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必将成为2009年整个国际社会的最重要的焦点之一,面对年底的哥本哈根谈判、以及越来越严峻的国际社会施加于中国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压力,中国已经无法回避地必须选择走低碳发展的道路,而与之相对应的碳排放限额交易市场制度已被证明是目前最有效的减排制度,也必将是今后中国低碳经济的必选模式。中国要开展碳交易制度,就必须解决法制基础、制度前提、制度管控和制度支持等几个关键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简单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绿色能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交易管控
一、建立碳交易制度的紧迫性
2009年金融危机、绿色能源和气候变化被称为整个世界的三个重要主题,而应对气候变化则成为推动绿色能源的一个契机和触发点,而后者又被奉为应对这场金融危机,并使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新的动力来源。面对年底的哥本哈根,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承担一定程度的强制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已经成为很大的可能。
另一方面,作为非《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其众议院在今年(2009)年6月26日 以219票对212票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提出以2005年为基准,202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须降低17%;至2050年,排放量须降低83%的目标,并将仿效欧盟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这是作为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政策上的转变,美国曾担心承担一定强制碳减排任务后使得国内产业和产品失去国际竞争力,从而拒签《京都议定书》,但是从目前来看,其政策明显产生转变。在全球大环境下逃避减排造成的政治压力会远远超过经济压力,同时为抵消这种经济压力,美国提出了“碳关税”政策:对从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不利的国家的进口的产品征求额外关税。欧盟则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三个20%的目标: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0%,一次能源消耗量减少20%,再生能源比重提高20%,但在2009年提出对于从采取减排措施不利国家进口产品的进口商需要为其进口的产品在欧盟碳交易市场上强制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配额。〔[1]〕尽管中国强烈[2]反对并指责“碳关税”是绿色贸易壁垒,但从另一个角度中国更应该看到,减排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世界主题,而且不主动采取减排行动带来的经济影响可能与远远超过减排的成本。与其过多去争论谁要减得多,谁可以少减,不如提早采取行动,筹划自己的减排政策,在未来全球碳市场占据主动地位。
低碳化也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的人口、资源、环境结构比发达国家要紧张得多,资源禀赋与人口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呼吁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中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目前我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 〔[3]〕作为目前还处在一个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减排资金缺乏和低碳技术不足是制约我国碳减排和能源升级的重要瓶颈,同时传统政府在控制减排规制过程中倾向的命令控制调控手段被事实逐渐证明其成本大大超过预期,而且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4]〕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碳排放的配置,建立碳交易市场制度以获得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生态效果才是中国目前的最优选择。
二、建立碳交易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当我们在试图引进一个新的制度时我们同时需要考虑一个制度移植的适应性问题,以及与原有制度的协调性问题。只有根据不同的区域、经济和文化条件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政策组合,才可以有效克服不同政策工具的局限性,而如果政策之间不配套甚至冲突,就会降低碳交易制度得绩效,达不到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5]〕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发展不是十分成熟,政策法律变化频繁的环境下推行碳交易制度,首先必须以下几个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
(一) 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法律基础
气候变化全球变暖问题的经济学实质是由使用含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因为目前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根据罗纳德·科斯的理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或是相对低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6]〕而碳交易制度核心便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手段,它通过制度设计把一种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资源”。而要达到这种效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市场实行政府干预,即通过政府实施有关的政策或者是行政强制性命令使得某种资源成为稀缺资源比如,如征税。二是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通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某种有形或无形资源的所有权,以使该种资源稀缺化,这种理论就是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对资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7]〕
