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3 12:00:00
内容摘要:应对气候变化与能源问题密切相关,二者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高度国际化的特点。应对气候变化是制定我国能源的法约束条件之一,气候变暖的全球化要求我国的能源法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同时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也应有所体现。
关键词:能源法 气候变化 国际化
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面类的重大挑战之一。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都已开始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与能源的利用、工业化密切相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能源法,我国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应成为制定能源法的一个视角,二者的关系值得研究。
全球变暖、气候变化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极其复杂的问题。全球变暖作为国际关注的问题,从一个主权国家的角度如何进行应对,需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全球变暖首先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即化石能源的过度利用,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关系到经济、 政治、外交等多个方面,归根结底要落实到法律制度层面。
(一)从技术经济角度看,全球变暖问题已由求证变为求治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从1990年开始至今发布了四次关于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在最近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气候系统的变暖是明白无误的”。虽然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瑞典化学家阿列纽斯早在1896年就已指出每年因燃烧煤炭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将会造成气温上升,长期积累下去将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但这一理论并未得到认同,科技界围绕这气候变暖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直到上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对气候的影响才逐渐被主流学术界所认同;80年代,全球变暖成为最受关注的气候挑战之一。IPCC评估报告则充分证明了科学界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气候变暖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可以说在科学技术层面,国际社会面临的不是气候是否变暖,而是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避免生态系统遭到无法挽回的破坏。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一个经济问题:如何改变我们的生产、消费方式,特别是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
(二)气候变化从政治外交层面看,反映了国家利益的博弈
整个大气层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造成气候变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是由于工业化大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造成大量的温室气体不受节制的排向大气层而不用承担成本造成的。气候变暖,工业发达国家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是主要原因,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向大气层排放的温室气体会越来越多。
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必须合理界定各个国家的减排义务。从纵向看,发达国家应为其过去的行为负责,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从横向看,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承担与其工业化水平相当的减排义务。而大气层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性和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使得减排在政治和外交层面成为国家力量的博弈。
(三)应对气候变化由协商到具体制度建设
随着气候变暖、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便展开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气象组织组建了联合国气候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系统地评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经济等信息。
而在国家层面,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由争议到建立共识,由进行协商发展到订立国际条约并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峰会上,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但并未提出任何约束或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不考虑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到强制性减排范围之内,则反映了减排义务公平承担的精神[1]。
1997年12月在日本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各方签署了《东京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要实现在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2%。但由于美国等国家的反对,议定书到2005年才正式生效,其所规定的减排目标并未实现。
气候变暖、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国际社会在技术层面就气候变化达成了初步共识,也意识到了气候变暖的严重后果,从争议到协商再到签订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制度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国际条约的内容要靠每个国家来落实,这又与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状况密切相关,特别是与一国的能源生产、消费结构紧密相关,各个国家要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放面承受更多的约束。
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和国际社会的一员,无疑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政府早已认识到了气候变暖的严重性,2006年12月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1月中国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2]。应对气候变化一方面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进行技术创新,应用先进的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另一面也要对我们传统的能源政策、战略进行修正、变革,以系统地应对气候变化。
二、应对气候变化是制定能源法的约束条件
(一)充分认识能源问题的复杂性
正如全球气候变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样,在我国能源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能源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从表面上看,能源问题是能源工业的问题,但从更广泛的意义看,能源问题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能源不仅关系到能源工业而且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能源业的基础地位决定了解决能源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能源的生产、运输、储存、加工、消费和排放既密切相关又相对独立(而且具体的能源种类之间差异都很大),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又和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密切联系。能源的基础地位决定了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不同的角度介入。
能源问题复杂性在我国表现的另一个方面是能源业的国际化。以石油工业为代表的能源业已是一个高度国家化的行业,这表现在能源价格主要是石油价格的形成以及不同能源之间价格的关联性、能源信息的全球化、在能源业形成众多的国际化组织如国际能源组织、欧佩克等,它们对全球的能源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对中国而言,能源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并不长,对能源业的国际化介入、了解的程度还非常有限。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能源业的格局和现状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或发展而形成的,主要由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形成的全球变暖问题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也是要求中国的能源业加快国际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客观看待我国能源业的形势
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对能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强。从需求的角度看,处在重化工时代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消耗更过的能源,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可以预期中国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在短期内仍呈上升趋势,而且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对能源价格的承受力有限;从环境保护和排放的角度看,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消费结构决定了我们要承受很大的环境压力,特别在中国替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的背景下,这一压力会更大。
从能源需求与排放两方面来看,我国的能源业将处于两难的局面,而且这一局面将会持续很长时间。但这并意味着我们无所作为。一方面从技术的角看,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人类社会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最终途径,西方的大石油公司已开始着手考虑后石油时代的到来,因此我们也需要未雨绸缪,进行技术创新;在减少温室气体方面,澳大利亚的一些公司 利用碳捕获技术将二氧化碳等进行回收重新注入到废弃的油井之内等这些措施为减少温室气体从技术角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我国的节能空间还很大,可以通过理念变革、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来提高能小减少排放。
