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7 12:00:00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新能源产业对外资的需求越来越大,其利用外资规模也日益扩大。本文以中国新能源产业里发展最快的风电产业中的外商投资为视角,阐述了2010年以前我国对风电产业百分之七十国有化率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影响,风电产业的外资减少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法律制度包括投资准入、投资措施、审批程序制度,本文对如何完善现有的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 风电产业 外资
一、 中国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现状
近三十年来,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已为世人瞩目。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带来了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传统能源的快速消耗也带来了环境的不断恶化。于是人们将目光投向可再生、对环境污染较少的新能源产业。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国家通过政策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产业市场的不断成熟,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快速增长,使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能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源泉,资本则是中国能源发展的源泉。能源开发的程度越大,对资本的需求量就越大。近几年国际油价的波动和环保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中国新能源产业才刚刚起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使得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投资价值凸显;同时中国通过法律政策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产业,因此很多外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不错的机遇,纷纷进入中国的新能源市场,大量外资进入新能源产业。随着中国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其利用外资规模日益扩大,外资规模的扩大也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反作用。在过去几年,外资主要涉足中国的风能和太阳能市场,现在它们向第二代生物燃料技术以及节能技术市场迈进。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1年发布的《2011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趋势》显示,201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直接投资额达到2110亿美元。对可再生能源公司、公用事业规模发电和生物燃料项目的投资增至143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第一次超过发达经济体。其中中国吸引了485亿美元投资,超过全球总投资的1/3。[1]安永公司在2010年9月发布的最新一期《可再生能源国家吸引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最有吸引力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地。这表明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已经具备大规模利用外资的现实基础。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已经同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新能源合作等方面签署双边协议。2005-2011年中国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项目达到105个,总金额约为250亿美元。[2]
总之,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国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于传统能源的日益枯竭和其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因此新能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中国对新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我国通过政策、法律来鼓励和引导外资进入新能源产业,为产业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随着中国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日益扩大。
二、对中国风电产业中外商投资的思考
(一) 中国风电产业外商投资的现状
中国新能源产业成为外商投资的热门,而风电产业则是新能源产业中的热门。特别是自从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之后,风电产业的政策、法律越来越完善,风电产业的市场越来越成熟,使外资企业纷纷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向中国风电产业投资。
几年前,德国巨头西门子就已经抢先进入中国风电产业,在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区内开工建设中国最大的风电设备生产企业。早在2006年9月,西班牙最大的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商格美萨公司宣布,该公司在华投资的首家风力发电厂已正式投入生产。与此同时,格美萨还与国电龙源签订了中国风能发电领域里最大的一份合同。国电龙源将一次性购买格美萨生产的单机85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601台,这个数字不仅是中国现有风力发电机台数的1/3,也是亚洲地区迄今最大规模的风电设备采购项目。全球风叶三大制造商丹麦的LM公司、维斯塔斯风力系统公司和德国的Enercon公司也已捷足先登,相继在中国投资建厂。[3]
这几年中国风电产业发展得十分迅速,不断地吸引着外资企业来中国投资。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风能产业外商投资表面的光环,必须面对外商投资中的各种问题,看到问题的实质,将风能产业外商投资中制定政策的经验运用到新能源产业上去,使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二) 中国风电产业所面临的困境
自2006年以来,我国并网风电装机以87.4%的年均增长率步步攀升,至2011年6月达到5258万千瓦,已然跃升为全球第一的风电大国。但是在经历了五六年的狂飙突进、呈现出风电装机容量连年翻番增长的态势之后,近两年来我国乃至全球的风电行业都进入了明显的减速期,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统计,2011年我国新增装机同比就减少了6.9%。在产能过剩、并网受限、弃风严重、设备价格下跌、质量问题频发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冲击下,整个风电行业的发展减慢,企业发展速度下降、毛利率收缩、净利润纷纷下滑。[4]
1. 中国风电产业外商投资所面临的困境
随着中国本地的风电制造商的崛起,风电设备产能过剩、价格下跌,外资制造商只能通过转型或采取其他措施及时调整策略来减少损失,很多外资制造商不断“瘦身”,有的甚至离开中国市场。印度风电集团苏司兰将其在中国的风机制造子公司苏司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转让给了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费约6000万美元,双方已经签约。这就意味着,亚洲最大的风机制造商苏司兰退出中国市场了。世界最大的风机制造商维斯塔斯在中国市场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不但将中国区与亚太区合并,还关闭了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工厂,终止了千瓦级风机的生产;因为财务状况堪忧,维斯塔斯还可能牵手日本三菱重工。[5]
