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绪武 胡林梅: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实践、困境与制度整合(2015年会论文)

日期:2017-06-11 12:00:00

【内容摘要】可再生能源和互联网深度融合型构了新工业革命的基本特征,抓住这个机遇对提升国家竞争优势、实现民族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以股权众筹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回应了新工业革命的客观要求。从既有实践考察,我国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具有融资额度高、公私二元属性、节约大量交易成本及高风险等特点。在能源革命背景下,应完善法律、政策及监管功能,积极引领、推动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这一新事物发展。

【关 词】可再生能源革命  股权众筹  公私二元  制度整合

 

一、可再生能源打造国家竞争优势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对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暖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而急迫的现实意义。在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语境下,可再生能源成为新世纪各国争相发展的产业,经济发达国家无不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列为国家优先发展领域, 以期抢占国家竞争优势制高点。

美国制定了面向21世纪《能源政策法》,在《经济复苏法案》中明确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府投资。日本将清洁能源发展目标写入《能源基本法案》。西班牙在后金融危机期间颁布法令保障光伏发电财务稳定性。欧盟能源法令设定“20-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安全的能源战略目标。德国在2000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完成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一系列创新,确立了税收减免优惠方案,实施上网电价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实行技术创新,排除传统能源障碍,强力保障可再生能源资金,为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入网、资金保障、销售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德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领头羊,获得了欧洲乃至国际竞争中的先动优势。雄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为德国可再生能源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运作铺平了道路。[1]

未来学家杰里米·里夫金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一书中指出,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来临,它以新能源和互联网融合模式为特征[2]。国内学术界和有识之士在考察我国与工业革命关系时不无担忧地指出:我国与前两次工业革命失之交臂,能否抓住新工业革命机遇关系到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刘汉元,刘建生,2010)。[3]必须顺应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更加清洁、高效、低碳化变革趋势,抓住能源革命浪潮,占据先机,打造国家竞争优势(卢安武,洛基山研究所,2014;何建坤,2014[4]。尤其要通过光伏革命,实现可持续发展、最终和平崛起(李河君,2013)。[5]

我国高度重视促进和推动新的可再生能源革命。国家十二五规划、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及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均强调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能源革命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涵。能源革命是历史潮流和趋势,是否及如何推动这次革命成为研究新热点,而通过能源革命提升国家竞争优势成为研究前沿领域。

新工业革命的引擎除了可再生能源,另一个是互联网,这二者缺一不可。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会发现,找到可再生能源和互联网深度耦合的机制似乎才找准了二者结合的连接点、问题点。这也是本文选题的起点,而赠别目前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和制度失灵并进行制度研判是下文需要逐步探讨的。为此,作者将结合《可再生能源法》和股权众筹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以期为耦合这两种制度形成制度合力探寻方向。

笔者认为,基于互联网的股权众筹在可再生能源革命中代表了新的思维和融资方式,能打破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遇到的资金、技术瓶颈。这对于变革传统能源有意无意演绎的误导误判、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减缓环境和气候变化无疑意义重大。尤其是,没有一场真正的可再生能源革命,能源革命将失去其时代特征和本体内容,以能源革命获得国家竞争优势将成为纸上谈兵。

二、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的早期实践

(一)加州屋顶光伏项目

美国一家名为Mosaic的太阳能项目众筹平台上线,投资者可以用小额资金向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等屋顶太阳能项目投资,获取可观稳定的回报。

整个运营模式简单明了。首先Mosaic通过旗下平台筹集个人的零散资金,随后将这些钱提供给需要融资的光伏项目,最后通过未来发电取得的收益来偿付投资者的本金与利息。例如,加州CorteMadera的一个55千瓦屋顶光伏项目需要融资,其承诺向Mosaic的安装贷款提供5.5%的利息,然后Mosaic将抽掉一部分并向个人投资者支付4.5%利率,投资期限为109个月。该项目已完成全部融资,共有161个投资者投入了4.04万美元。

尽管投资者最终可能获得低于预期的回报,但这仍比直接投资股票安全得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融资方都与等待安装光伏的业主或者公用公司签订了协议,最终保证融资方项目将产生回报,进一步让Mosaic可以连本带息地支付投资者。为了保证投资者利益,出资方还可以阅读项目的创立计划书。此前美国国会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允许未经认可的投资者投资初创企业。同时,Mosaic正与美国证监局(SEC)协商,以期获得批准将这一模式在全美推广。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向光伏企业提供融资只能由银行或者财团完成。[6]

(二)德国能源合作社

德国合作社协会统计,已有超过15万德国公民通过加入全德800余家能源合作社集资购买分布式太阳能电站和风机,社员投资总额超过4亿欧元,撬动超过12亿欧元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发起和加入能源合作社已日渐成为中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参与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一种新潮流。

