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2 12:00:00
摘要:能源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为国家提供有形的能源财富的过程中,也在能源开发进程中产生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多形态无形资产。能源开发企业应针对不同形态的无形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能源开发;无形资产;知识产权
大型的能源开发项目,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被开发地方的一件大事,有时甚至会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一件大事,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在能源开发进程中,既涉及到移民、生态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定义务,也会产生能源及其相关产品等有形的物质财富和因解决能源开发过程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所研发的技术等无形财产。作为开发企业的能源公司十分注重开发的进度、开发的效益等事关有形财产的事宜,但对于在能源开发进程中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却往往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除却高科技公司外,绝大多数的企业必须发展到一定规模和层级,才会去关注和重视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能主导一项大型的能源开发项目的能源企业早就逾越了这一发展阶段,无论从其规模、管理水平,都不存在制约其重视企业自身无形资产的障碍,但目前能源开发企业轻视甚至忽视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是另一层面的资产流失。笔者将以能源开发企业为主体,以能源开发过程为时间维度,探讨能源开发进程中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无形资产日益丰富的动态内涵
实际上,无形资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最早源自法学对财产的研究。1890年,美国法院通过审理明尼苏达铁路公司降低铁路运费一案时,宣布这是一种剥夺财产的行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财产,但它是无形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利。美国法院通过这个判例,赋予了财产以更加充实的含义。即在有形财产之外,还增加了无形财产的内容。从19世纪末开始,无形资产的概念被司法实践所承认,并在其后的一系列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强化。
经济学家则把无形资产纳入生产函数,来解释经济增长现象。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亨利·
兰德·哈德菲尔德于1927年就提出: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商誉、商标、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资产。经济学家杨汝梅先生认为无形资产是特定企业所具有的额外收益能力的表示。[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无形资产界定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2] 《国际评估准则估值指南四——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存在的一种资产,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拥有者带来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发挥长期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可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前者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后者指商誉。
比较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发现:无形资产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变动中。这种变动一方面是源于社会经济活动日益繁复、企业竞争不断激烈,不仅凸显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而且还在不断产生新型的无形资产类型。另一方面,大量过去无法满足无形资产要求的无形资源如今能够被主体固化和控制,也在不断丰富了无形资产的内涵。
(二)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欲成为无形资产,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无形资产表现形态的无形性。无形资产因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得之其名。即其存在形式是无形的,无形资产存在于企业主体中,能产生经济效益,但其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需要通过思维来加以把握。因此,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土地使用权列为无形资产是受到学界质疑的,有学者主张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去除。即使赞成保留的学者也将其成为边缘化的无形资产,以区别于其他典型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性。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主体,具有特定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他主体必须予以尊重,不得侵犯。而该企业可以凭借对无形资产的运用,产生利益。
3.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特殊性。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绝大多数存在市场价格,或有同类资产可为参考。但无形资产,其价值是由研发的个性所决定的。但无形资产的生产与投入的劳动并不形成某种直接的对应关系,其影响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其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
4.无形资产提供收益的不确定性。同类的无形资产,由于企业运用能力的不同,产品替代程度的不同,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不同的。
根据无形资产的来源的不同,国际评估准则将其分为四类:权利类、关系类、组合类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权利类无形资产是由书面或非书面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缔结方具有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如: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关系类无形资产是非合同性,能长期存在对关系方具有价值的关系网络。如:企业稳定而优质的科研团队、与产品上下游企业关系、在行业内地位、销售网络等。组合类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总体减去可确指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部分。如:商誉、顾客光顾率等。知识产权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基于上述分类思想,笔者认为,在能源开发进程中,能源开发企业可能产生如下一些应予以重视和保护的无形资产类型:
资质
能源开发是高度复杂的工程,需要开发企业是具有相应科研、施工团队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集合体,国家对能源开发设定有准入门槛,具体表现为通过审查及行政许可,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不同等级、不同开发范围的企业资质。
能源开发企业资质作为无形资产,表明:
1.能源开发企业资质是多种要素形成的能源行业的准入壁垒。这种资质的获取要求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获得以政府行政权为基础的许可;二是从事能源开发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其人员规模,以反映企业承担能源开发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能源企业的资金规模,强调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四是能源开发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与业绩,这主要是在提升资质时予以考虑。这四项条件说明,能源开发企业资质是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稀缺资源。一是受数量限制,二是受标准限制。
