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静: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制度研究(2012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07 12:00:00

  内容提要:面对全球越来越大的能源需求,化石能源已经出现耗竭的趋势,人们对清洁、安全的可再生能源的呼声愈发强烈,而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1世纪以来,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整个世界对光伏发电产品的需求不断攀升,我国的光伏发电产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但目前我国的光伏发电企业却面临着美国“双反”和国内无市场的窘境,产能过剩成为整个光伏产业面临的难题。面对中国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的制度设计路径,对中国这样一个能源大国来说意义重大。

  关键词:光伏发电企业;光伏产业;竞争优势

  一、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的制度理性

  所谓竞争优势就是指与其他同业企业相比具有竞争优势,交易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理论,由哈佛大学商学研究院迈克尔·波特提出,波特认为,一国的贸易优势并不像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宣称的那样简单地决定于一国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利率、汇率,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的产业创新和升级的能力。由于当代的国际竞争更多地依赖于知识的创造和吸收,竞争优势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日益超出单个企业或行业的范围,成为一个经济体内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国的价值观、文化、经济结构和历史都成为竞争优势产生的来源。在波特所著《竞争策略》一书中,他提出有名的五力分析架构。他认为,影响产业竞争态势的因素有五项,分别是“新加入者的威胁”、“购买者(客户)的议价力量”“取代品(或服务)的威胁”、“供货商的议价力量”及“现有竞争者之对抗态势”。透过这五方面的分析,可以测知该产业的竞争强度与获利潜力。波特认为,在与五种竞争力量的抗争中,蕴涵着三类成功型战略思想,这三种思路是:(1)总成本领先战略;(2)差异化战略;(3)专一化战略。波特认为,这些战略类型的目标是使企业的经营在产业竞争中高人一筹。[1]

  对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的保障就是要在综合考量一国影响光伏发电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的基础上,降低光伏发电企业的交易成本;在政策上对光伏发电产业进行倾斜,针对光伏发电企业的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战略;并且使光伏发电企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为光伏发电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赋予其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整个光伏发电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的制度设计

  从以上分析来看,对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的保障主要集中在如何降低光伏发电企业的交易成本上,这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加以综合考量。

  (一)立法

  法律的致命诱惑在于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光伏发电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更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庇护。在进行立法设计的时候,将鼓励光伏发电企业发展的措施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和细化可以大规模刺激光伏发电企业能效的提高。综合的光伏发电法律有助于确定一套最理想的供需双方的投资模式以满足未来能源服务的需求。综观每一项有关光伏发电的政策可以发现,政策相对法律而言具有相当的的不确定性,执行就更难保障。只有法律层面的制度实施起来效果最好。当然,对于光伏发电这个新兴的行业,法律的更新也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一点也很重要,就是要监督这些法律是否合适并严格执行。

  (二)鼓励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鼓励投资,吸纳更多的资金流向光伏发电企业对于整个光伏产业降低交易成本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而如何鼓励投资需要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基本的要求是,潜在的投资者必须相信,他能够“把钱拿回来”,由于投资额外可得到一些补偿而不是消费掉他的资产。投资者也许会估计错误,承担的风险也许比他预计的要大,他也许事实上拿不回钱来,但是,在决定投资时,他必定是抱有希望的。[2]对于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一样,如果要让他们投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投出的资金能够“拿回来”甚至拿回来的更多。目前由于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光伏发电产品的成本整体上要比同行业高得多,这使得光伏发电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非常薄弱,销路难以保证,投出去的钱拿不回来,投资风险非常之大,资本很难流向这个行业。没有资金注入,光伏企业缺少了技术研发的资本,没有技术的创新,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更难降下,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所以,针对投资者的担心进行制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在对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资环境的稳定性进行制度设计首先要对光伏发电产品制定一套相对稳定的入网价格政策。只有价格稳定了,投资者才能有一个确定的成本收益范围,同时,只有价格确定了,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才会进行技术创新,将成本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就不断的显现出来。