外资企业的撤资和重整对于风电行业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外资企业投资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盈利,目前风电行业达不到盈利预期,也是外资选择撤出的原因。而外资企业的撤资和重整也会打击到其他投资方的信心。
2. 2010年以前中国风电产业的外商投资所面临的政策困境
在2005年7月4日,中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称风电场采购的设备中在国内生产的设备价值必须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没有达到设备国有化率标准的风电场的建造将不能通过国家的审批。2010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率要求的通知》,文件取消了“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的规定。
西班牙最大的风电制造商格美萨在中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因为格美萨和其它这样的公司遭遇了中国国有化率的规定,所以格美萨装进风能涡轮中的部件基本上是由当地供应商提供的,这使格美萨遭遇到了重创。当2005年风能涡轮制造商在中国还很少见时,格美萨控制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国市场。但是在这五年间,中国迅速崛起的风电企业占领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中国风能涡轮市场,而格美萨的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只剩下百分之三了。中国企业的繁荣发展使它们控制了几乎一半的全球风能涡轮市场。这其中比较大的企业现在正致力于外国市场,特别是美国。[6]
尽管格美萨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已经减少,但是中国风能涡轮市场发展得很快,市场变得很庞大,格美萨在中国销售了相当于五年前两倍以上的涡轮。格美萨、通用电气这样的跨国公司不想失去中国日益繁荣的风电产业的市场份额,因此他们遵守了中国的规则,在中国国内寻求当地供应商来满足百分之七十的国产化率。
(三)关于2010年前中国风电产业国有化率规定的思考
1. 风电产业国有化率规定的性质
笔者认为,风电产业国有化率的规定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所禁止采用的“当地成分要求”的投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是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的规定。这是WTO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规定的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规定了风能项目必须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国有化率,太阳能项目必须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国有化率。日本政府认为加拿大违反了WTO的贸易规则,采取了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并起诉到了WTO。
美国一直想以采取当地成分要求的投资措施向WTO起诉中国,但是中国在2010年取消了风电产业的国有化率规定,因此美国以新的补贴事由起诉中国来保护本国企业在中国的利益。因此,国有化率的规定会使其他国家向WTO起诉中国,使我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和地位。
2. 对风电产业国有化率规定的思考
(1)风电产业国有化率的规定造成的影响
国有化率的规定导致外商投资的减少。一些外资企业在了解了这样对外资不利的规定后会放弃投资的决定,而转向其他行业或其他国家。大部分外资企业因为不想放弃中国这个巨大的风电市场选择遵守国有化率的规定,但是外资企业投资依然将大幅度减少。这是因为外资企业遵守国有化率规定会大量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能使用企业自己的设备而改为采购本地的设备,使用本地设备需要雇佣大量本地的员工,企业商业规划需要重新制定,这些都会导致企业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外商投资的减少。
国有化率的规定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资源得不到最优配置。根据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通过国际贸易实现了合理配置,而国际贸易的产生导源于各国发挥了其相应的比较优势或资源优势。[7]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导源于跨国公司所有权特定优势、内部化特定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等三个条件的满足状况。[8]而当地成分要求使市场产生扭曲,影响世界各国比较优势的发挥,不能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最优的配置。
(2)国产化率与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质量相关
对于制造风能涡轮的外资企业来说,在东道国建立装配设备的工厂与放弃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的生产而将其让东道国的企业来生产是完全不同的。在美国,几乎没有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而美国的风能涡轮产业使用的美国制造的零部件却占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究其原因,是因为美国的风电产业技术成熟、设备质量很好,使到美国投资的企业在没有当地成分要求的情况下,还是会选择使用美国制造的零部件。
首先,我国的风电产业存在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仍然比较低下的问题,制约了我国风电产业自主化发展。风力发电机组是一种技术密集型产品,涉及的学科广泛。我国商业化风电机组机型基本上都是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通过企业外部采购零部件整装实现批量化生产,二次创新局限在材料的选用和工艺局部改进。[9] 外资的进入会引入大量的人才和技术,有利于我国企业学习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企业之间的合作来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其次,虽然我国风电产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风电产品的质量令人堪忧。2010 年,几起恶性的风电事故给风电产业敲响了警钟,风电设备的质量问题显现出来。2010 年1月24 日,东汽风机倒塌被视为2010年第一起风机事故。随后,华锐等品牌风机倒塌事故相继出现,国内前列的整机制造企业几乎无一幸免。[10]只有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风电设备作支撑,中国风电产业才能健康长远地发展。外资企业的风电产品质量较好,我国风电企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如果在发展的初期就限定设备的国有化率,没有安全的风电设备作支撑,就会制约风电产业的发展,甚至使企业和国家承担巨大的风险。
中国风电企业的技术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会严重阻碍风电产业的发展,虽然中国规定了国有化率的要求,产业的国有化率得到提高,但是中国风电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质量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这样规定国有化率的方式只能使中国产业的国有化率在短期内提高,以长期的角度看,由于缺乏外资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产业的技术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因此,风电企业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断改善产品的质量才能真正提高风电产业的国有化率,要靠国家的国有化率规定来提高国有化率是行不通的。国有化率的规定会影响中国风电市场的健康发展,会减少风电产业的外商投资。
(3)外商投资有利于中国风电产业的发展
