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3 12:00:00
内容摘要:本文拟通过对当前国际能源市场形势、能源消费特点、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和9类基本能源项目的市场要求的介绍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能源开发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服务的介入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建议广大同行积极介入这一市场,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以提高律师业在国内、外的整体评价。
关键词: 能源形势 市场需求 律师参与
(一)当前国际能源市场形势:近年来,全球能源消费不断增长,石油价格持续攀升,人们越来越担心世界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尽管目前世界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储量还有较长的供应保障期,尚未对能源供给形成实质性制约,但是未来能源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已经严重受能源开采利用技术、能源结构调整、环境与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关数据显示:世界化石能源储量丰富,但是各国资源占有分布不均。截止2006年底,根据有关部门统计世界煤炭探明剩余可采储量9091亿吨,按目前生产水平,可供开采147年。与煤炭相比,世界常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相对较少,但每年新增探明储量仍在持续增长。20年来世界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剩余可采储量与年采出量之比)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始终保持在40和60左右的水平。此外,世界非常规油气资源,即受开采技术和成本限制目前还不能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油气资源,如重油、油砂油、页岩油以及天然气水合物等十分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然而,世界上已经发现的能源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美国、俄罗斯、中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石油资源各大洲都有分布,但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及其他少数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石油探明剩余可采储量占世界总量的75.7%,其中中东地区国家占60%以上。按国别看,可采储量前10位的国家占世界总量的82.6%)。天然气资源主要集中在中东、俄罗斯和中亚地区,其中俄罗斯、伊朗、卡塔尔3国天然气储量占世界总量的55.7%。
(二)当前国际能源形势和能源消费特点:1、能源结构走向多元,化石能源仍是消费主体。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世界一次商品能源消费总量中石油占35.8%,居第1位;煤炭占28.4%,居第2位;天然气占23.7%,居第3位,其次为水能和核能,分别占6.3%和 5.8%。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煤炭消费的比重不断下降,天然气消费的比重已经超过煤炭而居第2位。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以及能源技术不断进步,替代煤炭和石油的清洁能源增长迅速,煤炭和石油在一次能源总需求中的份额将进一步下降,另外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将不断提高。但是,核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发展,除受技术因素影响外,其经济性也是一个制约因素,非化石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的路还很长。预计在2030年前,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能源仍将是世界的主流能源。2、发达国家能源消费高位徘徊,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加快增长。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后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高消耗的产业用能、交通用能和建筑物用能体系。2006年,发达国家能源消费占世界消费总量的51%(人均能源消费量最高的国家是美国)。同时从能源消费的增长情况看,发达国家已经处于能源消费的缓慢增长期;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穷和落后,正致力于加快发展,其能源消费的增长却在加快。3、气候变化对能源发展影响加大,低碳和无碳能源成为新热点。随着人们对CO2,CH4,N2O等温室气体排放与地球气候变化相互关系认识的不断加深,要求国际社会采取对策努力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越来越高。从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保护气候系统开始,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再到《京都议定书》的出台,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了不懈努力。许多国家在调整能源战略和制定能源政策时,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重点是限制化石能源消费,鼓励能源节约和清洁能源使用。4、国际能源问题政治化倾向明显,非供求因素影响增大。目前,全球石油贸易量占能源贸易量的70%以上。全球资本市场和虚拟经济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大量增加,各种投机资金逐利流动,也作用于石油市场。这些非供求因素的影响,给一些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利益设置了障碍,同时给国际油气资源开发、管网修建和市场供应以及正常的企业并购增加了变数。近年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震荡上行,既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以及石油交易金融化、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地缘政治、大国政策、公众预期、社会舆论和各种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
二、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和9类基本能源项目的市场要求
(一)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
