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昕:煤层气产业发展比较研究 ——浅析煤层气产业发展(2010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21 12:00:00

煤层气俗称瓦斯,它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杀手”,又是洁净能源,矿法配套法规将其定为独立矿种。煤层气开发利用,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洁净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煤层气新兴产业的发展备受世界各国重视,据国际能源署(IEA)估计,全球煤层气资源总量可达260万亿立方米,90%分布在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近年来美、加、澳三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最为迅速(2007年美国煤层气年产量已达500亿立方米,占天然气年总产量的10%;2006年加拿大、澳大利亚煤层气年产量分别为55亿立方米, 20亿立方米),其主要原因:

一、对煤层气定位准确,确立了煤层气为独立矿种、独立矿业权、非常规能源产业和矿业权“申请在先”原则,置煤层气于天然气竞争发展的地位。美国联邦法院明确:煤层气是独立矿种,煤炭矿业权中不含煤层气矿业权,煤层气矿业权可单独获得,煤层气矿业权人可独立抽采煤层气。美国科罗拉多州规定:煤炭承租人,在采煤时将抽采甲烷作为采煤的安全措施,但其无权开采煤炭未开发区的煤层气资源。

二、出台税收、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吸引、激励了煤层气企业开发积极性。美国《能源意外获利法》第29条规定:对原油意外获利进行征税,所征税款用于非常规能源开发税款补贴,该项政策实施10年中,在黑勇士和圣湖安盆地实施开发煤层气的企业,分别获得2.7亿、8.6亿美元税款补贴,平均每生产1立方米煤层气,约获3.5美分税收补贴,该规定先后延期2次,适用期为23年,此项规定使企业获得极大扶持。

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煤层气项目资助指南》规定:煤层气开发、运输、销售和利用可享受优惠贷款政策。该项规定出台后,煤层气科研、勘探开发有了近百亿美元的资金保障。

三、出台促进煤层气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美国实施“先抽后采”政策,出台吨煤瓦斯含量达3立方米,方可采煤的标准;建立了征收排污费和交换排放权的排放交易制度;1985年联邦政府能源委员会(FERC)颁布免除管道公司向煤层气销售商收取最低费用的380号法令和管道公司承担输送煤层气任务436号法令,1992年又出台管道公司只能从事公平输送服务,不得控制购销市场,气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636号法令;1996年颁布打破发电和输变电垄断,建立输变电竞争机制的888号、889号法令,为煤层气发电上网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建立大规模煤层气开发基地,实施整装开发,取得丰硕成果。税收、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出台后,激发了科技攻关和实施开发的热情,经过努力,短期内在14个盆地先后实施商业性开发。煤层气富集的黑勇士和圣湖安两个盆地,建立了2个大规模煤层气开发基地,实施整装开发后,发展更为迅速,从1985年到1995年10年中打井数由213口猛增至6500多口;煤层气产量从1983年1.7亿立方米,猛增到1999年的350亿立方米。目前又建设3个后备煤层气开发基地。实践证明:建立大规模煤层气开发基地,实施整装开发,对促进美国煤层气产业发展,起到致关重要的作用。

五、为保障煤矿安全,执行了吨煤瓦斯含量标准,出台无偿提供地质资料、勘探成果和抽采补贴政策。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成立煤层气专业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抽采全州煤矿区的煤层气,煤炭企业向该公司无偿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和勘探成果,吨煤瓦斯含量达3立方米标准以下,方可采煤。政府对实施抽采的煤层气专业公司给予补贴,以此激励煤层气专业公司抽采煤层气的积极性。经政府支持和双方配合,达到了有效治理瓦斯,保障煤矿安全,企业互利双赢的目的。

六、煤层气资源丰富,地质条件好,有利于开发。美国煤层气资源极为丰富,截止2007年探明储量为255.041万亿立方英尺(约相当于7.218万亿立方米),煤层厚度稳定,结构完整,大多数煤层具有致密、低压、低渗特点,地质强度条件好,发现了有利于开发的地质“可造穴带”,有利于提高采收率和缩短抽采时间。

