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桃: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文献综述(2014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11 12:00:00

内容提要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改变世界经济的又一次革命浪潮,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低碳经济—能源—电力发展路径至关重要。本文以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为主题,对相关国内外研究进行全面的综述与展望,分别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并建议应在低碳电力法律制度背后的人文思考与法理分析、与环境法和经济法的法理对接、克服政府主导的低碳电力法律保障体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关 键 词低碳电力  法律制度  理论研究  法律实践

 

全球气候变暖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发展低碳经济、推动CO2气体减排是应对气候变暖的主要途径。我国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其中,电力行业尤其是发电企业是CO2的排放大户,也是产生“温室效应”和“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作为工业领域最大的碳排放部门,电力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发展低碳电力无疑是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有关低碳电力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技术、经济、管理(胡兆光,2009;林伯强等,2010;华贲,2011;陈启鑫等,2012;谭忠富等,2013)等视角。研究成果为低碳电力的立法在依据、框架、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奠定了研究的基础,低碳电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的运行规则、成本分析和有效管理对低碳电力的立法保障研究也在方法论层面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与此相比,从法律视角进行的研究比较匮乏,尤其是从低碳电力法律制度建构视角进行系统研究的更是凤毛麟角。无疑,发展低碳电力的核心在于技术创新和发展可再生能源,而技术创新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保障因素是制度创新,法制上的支持尤为重要(曾鸣,2010)。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即便是完美的改革设想也只是空中楼阁。

本文以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为主题,对国内外最新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综述主流研究内容的同时,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中外对比研究,并根据目前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了未来的研究展望。

一、国外对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的研究

发达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已经形成了电力法、新可再生能源法、气候变化法等体系完整、层级分明、内容详实的低碳电力法制建构。

国外低碳电力立法的研究动态,更多地集中在能源法领域,更多地涉及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整体规制能源开发,制定相关能源政策和法规,引导能源利用朝着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理论研究层面

1.从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励机制视角进行研究。Steven Ferrey(2010)从法律与能源的关系层面,论述了如何消除法律制度限制的同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Ronald H.Rosenberg(2009)从法律和市场角度,提出了统一国内风力发电的法律政策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Kamaal R. Zaidi(2007)讨论了风能在加拿大和外国的作用,指出日益上升的电力成本和环境损害使社会拒绝使用如矿物燃料等常规电力,加拿大政府的财政奖励和技术创新正将风能推到环境政策计划的前沿;Monika Bubholz(2010)从补贴制度的角度,探讨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与电力价格的关系,认为不同可再生能源,对其的补贴与其所形成的电力价格之间的关系存在变动。

2.从立法保障和法律体系完善视角进行研究。Sharon Christensen, W D Duncan and Angela Phillips(2013)介绍了澳大利亚《2011清洁能源法案》。为减少排放和鼓励清洁能源投资,该法案确立了碳定价机制。通过调查碳定价机制是否将有效地促进燃煤电力生产部门的减排,得出结论:碳定价机制可能不足以本身达到来自燃煤发电或清洁能源上重大投资的排放量显著减少的目标,一套额外的监管措施应与该机制一起工作。Grant Anderson(2008)指出,2008年7月16日,联邦政府着手实施了《减少碳污染计划绿皮书》。该计划将对澳大利亚矿业和能源产业产生重要影响,并概述了该计划提供给这些行业的风险和机会。Jason Anderson and Ian Skinner(2005)回顾了1992-1997年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京都议定书以来的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展望了未来几年的欧洲政策。介绍了2001/77/EC指令,该指令为推动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在内部能源市场上为每一个成员国的电力供应结构中设置了可再生能源未来份额的指示目标。根据该指令,到2010年,这些聚合到一个目标:原始能源的12%以及22%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Marcel Eusterfeldhaus and Barry Barton(2011)指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法律和政策能够大大地提升经济良性运转和人类健康,同时减少能源应用对气候和环境所产生的副作用。通过与加利福尼亚和德国法律进行比较,分析了新西兰能源效率法。