客观上,我国能源需求的总量也很大,因而唯有不断提高能源供应能力,才能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得到有力的能源保障。只有充分利用多种能源资源,才能满足对能源总量和品种的需求。2007年底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更是明确说明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而“第六条”、“第十六条”对能源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进行了规范(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展望未来,分析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应该是:煤炭在一次能源中举足轻重,但其份额会有所下降,石油、天然气、核能和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则会提高,逐步形成多元化、优质化的能源结构。许多能源建设项目规模巨大、跨地域、跨行业,需要长期谋划,提前部署,协调政策,有效实施。如全国油气管网工程、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水电流域梯级开发、大型煤炭基地、电力电网系统等,都需要从长计议,早做规划,有序建设。对重大能源技术,如新一代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先进核能技术、太阳能利用等新型能源技术,也需要未雨绸缪,早部署、早安排、早实施,形成必要的能源技术储备。因而提前部署重大能源建设和关键领域能源科技项目已经成为我国能源主管部门首选。
(二)我国9类基本能源项目的市场要求
1、煤炭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生产消费的数量大、比重高,替代有难度。实现煤炭安全、高效、清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煤炭的发展,市场要求应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使煤炭生产尽快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还需要把生态环保贯穿到煤炭资源开发的全过程,根据各地不同的生态环境条件,合理确定煤炭开采规模;发展循环经济,综合治理和利用煤研(岩)石、矿井水和粉煤灰,治理和恢复资源枯竭矿山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好各类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2、天然气由于热值高、碳排放强度低,是清洁的化石能源,也是满足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能源需求的较佳选择,市场需求大。同时发展天然气能够有效地缓解环境压力,大幅度提高能源系统效率,并推动多种先进高效能源技术和应用系统的发展,包括高效发电、分布式能源系统、清洁交通燃料等。随着长距离、大规模天然气管道输送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液化天然气运输和利用技术的普及,我国天然气开发利用规模将快速扩大。
3、石油是具有多种优良特性的优质能源,石油产品仍然是交通燃料的最佳选择。随着人均收人水平提高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中国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其他交通工具也大量增加,对液体燃料的需求日益增长。必须立足国内开发,扩大石油进口,才能保证石油供给。由于全球石油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市场要求还应当通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更多地利用境外资源,多渠道增加石油供给能力。
4、可再生能源在世界各地资源潜力巨大。促进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有助于实现能源长期战略替代,也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已经通过立法,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比如:水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技术已经成熟,是国家近期发展的主要对象。风力资源丰富,利用技术也基本成熟,可以作为当前规模开发的一个重点,形成实际供应能力。太阳能资源潜力巨大,一旦关键技术进一步取得突破,经济性改善,就将得到广泛应用)。
5、天然气水合物被称为“21世纪潜在新能源”,受到各国科学家和政府广泛重视。天然气水合物又称固态甲烷,主要由甲烷与水分子组成,呈固体状态,是一种特殊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它广泛存在于大陆周边海底和陆地冻土带内,资源极为丰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天然气水合物可能的资源量约为其他所有化石能源资源量总和的2倍,预计可开发部分也与油气资源总量相当。但天然气水合物的实际开发利用还面临一些难题(目前,我国已将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技术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需要深化资源调查,开展应用研究,对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技术进行探索)。
6、电力在能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通过应用电力技术,能够把各种化石能源、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等一次能源,转化成传输使用方便、高效清洁的二次能源,可以提供优质终端服务,改进系统效率,控制环境污染。提高能源转换和输配的效率,实现高效清洁发电和安全供应,是我国电力技术长期发展的方向。
7、水电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实现了水电资源优先利用和充分开发。我国水电资源丰富,还有2/3的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有待利用。这是极其宝贵的资源财富,是清洁和可再生的能源,应当优先加以利用。水电资源的充分开发,对提高我国能源供应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但水电建设周期长,水电站离负荷中心一般较远,在电力规划中,有必要尽早开展前期工作,早做准备,优先安排。对生态环境影响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科学分析,系统比较,做好相关评价工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对移民问题,可利用水电成本较低、效益较好的条件,建立合理补偿与扶持的机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应尽量发挥优势,减少负面影响,把可以经济利用的水电资源尽可能利用起来)。
8、风力发电已经出现规模化发展的趋势。近年来,在美国和欧洲国家新增发电装机容量中,风电装机已经位居第二,仅次于天然气发电装机;同时,风电技术正朝着单机大型化方向发展。中国风能资源丰富,初步估计我国陆上风电技术可开发总量达l0亿kw级,开发利用潜力很大。随着规模化发展和国产化率提高,风力发电成本将显著下降,逐渐具有市场竞争力,可以大力发展。
