书的唯一标识符);发电设备的编号(由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负责编号,无论该设施的所有者是否改变,发电设施上的编号一直不变,直至报废);用来发电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发电时间(年份和季度);信用数量(表示发电商在一个季度所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所转换成的信用数量,即该发电设备以MWh为单位的发电量)等。新英格兰州绿色证书的内容有:证书编号;发电设施的名称和地址;燃料类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汞、可吸入颗粒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学物等排放情况;发电时间;发电装机容量;证书生产日期;适用范围;可再生能源电力注册号码等。

  澳大利亚的绿色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发电商登记编号;发电商的身份编号;发电年份;证书的生产日期;代表着电力数量的编号英国每个签发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都有一个编号并标明电量。意大利每个证书中的一个单位代表100兆瓦的电量,并且只能用于完成其特定年度的强制性配额。[5]

因此,国外的绿色证书一般会包括以下要素:绿色证书的唯一性编号,发电商信息、可再生能源种类、发电的技术类型、生产日期以及交易范围等信息。[6]

(三)绿色证书的核算、交易及终止

1.绿色证书的核算

  为了便于核算和交易,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绿色证书上的每个单位相当于1kwh的电力。美国德克萨斯州规定,经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每生产1kwh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就产生一个可再生能源信用。但也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发展,鼓励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其绿色证书规定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所产生的证书数量要高于一般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生的证书数量。比如,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每MWh电量只能获得1MWh的证书,而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如太阳能光伏发电,每MWh的电力可获取5MWh的证书。200941日,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开始实施,其实质是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分类和限制管理,即不同可再生能源种类所发的每一千瓦时电力其获得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数量不同的。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不断增加,绿色证书上关于发电的信息也是不断更新的,如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 员会通过电子形式直接从发电商那里得到最新的发电数据,并且每15分钟更新一次。该信息被每月一次下载到绿色证书的软件系统里。尽管这些信息不会被公开,但是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跟踪以备证书签发机构进行核对。

  澳大利亚的发电商自己核算它们的证书数据,并通过网络登记系统更新它们自己的电子证书。

2.绿色证书的交易

1)交易的主体

  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一般是配额义务主体,以及经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介机构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者等。美国德克萨斯州规定参与零售市场竞争的竞争性电力零售商(Competitive Retailers)必须参与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其它主体可以自愿性地参与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例如,促成买卖方交易的中介方。

绿色证书交易主要有签订短期合同、长期合同及短期和长期合同相混合这三种模式。[7]

2)交易的形式

  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信用可以通过长期合同、短期合同或者即时购买(spot purchases)的方式来交易。交易之前,可再生能源信用生产商或集中采购商必须向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委员会提出对所生产或集中采购的信用进行核准的申请。被登记后由公用事业委员会通知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可再生能源信用生产商将登录指定的网站来建立它们自己的交易账户。德克萨斯州的绿色证书交易要求将信用与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捆绑销售。20015月,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管理绿色证书交易的电子网络系统,信用的签发、登记、交易和终止全部在该电子平台上进行。但是只有在电力可靠性委员会那里进行登记之后才能实现最终的转让,因此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所建立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虽然能便利于跟踪配额制义务的履行情况,但是不具备帮助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信用交易的功能。目前为止,美国实施配额制的州中约有一半建立了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平台,配额义务主体及其他法定参与主体可以登录该平台管理自己的账户;其他的州则依靠人工操作的系统,如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登录的系统来管理证书交易;或者通过简单地询问和检查义务主体提交的文件来进行证书转让登记。[8]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很少直接干涉可再生能源信用的交易过程,而是使信用尽可能地发挥其市场化功能。

意大利的绿色证书既可以从能源市场运营商组织的市场上交易,也可以通过双边的直接买卖协议来交易;且每年从1月到3月,证书至少每周交易一次,其余时间至少每月交易一次。[9]

  澳大利亚的发电商在可再生能源监管办公室登记注册后,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交易绿色证书。证书所有者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监管办公室或绿色电力市场来撤销证书,但必须有撤销证书的书面声明。证书可以在绿色电力市场上被无期限地储蓄。

3)交易的价格

  绿色证书价格受到很多重要因素的影响,如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地理位置、技术类型、季节波动性等,因而价格往往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监管部门需对其价格进行监管。一些国家对绿色证书交易的价格上限做了规定,如英国对绿色证书的上限价格进行规定。意大利的绿色证书颁发部门对其价格上限做出规定。美国各州最初实施绿色证书制度时,绿色证书的价格基本上介于每千瓦时12.5美分。[10]

4)国际交易

绿色证书将来还可用于国际交易。欧盟正在积极推进建立统一的欧洲绿色证书系统,并试图与国外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之间达成合作协议。但是,欧洲各国的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设计有所不同,因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欧盟国家开展绿色证书的跨境交易。欧洲实施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国家中有一半的国家支持跨国交易。荷兰允许绿色证书的国际交易,但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的绿色证书不允许国际交易。其它国家担心绿色证书的跨境交易会有损该国的国家利益,因此会对国际交易规定了许多限制性条件。如丹麦自2004年以后允许开展国际交易,但有许多限制条件。意大利在允许电力进口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绿色证书国际交易。瑞典2005年以后开始允许绿色证书的国际交易。