3.从传统化石能源的淘汰机制视角进行研究。Shi-Ling Hsu(2001)认为发电行业实现进一步减排是简单的,采取燃煤发电厂退休和刺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即可。为减少发电行业的排放量,建议使用碳排放限额与交易程序和补贴计划作为一套政策工具,并且两种政策工具同时实施,来引诱电力的清洁生产。同时提出了三步战略。Sheehan, John(2010)指出,澳大利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方案是提出一种碳税,对工业排放二氧化碳征收税收x美元每吨碳。另一个方案是提出被称为碳排放交易计划(ETS)——这使得交易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

4.从电力体制改革视角进行研究。《威克森林大学法律评论》(2005)指出,电力行业的结构调整是一项严肃的事业。对注入电力商业竞争的复杂性的证明、电力体制改革的文章是法律主体的评论。就这个主题最近二十年来出版了九百多篇文章。再有,加利福尼亚危机的后果使得电力体制改革问题值得好好考察。Spence, David B.2011)从诸如历史背景、改革逻辑、政策逻辑和实施措施等四个方面对美国基本能源政策改革举步维艰的原因及改革进路进行了探讨。Colin Drukker2000)指出,电力的政策结构和行业改革非常复杂,因此其改革步伐也更为缓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行业,电力行业的任何改革都将因此影响到数十亿的消费者和顾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者对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在解除管控的电力市场进行了案例研究。

(二)法律实践层面

1.英国

英国最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由政府主导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以强有力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气候变化法》为统领,形成了法律层级丰富、内容详细、易于实施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1989年,颁布《1989年电力法案》。2002年,英国废止了化石燃料公约,实施了《新可再生能源公约》。2006年,颁布《气候变化与可持续能源法案》。2008年,颁布《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是英国经济低碳发展的纲领性和战略性立法。2008年生效的《2008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建立起英国的碳减排目标制度。2008年实施的《2008能源法案》就小型低碳电力生产的税收返还方面做了专门的条文规定。2009年发布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气候及能源国家策略》设计了2020年英国要达到的目标;与该计划同时颁布的还有《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可再生能源战略》等3项配套计划。2009年实施的《2009可再生能源法令》赋予电力供应企业一种强制性义务,称为“可再生能源供给义务”。2010年新修订的《2010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进一步明确了碳减排责任目标。2010年实施的《2010能源法案》就落实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了具体措施。2012年,英国发布《能源改革法》(草案)。这个被称作英国能源行业“20年来最大变革”的改革计划围绕“电力市场改革”,提出英国计划投巨资全力扶植低碳电力,其中核电、可再生能源和普及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成为重中之重。

2.德国

德国在清洁低碳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低碳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1990年,德国议会批准《电力供应法案》,规定了投资直接补贴、低息贷款等政策。199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向电网供电法》,该法于1991年1月生效,侧重于促进风能的发展。1998年,德国政府在欧洲1997年“百万屋顶计划”框架下提出了一个六年“十万屋顶计划”。2000年,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以法制形式确立起清洁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战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低碳能源促进法,被视为世界上关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最进步的立法。该法确定了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大力发展风能;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与价格提供保护;制定了《热电联产法》,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对热电联产技术生产的电能提供补贴。该法后来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04年8月生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出了新的目标。德国新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大大推动了光伏市场和产业发展,使德国成为继日本之后世界光伏发电发展最快的国家。2005年,德国颁布《能源节约条例》。此外,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德国还颁布了《生物质发电条例》、《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太阳能电池政府补贴规则》、《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等法律法规。

3.日本

日本是立法推进低碳经济的最早践行者。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便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出台了系列标准严苛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类立法,在其确立起“低碳社会”建设目标以后,其低碳经济立法采用修法为主、立法为辅的制度建设模式。在低碳经济和低碳电力立法方面,日本实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1962年,日本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烟控制法》。1974年,日本制定并实施了“阳光计划”。1992年,日本启动了“新阳光计划”。1997年,日本政府宣布实施“七万屋顶计划”。同年,日本颁布《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明确提出了新能源利用的指导方针。2003年,日本《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实施,该法规定了新能源电力的利用目标,对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年,日本制定《可再生能源标准法》,该法规定能源公司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意味着电力公司必须生产或者购买更多的可再生能源。2006年,日本编制《新能源国家战略》,对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2008年6月,福田康夫内阁发布《低碳社会与日本》战略宣言,被称为“福田蓝图”; 7月,日本内阁又通过并发布了《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将“福田蓝图”进行了分解,提出日本构建低碳社会的具体目标,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2008年,在“福田蓝图”确立以后,日本又重新修订了《节约能源法》。2009年,日本颁布《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该法案为低碳经济战略性立法。2010年,日本将低碳战略进一步细化,提出了新经济成长战略。2011年,日本国会批准了“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行动”(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美国