七、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了产业发展。美国政府从1983年—1995年的12年中,投入煤层气基础研究4亿多美元,用于开发和应用裸眼完井技术、氮气泡沫压裂技术和多分支水平井技术。1993年美国煤层气日产量为5660万立方米,其中60%的产量是圣湖安煤层气开发基地裸眼高产井(此类井的数量,约只占该基地全部井数的10%)产出的。采用裸眼井技术,极大地提高了产量,该项技术已成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巨大推动力。美国经过反复实践,从国外通用的凝胶压裂、加砂水力压裂、不加砂水力压裂和氮气泡沫压裂等工艺中选择采用了含液量少,对煤层储层损害小,易排放煤层气的氮气泡沫压裂工艺,并在黑勇士煤层气开发基地推广应用。先进工艺的应用,起到了采气不影响采煤,煤、气兼顾,合理开发的重要作用。美国煤层气企业在中阿伯拉契亚等盆地,采用了穿越多煤层最大限度沟通煤层裂缝通道,增加泄气面积和气流渗透率的新型多分支水平井抽采技术。采用此项技术不仅大大提高了单井产量,减少了钻井数量和工程所占面积、钻井工作量和钻井液的使用量,而且节约了主眼井钻进、下套管和布设地面管线的费用,极大地提高了开发综合效益。

综上分析,发达国家煤层气政策、法律和科技的特点是:定位准确,全力扶持,重点突出,科技领先,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已成为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与国外相对比,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陆地深埋2000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约36.8万亿立方米,与常规天然气资源总量相当。其中,可采资源量约10万亿立方米,开发潜力巨大,实施开采的方式与美、加、澳三国相同,但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速度相对缓慢,具体情况如下:                   

(一)井下抽采情况

井下抽采煤层气始于上世纪40年代辽宁抚顺矿区,经过60多年的探索与推广,全国重点煤矿初步建立以钻孔和巷道抽采为主的抽采体系。截止2004年有6个省(市)井下抽采超过2亿立方米;3个省(区)和9个矿区超过1亿立方米。抽取的煤层气60%以上是低浓度的,大部分排空。

(二)地面开发情况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实施煤层气地面开发资源评价。1996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和自营开采煤层气的权力,开始实施地面钻井预抽试验等攻关研究。预抽试验中发现我国煤层气储层情况不同于美国,特征为:低渗透、低压力、低饱和度,不宜完全照搬美国经验实施开发,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力更生,尽快研发符合我国煤层气储层特征的开发新技术。全国煤层气企业经过10多年的实验和科技攻关,截止2008年底,在山西省沁水盆地南部、辽宁阜新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南缘的陕西韩城地区累计钻井3496口,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610亿立方米,可采储量760亿立方米,实现了年产能17亿立方米,年产量5亿立方米,利用量约3亿立方米的煤层气商业化生产规模。目前已建成压缩129.6万立方米/日的7座小型压缩站、生产155万立方米/日的3座液化气站和输送100万立方米/日、长度为45.2千米的输气管道。除此,目前从山西端氏—晋城—河南博爱正在建设输送300万立方米/日、长度为98千米的跨省输气管道。

中联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经过10多年的拼搏奋斗,在全国第一个获得453亿立方米煤层气探明储量,选择确定了适合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的煤层气重点开发区—山西省沁水盆地南部地区,在煤层气开发实践中,基本掌握了适合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工艺流程和工程技术。截止2008年底,中联公司主要依靠引进约38亿元人民币外资(与20家外商签订30个合作合同)和融资10亿元人民币,先后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钻井1440余口;率先在山西沁南,实施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潘河先导性试验项目(布设40口井网,2008年底完井410口,建成产能4亿立方米)和山西端氏羽状多分支水平井示范工程项目,实现了我国煤层气地面规模开发的新突破,带动了煤炭和油气企业开发煤层气的积极性,出现了“千军万马战沁南”的开发热潮,随之也出现了侵权,矿权重叠,破坏矿业秩序的情况。中联公司在实施煤层气开发的同时,结合生产实际还完成了上百个科研项目,制定了10多个标准、规程,为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自2004年以来,中联公司结合实际深入调研,提出促进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许多建议,被纳入国办发〖2006〗47号文件。中联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2005年10月—2006年5月草拟了《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从2009年开始又承担了《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草拟任务。2009年—2010年参与我国煤层气机制体制和产业政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了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16个重大专项之一的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条例》、《煤层气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煤层气安全规程与标准》等任务。

