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8 12:00:00
摘 要: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包括广大能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在建国后有所发展,但发展进程较慢,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同时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和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认识不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方面的研究相对匮乏,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发展。作者完成这一课题研究,通过介绍我国目前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作者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和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些见解,以及解决矛盾冲突的办法,从而促进(能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立法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关键词:能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制度;立法完善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界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非常小,甚至有很多人把律师和法律顾问混为一体或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据了解,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有10万多人,经过近几年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3万多人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和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内涵
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执业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总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其特征:1、规范对象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2、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3、是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初创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的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立法律室的文件,并对法律室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创立阶段(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武汉钢铁公司等一批企业,率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这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开始。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2.发展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发布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等。
3.规范发展阶段(9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人事部第11个专业技术执业资格。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全国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达10万多人,通过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4.深入发展阶段(本世纪初至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2004年5月11日,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质,是其最重要的职业特征,以此区别于社会上和企业中其他人员。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专职、专业人员。这是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本质区别。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1.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管理经济合同及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代理企业进行诉讼、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领导人使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3.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纠纷,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2.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本企业的权益,这是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3.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4.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5.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理论争议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主要区别是: 1.从身份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在企业工作、受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受《律师法》约束,在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无论担任多少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身份并未改变。2.从工作性质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3.从知识层面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同时要掌握企业管理知识;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4.从工作原则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近年来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社会律师资源已经非常丰富,可以取代企业法律顾问,”引起很大争议。从以上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二)公司律师的发展和争议
2002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工作。2003年1月,北京市司法局推出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批准在联想集团、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50多家大企业参加了试点,涉及钢铁,石油化工、电子、资讯产业、汽车制造和金融等重要行业近700位公司律师获得了执业证书。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二者之间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区别,初始传说公司律师取代企业法律顾问的说法,显而易见是不科学的。
(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从1997年开始每二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包括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从2002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2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以2年为一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目前,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争议,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制度自开始实行,虽然经过一些改革,如调整了考试报名条件、免试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年度及成绩有效期限等,但就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无法起到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考题难度低于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该是复合性法律人才,其本身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绝非在社会律师之下,准入考试难度应当相当甚至高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观点则认为“司法考试将来取代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成为一种趋势”,对当前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提出了挑战。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制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保证企业依法决策。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虽然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意义重大,但试点工作的推进并没有人们希望的那样快。第一大难题就是体制性障碍。按照制度设计,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是与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级别相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企业的领导班子又多了一个“位子”。由于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家重点企业展开,这个“位子”的分量可想而知。“位子”的级别和待遇怎么解决?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好解决。
三、完善(能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知
目前企业的实际运转中,重大经营决策是在企业高层会议上做出的,而企业法律顾问绝大多数只是企业的一般员工,很少有机会参加高层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有的企业还没有认识到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需要时聘请一个律师即可;有的能源企业未设法律事务部门;有的不单独设置,而挂靠另一部门联合办公,职能混淆;有的虽然设置,但实际上未真正履行相应职权。如国家电网系统,省级以下公司多数未建立独立的法律机构,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真正发挥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强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大中型企业广泛推行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尤其是能源企业中的部分央企及其下属公司,已经逐步认识到法律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并开始逐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条件成熟的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为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打下了基础。但纵观全国企业中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太小,并且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覆盖面太狭窄。而且只有少数省市和行业实行的比较好,如上海市大中型企业中大部分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国家电网系统普遍设立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不均衡,导致还有大部分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强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大中型企业广泛推行,甚至覆盖部分中小企业。
(三)借鉴外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我国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法制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四)协调(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齐头并进
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一定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但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广大能源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建立法律顾问技术等级制度
1997年,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规定,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但这一职称称谓着实和法律顾问工作不太相干,时属牵强。2004年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这有利于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享受中级职称待遇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调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可惜的是这一具体实施办法4年后才出台,2008年4月29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订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实施细则》),随后,部分央企、省市如国家电网公司、河南省、江苏省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实施细则》,法律顾问技术等级制度掀开新的历史篇章。但目前,由于《管理实施细则》过于原则,尤其是在技术等级划分上可操作性较差,还需进一步完善。
(六)成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由于种种原因,尽管在原经贸委时期已经提出,但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成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乃是当务之急。有的行业捷足先登成立了行业性的法律顾问协会,如“2003年年底成立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就是行业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七)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立法
目前针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和制度中,在法律效力上还不能够同律师法相提并论。从目前企业的实际运转中,企业的高层经营者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很少有机会参加高层会议、发表法律意见;个别企业甚至还存在着“有无法律顾问都一样”的落后观念。另外,多部门共同管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延缓效率,并且很容易引起各部门之间产生纠纷,导致权力的冲突和真空地带。“《企业法律顾问条例》是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所有人员期盼多年、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的一项行政法规。”虽然多年前已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出台。因此,要尽快总结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条例》,推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稳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