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7 12:00:00
说起“能源法”,在国际上是上世纪70年代初,全球遭遇第一次石油危机时才引起一些国家的重视,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对能源法的研究,在我国则是80年代初期的事情。为更快更好的贯彻实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决策,中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对政府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有利于推进中央重大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1980年原国家计委、科委、能源委委托中国能源研究会组织能源领域的专家学者撰写《中国能源政策研究报告》,为中央制定能源政策提供咨询建议。经过近一年的工作100多位能源领域的专家初步完成了这个报告,通过国内外考察和征求意见发现没有“能源与法律”部分是个很大的缺憾。1981年7月决定邀请社科院法学所、北大、人大、法大四所院校的法学教师完成这项工作,在王家福、陶和谦、杨紫烜三位老师的支持下,指定北大法律系魏瑛[1]*和我接受这个任务。当时,“能源与法律”在我国是个全新课题,我和魏瑛对能源问题也是第一次接触,为完成这项工作我们一方面请教在京的老一辈法学家,一方面参加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得到茅于轼(经济学家)、邱大雄(清华大学能源管理专家)、邓可蕴(农业部官员可再生能源专家)等教授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搜集有关能源管理和能源法律的国内外资料,1981年底完成了《能源与法律》的写作,1982年《中国能源政策研究报告》先报中央,后交出版社出版。有关《能源与法律》部分的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并于1983—1984年成立《国家能源立法》五人起草小组,我和魏瑛是小组成员。这一年主要是在中央政府有能源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横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纵向),研究能源管理体制问题;再有就是按能源品种(煤、油、电、核、新),了解不同品种的能源从开发生产、传输到终端利用的过程管理。最后提出两个立法方案上报中央,经领导批示,认为当时立法条件不成熟,先制定急需的行政法规。在这个指示下,原国家计委起草《节约能源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使我国能源领域开始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收获是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了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对国家能源立法问题提出构想。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到80年代中期我本人经历的国家探索能源立法的简要情况。
下面我们再看看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中国法学的春天,经济法学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1979年北京大学根据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战略决策,提出了增设经济法专业的构想,培养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1980年初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法律系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单位设置“经济法专业”,在新的教学计划的专业课开设上有“自然资源法与能源法”这门课程,这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首次提出创建这一学科的设想。1980年9月司法部教育司会同教育部在郑州大学召开“经济法学教材编写会议”,从政府主管法学教育部门的角度,推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学学科的发展。作为法学三级学科的“能源法学”是与新产生的法学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第一本法学专业本科教材《经济法学》,在该书正式出版前我们在《能源与法律》的基础上,按教材要求撰写了“能源法律制度”一章,经有关部门和主编同意列入《经济法学》(1983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虽然“能源法律制度”是一个探索性的成果,其内容还是涉及了能源法学的基本问题,从历史角度来看它是这一新学科建设的“起点”。1985年教育部决定在1980年试点的基础上批准第一批高校增设经济法专业,接着我参加了教育部在山东大学召开的讨论经济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会议,在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中将“能源法学”列入专业课,并决定编写经济法专业系列教材,由我任主编的《能源法教程》198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出版的第一本高校能源法教材。由于当时能源领域只有个别行政法规,我们对能源法研究刚刚起步,这本《教程》是很不成熟的,但它还是较系统地探讨了能源法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与基本法律制度,构建了这个学科内容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能源法学进入了一个新学科建设的初始阶段。
九十年代初,在邓小平同志著名的“南巡讲话”前后,我国的能源领域立法开始启动,我和当时的助手姜建初(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国兴(教授、博导、现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能源法专家)先后参加《节约能源法》(1990—1995年)、《煤炭法》(前期工作1990—1993年)、《石油法》(1993—1996年)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这几部法律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组织下,比较广泛的与我国能源领域中的专家、官员、管理人员(包括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更重要的是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考察,例如:对有名的首钢、包钢、宝钢、鞍钢等钢铁企业,东北、华北、华东、西南、中南等经济协作区的有代表性的水电和火电厂、化工、纺织、制造业等重要基地,山西、内蒙、河南的大型煤矿和贵州等地的中小煤矿,大庆、辽河、胜利、中原油田以及一些有关的企业和研究单位等。经过连续几年一系列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能源领域的经济规律、管理规则和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有了深切地感受和理性的认识。开始思考和研究如何将能源法及其基本制度纳入国家能源战略、能源政策和能源法律的能源对策体系中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建立科学的能源法基本制度的理论;以及在了解各国通行的具体能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对中国的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和评估。