  (三)赋予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如上文讲到,如果把价格机制当成调节器,人们必定对价格敏感。他们必定关心价格,他们必定愿意对价格作出反应,为利用价格的有力变化而改变他们的态度。人们对价格敏感的文明也许被轻蔑地说成是“拜金的”或者是“贪得无厌的”文明,但是我们关心的不是道德或轻蔑,而是经济增长的条件,经济增长要由价格机制来进行协调,这种协调只有在个人对价格的变化作出反应时才有相应的效力。[3]由于光伏发电企业的高成本导致光伏发电产品价格畸高,人们在面临选择的时候必然要选择价格较低的传统公营企业的电力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光伏发电产品无市场,或者说有市场而无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因为其“出身高贵”而无法融入人们的生活。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如何弥补光伏发电企业“先天不足”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可以为私营企业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绩效。对价格进行补贴,让光伏发电企业和传统公营企业在一个平等的价格环境中竞争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促进光伏发电企业的发展。企业家必须受到激励去寻求种种办法,来降低成本,税收手段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激励手段。对于光伏发电弱势的市场主体地位,如果没有来自于某中央权威政策的倾斜就得不到资金、技术等支持,成本降不下来,企业家们就没有施展才华的余地。

  (四)行业整合,规模经营

  新权利的倡导容易被引向极端。[4]光伏发电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很多政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给光伏发电企业以错误的政策导向,导致权利的“外部性”扩张,产能过剩成为光伏发电企业面临的难题。光伏发电产业的过渡膨胀导致市场竞争的非效率。进行行业整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是拯救光伏发电产业的必然选择。此外,规模经营也是降低成本、扩大竞争优势的一个有效途径。规模化不是将企业简单的相加,而是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和合作。就比如制造汽车,汽车是由几十家不同的厂家生产的,各自专门制造底盘、车身、挡风玻璃水刷、轮胎或大量其他汽车配件;而所谓的“汽车制造厂”不过是把大部分从别的厂商那里买来的部件装配起来。光伏发电企业之间也可以使自己的生产活动更加专业化,和其他企业加以协调,这种协调可以由市场来完成,也可以在厂家内部进行,目的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规模化经营的模式下,企业的生存能力就更强,每个企业各司其职,有的企业专攻技术研发,有的企业专攻配件制造,专业化程度更高,企业可以买到廉价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零配件、原料等,成本降低了,产品也更容易找到销路。

  三、国外对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的保障制度

  (一)德国光伏发电企业的“保护伞”——固定上网电价制度

  德国比较注重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的保障,为本国的光伏发电产业提供了比较优越的政策环境。1991年,德国政府通过了《强制购电法》(Electricity Feed Law,简称EFL)。该法明确了“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基本原则。这一法案,解决了困扰光伏发电的入网问题,为光伏发电系统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回报。2000年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明确了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该制度是德国在光伏发电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其主要内容包括:(1)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并以0.99 马克/千瓦时支付给开发商上网电价;(2)在固定的时间范围内,享受固定的上网电价(20年);(3)新建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每年递减5%:(4)成本均摊,高于常规电价的部分在全部消费者均摊,消费者平均每月需要多支付0.4 马克的电力支出。[5]固定电价实际上成为项目融资的担保,消除了很多光伏发电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担心的疑虑。中国的光伏发电目前还没有实现固定的上网电价,有关光伏发电的政策也是“朝定夕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光伏发电的投资者因担心投资存在政治风险而选择持观望的态度。已存在的光伏发电企业对于因政策的不确定性而遭受的利益损害也只能是无奈。德国的固定上网电价制度无疑是给国内的光伏发电企业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为光伏发电企业免去了因光伏产品成本高而销路难的后顾之忧。