美国是低碳经济立法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美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法规来引导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美国1990年实施《清洁空气法》。1996年,美国率先提出“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2005年,通过《能源政策法》,该法规定将以减税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作为综合性能源立法,法案对能源的低碳化生产与消费做了具体规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排放许可与碳排放交易制度,政府依法构建碳交易制度,法案还特别规定了对传统化石能源的高效能应用的激励措施。2009年1月,奥巴马总统宣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以发展新能源作为投资重点。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限制碳排放量,对美国能源密集型企业设定减排目标,进行碳排放量交易。2009年2月,美国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巨额投资。2009年,美国还提交众议院审议《美国能源安全信托基金法》和《工资增长与减碳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碳储存管理信托基金法》和《燃煤责任使用法案》。

美国除了从联邦层面颁布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外,各州立法也非常多。如:美国已有二十多个州出台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制措施,并有十几个州通过立法确立起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低碳经济起步最晚的发达国家之一,但澳大利亚大力发展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将该技术的开发利用作为其迈向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建立一个全球性碳捕获与封存中心,并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体系——“碳捕获与封存”法律制度体系。2000年,澳大利亚出台《200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并于2006年、2007年历经多次修订。该法规定澳大利亚政府自2001年4月1日实行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2007年,澳大利亚出台《2007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申报法》,在重点领域确立起具有基本立法特点的“碳捕获与封存”基本法。2007年,陆克文政府对2001年霍华德政府时期出台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进行了修订。2008年颁布实施的《200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修正议案(强制上网电价)议案》建议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上网电价制度。2008年,陆克文政府通过《减少碳污染计划绿皮书》,被认为是新政府倡导经济低碳发展的宣言书,计划从2010年开始实施。2009年,政府再次对《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以及碳排放交易计划进行了重新修订,在电力行业大力推进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份额。

澳大利亚各州也积极进行“碳捕获与封存”立法。

二、国内对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的研究

目前国内关于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理论研究层面

1.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视角进行研究。朱成章(2013)回顾了我国进行的两轮电力体制改革,指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政企分开、商业化和公司化,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綦树利(2012)分别阐述了电力产业市场结构改革、电力产业投资体制改革、电力价格体制改革等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改革方向。刘宇晖(2008)指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由竞争性电力市场替代垂直一体化的电力行业模式,修改《电力法》时应以构建和维护竞争性电力市场为价值目标。

2.从立法保障和法律体系完善视角进行研究。周凤翱等(2013)针对电力行业现行政策与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制订低碳发展的长期战略、落实污染物控制补贴电价政策、完善环保产业政策,以及积极推进《能源法》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并以加速推进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为背景,提出修改并完善我国《电力法》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张剑波(2013)分析了我国目前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指出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是关键,并就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建议。李艳芳(2010)从气候变化的视角,对现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内容和体系的完善进行了研究。孙佑海、张蕾(2008)构建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谢进等(2010)提出了通过培育鼓励低碳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建立低碳能源系统的路径。王明远(2007)指出能源法的实施是涉及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关键点和突破口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

