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梅 :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建立促进 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法律思考(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8 12:00:00

摘 要《京都议定书》是各成员国为应对全球变暖达成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环境协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谈判的第三阶段将面临减排的压力,温室气体减排主要取决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情况。培育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探索促进企业承担节能减排环境责任相应法律机制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企业环境责任;软法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的气温都在创造历史新高,这是全球变暖最直接的表现。英国一位学者曾预言,假如全球继续按照现有的速度排放温室气体,30年后格陵兰冰川将会全部融化,海平面将会上升6.7米,上海、伦敦、纽约这些国际大都市都会被淹没,人类的灾难将不可避免。此外,很多自然灾害也都间接由全球变暖而生。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险,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平衡,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49个参加国家和地区代表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成文法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2005 年2 月16 日正式生效。

 

一 、《京都议定书》新机制对企业发展的考量

(一)《京都议定书》中的机制创新及应用

《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大气中因二氧化碳含量升高而造成的气候变暖的国际环境法案。《京都议定书》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2008-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的全世界总体排放要减少5.2%。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任务,但第三个谈判期到来时,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

《京都议定书》依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相互关系,创设了联合履行机制、国际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域外减排机制。前两种机制是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转让部分“允许的排放量”或“排放配额单位”。 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原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展植树造林等活动或转让先进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排放任务。

国际排放贸易中的碳排放贸易是将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允许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买卖,具体指如果一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抵消后者的减排义务。碳贸易的意义在于向人类生存的环境补充氧气,以弥补全球工业和其他产业从大气中消耗氧气、产生温室气体的过程。日本的碳汇购买实体以企业为主, 在2003至2004年度,项目碳市场中日本企业是最大的买家, 占总交易量的41%,这表明日本企业在减缓碳排放方面的危机意识、环境责任意识很强。在欧洲,涉及能源、金属、矿业和造纸等行业的12000多家工厂碳排放量由国家监控,现在欧盟各国政府都在国内针对公司规定了许可的二氧化碳排量。各个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努力将排量控制在政府许可范围内,通过技术更新将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许可的份额出售给其他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超出排量范围时,购买额外的排放份额。《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是允许附件I国家的企业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共赢的合作机制。印度、巴西、智利等国家是在清洁发展机制交易中比较成功的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仅获得经济效益,而且能够使本国企业获得丰富的减排技术和经验。

(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998年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之前减排指标为零,但我国政府和企业一直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舆论压力。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初,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中国计划新建的562座电厂占世界总数的近一半,新建电站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将是《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目标量的5倍,中国将彻底埋葬《京都议定书》。我国正在投资建设的电力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感到的舆论压力可见一斑。

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我国间接经济损失占整个GDP的3%。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占整个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5%。国际能源机构估测,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未来的挑战极为严峻。在《京都议定书》第三个谈判期到来时,在我国业已形成的大规模的投资项目将很难转移出去,届时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都将带来很大的冲击。此外,我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国家确定的近期目标是到2010年力争实现一年节约9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2.16亿吨,二氧化硫220万吨。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总体上与减排目标差距很大,要实现“两低一高”任重道远。

对于危及人类生存环境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的方式有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排放、大力开发低碳或无碳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浓度。这牵涉能源工业、 制造业和建筑、运输、石油天燃气、矿产品、化工业、金属生产等行业的众多企业。提高企业排污的环境标准,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才能使企业将节能减排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治理污染、生产成本核算中落到实处。我国正逐步执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环境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开展循环经济,要求工业企业实施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在企业间建立资源共生链条。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配套政策,要求所有的公司寻求银行贷款之前先要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可见相关企业采用新技术、达到国家减排标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承担环境责任是企业今后发展的关键。

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于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能否抓住这一机遇取决于企业是否有承担环境责任的超前意识,同时相关企业应关注并积极参与我国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清洁发展机制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等潜在领域。2005年1月,中国首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批准,已批准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和北京安定垃圾填埋气项目由荷兰政府出资,以10年270万欧元总价格购买内蒙古的54万吨二氧化碳,此外,荷兰政府还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培训。2007年,我国已开展了279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全部实施,相当于全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50%。虽然目前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政府为主导,但是真正的载体仍是企业,积极参与项目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选择。

 

二、应对全球变暖的环境危机,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法律对策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实施,在国际层面的责任主体自然是国家和政府,各国政府兑现其减排承诺,落实到本国的微观主体则是企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与社会共生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企业切实承担环境责任,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是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内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辅之政府环境治理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理论研究新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要求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除追求自身利益外,包括关注消费者、员工、政府、社区及社会公益等多方利益的诉求。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时期企业的责任也不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观达成共识的今天,环境责任无疑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对环境公共利益承担一定责任。