实际上,德国超过九成的能源合作社是在最近5年内注册成立的。2009年来,德国能源合作社数量持续上升,每年新成立超过100家。2012年,时值德国宣布永久弃核后一年,新近注册的能源合作社达到150余家。全德能源合作社所生产的电力总量已超过其社员所需的居民用电。若考虑到合作社之外的公民、农民、小企业进行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德国超过50%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能为公民所有。按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合作社投资的电站所生产的富余电力,可并入邻近电网。电力企业必须以每度电49欧分的高价购买,此价格是市价的3倍,由国家支付的补贴将持续20年。[7]

(三)荷兰风力涡轮机项目

荷兰的一家众筹平台Windcentrale称在20139,1700位荷兰人共买下了6648股投资,在短短13小时之内完成了一个风力涡轮机筹建项目。在这个项目里的每200欧元投资所产生的电量,在荷兰可以支持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用电。[8]

(四)深圳联合光伏以众筹改变了企业融资

20142月,招商可再生能源集团旗下联合光伏携手国电光伏和网信金融(众筹网)在深圳共同启动光伏互联金融战略合作,并召开发布会,通过互联网众筹的新模式在深圳前海新区联合开发全球第一个兆瓦级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这是国内光伏电力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第一次牵手。项目是典型的股权众筹模式,从31日开始到331日结束。项目预计筹资金额为1000万元,每份筹资金额为10万元,每个用户最多购买一份,所有支持者都将会成为此次项目的股东。项目已经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这个项目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具体实施上都给整个众筹行业起到了示范作用。公司还计划在上海推出第二个光伏电站,体量为5MW,并将在全国各地进行第三轮全面铺开的众筹电站的推广。[9]

(五) 弘益热能众筹城市供热

北京弘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众筹网于2015320日开始发起了高达3000万元的众筹项目,出让股份为总股份10%,最低投资额为10万元,以解决供暖行业中节能减排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截至5月初,已有177人预约,预约金额2692万元,超过了拟融资额90%。公司已与东方证券合作,筹备新三板上市,进入股改阶段,并正在筛选定向增发的合作单位。

该项目有多方面优势,比如与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采用物联网技术的远程抄表系统,利用政府针对燃料涨价幅度给予的补贴政策;通过气候补偿、分时分区控制、烟气余热回收、风机、水泵变频控制技术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降耗,优化排放;与清华大学合作成立研发中心,专门致力于锅炉脱硫脱硝、余热回收等环保技术和专利产品的研究和推广。[10]

    (六) 股权众筹现首例司法案例

20151月,人人投与诺米多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后者委托人人投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餐厅。其间有86位投资者出资认购了总额70.4万元股权融资,资金也已经到位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但在店铺临近开业时,双方出现纠纷,人人投拒绝向项目方拨付资金。[11]

根据人人投网络平台的规则,项目方需要自己出资融资额的至少20%。该案件所对应的这笔17.6万元的资金,已由诺米多按约定给付至第三方账户。诺米多同时要求平台方返还这笔资金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飞度是否应按照合同给诺米多放款,未放款行为是否违约。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承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租金每平方米13元高于同地段均价等,为维护投资人权益最终不放款。诺米多公司认为,飞度向86人融资违反《合伙企业法》,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放款。

三、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界定与特

股权众筹是融资者和投资者基于互联网渠道满足资金供求的模式,是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12]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

笔者认为,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以股权众筹的方式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资金筹集和管理,代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种有效手段。从早期实践看,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融资额度高

目前我国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融资的项目或企业其融资总额一般在50-500万元之间。[13]从实际进行股权众筹的几个可再生能源项目看,这些项目融资额度高,远远超过各类项目平均融资额度,其中联合光伏项目融资1000万元,弘益热能项目融资高达3000万元。这体现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属于资金密集、投资大的项目特点。而通过股权众筹成功融资本身也说明了众筹对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需要的大量投资具有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公共建设资金不足情况下,发挥这种机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创新性机制更显得必要。

以光伏发电为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融资成本较高,尤其是非国有公司融资。资金一直是困扰小型太阳能电站开发的瓶颈,通过众筹的集资方式建设电站可降低融资成本,以及绕过国有银行系统繁琐冗长的审批程序,并可为投资者提供高于银行利率的预期收益。光伏互联金融的新模式,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的一次创新,旨在推动光伏电站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以期在雾霾日益困扰人们的今天,通过创新的互联网方式让全民共同参与到低碳减排的行动中来。可再生能源融资机制已使互联网金融渗透至可再生能源行业。

(二)兼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私二元属性

股权众筹与其他私人及公共投资一样,不论是个体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基本目的在于获得利润或分红。但是由于可再生能源开发本身在替代传统化石能源、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及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这决定了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具有典型的公私二元特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将资金向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业企业和公共事业配置,这无疑符合深化市场经济要求和趋势,符合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中央决策。由此看来,在与国家大政方针基调一致的前提下发展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为合法、合规监管提供了基本保障。

(三)股权众筹符合可再生能源物理特征

与传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比,可再生能源特点是: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空间;不含碳或含碳量很少,对环境影响小;分布广,有利于小规模分散利用;间断式供应,波动性大,对持续供能不利;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较化石能源高。如果说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微网代表了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部分,基于互联网的股权众筹因为与可再生能源本身物理特征相契合,代表着未来趋势。

