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7 12:00:00
——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为背景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煤炭法规体系由《煤炭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立法以及煤炭标准构成,在煤炭产业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现行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模糊,资源储备制度有待完善,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煤矿安全保障力度有待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足。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这些问题均需解决。
关 键 词: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煤炭产业;法律规制;完善
随着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开发和利用引发了诸多环境问题,特别是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日益造成严重的威胁。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年来,我国煤炭产业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诸多重要进展,但煤炭产业发展模式中高能耗、高碳耗、高污染的问题依然突出。以煤炭为代表的化石燃料燃烧是导致温室效应、引发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宏观背景下,改善煤炭产业发展模式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有利于扭转当下煤炭产业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现状,是保障我国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过程中,煤炭产业法律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煤炭产业法律现状
从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煤炭产业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煤炭标准等内容。这些立法为我国的煤炭产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1996年,我国颁布了调整煤炭产业的第一步专门立法《煤炭法》的实施,使国家队煤炭生产开发和经营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将我国煤炭工业纳入了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促进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但是,该法在产业管理、行政许可、煤炭规划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违法责任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1]2009年8月,我国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煤炭法》对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除煤炭法之外,一些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是煤炭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例如,涉及权属制度的内容规定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内容规定在《矿产资源法》中,涉及矿权制度的内容规定在《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中,涉及生命安全、人体健康的部分规定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与非法采矿和破坏煤炭资源相关的内容规定在《刑法》中。这些法律规定与《煤炭法》一起,构成了煤炭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我国煤炭产业立法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些立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煤矿管理,如《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及其实施办法(1995)、《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等。(2)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及其实施细则(1995)、《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1997)、《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等。(3)勘探开采管理,如《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探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等。(4)安全管理,如《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等。(5)环境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如《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1994)、《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1995)、《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等。
(三)地方性立法
我国地方性煤炭立法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这些立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些规定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有些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例如,《山西煤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该省实际情况,在《煤炭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提高操作性的条文。《条例》细化了《煤炭法》关于生产经营的资格证、许可证制度等。例如,《条例》对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在《煤炭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开矿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程序性规定,[3]同时还规定了煤炭职工的抵制权制度: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煤矿职工有权抵制。这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创造,对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4]地方性立法对中央立法形成了有力的补充,对煤炭产业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煤炭标准
我国的煤炭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类,在内容上包括煤矿企业建设与生产基本标准、煤矿企业工程建设标准、煤炭企业生产测定标准、煤矿企业生产操作技术标准、煤矿企业电工标准、煤炭质量标准、煤矿企业通风/防尘及排水标准、煤矿企业防隔爆及爆破器材标准、煤矿企业劳动保护标准、煤矿企业矿山支护标准、煤矿企业安全标准、煤矿企业运输提升标准、煤矿企业选煤标准、掘进机械技术标准、配煤煤质分析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等。[5]这些标准是我国煤炭产业管理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我国煤炭产业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
我国煤炭产业法律规制面临的主要挑战体现在资源开发准入标准、资源战略储备制度、资源税费制度、安全保障等方面。由于这些问题,现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要求存在差距。
(一)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模糊
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涉及资金、技术、设备、生产条件等诸多方面。2011年修订的《煤炭法》中关于开办煤矿企业规定了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6]在此,对于何为生产规模“合理”、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如何与之“相适应”,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与1996年《煤炭法》相比,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改动。在现实中,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时随意性较强,使许多资金不充足、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环境保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煤炭开采行业,使我国小煤矿数目畸形偏多,导致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7]由于类似的模糊规定而导致行政裁量权过于宽泛、从而致使煤矿建立审批环节出现种种问题,目前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煤炭资源储备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年生产量和消费量都位于世界首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的依赖度相当高。[8]关于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的提议由来已久。然而,2011年修订的《煤炭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2011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该法所称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9]《办法》对煤炭储备企业资格,企业储备运作执行、规模,应急储备的保障区域和规划布局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实践层面,2011年,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完成500万吨,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徐州港、珠海港等8个港口企业,成为国家第一批应急煤炭储备点。[10]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的通知》,确定日照港为第二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之一。今年将安排日照港承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任务40万吨,明年初步计划安排同等数量。[11]