为了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促进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已将煤层气开发利用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出台税费、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把煤层气开发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16个重大专项之一;发布了《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强煤层气资源评价,引进井下开发和地面直接开采煤层气和煤层气利用技术,控制煤矿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鼓励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和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2009年9月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瓦斯防治会议上讲话和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文章中明确指出:“搞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是增加能源供给的有效措施;是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是一个新的增长点”;“抽采利用有着巨大潜力,抽采利用大有可为”;2009年l2月27日国家能源局张国宝主任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提出:“继续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抽采利用”,“真正做到先抽后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综上所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政策、法律不完善,体制机制存在问题,资金投入缺口较大,企业融资困难,科研投入不足,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使得我国煤层气开发,仍处于试验研究和商业化示范阶段,具体情况:

1.地质条件复杂,开发难度大,缺乏经验

我国地质条件复杂,煤层气赋存条件比美国差,储层特征:低渗透、低压力、低饱和度,开发理论与技术有诸多难题没有解决,也无现成经验可借鉴,需要加大科研投入,攻克技术难关;

2.煤层气企业体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

(1)煤层气专业公司体制不顺,错失发展良机

1996年—2008年,12年以来中联公司经历了4次大的股权调整和6次领导班子调整。因调整频繁,公司遭受重创,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如:在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中联公司各占50%股份,两家股比相等,投资难以运作,两家控股期间煤层气开发需要大量投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2008年至2009年中联公司又经历了长达一年半的股权调整,此期间公司财务冻结,基本停运,全部精力投入到资产、矿业权、对外合作项目分割,充实人员和机构调整方面,公司发展再次受冲击。总之,自1996年以来,中联公司一直处于频繁调整,变化较多,干扰较多的困境之中,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

(2)煤层气企业分散投入,煤层气产业化发展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试验的企业有20多家,多数企业并不掌握勘探开发技术,企业间相互封锁,存在低水平重复投入,不仅破坏资源,造成浪费,而且难以形成规模生产,影响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3.煤层气开发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的出发点、完整性、支持力度、落实情况与美国相比有较大差距。

我国制定煤层气开发政策的出发点,主要偏重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等方面。政策不足之处:不完整,缺少吸引、刺激、扶植、迅速推进煤层气开发、提高煤层气企业竞争力的内容;力度小,支持力度只占所需支持力度的33%,与美国支持力度51%—52%相比有较大差距。煤层气产业发展所需财政补贴标准为0.50元/立方米—0.60元/立方米,目前执行的财政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此标准难以满足煤层气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难落实,如:实施煤层气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后,按中央、地方分享增值税的规定,中央财政负责返还企业75%、地方财政负责返还25%,但执行中却出现上缴地方财政的25%不仅难兑现,而且为缴纳增值税,还需在项目所在地投资设立分公司,出现了优惠政策不优惠,优惠政策虚无化,优惠政策负担化的怪现象。与美国降低煤层气企业开发成本,吸引、刺激、开发政策相比,反差极大;国办发〖2006〗47号文件规定“吨煤瓦斯含量降到规定的标准以下,方可采煤”,“为防污染,制定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等政策出台近4年,尚未落实;从事煤层气地面开发企业,在开发初期获得煤层气开发和试验研究资金累积不到5亿人民币,与美国煤层气开发初期投入上百亿美元相比差距大,可谓是杯水车薪。

又如:从事井下抽采煤层气的煤炭企业,由于地方政府压低煤层气结算价格(阳泉煤业集团供气价0.2元/立方米;晋城煤业集团供气价0.407元/立方米),致使煤炭企业亏本,出现抽采亏损额逐年增大情况。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未落实,煤层气利用扶持优惠政策形同虚没。

(2)煤层气所处法律地位较低。

煤层气与天然气相比所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煤层气虽然被作为石油天然气的补充能源,煤层气开发项目被列为国家16个重大专项之一,但其只被作为独立矿种列入矿法配套法规附则目录中,所处法律地位较低,难以被作为非常规能源产业推进发展。

(3)煤层气企业与石油天然气企业相比,缺乏竞争能力。

煤层气专业公司1996年成立,发展里程、拥有资产、发展规模、体制、法律地位、政府投入等,均无法与发展几十年,基础雄厚的石油天然气企业相提并论,得到的支持与发展所需相差甚远。因此,发展初期严重缺乏竞争能力。