  (二)英国光伏发电企业的“兴奋剂”——配额制度

  英国对于光伏发电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体现在其具有代表性的配额制度。英国在1990年实施了“非化石燃料公约”(Non-Fuel Obligation,简称NFO)。NFO规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政府发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与项目所在地的电力公司按照中标价格签订购电合同。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通常会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对于中标合同电价与平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之差即地区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将由政府补贴。补贴费用则来源于政府征收的“化石燃料税”。[6]在英国的配额制度下,光伏发电生产企业在一开始就处于竞争的环境下,他们要生产光伏产品就必须进行竞标,而配电企业会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光伏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其中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电价的部分则由政府来补贴,而这个补贴费用则从其他企业所征收的化石燃料税种取得。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光伏企业中标的价格也会不断下降,一方面刺激了光伏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所承担的补贴费用与德国的固定上网电价制度相比要少得多。如果说德国的固定上网电价制度是光伏发电企业的“保护伞”,那么英国的配额制度就是给光伏发电企业打了一针“兴奋剂”。因为要参与竞标,光伏发电企业就会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而将生产成本降到最低,存在充分竞争的光伏发电市场对于那些品质优良的光伏发电企业来说正是一块成长壮大的优良“土壤”。

  (三)日本光伏发电企业的“双保险”——初装补贴与上网电价并行制度

  1997年日本提出“百万屋顶计划”,对光伏发电企业进行初装投资补贴,最初70%,以后“逐年递减”,到第十年时补贴降为零;同时还允许光伏发电系统“逆流”向电网馈电,意味着以同等电价购买光伏系统的发电量,类似于美国的“净电表计量法”;当时,日本光伏产业每年递增超过30%,在全世界起领军的作用;2006年,该计划完成时,累计装机超过2000MW,成为当时第一光伏大国。可以说,日本对于光伏发电企业的补贴力度比德国和英国都要大,它是将补贴贯穿于光伏产业的投入、生产乃至销售的全过程,初装的补贴解决了光伏发电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固定上网电价又解决了光伏产品销路的问题,真可谓是光伏发电企业的“双保险”。

  从德英日三国对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的具体制度看来,三国都比较注重降低光伏发电企业的交易成本。德国通过固定上网电价制度保障了光伏企业投资的稳定性与确定性,为光伏发电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本,企业可以利用投资的资金改造技术与管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英国通过配额制度将强了政府对光伏发电产业的补贴力度,使光伏发电企业能在一个公平的价格环境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了光伏发电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日本则结合和德国和英国两种制度,并增加了初装补贴,可以说政府补贴的力度更强,日本的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四、中国光伏发电企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光伏发电:前途无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生产潜力迅速释放,中国的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中国的能源消费面临巨大缺口。由于重化工业发展迅速,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中国的环境状况极具恶化。中国目前正处于发展的重要十字路口。随着能源自给自足局面的一去不复返,在90年代下半期,中国逐渐成为能源的净进口国。不断增长的能源价格以及煤炭的持续大规模利用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给光伏发电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光伏发电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把太阳能的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过程。由于光伏发电具有不枯竭、无污染等诸多优点,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亲睐。据预测,光伏发电在21世纪会占据世界能源消费的重要席位,不但要替代部分常规能源,而且将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体。预计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结构中将占到30%以上,而光伏发电在世界总电力供应中的比例也将达到10%以上。而到21世纪末,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将占到80%以上,光伏发电将占到60%以上。这些数字都充分显示了光伏产业前途无量的战略地位。

  (二)中国光伏发电企业:道路荆棘

  虽然光伏发电具有很大的生长潜力,但是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中,光伏企业的发展道路却布满荆棘。由于一系列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光伏企业的竞争优势不足,很多光伏企业在成长中夭折,中国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举步维艰。

  1.外患

  中国光伏产品的市场现状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发展模式:硅材料的源头在国外,95%的硅材料依靠进口;主要市场也在国外,95%的光伏产品销往国外。这种严重依赖进出口的模式必然导致巨大的贸易风险。中国光伏发电企业的巨大产能给美国以及欧洲的市场带来了严重冲击。今年10月1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的终裁决定。和上半年的初裁相比,反倾销关税的数字有所下调,征收额度从原来的31.14%至249.96%降为18.32%至249.96%;但反补贴关税却从原来的2.9%至4.73%升为14.78%至15.97%。这样的数字对于那些完全本土化,没有全球供应链的企业,美国的光伏大门基本已经关闭。美国针对中国光伏发电企业的“双反”裁决余音未了,欧盟市场紧随其后,有25家企业也“组团”对中国光伏发电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诉。美国“双反”的负面影响已开始发酵。欧洲市场一直占据国内光伏产品出口的90%以上份额,此次反倾销调查如果成行,中国光伏发电企业在寒冬之中又添坚冰。然而,中国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吃了“哑巴亏”之后,却无处“申冤”。美国对中国的光伏发电产品频繁挥舞制裁大棒,而中国却频频示弱,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偶尔看到中国商务部发表声明,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但这只是隔靴搔痒,难以收到实效。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果断措施,维护国内光伏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呼声四起。