中国风能产业还在起步阶段,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每个风能项目启动时都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而光靠国内的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是远远不够的。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资本,而且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因此,风电产业的外商投资有利于提高我国风电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风电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以提高风电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和产品质量,也对取消国有化率规定之后的风电产业提高国有化率产生积极的作用。
同时,外商投资进入风电产业有利于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市场边际。我国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必须对企业进行改进和整合,淘汰低端产能,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风电企业。外资企业投入国内市场竞争,使风电产业的市场更具活力,有利于推动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
风电产业是中国新能源产业中发展最迅速的产业,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国家通过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外资进入风电产业。风电产业的外商投资方面在这几年间经历了起起伏伏,政策的变动对风电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大多数国家中,国内管制不必要地阻碍了从开放和无歧视的能源贸易中获得的收益,并对经济增长、创新和清洁高效能源的供给产生了不利影响。” [11]旨在发展和保护我国本土风电制造商的国有化率规定违反了WTO贸易规则,使很多外资企业对风电产业望而却步,使我国的风电产业的技术水平得不到提高。我们应当从风电产业的经验中学习,来完善中国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问题做出系统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规制大多散见于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同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外商投资法,现行立法体制采取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资企业法为主干,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我国对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投资准入范围
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履行入世时的承诺,采取更加开放的吸引外资的战略,通过政策法律不断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产业。199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颁布以来,我国先后五次对其进行修订,随着这些修订,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外资准入范围也不断扩大。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包括新能源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被纳入鼓励类;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条目从鼓励类降到允许类;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行业(但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行业的外资比例不超过 50%);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鼓励类包括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态度,我国鼓励外资进入新能源产业。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12]
可见,我国对待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准入范围的基本态度是:在逐步扩大准入开放程度的同时坚持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对新能源上游产业的外资准入限制较为严格。[13]新能源的上游产业是指资源和原材料的采掘、供应业以及零部件制造和生产的行业,上游产业涉及国家的能源安全。因此,国家鼓励和引导外资进入新能源领域,但是对于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领域有所限制。这也是国家对新能源市场化与能源安全相平衡的结果。
(二) 投资措施
国家在入世之后对三部外资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WTO规则中的TRIMS协议所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限制的投资措施。但是我国外资立法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的立法,各新能源产业主管部门的外资立法的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导致国家很难统一管理,很多立法内容交叉重复、缺乏一致性。有些法律政策为了吸引外资或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制订了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使投资环境受到破坏,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例如风电设备产业也是在2010年才取消国有化率的规定的。
(三) 审批制度
我国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属于逐一复合式审批制。“逐一”是指普遍审查制,每一个外商投资项目不论大小,从申请、审批、登记都必须全面审查。“复合式”分为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纵向权限包括中央一级外资审批机构和地方外资审批机构,审批权限适用不同审批标准;横向权限包括有审批权限的各个能源主管部门。[14]近年来,国家不断将外资的审批权限下放,旨在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15]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十分分散,包括能源管理的部门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农业部、环保部等很多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成本,同时投资者向多个部门报批会导致审批程序繁杂,增加外资准入的障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2009年《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风电设备产业属于过剩产能扩张类行业,外商投资风电设备产业须向商务部备案。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16]国家政策逐步提高风电设备产业的外资准入门槛,因此,风电设备产业的外资审批制度和程序相比其他新能源产业更复杂一些,面临的准入障碍也更多。外资企业应当在充分研究我国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将资本投入其他风电产业和新能源产业中,以免增加企业投资的成本和风险。
四、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新能源产业的外资法律制度代表着一个国家对待即将进入新能源产业的外资的态度,它决定了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状况,也决定了国家能否充分利用外资来发展自己的产业。我国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法律制度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在投资准入方面,应当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情况和趋势,适当扩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相关产业的鼓励范围,扩大新能源产业的外资准入范围,来支持新能源行业。应当积极吸引那些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而在中国刚刚起步,或甚至很少有人研究的新能源行业,使中国的新能源产业的范围更广泛。页岩气、砂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以及可燃冰行业都已经纳入“十二五”规划,在这些行业吸引外资进入有利于中国发展更多种类的新能源产业。