在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中,主要通过政府制定排污标准进行控制,近年来也采用了市场机制以税收和收费等手段把外部成本纳入到排污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中, 从而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不尽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大多企业视“经济效益”是唯一的追求目标,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的监控, 政府要实现有效监管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环境治理政策在决策和实施时存在滞后性及寻租活动, 其治理实效性较低。

目前,国际上的绿色公司多以保护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标,环境责任的承担也是企业扩大国际知名度、寻找商业机会的一个机遇。有远见的企业应当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作先行者,把预防污染、降低污染指标、树立绿色环保形象贯穿于企业生产、运输销售、回收等各环节中。2007年末我国相关权威机构结合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公民和可持续发展等研究项目,并根据我国政策、法制和市场环境、我国企业的发展模式和阶段,研发具有本地市场特点和国际规范的指标体系。项目发布了首个“中国年度绿色公司”排行榜和首个“中国绿色公司年度指数”。企业应对股东、高管权力机构、员工等多方进行环境责任的宣传,增强其环境意识。社会环境责任的承担短期来看和企业经济效益往往相矛盾,长远来看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达成双赢。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环境责任的承担也是企业管理理念的提升标志和绿色名片。

(二)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履行环境责任的软法机制

   1.由传统的强制管制到激励手段为主的法律机制转型

企业投入多大成本来履行自己的社会环境责任取决于企业管理者需要定夺的价值取向。企业如何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正处于探讨中,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企业环境责任是一个道德责任应由社会承担,如果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法律化,那么只会损害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无助于企业的发展。软法机制是一种灵活可以借鉴采用的新的治理手段。软法,按西方学者的解释是指行为规则的一种,原则上没有“法拘束力”,不靠强迫制裁来实施,但它可以影响组织、机构、企业、个人的行为。软法的表现形式例如建议、决议、行动纲领、指南、通知、公告、宣言和倡议书等。软法的实施机制是多样化的,可以由企业或非政府组织主动认证或承诺,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公司的国际劳工标准SA8000等;也可以取决于企业或政府的自愿遵循和参与,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守则。在环境危机、资源能源紧缺问题上,传统的政府管制和市场经济手段都有一定局限性,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探索通过软法机制内化为公司自身的承诺和自发的参与,这是一种新的路径,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鼓励发布企业环境责任报告、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增强民间环保组织监督和舆论力量等方式来实现。

  2.鼓励公司环境责任报告的发布

发布公司责任报告是国际上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重要举措。在1999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全球协议"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协议"计划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等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在环境责任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积极参加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全球协议”作为无法律强制效力的软法已经开始发挥其独有的作用。自2000年以来,已经有2500多家世界著名大企业承诺加入并推进联合国秘书长提倡的“全球协议”。这些世界领先的公司在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的同时纷纷发布关于公司责任的报告。通过企业责任报告向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昭示企业的社会价值理念,促进企业环境减排的目标,对企业行为进行自律。通过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促成履行环境义务,这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在公司中可以引进环保监察人及利用股东提案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督促公司落实环境责任。

3.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开展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政府了解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现状,建立企业与公众的互信关系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较少,即使个别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有体现也大多局限于定性描述,亟待细化规范。我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尚不包括环境事件等信息,这使投资者无法了解企业环境责任承担情况。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应增加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细节披露,进而可以使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的承担情况作出评判进而决定其投资行为。这样无形中可以促进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对于非上市的普通企业,应将我国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辅以公众监督等机制,鼓励企业披露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行动和实际效果,披露对全球气候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随着民间环保组织特别是消费者对其产品所产生环境影响的极大关注,其舆论压力对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督促也有加强趋势,国际金融市场正悄然兴起一股“绿色投资”,股东们在投资时,开始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和绿色形象,承担了环境责任的企业将会得到消费者的充分信赖。环保NGO组织和和公众监督,通过与企业的对话和协商,以互助互动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

 

三、小结

在环境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 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时代已经过去,《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机制日益被世界各国接受,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也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所关注,这昭示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时代的到来。激励企业承担环境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既包括传统立法例如制定严格的排污标准的数字法规,又需要适当结合软法机制治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环境负效应。推动我国企业界在其经营行为中切实履行环境责任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切实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树立对全球环境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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