  2.内忧

  (1)与国有企业的不对等市场地位

  在中国光伏发电行业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历程中,民企不仅是行业先锋,更是行业的主力军。在中国超过90%以上的光伏发电企业都是民企,但央企具有资金、规模、政策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参与产业链终端的竞争使民企的处境堪忧。,新能源电站等终端利用项目招标多被央企摘得,民企则只能聚集在产业链上游,即光伏发电的原料和设备提供上,上游分散的民营企业对于下游集中的大型国有企业渐渐失去议价的能力。从光伏电站建设情况来看,光伏发电领域正在形成央企垄断格局。一直以来,光伏发电企业对与央企的不对等的市场地位怨声载道,呼吁政府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始终对央企过于偏袒,民企的利益也被随意践踏。此外,光伏发电的电价更是难以与以传统发电为主的央企抗衡。与传统的发电相比,首先是火力发电,火电的成本一般为0.4-0.5元,水力发电的成本最低为0.2-0.3元,核电为0.3-0.4元。而光伏发电每度电的成本需要3.4元左右,这与传统发电的成本相比是十分悬殊的。因光伏发电所涉及的环节较多、技术要求高、前期投入大,如果要求光伏发电和成本低廉的央企传统发电竞争,对民营光伏发电产业是非常不公平的。

  (2)来自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当前,光伏发电产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能过剩。光伏发电产业从“一片蓝海”到“一哄而上”,一些大的光伏发电企业带来的“财富效应”与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光伏发电产业从无到有,“遍地开花”。然而产能过剩导致了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恶性竞争导致产品价格大跌、企业利润下滑甚至关门,也为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借口。小企业为了“有口饭吃”,就采取低价策略,严重扰乱了市场,使本就十分脆弱的光伏市场出现了混乱无序的局面。更可怕的是,一些小企业大量生产低价低质的光伏产品,已严重损害光伏发电产业的未来发展。也是为了生存,光伏企业不得不重复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抢订单、压成本、打贸易战的竞争方式。个体的理性已经不能阻止集体的非理性,如果光伏发电产业不能“重新洗牌”,加以规范,那整个光伏发电产业的未来堪忧。

  五、中国对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的制度设计

  (一)“攘外”

  面对美国“双反”和欧盟的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需要破解困局,维护中国光伏发电企业的竞争优势。回顾商务部希望通过沟通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的温和手段而没有任何成效的情况,中国政府需采取更加严厉的威慑。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可以为光伏企业做的其实很多:比如利用对等原则对美国的光伏发电企业提出报复性征收关税的威慑,也可以在美国大量销往中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和组件的生产设备的企业身上“做文章”,进行贸易反击战;帮助光伏企业应诉,聘请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成立专门的光伏企业维权机构,对美国的指责进行有力的说服;对因“双反”而遭受损失的光伏企业进行补偿等等。美国的“双反”不仅仅是针对中国的光伏企业,更是针对中国的整个新能源产业,一旦“双反”成功,不但会对光伏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对中国的整个新能源领域都是灾难性的。

  (二)“安内”

  1.制定法律法规,使光伏发电企业的竞争优势有法可依

  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势不足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之进行保护,虽然政策不少,但是政策的确定性令人担忧。德国的《强制购电法》和《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中国也可以制定一部类似于可再生能源优先的法律,而将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专章的规定,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行业准入、上网电价、配额制、审批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进行细化以及量化。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权威在于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只有出台“阳光法律”,中国的光伏企业才能“重见阳光”。

  2.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光伏发电产业“重新洗牌”