  绿色证书的国际交易所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对国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的贸易规则的协调等。此外由于绿色证书所代表的环境效益可以量化成一定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减排量,因而绿色证书市场与碳税市场、二氧化硫交易市场之间也具有一定关联性。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的建立为各国合作开展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这种合作需要建立在各国在国内开展绿色证书交易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另外也取决于一国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政策。

3.绿色证书的有效期

各国和地区往往对证书的有效期和终止的条件作了规定。澳大利亚和丹麦对绿色证书的有效期没有期限的限制。比利时的绿色证书的有效期是2年。意大利则不超过10年,并且是从生产该证书的电厂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荷兰的绿色证书有效期是该证书颁发之后的12个月。瑞典的绿色证书有效期是10年。英国则是绿色证书颁发之年的年底。

  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有效期是三年,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形时可以提前被撤销[11]:完成强制性的配额义务;自愿性的退出,即将绿色证书出售或转让;期满。可再生能源信用账户所有人必须向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出示用于完成配额义务或自愿性退出的证明,同时,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将自动撤销已过有效期限的可再生能源信用。德克萨斯州的可再生信用补偿不能被撤销。

英国规定对监管机构错误签发的证书,一旦发现即可以进行撤销。

(四)绿色证书的监管

  绿色证书交易是一种市场运营行为,需要独立的交易平台和具体的监管机构。实践中可再生能源监管机构往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来对绿色证书交易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建立绿色证书电子化的信息跟踪系统,对绿色证书的出售、转让、回收或用于其他用途进行跟踪,当绿色证书被最终消费者购买并用于完成其配额指标后,将从数据库中注销,以保证其不再被重复销售。如美国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委托州电力可靠性理事会独立系统经纪所 (Electric Reliability Council of Texas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简称ERCOT ISO)来进行具体的市场管理。ERCOT ISO利用并维护电子跟踪系统,对信用的买卖、转移和回收进行跟踪。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负责定期总结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并且公布可再生能源信用账户的持有者的信息以便利于可再生能源信用交易,同时公布可再生能源信用生产者的非竞争性信息,如设施名称、绿色证书标识号(或编号)、可再生能源技术类型、地址等等。此外,监管机构建立对绿色证书合同的审计监管。定期对配额义务主体所持有的绿色证书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并使其与电子跟踪系统的数据相统一,最大程度上避免绿色证书的重复交易。

  意大利则由能源市场运营商(The Energy Market Operator)专门组织和管理绿色证书交易市场。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监管办公室将其对绿色证书的登记和管理职能外包给独立的公司负责,其仅监督发电商所持有证书的评审、验证和审计;并且定期对发电商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绿色证书的灵活履行机制

  为了增加政策灵活性、减少责任主体完不成配额任务或是履行成本过高的风险,有些国家或州还设置了一些灵活机制。比如:宽限期、证书储蓄制度等。绿色证书储蓄是最灵活的履行机制。

在意大利,如果生产商所拥有的绿色证书数量不足,其可以通过购买剩余的证书来补偿;否则,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警告,限制其市场行为,并将把未完成配额义务的主体名单报给经济部和环境部,由他们对其采取措施。

   除荷兰和意大利外,澳大利亚、比利时等也实行证书储蓄。丹麦允许证书的储蓄和借用,但需要交纳押金。英国仅允许证书持有人对其持有证书的25%进行储蓄。美国德克萨斯州主要有:义务补足或者宽限期(“true-up” or reconciliation period),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在这段时期内,未达到配额义务的,可以购买信用;已完成和还有剩余信用的可以出售;也允许进行信用储蓄(credit banking,即通过允许信用有效期延后一至两年来降低零售商风险和提高规模经济性)和赤字储蓄(deficit banking,即允许零售商弥补其信用亏空的时间延后一至几年)。[12]

四、国外绿色证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实施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经验表明,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要想成功实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充分的管理和制度支持

  建立一个有效的对绿色证书交易进行管理和支持的运行机制是促使绿色证书交易协调发展的很重要的第一步。证书交易主体的登记、证书颁发、证书的所有权转移、信息共享、可再生能源的多样化发展以及纠纷协调等非常复杂,并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为交易主体制定充分的规章制度支持可以便利于交易主体之间的沟通,并妥善解决交易主体间的纠纷对于建立证书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作用。

(二)有效的网络及系统支持

  除了制定良好的交易规则外,网络及系统支持对于市场的运转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绿色证书交易的网络及系统必须能便于操作、透明、灵活,并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该网络及系统能应该能重点解决以下问题:1. 当绿色证书已经被用于完成政府的强制性任务或被出售后,必须及时对其撤销;2. 预防双重核算,双重买卖或被重复利用;3. 保证绿色证书的基本信息(如燃料类型、排放数据等)和质量得到审核;4. 绿色证书要起到保障实现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目标的实现或者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发展的作用;5. 绿色证书的监管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能更充分和安全地进行信息沟通。总之,绿色证书网络系统在全国各个地区之间做到信息及时和准确的电子沟通非常重要。