特别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项宪法原则是我们进一步研究能源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为参加1995年举行的《中国石油法国际研讨会》,我和肖国兴作为中方法学专家的代表与世界银行派来的几位外国石油法专家进行面对面的讨论,我们在研讨中重点提出“中国石油法经济观”的理论,受到世界银行石油法专家的高度评价,他们十分坦诚地说我们到过许多国家帮助石油立法,还没有听到过像中国专家这样系统、清晰地阐述石油立法的理论思考。通过这次检验我们认识到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去探索中国能源法的研究,是能够与国际能源领域的法律通则接轨的。紧接着我们将这个成果提升为“中国能源法经济观”的理论(能源持续发展观、能源市场供给观、能源政府规制观、能源技术创新观),由我和肖国兴编著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能源法》(1996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以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产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理论为指导,以“能源法经济观”为主线,提出并研究了能源法的基本制度、体系结构,阐述了具体能源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深入探讨了节约能源法律制度、煤炭法律制度、电力法律制度、石油法律制度、核能法律制度、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以及国外能源立法概况。将参加能源立法的研究成果——能源法经济观理论在该书中做了系统论证并将其具体化,使能源法理论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本书的内容体系和结构设计科学、完整、严谨,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准确、规范,理论阐述有宽厚度,提供的信息量较大,是一本符合要求的高校法学教材,得到法学教材编辑部的好评,也引起能源领域人士的关注。能源法作为一个新学科取得广泛共识。
本世纪初我又参加了新的国家能源立法和重要的能源法课题研究。2003—2004年我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清华大学起草国家《可再生能源法》(专家建议稿)的工作;2006—2007年又参加了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起草国家《能源法》(清华大学专家建议稿)的工作, 2006—2008年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担的、由黄进副校长主持的教育部重点攻关课题《国家能源安全政策法律分析研究》;2007—2009年我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设计“基地”招标重点课题《能源基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杜群教授中标后聘我为该项目的研究顾问。在新时期参加这些活动使我有机会和许多杰出的中青年学者进行合作,他们掌握的信息量大、知识面宽、研究问题深、思想敏锐活跃,使我深受启发获得许多新知识,不仅产生了一些新想法,对未来能源法学科的发展充满信心!
当前,全国都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能源问题凸显重要和关键。虽然我在2006年出版的《经济法》一书中已经按科学发展观理论进行修改,但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我们要“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现在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已经暴露出“致命”的不足,面对金融海啸许多西方国家表现惊慌失措,我国则充满自信走自己的路,这些都激励着我们在能源法学的研究中要有信心、要创新。特别是针对全球气候变暖,各国都在调整经济结构、狠抓节能减排,提倡利用新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扩大循环经济的规模,倡导发展绿色产业、绿色消费,这种遍及发达国家的“绿色新政”,已经掀起一股新的浪潮,能源问题成为全球的热点。现在国家正在组织制定“国家能源法”,我们研究会的叶会长和吴钟瑚、肖国兴等副会长作为“国家能源法专家”在参加这项工作,我们从事能源法教学和研究的中青年学者,应该关注这项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对我国能源基本法律制度的研究。我认为:在新时期必须对下面几个重要问题提出学者的意见。第一,按党的十七大文件中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时提出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这些精神,我们国家未来的能源管理机关必须坚持执行权与监管权分离;第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加快能源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建设,实现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在培育和建设我国能源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大政府的推动力,组织和协调行业的协作力,培育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和激励个人的生产力,提高国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国家能源供给安全;第三,推进科技进步方面,在信息化社会对能源领域的管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重视用现代化手段再造管理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第四,应深入分析国际上的“绿色新政”和我国创建的“两型”社会所采取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手段,提炼出新时期的“能源法生态观”的理论。
当前,研究能源政策和法律,可以说是天赐良机,在全球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气候变暖的背景下,能源问题成为“热点”,希望中青年学者抓住机会迎难而上。作为一名老教师,我深知一个学科的建设绝对不是一个人或一个团队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代人或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积极探索、不断积累才能形成一个专门知识的“宝库”。其间,有法律文化的继承、借鉴和发展,也有法律的变迁,更有一代或几代“法律人”的思想碰撞与演绎。对于个人不一定表现出多么辉煌的业绩,却记载着一批批“法律人”用真诚甚至生命书写的法律和法学的历史,所留下的是法律和法学思想博弈的足迹!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在不同时期和阶段,留下了自己在能源法学科建设上的足迹,希望我们在新的能源法研究会的领导下,为实现能源法学科的新跨越做出自己的贡献。
[1]魏瑛 女(1935-1987年)原北京政法学院1959年毕业,病逝前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