2.能源开发企业资质说明能源企业具有参与能源开发活动,取得特定能源市场份额的能力。能源开发企业资质是从事能源开发的前置条件,为其通过法律行为获得项目,取得市场份额提供了可能性。率先取得资质的能源企业具有先发优势,能主导分割有限的市场需求。
3.能源开发企业资质具有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交易的可能。能源开发企业资质具有严格的专属性,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一特点,决定了资质不能如同专利等无形资产一般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转让,只能自行使用。但这一资质,可以在企业被收购工程中,在收购价格中加以体现,也说明它是有价值的。
4.决定能源开发企业资质质量的因素包括:该资质所属等级、取得资质的难易程度、有效期间、政府对该类资质的管控程度(对申请企业是否有数额控制、外资企业是否有申请资格等)、本行业具有该资质的企业数量等。
(二)人力资源类无形资产
人力资源类无形资产被誉为企业的软实力。包括:
1.训练有素的集合劳动力。能源开发中的具体工作正是由这类训练有素的,具有能源行业平均知识存量和一般能力水平的劳动者集合来完成的。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训练有素的集合劳动力的执行力。
2.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这是指企业管理层人力资源与企业家才能。在西方经济学中,将企业家与资本、土地、劳动并称为四大生产要素。
3.技术研发型人力资本。这类人员的价值表现在其创新能力上。他们一方面不断增加企业技术因素的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也保证企业产出的技术优势和持续性。
人力资源类无形资产,在能源企业中的价值取决于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行业中是否有团队优势以及该无形资产的稳定性。
(三)知识产权
能源开发进程中,会遇到一些技术难题,有些是从未遇见的,面临挑战,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研发人员攻克技术障碍,由此会产生相应的技术成果。能源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型能源开发的协调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管理方案,这一管理系统可以在以后的类似过程中反复加以运用。例如:在完成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的过程中,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就自主研发出一套三峡工程管理系统(TGPMS),并在其他水电项目中加以运用。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束的保护,涉及到能源企业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等。笔者重点论及几类与能源开发企业相关度高的知识产权。
1.能源企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
(1)文字作品。主要有能源开发规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报告、能源勘测报告、地质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报告、工程管理报告、事故报告、施工报告、验收报告、监理报告等。
(2)图形作品。为能源开发而绘制的各类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具体包括:地质测绘图、航拍图、地质剖面图、工程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
(3)模型作品。是为展示、观测、实验为目的,根据物体的结构和原理,依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有能源开发工程全景模型、防洪模型、水流泥沙实验模型等。
(4)计算机软件。指源程序、目标程序等程序和说明文档。以三峡工程为例,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就自主研发三峡工程管理系统(TGPMS) V4.0、研发平台 SmartForms V1.0、三峡工程信息门户系统 V1.0、集团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系统、移民管理信息系统、集团档案管理系统、总公司 KPI 系统、总公司办公系统等计算机软件。
对作品上产生的著作权,应注意区别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该作品是否构成对专利方案不适当的提前发表等。
2.能源企业的专利权。攻克能源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必然会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专利包括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发明的技术含量最高,被誉为专利之王。
3.能源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能源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其他无形资产
除上述几类重要的无形资产外,能源企业还拥有权利类无形资产是由书面或非书面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缔结方具有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如: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关系类无形资产是非合同性,能长期存在对关系方具有价值的关系网络。如:企业稳定而优质的科研团队、与产品上下游企业关系、在行业内地位、销售网络等。
(一)资质的法律保护
资质对能源企业而言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转让,其保护主要体现在提升级别和维护上。不同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与时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就专利而言,在其权利期间内,因技术的更新而使得其表现为价值递减。而资质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能源开发项目经验的累积,人力资源的历练,都会使资质价值递增。能源企业保证能源开发工程的质量的同时还可以扩展领域,做到在维护现有资质的前提下,为获得新的资质创造条件。同时,当自身的资质符合更高级别资质条件时应及时申报以提升级别。
(二)人力资源类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
能源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应约定保密条款,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对技术研发人员还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研发的技术、出版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如有的能源企业专门设有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来审查、申报专利。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就著作权而言,能源开发企业应树立档案意识,不仅要留存能源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报告、文件的纸质文本,还应建立数据库系统,将其录入。对特别重要的有必要采用时间戳技术来证明作品的形成时间,并对不同工作人员授予不同访问数据库的级别。
就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而言,能源开发企业对新技术究竟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应该根据技术特点加以斟酌考虑。专利诠释的是:知识是公开的,权利是垄断的原则,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间的。而商业秘密则是不公开的,但若其被公开,则原权利也无法受到保护。在保密状态保持下,其保护不受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能源开发企业要考虑替代技术或后续技术出现的时间,保密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保密状态等因素,来决定采用何种知识产权形态保护技术。
综上所述,能源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为国家提供有形的能源财富的过程中,也在能源开发进程中产生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多形态无形资产。能源开发企业应针对不同形态的无形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
[1] 张占耕:《无形资产管理》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年10月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