应急储备是煤炭储备体系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全部。广义地说,国家煤炭储备体系应该包括煤炭资源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内容,[12]而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只是现货储备的一部分。我国的煤炭资源储备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系统,也未形成成熟的实施路径,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予以完善。
(三)煤炭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我国《煤炭法》没有对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作出规定。依据存在企业费、资源税合理(资源有偿使用的通病序的通知式。该万缕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费,资源税四部分。[14]就资源补偿费而言,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费率偏低,没有体现出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能源的应有价值,不利于激励煤炭生产企业节约资源。就资源税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客观上缺乏激励机制,并由此导致资源浪费。
(四)煤矿安全保障力度有待提高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煤炭产业法律规制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煤炭法》就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和培训、应急处理、工会权利、劳动保护、设备器材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15]在法律责任方面,《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与此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
与煤矿事故对生产安全和矿工人身安全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上述规定处罚力度偏轻,威慑力不足,法律责任没有给有关责任人员起到应有警示作用。矿难事故发生率在我国一直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与此相关。
(五)与应对气候变化要求存在差距
根据被广泛认同的鲁宾斯德提出的概念,低碳经济是指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18]一般认为,从化石能源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转变,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我国,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最主要的能源。因此,如何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对以高能耗、高碳耗、高污染为特征的传统煤炭产业发展模式进行改革,从而确保我国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就尤为关键。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的立法,但在与煤炭产业管理相关的立法中有一些相关规定。例如,《煤炭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推广清洁煤技术。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19]这一规定体现了低碳技术手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20]在此体现了低碳经济中的资源综合利用手段。此外,《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现了低碳经济中节约能源、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的理念;《可再生能源法》体现出低碳经济中新能源开发,拓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手段途径。
然而从总体上说,我国现有的煤炭产业发展及其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在这其中,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原因,如清洁煤技术(CCT)和碳捕捉和储存技术(CCS)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也包括制度层面,如财政激励制度不完善等,还包括产业链管理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均有待在进一步立法中解决。
三、我国煤炭产业立法的完善对策
在进一步立法过程中,应着重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完善煤炭资源储备制度,加强煤矿安全保障,改进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推进与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之间的衔接。
(一)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
我国在过去几年中对生产效率低下、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要求的小煤矿进行了集中整治,效果较为显著。[21]国家针对我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煤矿泛滥的现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2007)等规范性文件,着力进行煤炭资源整合。进一步立法应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应将资金、设备、员工素质等方面设定为具体的硬性指标,以便实践中操作;应从增加企业资金投入入手,建立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将管理关口前移,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预先缴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风险预控准备金,投产后按吨煤生产成本若干元继续提交;从加大企业生产规模入手,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煤矿建设项目时,要按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审批,适当限制小煤矿的发展,鼓励建立大中型特别是大型煤矿企业,以此提高煤炭开采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22]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发布《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通过对煤炭在能源结构上的调整,间接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这是一项值得赞赏的举措。
(二)健全煤炭储备制度
将煤炭储备纳入立法,有利于煤炭产业的长远发展。煤炭储备可以分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部分。政府煤炭储备应根据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和国家财政力量合理确定;企业储备则应按照国家煤炭储备战略和立法的要求进行。如前所述,按照储备对象划分,煤炭储备体系应该涵盖煤炭资源储备、煤炭产能储备以及煤炭现货储备。
目前我国只有煤炭现货储备有实质性行动。进一步立法应当就煤炭现货储备的收储和轮换、安全、环境保护、储备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使煤炭现货储备进一步法制化。从煤炭产业长远的发展来看,应及时建立完善的煤炭资源储备以及煤炭产能储备。在煤炭资源储备方面,应当规定封存一定数量的优质煤矿,以备发生应急情况下动用。立法应当规定承担资源储备煤矿的勘选程序、保护和管理程序,以及动用程序。与资源储备和现货储备相比,产能储备具有更强的政策性。立法应当就产能储备数量的确定和调整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完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200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的资源补偿费率为1%,[23]煤炭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1%×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24]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按照这一费率标准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偏低,无法体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煤炭的价值。建议将费率提升至1.5%,使其介于铜、铁、铅、锌与现有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费率之间。