(四)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红线。股权众筹属于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定无疑让股权众筹游走在刑事制裁高压线上。就刑法规范而言,股权众筹涉及的主要是四个罪名,即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我国目前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融资款后跑路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套取投资,很可能触及欺诈或合同诈骗。

    四、主要法律与政策分析

(一)《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政府主导的资金保障模式

由于可再生能源现阶段尚不具有与传统化石能源相竞争的技术及经济优势,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予以财政、税收上补贴及政策支持实属必要,尤其是通过法律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尤为重要,发达国家以法律推动能源变革也是普遍做法,值得借鉴。

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20多件配套规章政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标准体系。法律修改后,一些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价格和税收等配套政策。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化有了实质性进展。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资金方面,《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强制上网、费用分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这几项重要制度。问题是这几项制度在贯彻落实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法律软执行再一次出现。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指出: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电量,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乏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让位于火电机组。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政策配合不够,在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微电网建设方面还存在制度约束,制约了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开发应用。[14]

同时,《可再生能源法》在设计上没有赋予民营资本应有地位,其本身不可能产生激发民间投资的溢出效应,也没有产生公、私对接的制度衔接,这对唤起公众意识和行动上的支持参与无疑是个缺憾。由此,制定配套政策成了漏洞补缺的良方。

(二)政策框架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部署和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具体涵盖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

2012年,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国家层面亦鼓励分布式电站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3月发布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按照这个指导意见,财政资金将用于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融资机制方面,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三)金融监管壁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股权众筹及《证券法》等具体法律制度框架具体执行中的解释权在证券监管机构。股权众筹是否适用于光伏行业,监管机构说了算。由于缺少有针对性的众筹立法和制度保障,只靠几个部委规定或文件很难打破制度坚冰。例如上文提及的联合光伏实例,这一颇具创新的众筹光伏电站项目,后被深圳市证监局约谈。联合光伏在深圳前海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目前总体仍在推进,但因政策尚不明朗,众筹投资事宜被搁置。包括可再生能源众筹在内的诸多国内众筹遭遇了证券监管门槛,可以说这是目前众筹难以逾越的监管底线。

五、结语

     以股权众筹方式解决可再生能源资金问题给可再生能源带来了一次难得机遇,使得传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较竞争优势发生了出乎预料的变化,这对打破传统能源长期垄断,减缓气候变暖和保护环境具有异乎寻常的工具价值。

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股权众筹发展是一个趋势,但是面临的法律及政策管制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剑。笔者认为,促进这一新机制的占优办法并不是进行整体性制度重构,进行大胆畅想的专门立法或全面放松证券监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当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还存在体制和实际障碍时更如此。当这种制度和非制度化障碍及其所保护的利益固化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相当大程度上将成为不可能。

国家决策层面已经制定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针政策,股权众筹也如雨后春笋般迸发出蓬勃生机。在此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决策者最重要的是认同和适当的支持态度,执法部门需严格、正确理解不多的几个条文。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则肩负着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资金供求平衡、高效利用,以及引导公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可再生能源革命。如此,可再生能源与股权众筹的嫁接将会催生一个破坏性创新机会,而民众将在切实参与中得到普惠,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国家竞争力则会持续增强。

 

 

 

 

 

 

 

 

 

 

 

 

 

 

 

 



[1] 任皓:新能源危机中的大国对策,石油工业出版社第23页。

[2]杰里米·里夫金(美):第三次工业革命,张体伟、孙豫宁译,中信出版社2012版。

[3] 刘汉元、刘建生:能源革命,中国言实出版社2010年版。

[4]何建坤:新型能源体系革命是通向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3月刊。

[5]李河君:中国领先一把,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

[6]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美国现光伏投资众筹平台门槛仅为25美元。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130115/413544.shtml。访问日期:201554日。

[7] 太阳能光伏网:众筹光伏项目被搁置?德国公民能源值得借鉴。

http://solar.ofweek.com/2014-07/ART-260006-8470-28849053_3.html. 访问日期:201557日。

[8] 青岛新闻网:众筹借助新平台 未来众筹可能颠覆这5个行业。http://finance.qingdaonews.com/content/2015-02/25/content_10933115.htm. 访问日期:20153514日。

[9]中国经济网:联合光伏将建首个众筹模式光伏电站,收益率待定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402/20/t20140220_2336140.shtml。访问日期:201576日。

[10] 众筹网:弘益热能 - 城市供热项目。http://guquan.zhongchou.com。访问日期:2015720日。

[11] 全景网:股权众筹行业现首例司法案例:诺米多起诉人人投。http://www.p5w.net/fund/gqzc/201505/t20150515_1053817.htm. 访问日期:2015622日。

    [12]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item/%E8%82%A1%E6%9D%83%E4%BC%97%E7%AD%B9/13887616

    [13] 杨东: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上海证券报,20140731日。

[14]陈昌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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