3.从低碳电力发展立法化的经济激励机制视角进行研究。目前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励机制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包括研究政府财政资助的低碳补贴、税收激励、电价规制、金融激励等方面。在财政补贴激励机制的研究上,王淼(201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尤其是丹麦政府一条龙的补贴制度经验,提出了从技术到产品的补贴、从高碳到低碳的补贴以及建立实效机制的对策;温慧卿(2012)立足国内法,结合实践,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进行分类,并以“电价补贴”和“非电价补贴”为基础,深入探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税收激励机制的研究上,杜洪林(2010)、孙萌(2010)等对低碳电力财税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刘艳杰(2012)通过对我国目前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评析,提出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在价格规制的研究上,时璟丽(2008)介绍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说明价格政策可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并提出了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的建议。李俊峰等(2005)、朱光华(2010)对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机制进行了研究。在金融激励的研究上,李彬(2010)提出新能源融资可重点发展风险投资和建立新能源基金。马晓微(2010)认为电力行业中的发电和售电部门要采取市场调节下的多元融资模式;电网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家控股的多元融资模式。

4.从比较法视角进行研究。罗涛(2009)介绍了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路石俊等,2010)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低碳电力的发展状况,并对我国提出了低碳电力发展策略:适时开征“二氧化碳税”、从发电侧入手改变传统电源结构、加大智能电网建设等;陈海君(2006)介绍了德国发展低碳电力的经验,并对我国低碳电力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郝洁(2009)借鉴了日本的能源对外直接投资先进经验。

综观目前国内有关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还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对低碳电力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完整研究还几乎是空白。国内对低碳经济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热度,学术论文有百余篇,但多是从技术、经济和管理等角度进行研究,从法律角度进行完整研究的凤毛麟角,多数学者是从低碳电力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的某个侧面进行研究。第二,低碳电力立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的范围有待拓展。我国学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是低碳电力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保障机制等。但是,低碳电力立法保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范围有待拓展。第三,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缺乏系统性。目前,我国学者较少考虑从系统角度进行研究。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肩负着实现低碳能源、低碳电力乃至低碳经济的转型,并推动我国能源立法进程的历史使命。低碳电力立法保障是由多种制度规范组成的统一体,同时兼跨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其研究应有系统性。第四,基于市场机制的立法研究有待加强。第五,与国际化接轨的立法内容和衔接机制关注不够。

(二)法律实践层面

我国高度重视低碳发展工作,将电力行业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抓手,将低碳发展提升到国家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并从国家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等层面提供保障。在低碳电力产业政策上,主要包括国务院和电力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在法律上,我国在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制定《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来支持低碳电力的发展具有突出作用。另外,我国还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规划与政策。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层次较为分明、内容较为全面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当前的电力立法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几乎所有法律渊源,但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电力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在体系上的不足,细化已有法律,增加可操作性。从立法保障来看,现行电力法规没有为电力低碳发展提供系统保障;法律适用时间跨度过长,如《电力法》于1995年制定,施行已经近二十年,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亟待修订;有关电力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层级不高,多为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或政策,且效力冲突明显,法律适用困难;调整电力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存在空白;规范电力低碳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不够系统完备。目前能源领域基本法《能源法》尚未出台,在低碳电力发展中起龙头作用的《电力法》有待修改、《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有待完善等。

三、当前研究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改革实践探讨多于理论研究,理论研究较为单调

在低碳电力法律领域,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专家和学者更为热衷于实践问题的探讨,较少从理论深度进行分析和挖掘。即便进行理论探讨的,也多从经济、利益、环境等与近距离的视角范围内进行思考,而对于低碳电力法律制度背后的哲学、文化和伦理等人文性因素和法理分析考虑较少,基于借鉴意义、将电力法律与其他行业的法律进行对比研究更为稀少。但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必须从联系的视角分析低碳电力法律改革和建设的原因、基础、内容、前景,才能够保证法律实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环境的恶化倒逼“煤电”行业的改革,“低碳电力”这一概念和事物应运而生,同时进行或者紧随其后的便是对“低碳电力”这一新事物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人类对于“低碳电力”的需求是一致的,但因社会背景、经济、环境、人口以及文化、价值观、信仰等软因素的差异,对“低碳电力”的需求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将呈现差异,但这些软因素却是法律研究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伦理道德的“底线”。自20世纪90年代英国电力市场改革以来,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进行了电力体制改革。由于各国状况和基础不同,各国的进展情况也有很大差别。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来看,还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式。但其他行业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否可以为“低碳电力”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借鉴,是能否快速、高效进行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