9、太阳能在我国的资源也非常丰富,是最具开发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太阳能发电尤其是光伏发电发展较快,并开始从非并网向并网方向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目前光伏发电成本还很高。人们寄希望于科技进步,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使太阳能发电能够进人大规模发展时期。此外我国还有多种可再生能源资源具有成为发电能源的潜力,除生物质发电(包括直接燃烧、气化发电等)可以因地制宜发展外,地热能、海洋能也都可以开发用来发电,需要不断推进技术研发和应用。
三、能源开发与律师服务
(一)当前我国能源上、下游领域已经具备初步的的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在新世纪的奋斗目标,当前国家的能源开发战略思想主要是依靠开发本国的能源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国家鼓励勘查开发有市场需求的能源资源,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优势矿产资源,以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开发中国能源资源,利用国外市场与国外能源资源,推动中国能源企业和能源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能源公司进入中国,中国能源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各国资源互补,对推进世界能源资源勘查开发的共同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1982年以来,国家立法机关陆续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政府又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2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在抓紧研究制定《能源法》,使得我国的能源领域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即我国的能源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由四部分组成:能源法律法规;涉及能源的相关法律;能源行业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能源各产业部的政策性文件。纵向分为8个层面,即宪法中的能源条款;能源法律;能源行政法规;能源行政规章;地方能源法规和地方能源行政规章;能源标准;相关法规中的能源条款;国际能源条约。横向分为6个子体系,即煤炭法子体系;石油天然气法子体系;电力法子体系;原子能法子体系;可再生能源法子体系和节约能源法子体系。
(二)律师服务介入国内的能源领域的有广大的市场空间
在目前能源紧缺和能源开发的背景下: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相应地,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可以比以往在更宽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面上参与到能源开发和能源市场的法律服务中来。发展经济必然要利用自然之物,然而资源却是有限的。在法律的轨道上发展科技,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绝对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还有利于国民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律师的法律服务间接地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调节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具体而言至少在6个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1、现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认为:“政府工作的着重点不在于抓项目、管项目,项目应该让企业去管,而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环境和游戏规则。能源政策是一个综合的政策,需要与能源生产、环境、贸易,财政等部门协调。在能源问题上,即使是最市场化的国家,政府依然要在这个领域发挥巨大的作用。为了应对能源安全挑战,中国需要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能源安全系统,不能用短期目光看,不能就能源而论能源,要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因而立法机关需要律师协助完成能源开发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政府需要律师参加与决策,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可行性。
2、环保、能源、矿产企业需要律师参与经营决策,规避可能的各类法律风险;在资源开发领域,律师可以参与能源开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法律研究以及所有矿产勘探、许可、交易、能源行业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诉讼和非诉讼活动(比如合作勘探协议、合作开采协议、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委托勘探合同、矿业权租赁合同、矿业权抵押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起草等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电能、清洁能源行业需要律师参与解决如下的法律问题:(A)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的法律问题;(B)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力使用过程中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问题;(C)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的法律问题;(D)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E)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收益的法律问题;(F)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以及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法律问题;(G)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法律问题;(H)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电源建设,增加电力供应的法律问题以及研究制定鼓励风电的优惠政策。
