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11 12:00:00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中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甚明确,使供电方在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进而使其承担了更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供用电利益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以分析现行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提出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我国电力立法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使我国供用电系统安全有效地运行。
关 键 词:供用电合同;风险防控;制度完善
供用电合同的有效签订和履行可以减少经济纠纷和损失,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前各供电企业使用的供用电合同一般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其中居民供用电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其他用电合同一般采用自由格式。2009年以来,随着国家电网SG186营销业务系统的应用及国家电网统一版合同的应用,营销业务中合同签订流程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进一步严密,供用电合同管理也得到了切实加强。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多实质性法律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1]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防控措施和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有利于供电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赢得主动。
一、供用电合同风险及其影响
根据我国《电力法》第27条、《合同法》第10章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是约束和保障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而由于供用电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持续性、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导致了其在现实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供用电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一)供电企业在合同承担更多义务,电费回收风险巨大
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供电人需要持续不断地向用电人供电且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即使在用电人拒不缴纳电费及违约金的情况下,供电人也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止供电,不得解除合同,除非用电人主动要求解除供用电合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为欠费2个月后,这使欠费的回收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不能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有效地回收,将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强制承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义务、及时进行故障抢修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收取电费的义务、保障供电安全的义务等,但是与此相对应的用电方的义务却规定不全面,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电费回收出现风险。
(二)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履行风险巨大
供用电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义务承担不对等,使合同的履行面临风险。如停电通知义务的履行中,按国家电网新“三个十条”的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但如果在公告发出后的期间内检修计划因天气等客观原因取消的,再向用户告知已经不满足7天的时限要求,而部分用户往往以已打乱其生产计划问责供电企业。[2]此外,合同条款本身的不规范也给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履行带来巨大的风险,如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不列明具体用电地点;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时,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相应义务的条款;直接在合同中笼统地列出“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条款,无法应对复杂的实际情况,缺乏合同针对性;省略切实维护供电企业自身利益、明确用电方责任的条款等,都给供用电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了风险。
(三)合同签订随意性较大,风险预估不足
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其对当今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从而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缺乏对法律风险的预估,签约随意性较强。具体而言,供电方在签约之前对交易相对方的资信审查不严格,忽视对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也不认真调查核实对方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从而使其自身面临对方无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合同欺诈等情况。而如若因为对方无业务资质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更将使供电方耗费大量经营成本,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另外,供电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也存在疏漏,企业自身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甚至逾越、规避合同的审查管理程序,使必要的监督防范环节缺失。而供电企业缺乏预警机制,在交易活动中非正常情况出现后,应急缓慢、应对措施不得当也给其自身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供用电合同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电力立法滞后,供用电合同可操作性差
由于《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权威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部分电力相关法律条款已不符合实际要求,无法与当前供用电形势匹配,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例如《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供用电合同文本陈旧,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供电方强加显失公平或违法的条款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签订合同时忽视审核用电方主体的资质及履约能力,没有建立起良性的审核监督奖惩机制、在用电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忽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化解矛盾,[3]以上种种问题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规定不全面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有较强的逻辑关系,从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时,均能具备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但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其他重要条款,却经常忽视。与此同时,当前供用电合同中对供用电双方的义务阐述不详,主要表现在对停电通知、故障检修、电表轮换、电费退补、计量故障、电能质量保证等供用电服务内容没有详细的界定,事实上只形成了单向的服务关系,没有双向的互动,更加不受合同约束和法律的保护。此外,供电企业缺乏对高危用户的供电方式的重视,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也不尽完善。
(三)合同内容变更不及时,供电双方信息不对称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因此供用电关系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将会保持连续交易的状态,而用户自身用电情况,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用户履约情况等的变化是绝对的,供用电双方应在了解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但由于目前电力企业的营销人员通常只对用电业务的调整变化有较高的重视程度,而往往忽视了变更书面供用电合同的相应条款,使电力经营企业无法准确地掌握自身是否完全与适当地履行了供用电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合同履行中的用户分类与执行电价等关键因素与营销系统的实际执行也存在差异,从而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四)供电企业对用电客户履约能力的预控和约束不足
在合同中明确产权分界点后,就应按照产权分界点的划分确定相关的运行和维护义务归属,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用电方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且能力不足,而供电企业又承担着较多社会责任和用电方对其的普遍期待,用电客户总是将产权分界点以内的设备运行和维护职责以及故障造成的损失归责于供电企业,有时供电企业甚至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进行抢修,而此类抢修活动一旦造成二次损失或引起用电方不满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另外,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由资金链断裂引起的企业关停等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供电方在签订合同时忽视审核用电方的履约能力,与履约能力欠缺的企业签订合同,将导致电费回收难度加大,给电费回收造成不可估量的风险。