我国电力法律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法制体系的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二是改革后期推进难度较大,改革所涉利益集团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改革的实践屡屡受阻;三是电力监管部门职能弱化明显,多部门职能交叉形成了行政与监管部门“多头治水”,造成电力企业严重困扰,大大阻碍了改革进程;四是电力市场化体制不够健全,部分垄断有愈演愈烈之势;五是现行电力价格体制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

(二)低碳电力分割性研究过多,与环境法和经济法理念对接研究较少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和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和最高行为准则。

环境法的理念就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一系列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告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应当包括但也不仅限于: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效益等。

经济法的理念也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理念主要包括:经济法的自由理念、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和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其中,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包含市场竞争自由和经济政策民主两个层面;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含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两个层面;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和快速发展理念。

低碳电力的范围包括利用核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和风电、太阳能光伏与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低碳电力制度就是要为低碳电力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规制高碳化石能源发电的发展等,从而从源头上进行节能减排,维护气候稳定,减缓环境恶化的步伐。这与环境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三)对政府在低碳电力法律监管形成的正面影响研究多,负面影响研究少

现代社会中,政府承担着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确保经济基础巩固和发展的基本职责。在低碳电力行业,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发展模式转变方面的推动能力是其它任何社会主体无法比拟的。

从国外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包括低碳电力中,政府充当了积极的角色,正确地履行了政府职能。比较典型的国家,如英国和德国。英国实行政府投资、企业运作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德国实行生态工业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我国也在积极探讨制定政府主导的低碳电力法律保障体系和形成模式,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逐渐调整功能、将电力发展推向市场的今天,政府介入在保证低碳电力发展的同时,必然会产生某些负面的影响,而如何避免这些负面影响也是完善低碳电力法律体系的必要因素。

 

参考文献:

1Sheehan, John: Carbon Taxation versu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 Deakin Law Review, Vol. 15, Issue 1 (2010), pp. 99-106.

2Palairet, Roger: Electricity Governan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Yearbook of New Zealand Jurisprudence, Vol. 7(2004), pp. 34-56.

3Hsu, Shi-Ling: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the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dustry: Can We Finally Do It, Tulane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Vol. 14, Issue 2 (Summer 2001), pp. 427-462.

4Realizing the Promise of Electricity DeregulationWake Forest Law Review, Vol. 40, Issue 2 (2005), pp. 411-416.

5Anderson, Grant: 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 Impact on the Mining and Energy Industries,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Vol. 31, Issue 3 (2008), pp. 931-940.

6Anderson, Jason; Skinner, Ian: European Union's Approach to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Journal for European Environmental & Planning Law, Vol. 2, Issue 2 (2005), pp. 92-100.

7Zaidi, Kamaal R.: Wind Energy and Its Impact on Future Environmental Policy Planning: Powering Renewable Energy in Canada and Abroad.  Albany Law Environmental Outlook Journal , Vol. 11, Issue 2 (2007), pp. 198-276.

8Spence, David B. : Regulation, Republican Moments, and Energy Policy Reform,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2011, Issue 5 (2011), pp. 1561-1624.

9Drukker, Colin: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Electricity Deregulation: A Case Study of San Diego Gas & Electric in a Deregulated Electricity Market, California Western Law Review, Vol. 36, Issue 2 (Spring 2000), pp. 291-306.

10.时璟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11.崔民选等编著:《能源蓝皮书: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12.曾鸣、田廓:《节能减排须走中国特色低碳电力之路》载《中国电力报》201067日第四版。

13.朱成章:《我国新电力体制改革酝酿过程的回顾》载《中外能源》2013年第2期。

14.周凤翱、曹治国:《我国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的政策与法制保障》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5.李艳芳:《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16.王明远:《我国能源法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为例》载《法学》2007年第2期。

17.王淼:《中国低碳补贴的法学理论与制度建设》载《学理论》2013年。

18.张剑波:《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2012年,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9.罗涛:《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载《中外能源》200907期。

20.路石俊、杨淑霞、林艳婷:《低碳经济下电力行业发展研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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