(三)广泛的公众支持

  市场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如贸易协会和环保组织)和政府组织的支持对于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的成功运行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些参与者包括发电商、交易者、零售电力供应商和终端消费者。像所有的市场一样,绿色证书市场也同样需要可再生能源供应和需求量的信息,使市场参与更有价值。没有了市场参与者的自愿支持,仅仅靠市场自身无法维持。

五、我国将来实施绿色证书制度的建议

  由于我国还未正式实施配额制度,绿色证书制度更是全新的一种制度模式。在制度的探索实施阶段,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绿色证书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需要给市场参与主体明确的信息和信号,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做出规定。对于绿色证书交易的确立方式,可以首先在配额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待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规模扩大、经验比较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办法,以规范该市场的交易行为。

(二)做好全方面准备

  实施绿色证书交易制度需要比较成熟的市场条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管理监督系统,而在我国又缺乏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运行经验。因此建立绿色证书机制的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大。我们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前,需要首先对绿色证书在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第二,要确定绿色证书的管理机构,由其对绿色证书进行颁发和登记注册、制定证书交易规则和程序、明确证书的单位价值、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年发电的计量和审计,义务履行的宽限期等工作。第三,明确绿色证书监管机构,以监督绿色证书的交易价格、跟踪义务主体履行配额义务情况和处罚违规行为。第四,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绿色证书的专业化管理工作。第五,要建立完善的网络系统,以适应绿色证书交易的复杂操作。此外,还需要一系列的金融融资支持等。

(三)设计周密的交易流程

  我国有许多学者对绿色证书市场的运作方式提出了多种设计方案。将来我国实施绿色证书制度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和美国一些州已在使用的证书交易管理系统。具体的交易流程可以参考如下:

第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向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部门提出颁发绿色证书的申请,管理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进行审核,确定其资质、装机容量和产量等基本情况。

第二,经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到绿色证书发证机构登记注册,获得绿色证书的交易账户。

第三,经过注册的发电商根据上个月或上个季度的发电量(MWh)获得相应绿色证书。随着发电商的发电数量不断增加,其持有的绿色证书所代表的电力数量也不断增加,并且随着发电的累计而定期予以更新。

第四,完不成配额义务的主体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向绿色证书持有者购买绿色证书,双方达成交易后,一起到绿色证书管理机构进行绿色证书的转让登记,并且在证书交易电子化平台上进行相应的信息登记。

第五,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主体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其配额义务完成情况以及绿色证书的持有情况,对于完不成配额义务的单位,由监管机构核实后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Renewables 2010 Global Status Report”,Source:Renewable Energy Policy Network for The 21st Century”.

[2] See Volkmar Lauber, 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Union Policy on Support Schemes for Electricity from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Green Power Markets:Support Schemes,Case Studies and Perspectives(上),Multi-Science Publishing Co.LTD.2007.不过也有学者对国外实施绿色证书制度的国家的时间做了更具体的研究,有些跟正文中的时间有些差别,如有学着认为澳大利亚、比利时、奥地利、荷兰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绿色证书制度;意大利2002年开始实施;丹麦则从2003年开始建立该制度。See Jan Hamrin, PhD,Meredith Wingate,“Developing a Framework for Tradable Renewable Certificates”,May 29,2002.

[3] Jan Hamrin, PhD,Meredith Wingate,“Developing a Framework for Tradable Renewable Certificates”,May 29,2002.

[4] 不论该设备名称及其归属有任何变化,该标识符将伴随该发电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若持有者关于设备名称、所有者等有任何变化,都要及时通知德克萨斯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See David Hurlbut,“A Look Behind the Texas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A Case Study”,48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129,Winter 2008.

[5] Loredana De Angelis ,“Italy:Electricity—Incentivising Use Of Renewable Resources”, I.E.L.T.R. 2003, 4, at 20-22.

[6] 王白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在中国应用探讨》,载《中国能源》第26卷第4期,2004年4月。

[7] 王蓉、麻秀范:《美国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市场》,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15卷第8期。

[8] See Edward A. Holt,Ryan H. Wiser,“The Treat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Emissions Allowances and Green Power Programs in Stat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April 2007.

[9] See Loredana De Angelis,”Italy:Electricity—Incentivising Use Of Renewable Resources”,I.E.L.T.R.2003, 4, at 20-22.

[10] Jan Hamrin, PhD,Meredith Wingate,“Developing a Framework for Tradable Renewable Certificates”,May 29,2002.

[11] 信用的生命周期问题当时也是经过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慎重考虑。可再生能源信用如果持续较长时间,那么会更方便交易,但是如果时间太长,就会起不到刺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作用。该州将可再生能源信用的有效期设定为三年,一定程度上给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和电力零售商每年生产可再生能源信用留下余地,这样可以将年度剩余留下来用于应对下一年生产量减少或有波动性需求的情况。

[12] 美国许多州均对储蓄banking)的时间做出了限制,以保证配额义务的履行不会过度拖延而导致信用积压引起的虚假短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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