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元:关于完善能源法体系的几点看法(2011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02 12:00:00

摘要文章在总结和概括我国能源立法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完善我国能源法体系几点意见,即:在法律渊源上,在制定能源基本法和有关重要能源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对有关能源法及其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立废工作,还要完善相关的能源程序法;文章在法律实体内容和指导思想上也提出了五点意见。

关键词能源法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实体内容;完善

 

石油化学工业作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内容,既是重要的战略性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五个节能指令》开始,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先后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以及相当数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讲,我国能源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然而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无论从法律渊源(即能源法的表现形式)上,还是在能源法的实体内容和指导思想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从能源法律体系的渊源上,我考虑应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应加紧制定和出台能源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能源法体系的基本法。

2.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有没有漏项?即,在能源法律体系中,有没有应该制定、必须制定而尚未制定的重要的能源法律制度?如:“石油法”、“核能法”等。

3.在现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没有不够完备、需要补充、需要修订的能源法律制度?如:“煤炭法”、“电力法”等。

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有的能源法律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和中期制定的,这些法律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加以废止,并制定新的能源法律制度,加以取代。

5.关于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等方面的行政程序,例如能源项目的申请、审核、批准等立项程序,能源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并转的条件和程序,能源开发、利用、节约过程中的监督程序,跟与此相关的罚则均需进一步完善。

6.在上述工作进行或完成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并安排好与能源基本法和能源重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性的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立、废工作。

只有上述各项任务的基本完成,才能标志着我国能源法体系臻于完善。

二、从完善能源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指导思想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大的宏观背景下,来考虑和安排能源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十二五”期间,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我们要改变“四重四轻”的长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即以彻底改变重国际市场,轻国内需求;重低成本优势,轻自主创新能力;重物质投入,轻资源环境;重财富增长,轻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发展方式。我们必须以此为能源法制定、修改、废止的重要指导思想。

2.能源法的完善,必须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很好的相互衔接、协调、配套。产业政策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很强计划性的政府行为,它把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国家意志从更高层次注入到市场机制中去,以便更有效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发、利用和管理是整个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能源法时必须把国家的能源政策很好的加以体现,同时要安排好能源法与国家其他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与协调,这样才能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市场机制的度,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以此来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和能源结构及整个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3.能源法的完善必须增强灾难意识。“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要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遇见的风险挑战。”当今,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也是如此,面临着四大不可避免的灾难。它们是: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发不可避免;金融危机,进而导致全面的实体经济危机频发不可避免;群体事件,社会动乱频发不可避免;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内战和国际战争频发不可避免。本世纪内,人类均要面临着上述四大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挑战。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国人必须增强灾难意识,我们在制定能源政策,完善能源立法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灾难给我们带来的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诸多问题。在制定、修改、废止能源法时,必须把能源安全放在重要地位,作为立法、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能源法律制度中妥善地安排好能源的战略储备,能源的平时开发和利用,以及在紧急状态时,有充足的能源加以必要的保障。同时,也要在这种大背景下,从立法角度在能源法律制度中安排好能源自身的产业结构以及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

4.能源法的完善,必须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基础,由所有的能源法律规范构成,分门别类,而又是有机联系的能源法律体系的统一体。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以国家的宪法为基础,与相关的法律制度相衔接、协调。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做好能源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是个大的系统工程,这是一项非常细致和重要的工作。

5.完善能源立法,要处理好开源与节流的关系,要把节能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在各项能源法律制度中予以体现。我国能耗之高,这是世人皆知的事实,在这里本文不加赘述。仅从克服奢靡和浮夸之风角度谈一下节能在立法上的问题。众所周知,建设节约型社会既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的任务。然而,奢靡浮夸之风为何如此强劲?仅就基本建设中摩天大楼一项即可观其能源浪费的严重程度。目前,我国的摩天大楼已经是美国的四倍,在建的摩天大楼还有二百余座,未来三年,每五天就有一座摩天大楼封顶(见2011年东方早报)。许多二三线中小城市也不顾自身条件,为了显示自身的“繁荣”和“政绩”,也搞摩天大楼。这些大楼都是用高能耗的原材料堆砌而成,与此配套的物流也是以大量耗能的运输工具为依托的。目前,我国已成为奢侈品消耗世界第一的国家,仅就豪华汽车一项的奢侈程度即可见一般,2010年梅赛德斯奔驰全球的销售量净增12%,而在中国则上升了112%。这几年汽车工业得到了大发展,据说新增原油的需求百分之九十是来至汽车行业。对这类现象,我们不能让节能二字停留在口号上。决策者、立法者、执政者更应遵从我党的宗旨,从体制上、能源法上加以规范,不能任其泛滥。

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法学界、经济学界等国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使我国的能源立法日臻完善,把能源立法工作,把能源执法工作在“十二五”期间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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