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2 12:00:00
内容提要:能源革命不是低碳革命的全部,却是低碳革命的主角;制度创新不是破坏性创新的全部,却是低碳革命创新的主体;市场制度不是制度创新全部路径,却是低碳革命的必由之路;能源法律革命不是低碳革命制度创新的全部,却是其赖以实现的根本制度。中国能源法要以推动能源革命来进一步推动低碳革命!
关 键 词:能源革命 低碳革命 制度创新 能源法
从气候政治的兴起到低碳经济的萌动,再到能源革命的风生水起,低碳革命已经扑面而来。有关低碳革命的提法不及能源革命广泛,但是二者的必然联系与承上启下的逻辑,以及二者路径依赖中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整合,特别是法律跨域与共时结构的形成却是能够让人体会二者的渊源。本文以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的相互关系为主线,对低碳革命的法律路径进行讨论,以期为推动中国低碳革命法律制度设计提供一种选择。
一、从能源革命向低碳革命演化
低碳革命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通常伴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也同样伴随着经济与政治的演化。从廷德尔冰川理论到阿雷尼乌斯气候建模,从卡伦德效应到基林曲线,地质科学、生命科学与环境科学早就揭示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破坏,特别是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1]然而,这些研究并没有成为政府改变行动决策的根据,更没有引起世界的关注。气候政治以及气候经济分析,特别是二者与技术科学的结合分析,才使低碳革命有了现实基础。在低碳革命的历史进程中能源革命始终相伴相随,不仅构成了低碳革命的基础,更构成了低碳革命的基本内容。能源革命成为解读低碳革命的灵魂。
(一)能源革命拉开低碳革命序幕
如果说上个世纪末叶UN《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IPCC第一次报告唤醒了人类对气候的关怀,则本世纪初《斯特恩报告》与IPCC第四次报告则进一步从理性上揭示了能源消费与气候变化因果关系,正式吹响了人类向低碳社会进军的号角。从低碳经济到低碳政治,有关气候变化“间接途径”、“零散琐碎”、“拼凑而成”的证据争议不绝于耳。[2]然而,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却成为国际社会负责的行动。无论气候变化是科学还是政治?[3]肇始于气候变化对策的低碳革命已经成为席卷全球的潮流。
实际上,上个世纪伴随应对能源危机悄然开始的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革命在不经意间早就拉开了低碳革命的序幕。能源革命包含了低碳革命的主要内容,而且催生了低碳革命。虽然低碳社会是对人类经济、生态与政治全面评价。无论政治家真实态度如何,好在气候政治已经成了政治主流。
较能源革命,以去碳和排碳为内容的低碳革命或许是更为深刻的革命。其一,人类社会发展400年的煤炭史,近200年的石油史,因碳而昌盛,因碳而衰败。碳已经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从一定意义上讲,否定碳意味着否定人类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为此对低碳革命人们的习惯性规则与社会心理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其二,低碳革命不仅需要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内容的清洁能源去碳、能源效率减碳,低碳技术排碳,地球工程抵碳[4]同样需要破坏性制度创新为内容的法律、政治等领域的革命,以建构低碳制度。低碳革命是一个集技术、经济与政治于一身的革命,肯定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波,甚至是震荡。其三,低碳革命是重大社会变迁,种种力量博弈,甚至是殊死抗争决定了低碳革命是个历史过程。从石油为主到多元替代,从化石能源到清洁能源,能源结构转换的背后蕴藏着牺牲远比新社会诞生引发的阵痛更为惨烈。经济代价、社会代价、心理代价会接踵而来,由于“社会变迁代价从来没有平均分摊过”[5],低碳革命的牺牲不一定是血雨腥风,但绝不是能源革命所能承受之重。与所有的社会变迁一样总会有曲折。虽然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如智能电网发展,会缩短这个过程,但在其中绝对会有较多的可歌可泣历史事件发生。因此低碳革命如同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一样成为史上最灿烂的历史时刻。
(二)能源效率铺垫低碳革命现实