如果一种资源需要在市场这个能源使资源最优使用媒介中进行交易,要运用产权理论前提是该资源的权利属性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就是要界定定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根据科斯的观点:“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8]〕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不但不排斥合作,反而能够解决“碳排放产权拥挤”的现象,有利于市场主体在做出对自己而言的最优决策时,最终博弈的结果却是是资源的利用趋向最大化,成本趋向最小化。所以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清楚明确的界定 “碳排放权”的法律权属地位,才能使其产权清晰,并在市场上有序交易,不然边际模糊或者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权利,必然遭到社会的滥用,“公地悲剧”也将重演,碳交易市场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基石。
如何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排放权属于权利体系中的那种权利?这就必须先对碳排放权特殊性进行分析。第一、碳排放权既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生态属性,使其无法融入到传统物权当中,因为传统物权一般只承载经济性价值,而并未把生态属性包含其中。〔[9]〕第二、碳排放权客体存在不可支配和控制性,因为碳排放权的客体不是含碳气体本身,而是排放这些气体所有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缺乏界定的工具,无法界定又会使权利边界不清,最终是权利的设定失去意义。第三、碳排放权主体存在选择性。如果碳排放权是大气空间容量的使用权,那么每个个体或者单位都或多或少地都在排放含碳气候,都在使用这些大气空间,而碳交易市场不可能涵盖所有排放主体。
因此,针对碳排放权的以上特殊性,应从以下的角度来界定碳排放权。第一,碳排放权是一种大气的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候而使用的权利;第二,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但是需要政府公权力的界定和保护。每个个体都具有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而且在大气生态自然承受的范围内,也是说在不产生全球变暖温室效应的情况下,这种权利使用就像人呼吸空气一样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是对自身拥有的排放权的正当使用,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三,当一个个体排放的含碳气候的量,或者说对大气容量的使用超过其本身个体所具有的权利边界时,他就侵占了他人的权利,而这种侵权的表现结果是,大气碳含量超过自身承载能力,产生温室效应,影响到所有正当具有排放权的所有权利人。对于这类超排主体就必须使其为多使用的碳排放权支付一定的代价。就是说此时,碳排放权产生稀缺性,也就具有了财产性质。第四,由于大气容量使用权存在计量困难的问题,建立碳交易市场制度,强制超过正常程度使用大气容量的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市场,让其为超额使用的碳排放权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并从排放源控制的角度来界定权利的使用量,以市场交易的方式体现出具体的财产价值。
因此在中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从中明确界定“碳排放权”为:“法律实体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在大气承载能力范围内,向大气排放一定碳当量的气候的权利。如果个体排放的气体超出本身权利边界,必须进入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的权利份额。”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界定其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才能使碳交易市场制度有其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 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交易前提
有效的制度是保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能够进行的关键。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拟制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具有极度稀缺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是法律创设出来的权利,权利的初始分配就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的效率甚至是成败。确权是市场的基础,确权之后必须使得权利一定程度的分散,因为权利对于不同市场主体的价值是存在差异的,而这种权利差异性使得交易成为了可能。所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成为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形下,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需要解决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问题。
(1)初始分配的公平性:
碳交易市场必然有一个总量市场,那么在建立这个总量市场之后,如何在企业之间分配这些碳排放权?通过什么标准和依据公平地分配这些权利,则是一个急需待解决的问题。美国法学教授Michael Vandenbergh指出:在气候变化政策中人民或过多地关注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或者是经济性,但如果找到一个系统的分配模式,更好地提高人类福祉,才是要考虑的问题。〔[10]〕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阶段、水平、产业结构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以地区或是省市为单位进行划分,势必会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重工业刚刚起步和发展的省市造成巨大压力,也会造成类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减排额承担上的不公平问题。如果是按照行业的性质,以企业为主体划分,如何确定哪些行业需要承担减排任务,对于中小企业的承担如何规定可不影响到其正常的发展,这也涉及到公平性问题。如果采取无偿分配的原则,那么对于新进入企业而言,就存在进入壁垒,其必须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来应对当年正常生产而产生的排放额。
(2)初始分配的效率性:
初始分配分配总量的控制需要有一定的定量控制,只有分配后碳排放权得交易价格高于平均企业的减排投入的成本,那么交易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起到促使企业为减少成本在加大减排投入,并最终实现社会排放总量的削减。欧盟在2005年开始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时,由于初始分配总量过大,使得市场上剩余的碳排放权过剩,碳排放权在极端时价格甚至接近于零。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是没有减排动力的,交易市场也就失去了其价值。
如何解决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将是中国碳交易市场制度起步成败的关键。根据欧盟以及其他一些先行开展碳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拍卖)两种。无偿分配方法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者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者在历史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来确定分配给每一个企业或者其他个体的碳排放权数量。这种方法在国际社会被称之为“祖父分配法”。有偿分配的方法是,企业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一般为拍卖)相应的排放权,企业拥有的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其购买量〔[11]〕。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有偿购买的方法更能体现减排的作用,体现企业之间的公平性,同时拍卖所得也可以形成碳基金用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广和激励,但是拍卖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且容易形成市场垄断,操控碳排放权价格,在刚开始推行该项制度时会受到来自企业的很大阻力。无偿分配模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性质,分配的成本较大,而且由于是主观机关统一分配容易造成“寻租”现象造成市场的紊乱;但同时无偿分配能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交易制度,来自企业阻力业相对较小。所以包括欧盟在内的世界上很多现行的区域碳交易制度都是以无偿分配为其主要原则。但是随着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以及考虑到对于市场新进入者的公平问题,有偿购买原则已经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呼声,也将是未来碳交易制度碳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美国自愿碳交易制度则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美国环保部会确定从2012-2050年间每一年的碳排放权总量,并且会把其中的一部分无偿分配给企业,另一部分将实施拍卖,并规定到2012年,拍卖比例将达到21.5%,直到2031-2050年间拍卖比例稳定在69.5%。〔[12]〕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在探索建立碳交易制度中设计碳排放权分配模式时,建议综合以上两种方式,吸取欧盟和美国的经验,采取渐进式的推进模式。首先,考虑到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排放只是的探索阶段,企业的、减排意识、减排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模式和承受能力都停留在相对较低的阶段,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排放的方式,必然碰到能以想象的阻力,而且会对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在生产成本上造成巨大压力,甚至会推挤有生命力的企业的市场空间,因此在碳交易制度推行初期,建议采用主管机关通过核算区域总量和各交易参与企业的历史和目前的碳排放状况无偿分配相应的碳排放权。但考虑到无偿分配模式在公平性、减排激励、分配成本上的先天劣势,同时采取无偿分配模式会使企业有“现在减排多,以后分配到的碳排放权就少”的顾虑,中国在分配模式上必然需要向有偿拍卖的方式转变。对此,建议采取渐进式,分行业的转变办法,在采取无偿模式初步建立起市场后,选择特定的碳排放量大的行业,比如:钢铁,电力,冶金等,优先逐年降低无偿分配比例,增加有偿购买的比例,并把拍卖所得建立碳基金,用于把有偿排放模式以基金一定比例补贴的模式推广到其他产业,最后形成以拍卖为主要分配模式的市场化、公平、高效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同时,碳交易制度也存在的一定的成本,包括碳排放监测、市场信息公开,谈判、交易成本等,因此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才能相对降低其成本,体现出碳交易的绩效价值。因此在碳排放权分配时应该通过模型核算,划定进入碳交易市场主体的碳排放规模标准。对于排放量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标准,能效标识,节能采购等相关制度替代碳交易制度,起到减排的效果。
(三) 碳交易市场的监管、监测问题——制度管控
任何一个新兴市场的出现,必然伴随着相应的制度设计漏洞,制度或者市场本身缺陷必须通过监管和配置制度辅助的方式来弥补原有制度本来的固有缺陷。美国杨百翰大学公共政策教授Gary C. Bryner在2004年就指出开展有效碳交易市场的关键:1. 能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2. 有效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3.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13]〕
可见碳交易制度最大的成本和缺陷就是碳排放额核定和管控。市场的价格取决于市场的供求,而供应则是有市场商品的数量决定的。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同样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但是同时碳排放权其拟制,无形的特点使得核定其数量成为制度难题。一般可交易碳排放权的形成是企业所分配到后者购买的碳排放权减去企业本身排放二氧化碳所有消耗的排放权所得。监测和报告企业的实际排放额成为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
中国目前除了碳监测技术不足需要花大投入提高之外,需要建立适当的配套支持制度提高监测公开的效率。世界上实施碳交易制度的国家都不约而同为碳减排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作为整个碳交易制度监管运行的核心。欧盟1999年开始依据国家和不同领域的碳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开展碳排放实施监测。美国1994年开始“温室气体自愿报告计划”,目前大约有200多个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与年度报告,2008年起美国环保局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的温室气候登记报告制度。〔[14]〕如果今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众议院通过后能过在参议院通过,那么可以预测在实施法案中提及的强制性碳配额交易制度实施前,美国必然会建立碳排放监测、登记、公开制度。英国除了对所有碳排放贸易参与者按照相关条例检测和报告企业每年的排放状况外,还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核实。