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的能源业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守成”,结合我国的资源禀赋,有效利用化石能源,同时也要加快“发展”,开发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排放,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能源法的有限性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
应对气候变化与能源的利用密切相关。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技术、制度层面的共同努力,而与此相对应的能源问题也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来解决。我国目前正在制订能源法,作为统率全局的能源法如何如何处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能源法中应该对应对气候作专章规定[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国际化的问题,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制度化层面的努力(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法律化趋势)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政治和外交层面。在能源法中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章规定,远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笔者认为能源法中有关气候变化的内容更多的是从微观的、具体制度方面来体现,通过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来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客观上也会减少排放,为我国参加有关气候变化的谈判、外交活动奠定基础,毕竟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在目前只是出现了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并努力予以解决的趋势,而能源法的相关具体制度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气候变化是对我国制订能源政策和能源法规的约束条件之一,我国的能源利用将要承受更多的约束,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现实[4]。
笔者认为,从法律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我国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其核心应该是保证能源供给,其对节能减排的体现主要标现在起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一些重要的制度上。而减排节能主要由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来落实以体现法律的分工。
三、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
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设计上,笔者认为主要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设计和正式制度规定两个方面。
应对气候变化要求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考虑能源法的制定
正如气候变暖是一个国际化的议题一样,能源问题也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问题,以石油工业为核心的能源工业早已成为一个高度国际化的产业。从油价变动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到天然气、煤炭价格随油价波动而变化,说明能源业高度的国际关联性。解决能源问题必须要有国际视野,能源法的具体制度安排也必须要考虑国际因素。
如果说气候变暖与化石能源的利用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那么我国能源法的制度设计则应该考虑我国能源业的国际化。加强能源业的国际交流,实现能源信息的国际交流,积极开展能源外交,争取加入IEA(国际能源组织),开展与OPEC等国际或地区间能源组织的积极交流,与世界能源大国开展能源合作寻求建立共赢机制,为我国能源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获得先进技术提供支持是我国能源业国际化的重要方面。
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能源消费、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或共同行动开展节能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节能知识,为节约用能、提高能效、关注能源环境问题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鼓励能源方面的NGO(非政府组织)组织的发展,如前所述,能源问题不仅仅是能源业的问题,能源的基础性决定了能源问题是一个基础问题,因此能源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政府或能源企业,而必须大力发展以公益为目标的能源NGO组织,为能源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同时能源方面的NGO的有效存在也是开展能源国际交流的重要途径。
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能源法不可能涵盖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部问题,但是可以通过以下的制度设计来应对气候变化并通过这些具体的制度规定来落实节能减排的要求。
1. 能源战略制度
能源战略的制定关系到能源的持续供给,是能源发展的根本大计。确定我国的能源战略必须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因素考虑进来,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考虑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未来对化石能源的消费仍呈增长趋势,但我国的环境生态容量和气候变暖的国际环境已对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提出了严格的约束。在近期内我国对化石能源的消费呈绝对增长的趋势,这一现实是不能改变的,我们能够做的只能是通过技术创新和节能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效。如果说碳氢经济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种生产消费方式,这种能源模式的可持续性在气候变暖的条件下面临着挑战。对重新崛起的中国而言,必须寻找新的清洁能源,寻找新的能源经济模式,我国的能源战略必须反映这一客观要求,整个社会也要具有实施这一战略的决心和意志。
国家能源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有可行的制度和具体的执行者来落实。在国际上以英国石油公司(BP)、壳牌石油公司(shell)为代表的国际能源能源巨头早已着手考虑“后石油时代”,投入巨资进行清洁能源的研发。这些都值得我国能源企业予以借鉴,
2. 能源统计、信息制度
完善的能源信息统计制度不仅仅是摸清我国“能源家底”的需要,也是进行能源管理、开展能源国际合作和应对气候变暖的客观要求
加强能源业的“数目字”化管理,是制定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的基础,准确、透明的能源信息为全社会了解我国的“能源国情”、知晓我国能源消费面临的严峻形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能源主管部门只有凭借这些信息才能实现有效管理。
应对气候变化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挑战,而减排任务的谈判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应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显然离不开我国的能源信息、数据,这是我国承担减排义务的基础。
3. 激励机制与财税杠杆制度
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归根结底要由企业和社会成员去落实。因此在能源法上设立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和社会成员节能减排是十分必要的。
激励机制的确立要求明晰权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权属明晰的情况下,企业如果通过节能能活得效益,自然就会有积极性。因此,在法律上明晰权属,通过价格税收杠杆对节能企业进行鼓励将会大大促进节能减排的焦虑。
能源问题的基础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能源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在竞争环节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民法的调整方法),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政府部门等个公用事业单位则应采取行政强制、督察(行政法的方法)的办法促使其加强能效管理。
政府还应该利用财税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例如,澳大利亚的一些能源公司利用“碳捕获”技术,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回收加压后,重新注入到在油田的已废弃的油井或其他岩层中,大大减少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这些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环境生态效益,因此政府应从财税价格等方面给予鼓励。
我国的节约能源及相关法规对节能减排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能源法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或理念有所反映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4. 能源金融制度
在新世纪,能源业与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大大加快。以美国为例,以石油美元、石油期货和石油战略储备为基础的石油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国际减排市场,以碳交易为核心的清洁发展机制受到了多个国家的欢迎。碳交易的核心在于将虚拟的环境容量进行量化并定价,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份额,使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或技术,也可以看作是能源业与金融业结盟的新途径。
在我国,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为实现清洁发展机制提供了交易平台。我国还需要成立具有国际发言权的石油期货交易所、煤炭期货交易所等来回避能源风险、获得定价权。
总之,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业密切相关,二者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国际化背景。能源法应该在理念和一些具体制度上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杜群.控制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N] .法制日报,2007.7.29.
[2] 王以超等.气候危机[J] .财经,2007,(3).
[3] 董勤.建议我国能源法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章[N] .人民法院报,2008-1-24.
[4] 李艳芳.评我国能源法的制定[J] .法学家,2008,(2).
[1] 杜 群.控制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N] .法制日报,2007.7.29.
[2] 王以超等.气候危机[J] .财经,2007,(3).
[3] 董 勤..建议我国能源法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章[N] .人民法院报,2008-1-24.
[4] 李艳芳.评我国能源法的制定[J] .法学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