第二,对于我国那些新能源丰富但外资投入少的中西部地区,给予政策优惠和鼓励的措施,使外资流向中西部地区。我国新能源产业面临着外资投入区域分布不均匀的问题,流向新能源产业的外资大部分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新能源大省如四川、新疆、西藏等利用外资所占份额却相对偏少。并且由于中西部地区地理位置偏远,运输新能源成本很大,更需要大量的资本来支持中西部地区的能源向能源消耗率高的较发达地区转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都对西部地区新能源发展方面有了更多更细的描述,我国应该完善中西部地区新能源产业的法律规定,努力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用激励性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向这些地区投资。
第三,一些法律政策存在违反WTO规则的规定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进行相应的清理和修改,增强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违反WTO规则的规定会导致其他国家向WTO起诉我国并使我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损害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会对法律的适用造成困难,使投资者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引,不利于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
第四,我国目前的投资审批制度繁杂,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很大地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因此,我国应对现有的投资审批制度进行简化和修改。审批制度主要问题在于横向权限分布过多,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分散,导致多头报批的局面产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和风险。现在我国设立一个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应当在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下设立一个统一的审批机构,在足够达到审批目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动审批程序、标准的公开化,尽量减少外资进入新能源产业的障碍。
第五,我国应当加大对新能源项目尤其是外商投资的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优惠和价格补贴力度,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国外新能源产业向中国转移部分研发环节和制造工序。[17]科技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有利于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基础研究水平,解决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方面的国际合作,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化进程。[18]我国应当完善法律政策来鼓励中外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合作,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
总之,我国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的法律制度决定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扩大新能源产业外商投资的准入范围、制定鼓励外资进入中西部能源大省的政策、修订或废除违反WTO规则或与法律不一致的法律政策、改革或简化外资投资审批程序、加大外商投资的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优惠和价格补贴,能使我国新能源产业更好地吸引外资、利用外资,来促使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赵奕,华东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1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趋势》,资料来源:http://www.unep.org/Documents.Multilingual/Default.asp?DocumentID=2688&ArticleID=9163&l=zh (2012年10月15日访问)
[2] 经济参考报:《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三大问题待破解》,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917/005913151673.shtml (2012年10月15日访问)
[3] 张梦:《外资巨头觊觎中国新能源》,载《经济纵横》2009年8月。
[4]《我国风电行业减速 外资撤退为哪般》,资料来源:http://mag.big-bit.com/news/news.aspx?noid=66660&page=1 (2012年10月15日访问)
[5] 《我国风电行业减速 外资撤退为哪般》,资料来源:http://mag.big-bit.com/news/news.aspx?noid=66660&page=1 (2012年10月15日访问)
[6] China Wins in Wind Power by Its Own Rules, at http://glebemountaingroup.org/wp-content/uploads/2010/07/China-Wins-in-Wind-Power-by-Its-Own-Rules-NYTimes.com_.pdf, Oct 15, 2012.
[7]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5版),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86页。
[8]周芳程、程新章:《当地成分要求的经济学分析》,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9] 张明锋、邓凯、陈波、王盛、高涛、方正、王树春:《中国风电产业现状与发展》,载《机电工程》2010年第1期。
[10] 胡颖:《风电扩张莫疯狂》,载《中国船检》2011年3月。
[11] [美]Aaditya Mattoo, Pierce Sauve 编著:《国内管制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第171页。
[12]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资料来源:http://www.nea.gov.cn/2012-06/20/c_131665600.htm (2012年10月20日访问)。
[13] 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准入与风险法律问题》,复旦大学2009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14] 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准入与风险法律问题》,复旦大学2009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41页。
[15]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0-04/13/content_1579732.htm (2012年10月20日访问)。
[16]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9-09/29/content_1430087.htm (2012年10月20日访问)。
[17] 经济参考报:《新能源产业利用外资三大问题待破解》,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917/005913151673.shtml (2012年10月15日访问)
[18]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料来源:http://www.ndrc.gov.cn/gjscy/xxcy/t20071122_173880.htm (2012年10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