煤炭资源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按照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即“从量计征”。煤矿资源税为0.3-5元/吨。[25]自2004年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山西、内蒙古、青海等地的煤炭资源税额一律调整为3.2元/吨。从量计征实行多年,其优点是便于执行,但是随着经济形势和煤炭行业的发展变化、政府对节能减排的重视,从量计征的缺点日益明显:这种征税方式无法体现资源价格波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因此,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酝酿对煤炭资源从价征收资源税,但进展缓慢。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但需选择合适的时机。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改革之后,煤炭资源税改革可能成为下阶段完善资源税制的主要方向。因近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压力很大,经济增长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急于改革恐因煤电联动而产生连锁反应。在此情况下,建议待经济相对稳定、电价理顺之后,再进行改革。
(四)加强煤矿安全保障
我国于2009年8月修订了《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就、开采安全、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煤矿救护、采剥、运输、排土、滑坡防治、防灭火、设备检修、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较之于此前的规定,这一版本的《规程》更具可操作性。
除了遵循这些技术规范外,还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调安全监管、构建高效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在此,应特别注意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应当根据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尽快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除了在进一步修订《刑法》过程中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惩处力度、特别是领导责任外,还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非法开采行为,应以关闭取代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应以停产整顿取代经济处罚;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伤亡矿工及其家属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提高企业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
(五)适应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要求
上述方面对于促进我国煤炭产业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之间的衔接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基于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要求,还应特别关注产业转型,加强对小型矿山的管理,推动低碳技术创新。
其一,引导产业转型。应渐进式地调整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加大投入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或者技术标准,促进煤炭产业链的完善,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在这方面,一些大型煤炭企业已经开始了面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努力。例如,神华集团提出了“煤、电、路、港、油一体化开发,产运销一条龙经营”的发展战略;山西焦煤集团提出了建设“煤、电、材”高耗能产业链,“煤、焦、化”高附加值产业链和“资源、产品、废物利用”环保型闭式循环经济链;兖矿集团提出“煤、电、铝”产业链;中煤能源集团、陕西煤业集团、大同煤矿集团等都提出“煤、电、路、化”等产业链的发展战略。[26]这些以煤炭为基础的产业链条发展战略,不仅有助于实现煤炭产品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碳排放,推动煤炭产业进一步向低碳化方向发展。
其二,加强小型矿山管理。我国的不少小型矿山增长模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对资源和环境负面影响大。我国正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27]当务之急,是妥善协调中小煤矿与大型煤炭企业的关系,提高单井规模,控制小煤矿数量,及时关闭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小煤矿。同时,还应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推动煤炭产业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应积极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对煤炭资源丰富、赋存条件和基础设施完备的地区,加大新井建设力度,提高煤炭供应能力。[28]
其三,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从煤炭产业低碳化的角度看,应积极推广清洁煤技术(CCT)和碳捕捉与储存技术(CCS),努力将煤炭开采、生产、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降到最低。在开采技术上,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对煤炭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伴生矿资源等进行综合开发。应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技术,提高煤炭工业的产品层次,减少浪费和污染。对原煤产品进行精加工和深加工;研究先进的煤炭燃烧技术,使煤炭高效、洁净燃烧。[29]
[1] 司坡森、刘文革:“我国《煤炭法》的实施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载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8)》,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3页。
[2] 《山西煤炭管理条例》第29条。
[3] 《山西煤炭管理条例》第11、12条。
[4] 《山西煤炭管理条例》第28条。
[5] 参见“中国煤炭行业标准系统”,载http://dbzc.sxmtxs.co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31日。
[6] 《煤炭法》第18条。
[7] 司坡森、刘文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亟待修订”,载《中国能源》2005年3月第3期,第32页。
[8] 中国煤炭生产量1990年是107988.3万吨,2005年是234951.8万吨,2008年是280200.0万吨。08年煤炭可供量是1990年的2.59倍,08年较05年可供量增幅达19.3%。中国煤炭进口量逐年激增,1990年仅200.3万吨,05年是2617.1万吨,08年达4034.1万吨。08年是1990年的近20倍,2008年较2005年进口量增幅达54.1%。出口量2005年7172.4万吨,08年有所下降4543.4万吨。参见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载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0/index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日。
[9] 参见《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10] 张艳:“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获批”,载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3/25/content_64386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31日。
[11] 种昂:“入列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 山东日照港承担40万吨任务”,载http://news.hexun.com/2012-10-11/14665082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6日。
[12] 王秀强:“缓采为储‘煤炭储备’写入新《煤炭法》”,载《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7日。
[13] 《矿产资源法》第5条。
[14] 曹明德:“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20~22页。
[15] 《煤炭法》第37~45条。
[16] 《煤炭法》第78、79条。
[17] 《刑法修正案(六)》第134、135、139条。
[18] 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主编:《低碳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3页。
[19] 《煤炭法》第36条。
[20]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
[21] 胡王君:“中国对小煤矿限产管理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出台”,载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5/0511_17_114923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日。
[22] 司坡森、刘文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亟待修订”,载《中国能源》2005年3月第3期,第33页。
[2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
[2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5条。
[25] 《资源税暂行条例》附录。
[26] 牛克洪:“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十大态势”,载《中国煤炭》2009年第8期,第9页。
[27] 李佳俊、张向阳:“浅析煤炭产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载《陕西煤炭》2010年第4期,第133页。
[28] 张乃荣:“我国煤炭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发展模式研究分析”,载《中国市场》2010年第22期,第18页。
[29] 田富军、杨昌明、王军:“构建基于循环经济的煤炭产业发展模式”,载《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年第11期,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