(4)煤层气开发利用相关制度不健全,影响煤层气产业发展。

早在1994年美国对开发同一区块资源的两个不同主体(煤炭企业、煤层气企业)实施了开发资源“早获得优先”制度,企业依据登记、批准的先后顺序实施开发。我国矿法及配套法规,虽然纳入煤炭开发两级发证,煤层气开发一级发证,矿业权具有排他性等内容,但没有依据“申请在先”原则,建立避免矿业权重叠、解决重叠的法律制度。

美国《能源意外获利法》纳入非常规能源开发税款补贴制度,《煤层气项目资助指南》纳入了煤层气开发、运输、销售和利用优惠贷款制度,而我国政策、法律没有纳入这两项制度。

美国实施煤层气销售和使用价格补贴制度,并通过采用“亦高亦补”措施,降低煤层气企业开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产销结合,以销促产”,快速发展的目的。而我国没有建立煤层气销售和使用价格补贴制度。

(5)过渡依赖对外合作,对外合作所占面积过大,自营发展空间相对较小,难以进入自主发展轨道。

2005年以前,我国主要依赖对外合作,采用产品合同方式开采煤层气。通过对外合作,有利地推进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除采用产品合同方式外,设有采用技术服务、租赁、合资、煤矿区合作等其他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煤层气产业政策的不完善的影响,德士古、菲利普斯、阿莫科、阿科、BP等外国大公司合作伙伴先后撤出,继续合作的伙伴实力不强,承担风险勘探能力差,只能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投入和工作量。由于政策不完善,又出现外商持币观望现象。外商撤出和观望,严重影响了发展。目前我国已登记的煤层气区块面积约6万多平方公里,其中对外合作面积为3.5万平方公里,(均为煤层气条件好的区块),占总面积60%以上,远远超出油气对外合作所占面积(油气对外合作面积只占油气总面积的1%)。由于对外合作面积过大,影响、限制自营开发煤层气空间,对我国煤层气产业尽快走上自主发展的道路极为不利。

(6)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监管体系、标准及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难以到位,企业接受管理倍感困惑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以“抽采煤层气,保障煤矿安全;减少排放,保护环境;鼓励非常规能源生产,解决能源危机”为动因,借鉴国外经验,先后出台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法律,对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尚缺激励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目前实行的制度、措施与煤层气开发风险属性和产业发展特征不完全适应。

煤层气是新兴产业,其开发利用政策及管理制度许多是比照天然气开发管理制度制定或参照执行的,与煤层气开发风险属性和煤层气产业发展特征不完全适应。如:煤层气矿业权管理,是比照石油天然气实施一级管理;对外合作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执行;煤层气安全生产采用了不完全适用煤层气的石油天然气规程、标准。在激励煤层气产业发展政策、法律不完善、相关政策与法律相悖、在有关企业和部门要求打破对外合作专业营权的情况下,煤层气企业不仅自营开发有困难,而且也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出现持币观望,不投入,在对外合作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发展缓慢。

二、多层次的重复管理,越权管理,严重困扰企业。

煤层气开发项目、矿业权、对外合作合同、环评报告书、安全生产许可、工商年检等分别由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部、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工商局审批,与上述部门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要行使管理权,煤层气企业要接受多层次,多个“婆婆”的管理。在管理环节不衔接,对有关规定理解不同,适用法律不准确,管理权限不明确,管理程序不完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管理困扰企业,影响企业发展。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执行煤层气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接受工商年检,进行登记。但因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出台,企业陷入“无法领证”与“必须有证”的两难困境;又如:国家安监局下发的规章已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国家安监局负责,并对审查不合格的,行施行政处罚。但是,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也要行使管理权和处罚权,客观上出现重复处罚和越权处罚,企业对此难以应对。此例表明:煤层气管理制度的瑕疵,造成企业困惑,影响发展。

三、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执行“各取所需”,管理出现混乱,企业难以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是,2007年10月l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煤层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地面开采煤层气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层气矿业权,方可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范围,增设了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地方企业进行初审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的行政许可内容(见94号文件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1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法细则规定:煤层气是独立矿种,进行地面开采煤层气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并颁发的煤层气矿业权证;2007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7]96号文件)规定:已进行地面开采煤层气的煤炭企业,应当补办煤层气矿业权证。但是,94号文件却规定:已取得煤炭采矿权许可证的区块,在实施煤层气地面抽采和井下回收,煤炭采矿权人可开展对外合作(见94号文件第4页第2行),此规定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