  因为盲目投资,目前中国光伏行业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产能过剩给美国“双反”提供了借口,也导致了国内光伏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很多品质优良的企业在“双反”和恶性竞争中利益受损,国内某些领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终裁,尚德将被征收31.73%的反倾销税率和14.78%的反补贴税率[7]。一些小企业要上光伏生产线,就从猎头公司挖人,尚德被挖走的技术人员就有近两百人。如果不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很多像尚德这样的光伏企业就要面临破产,这对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提高行业准备入门槛关键在于标准的设定。在这方面,光伏产业可以借鉴其他行业标准设定的规范,充分考虑申请企业的工艺设备、生产规模、产品质量、成本、安全、社会责任等情况,界定优质产能的评判标准,限制落后产能企业进入市场,淘汰已有劣质光伏企业,对光伏产业进行整合和“重新洗牌”,保证优质产能企业在一个纯净的环境中进行公平竞争。

  3.固定上网电价,降低投资风险

  在中国的风力发电领域已经实现了固定上网电价,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光伏发电可以借鉴风力发电,建立固定上网电价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制定一个固定的上网电价。光伏上网电价要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科学制定,上网电价过低,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上网电价过高,电价补贴太高,企业会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带来“一哄而上”的现象。(2)建立分类电价制度。我国地理环境尤其特殊性,东西部地区光照条件、建设成本存在很大差异,在制定电价时要区别对待。(3)逐年递减。在借鉴德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逐年递减光伏网上定价直至与电网价格持平,这是促进光伏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的重要手段。固定上网电价可以为光伏发电企业撑起“保护伞”,对中国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也是意义非凡。

  4.采取配额制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配额制是在产权初始分配不公的前提下,政府对交易的一种干预。相对于传统能源发电,配额制给光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英国的配额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对光伏企业采取配额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科学设定“配额”。我国光伏发电配额的设定要摆脱决策者的主观判断,应按照保证光伏发电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设定。决策者在设定配额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2)尽快出台光伏发电配额管理办法。中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是该法律有关光伏发电的规定因为过于原则而没有可操作性,法律在执行中存在困难。(3)建立光伏发电证书市场交易机制。采用光伏发电证书交易机制,通过市场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激励资金,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灵活的义务完成方式,解决财政补贴的压力才是配额制运作的关键。[8]

  5.采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关于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理论上文已经阐述,这也是波特在竞争优势理论中重点阐述的专一化、差别化战略。规模化经营可以取得优于个体经营所取得的结果。一个按照政策法规强制组织起来的具有内聚力的集团,会比一个具有较多零散的趋利个体组成的集团更有能力达到既定的目标。中国的很多光伏发电企业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草草起步的,很多企业甚至不具备基本的技术研发人员,形成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的局面。中国目前的光伏发电企业可以形成规模化经营,各个企业并在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下,各司其职,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个光伏发电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各个企业还可以专攻自己的专业优势领域,形成形成差别化竞争优势,同时光伏发电企业与其他传统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差别化竞争优势。

  6.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中国目前光伏发电项目的审批程序非常复杂,一个项目要经过层层审批,甚至有的项目审批是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新项目的进展速度,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审批审批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下放审批权。将一些非重大光伏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基层政府,这样省去了由于层层报批而带来的麻烦。(2)集体审批。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多个部门可以开展集体审批窗口,省去了部门推诿等问题。(3)限时办结。每个项目的审批都规定一个时限,对于超过时限审结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4)公开审批。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等重大光伏项目审批应当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在审批之前要组织听证,避免因决策者的主观臆断而损害光伏企业利益的现象,也可以避免政府寻租行为。

  [1] 蒋峦,谢卫红,蓝海林.企业竞争优势理论综述[J].软科学2005(4):15.

  [2]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65.

  [3]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86.

  [4]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15.

  [5]阳芳,周源俊.利用光伏上网电价政策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思考——德国光伏上网电价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42.

  [6]王博.固定电价收购制度和配额制度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比较[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0(2):98.

  [7] 21世纪经济报道.光伏业双管齐下应对美国双反终裁[Z].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hybg/20121012/7137706.shtml

  [8] 周少鹏.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对我国的启示 [J].外国能源,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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