4、在能源投资领域律师可以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投资项目的条件与技术分析、投资项目的财务基础数据评估、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评价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撰写。5、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大石油”理念背景下的国际石油贸易中,无论是“分成油合同”、“长期供油合同”、“原油购买合同”、“石油定价合同”还是“陆上铁路运输合同”、“陆地管道运输合同”、“海上油轮运输合同”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和起草。6、国家要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节能监察的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特点的节能标准化体系;制定、完善能源市场的法规,加强政府对能源市场的监督;制定和实施能源安全储备管理办法等都离不开律师的积极介入。
(三)律师服务介入我国参与的境外能源项目更是必不可缺的
通过加强国际能源合作,能促进能源经济技术交流,拓宽能源领域对外开放的渠道。通过开展能源对外交往,加强战略和政策对话与协调,有利于促进全球能源安全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到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天然气管道已经开通,中国和俄罗斯之间也成立了一个副总理级的能源合作机制,这不仅便于增加中国能源供应,也便于改善世界能源供给,因而律师服务的介入在我国参与的境外能源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
1、我国能源企业参与境外能源开发,没有律师的参与将无法规避各类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和全球许多国家都有能源境外能源项目的谈判,律师的作用将是举足轻重的:在整个合同签定过程中:要与“资源所在国”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要在与“资源所在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洽谈并向本国政府及时通报、必须委托“资源所在国”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人士提供“资源所在国”相关能源法律资料、还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准备与“资源所在国”有合作意向企业进行合作的中资企业决策、更重要的是必须参与中资企业和“资源所在国”有合作意向企业进行实质谈判(其中涉及能源项目所在国的地理位置、宗教、商务活动的组织形式、该国投资法规定的专业术语、劳动用工制度、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外汇监督制度、税收制度以及公证手续等必备条款)。
2、我国能源企业参与境外能源开发更需要和律师一起直面法律风险外的各类其他风险:(1)政治风险:目前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政治暴力风险不是传统的战争与内乱风险,如战争、内战、恐怖行为等,而是和平环境中贸易保护主义和劳工权益问题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但在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中,传统战争风险与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均极为突出。就传统战争风险而言,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战乱频频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代表财富的自然资源本身就是引发暴力争端的根源,自然资源换取的金钱又能支持武装冲突各方向外界采购武器、给养,从而将战争持久进行下去;(2)征收风险和汇兑限制风险:征收风险即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即东道国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商、外国投资者将本金、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转移到东道国境外;(3)第三国干预风险:第三国干预风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国政府直接采取制裁措施的风险,这种风险目前主要来自美国。企业如果与伊朗、苏丹、朝鲜等美国列举的所谓“无赖国家”开展经贸往来,就有可能面临这项风险,其潜在损失包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不能在美国融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美国,等等。当初“中石油”为海外上市到纽约时,美国一些政治势力便致函各大投资基金,以中石油在“邪恶国家”苏丹开发石油为由要求其抵制中石油,并在美国国会提出了正式议案,最后美国政府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上市公司不得涉足美国指定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石油勘探开发,尤其是中东主要产油国。2004年“中石化”集团参与竞标伊朗油田时,也受到了美国的阻挠。只要美国仍然是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的这种行为就不会停止。主张奉行强硬外交战略的赖斯已接任美国国务卿,可以想见我国能源企业在缅甸等“暴政据点”国家开发资源时有可能遭遇来自美国的干扰,未来欧盟也有可能对别国企业实施这种威胁。另一类第三国干预风险并非由第三国直接采取制裁行动,而是在第三国的干预行为的压力或引诱下,东道国政府违约的风险(由于日本参与,中俄石油管道工程方案多次反复、同样美国企图对中哈石油开发和石油管道项目搅局,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案例)。面对这些法律外的风险,中资能源企业同样也需要律师能一起“风雨同舟”。
今天,能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事关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国家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能源发展道路其主要涵义是:“坚持节约高效、多元发展、清洁环保、科技先行、国际合作,努力建设一个利用效率高、技术水平先进、污染排放低、生态环境影响小、供给稳定安全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体系”。因而是否能实施好能源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完善能源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宏观管理,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的能源战略目标和方针通过各方面具体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使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为了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市场引导与管理作用,广大律师同行如果能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一定会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律师业的整体评价。
(注:本文相关数据和信息均来自与“环保”行政部门和“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境外外交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