 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对外合作石油条例”)第30条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在国务院尚未指定其他公司实施煤层气专营之前,94号文则抢先规定:煤炭采矿权人不经批准,可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该规定不仅突破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而且也打破了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照此执行,全国2万多个煤炭企业,在没有取得煤层气矿业权的情况下,都可以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出现94号与96号不一致,94号文取代“对外合作石油条例”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 “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对外合作石油条例”第8条规定:中方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谈判,签订对外合作合同。而94号文规定:合作外方的资质由商务部对合作外方进行资质审核(见94号文件第3页第6行)。商务部进行资质审核,不仅违背了十七大报告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增设行政许可,而且与“对外合作石油条例” 第8条规定相悖。

国土资源部96号文规定:煤炭企业地面开采煤层气要办理煤层气矿业权证,94号文规定:煤炭企业只要有煤炭矿业权即可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两个文件不一致,将导致煤炭企业侵权行为合法化,矿业权争议复杂化。

由于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对加强管理和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极为不利。

四、缺少配套设施,开发与市场脱节,制约产业发展

目前煤层气企业因缺少资金,没有建立起与煤层气开发项目相配套的管网设施,未能做到上游开发,中游输送,下游利用“三结合”,生产与利用,开发与市场严重脱节,“以销促产”,获取利润,实现可持秩序发展的大好局面尚未形成。

五、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对煤层气定位、体制机制及管理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制约了发展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为维护地方利益,极力反对立法权力机关和政府将煤层气定位为独立矿种,反对煤层气矿业权一级管理;极力主张由一个主体开发煤炭和煤层气资源;主张突破矿法、行政许可法,设定煤层气市场、行业、产业等三种准入,误导有关方面和媒体,将各方精力引入争辩,严重违背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心一意谋发展”的重要指示,制约、限制煤层气企业和产业发展。

 

三、促进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为了将煤层气作为石油天然能源的补充,实现低炭经济,国务院已将煤层气列为《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攻克技术难关,完善政策、法律,促进迅速发展。在大好形势感召下,经过认真总结和对比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为目的,顾全大局,求同存异,集中力量完成《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中联公司是牵头完成该项任务的单位之一,承担煤层气田的地面集输工艺与监测技术、煤层气开发技术评价及产业支撑2个项目的研究任务和山西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直井开发和鄂尔多斯盆地石炭二叠系煤层气勘探开发任务。为了保障完成上述任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帮助解决资金不足、融资困难以及吸引人才,补充人力等问题。支持有对外合作经验,有实力的国内公司投资参股中联公司,以此减少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煤层气开发的压力;

2.国家能源局借鉴美国设立煤层气有利资源保护区的经验,将阳泉、柳林、河东等煤层气富集区设定为国家煤层气资源保护区,在该区域建立煤层气开发基地,实施重点开发,不断积累经验,确定煤层气开发后备区,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规模开发;

3.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建立山西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生产基地,成立山西沁南煤层气开发基地指挥部和沁南煤层气开发控股公司,吸纳煤炭、石油企业入股,并参与开发。由沁南煤层气开发控股公司统一建设输气管网等配套设施,实现煤层气产、输、销一体化,争取2010年—2012年煤层气产量达到100—200亿立方米;

4.将淮北地区确定为煤层气企业与煤炭企业合作开发的试点区域,将阳泉、柳林、华晋、焦煤等作为后续合作开发试点,在试点区域建设若干个井下抽采和地面开采相结合的煤层气示范工程。煤层气企业为主体实施地面开采,以入股方式参与井下抽采;

5.完善、落实激励煤层气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煤层气开发初期制定的煤层气企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财政部【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将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财政部负责与地方财政沟通,尽快落实补贴优惠政策;

6.根据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瓦斯防治会议上关于抽采利用煤层气是增加能,减少污染,是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能源局张国宝主任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抽采利用,做到先抽后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勘探开发的要求。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正确定位煤层气,完善管理制度,将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加强管理,尽快促进发展。

7.采取措施扶持煤层气专业公司。中联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计划单列公司,经过10多年的努力,积累了煤层气开发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已成为煤层气产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随着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的进展,中联公司在国内外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为了我国煤层气产业尽快发展,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并落实政策、加大煤层气开发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尽快使中联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亿人民币,为该公司能够融资发展创造条件。

 

(注:本文数据摘自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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