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应积极、主动地推动碳排放信息公开。应按先自愿逐渐到法律强制化的过程逐步建立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15]〕市场的公平和高效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信息的充分公开性和以获取程度,只有在获得了足够并且是准确的市场信息,市场参与者也能据此作出风险和收益的评价,才能做出市场决策。为此在碳交易市场的减排监督机制和政策制定与绩效评估中,碳排放的检测和公开市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中国应该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引入碳排放信息公开一栏,并且政府应该主导的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库,通过第三方检测,企业申报,主管机关审核输入数据库,并公开,同时配合不定时地抽检和惩罚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通过碳排放体系的建设,企业能够系统分析碳排放情况以及能源使用效率,并能更清晰直观地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低碳经济,并改善能源结构;另一方面也为碳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信息和媒介,使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更清楚地认识到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碳排放状况和减排能力,完善其投资决策。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建立一个严密的,并且灵活,对应能力强的监管体制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离不开一个政府机关联合体的参与和监管。〔[16]〕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是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证监会、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四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订。证监会从宏观层面协同环保部门对市场交易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监督和完善,并对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行业协会则是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各地成立碳交易协会,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的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的工作,指导企业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的模式。交易所,这是等碳交易市场成熟后建立起来的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起到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只有四方协调合作,同时各司其职,才能逐步建立起稳固的配套制度,解决碳排放监测管控的难题。
(四) 碳交易配套金融工具——制度支持
交易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是表征产品真实价值的主要方式,真实的价格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17]〕由于碳交易存在很大的政策和商业风险,其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的碳价格的剧烈变动事实证明,没有一定的金融配套措施形成稳定的定价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市场价格风险将会严重阻碍碳交易市场制度发展,对于市场价格的判断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进而会影响到市场的竞争性,这样也就使碳交易市场制度对于减排的作用大大折扣。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配套工具,特别是金融工具的支持。从厂商的角度出发,厂商抗拒公开拍卖或者标价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除了对有偿分配的抗拒心理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碳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再对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无法通过市场等金融工具正常定位的情况下,为以备将来自己需要,企业会倾向于囤积剩余的或者是创造的排放权。而形成价格机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引入期货机制。因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并非一蹴而成,交易者数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现货交易大多都是分散的,其价格也是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企业管理者所能收集到的信息十分零散,而且有时也不能反映市场真正的供需状况。更重要的是现货交易只能反应交易在某一点上的价格,而不能反应整个价格的走势,这必将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期货市场的建立,可以代表供求双方的力量,有助于价格的形成;并且在期货交易中大部分市场参与者都熟悉商品的行情,有相对完整的信息渠道和分析、预测方法,这样形成的期货价格能实际上反映市场预测,因而能比较接近地供求变动趋势。期货交易透明度高、竞争多元化、公开化,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18]〕
同时除了采用期货市场机制起到稳定碳排放权价格的作用,为使得碳交易市场灵活花样化,应把碳排放权作为一般的财产权利推行相应的金融创新制度,这样可使碳排放权融入到经济的多个领域,最终使其起到的减排作用也相应扩大。