三、供用电合同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供电方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认真审查用电方的主体资格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内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客户用电的合理请求,并真实地向用电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营业场所应公布《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4]。还应认真审核用电方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用电方的履约能力,如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5]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需再次核实用电方是否具备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条款应细致全面,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确保合同各个条款的含义清楚确定,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否则,对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发生争议时,将使供电方处于不利地位。[6]对相对较复杂的合同可采取一般合同文本代替格式合同文本,由供用电双方以合同范本为参照,以合同法及电力法律法规为依据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电费缴纳的细节,尤其是对分期划拨、分次结算、预先付费等缴费方式的描述一定要明确且与实际相符,避免发生争议。对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要明确具体,尤其应注意精确说明产权分界点以内的设备运行和维护等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同时还要避免出现无效的合同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清晰界定产权分界点,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界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既可以明确供用电双方对电力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明确供用电双方对电力设施所承担的维护管理和民事责任的范围,[7]从而使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供用电安全亦得到保障。若供用电合同不能明确划分电力设施的产权、维护管理责任,会导致供用电双方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缺位或错位,并需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供用电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划分电力设施的产权、维护管理责任,并在合同附件中以明确的电力设施资产及运行维护责任分界示意图,对电力设施产权、维护管理责任条款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供用电双方的电力设施产权、维护管理责任。当电力设施的产权发生变更时,要及时确定产权变更的时间,当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提出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要求时,需签订委托代管协议。[8]
(四)及时核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并变更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或无能力履约,应及时中止或终止合同。对供用电方案的变更、工程中间检查、工程竣工检验等情况,供电方有通知用电方及与用电方协作配合的义务。供电方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权利的同时,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目的、性质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过程中,供电企业须及时收集用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用户身份证、住址、营业执照,用户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变化情况,用电设备名称、种类、功率,用户经营及资产变化情况等,对于与电费计算相关的事实,需要取得用户的签字认可,如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编号、首次用电底度及计量装置更换时的相关记录等。
(五)制定供电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供电企业应制订切实有效的供电应急预案及具体的实施方案,以期在供电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有效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给供用电双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发生用电纠纷后,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固定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是指保存用电方的档案资料、电费详情、业务往来书面资料或者电话录音等。因此应通过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启动供电应急预案保全相关证据,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封存电力设备等。
四、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电力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供用电合同存在风险的根本原因。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正在酝酿之中,应当抓住这个有利的契机完善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依据,并同时加强合同签约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和营销风险,实现合同风险的可控。
(一)及时修订相关立法,
我国电力法制建设的起步相对较晚,电力立法的空间相对较小,导致电力法律、法规与其它法律、法规存在较为严重的相互冲突现象,这给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以及供电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相关立法,并在修订过程中对电力专门法律法规中与国家基本法不协调的,以及与电力交易公平公开原则相违背的条款,予以删除或做出相应调整。
(二)提升电力规章的法律层级效力
《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办法》等规章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较为详细,较之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而言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是供电企业实际工作的主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效性、权威性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为使供电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这些规章中的部分重要内容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是十分必要的,
(三)积极鼓励地方开展立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补充。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国家层面的立法只能对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起到指导作用,而对各地方区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则缺乏针对性,因此将地方立法作为电力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必要的,应积极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地方立法,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加以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四)明确供电企业的告知义务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对电力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供电的临时性中断将给用电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的停电告知义务,明确停电告知的方式和程序。因计划检修、事故检修、违章用电、窃电、欠费等需要停电,电力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用户。[9]
此外,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目前的“先用电后交费”交易方式使电费回收存在着较大风险,为了有效降低风险,使电费得到及时回收,电力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可以预先收取电费,甚至有权要求用电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之,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进行供用电交易的一种协议,是供电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也是规范供用电双方交易行为、防控供用电市场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书面凭证。供用电合同的有效签订和履行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供电企业只有及时分析和防范供用电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全方位管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存的法律风险,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得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地控制,才能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走出坚实的一步。
[1] 刘海峰:《当前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控》,载《大众用电》2013年第1期。
[2] 刘海峰:《当前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控》,载《大众用电》2013年第1期。
[3] 金秋萍:《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载《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 徐斌:《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载《商品与质量》2012年第S2期。
[5] 罗斯威尔等:《电力经济学管制与放松管制》,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版
[6] 苏号朋、王利明:《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 丹尼尔、戈兰:《电力系统经济学原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年版
[8] 金根兴、张春明:《如何防范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载《供用电》2009年第6期
[9] 林沙力:《对供用电合同管理提升的几点思考》,载《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