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权作用一种财产权利,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形式。那么如果企业可以把所具有的或者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期货获得的未来将有的碳排放权质押给银行,以申请相应的贷款。〔[19]〕这样企业就可以不需要抵押厂房或设备等固定资产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本,并一样达到获得资本增加研发投入,购买减排设备以获得更多的碳减排额,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使得企业更具活力。
碳交易保险,有风险的地方必有保险的存在之必要。美国瓦尔多思塔州立大学的Christina Ross在2007年提出了由气候变化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问题,经系统阐述了法律责任、风险控制、经营策略等系统问题。〔[20]〕从她的设想中我们可以引申到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交易制度的可保性问题,其相对前者来讲更拒操作性。由于碳期货交易是对未来的产品的交易,所以不管预测再准,防范市场操纵或价格波动的措施再严密。市场经济供需变化,国际政策的谈判结果的改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碳期货的价格波动。因此保险公司推出碳交易保险产品就会成为市场的需要,分散整个碳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碳主题基金,随着碳期货市场的成熟,监管的完善,碳保险制度的建立,碳市场的风险会相对减小,这时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碳期货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例如建立类似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类基金的碳基金,把普通民众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通过专业基金经理在碳期货市场上的操作,让民众分享碳市场带来的机会和财富。这样会有两个效果,一是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也会促使其更加规范;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的参与,也会使减排意识融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形成一种社会的合力,这比政府单方面创导的影响力大得多。
目前中国金融创新领域存在不足,这时基于我们目前金融市场整体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考虑,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必定会繁荣起来。而在碳交易市场里引入这些金融创新将会大大活跃市场交易,相应地也能降低风险。因此建议制定《碳减排权交易法》并引入期货机制,完善其运作和监管的规定。在各地的气候交易所成熟后,选择相对完备的交易所开展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期货交易。同时,随着碳期货市场的建立和逐渐成熟,就可以引入和开发丰富金融工具,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权融资租赁,碳排放权保理,碳排放权保险,碳主题基金等等金融制度,使得碳交易市场成为一个多样化、丰富的放大市场,最大程度发挥其市场的作用,节能减排
三、总结
面对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领域给与中国的巨大压力,甚至法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以限制在气候变化领域采取措施不力国家的产品。面对如此形式,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是不可回避的选择,而也只有事先真正解决建立碳交易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使整个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更加有效和安全。
不同的政策工具根据其理论机理、作用机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优点和不足,国际政策的发展趋势已经从单一政策向政策组合方向发展。当面对国际国内对于减排的巨大压力,我国承担强制减排额度已经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而采取或者事先试点碳交易制度是解决减排问题最有力的制度。在中国目前这块市场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的土壤中要建立碳交易制度应该是一组政策制度的组合,在其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不同政策工具的协调和配套,发挥协同效应。对此从法律层面确认“碳排放权”的绝对权利属性,奠定碳交易制度客体的法律基础;明确碳交易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机理,确定碳交易拟制市场的交易前提;建立碳排放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监督、监管基础,实现制度管控;完善碳金融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持,提升碳交易市场的活力和前景。只有在事前能解决以上问题,碳交易市场真正建立运作后,才能有效、可靠、持续地发挥其市场作用,真正帮助中国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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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Tseming Yang: The Problem of Maintaining Emission “Cap” in Carbon Trading Programs without Federal Government Involvement: A Brief Examination of the 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and the Northeast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Fordham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6, 17 Fordham Envtl. Law Rev.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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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hristina Ross, Evan Mills, Seam B. Hecht: Insurance Risk-Management Strategie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007, 26 Stan. Envtl. L.J.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