当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90%,而清洁能源仅占10%,低碳技术如CCS不成熟时,低碳革命发生与发展只能是假定,甚至是图腾。而能源效率虽不能把人类从化石能源转向清洁能源却带来了从高碳走向低碳的一线生机。ACT2006情景揭示,未来能源效率减排贡献率31—53%,ETP2010情景将下调到38%[6],虽然直接减排的能源强度共同受制于能源效率与能源结构的经济改善,但能源效率在能源强度改善中的作用依然是明显的。能源效率在化石能源结构情景下可以减少其消费,改善能源强度;在清洁能源结构情景下也可以减少其消费,提高资源效率。如果在低碳社会的情景下,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任何一种能源都无法满足能源消费,即都必须实现多元能源结构互补,则能源效率可能是支撑低碳革命与低碳社会最经济、最持久、最根本的路径依赖。同时,清洁能源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商业化与市场化又都以能源效率为驱动。而清洁能源直接构成了低碳革命的物质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效率是低碳革命的现实,更是低碳革命的未来。
能源效率是产权效率,经济效率,全要素生产率,远非能源利用效率、物理效率。能源效率只有走出能源利用效率、物理效率,在更大的范围引起响应,用交易成本来度量能源效率的曲线,才能从更基础的意义上决定低碳革命成功与否。能源效率同样是政治交易成本的曲线。基本国家对产权效率负最终责任的考量,包括环境战略、能源战略等在内的国家战略绩效、政府体制与管理和管制制度绩效,包括环境政策、能源政策等在内的政府政策绩效等都要以能源效率的高低作为绩效指标。能源效率涵盖了产权、企业、产业与政府、国家的基本规则绩效,既具有价值倾向性,又可以进行实际操作,如果低碳革命本身必须有绩效指标来衡量,则能源效率则是其最优计算指标,如同生态经济与生态革命以环境资源价值为其计算指标一样。[7]实际上能源效率较环境资源价值更宽泛且有代表性。因只为如此,以能源效率计算低碳革命实现的程度才有意义。实际上将能源效率直接折算成“低碳效率”也是可行的。
无论将低碳革命的路径定位在适应,还是减排,或是地球工程,能源效率都是其首当其冲的政策与制度选择。正如斯特恩自己所言:“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effective)、高效的(efficient)、公平的(equitable)原则和政策来指导国内行动与全球协定。”[8]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低碳革命正是追逐能源效率的结果。
(三)清洁能源开拓低碳革命未来
从能源替代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身披能源供应安全,气候变化闯关,可持续能源供给与利用希望的阳光雨露,一路走来。虽然ACT2006情景揭示,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减排贡献率5—16%,ETP2010情景上调至17%[9],虽然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着资本、成本与环境制约,甚至是社会接受度制约。
根据水能、风能特别是太阳能迅猛增长的势头看, WWF预期,2050年全球能源需求的45%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IEA则预计75%的电力将依赖可再生能源。如果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如所愿,低碳社会向我们走来到是很容易的!当然,WWF&IEA的预期是需要各国完成低碳革命相关措施的。与其他成长经济产业不同,政府主导、组织与直接垫付成本成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起飞的条件,产业可图的利益来自于政府财政支持,规划指标牵引,而不是来自于产权诱致投资,市场价格牵引。这就使得可再生能源远离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在政府行政框架内寻求利益畸形起飞。经过40年规模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尚处在技术成熟度和商业推广的初期阶段或利基市场(niche markets)。”[10]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并不给力。中国光伏产业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磨难同样表明,政府政策造就的产业的脆弱性。
(四)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共进退
低碳革命的内涵虽有争议。有一点却是共同的:无论是UNEP的“全球绿色新政”GGND[11],奥基夫等人的 “低碳转型路线图”[12],还是克鲁普等人的“一场影响国家兴衰的产业革命”[13],或是一般社团法人能源资源学会的“走向低碳社会”[14]有关低碳革命的讨论都以清洁能源、能源效率与能源低碳排放技术为基础展开。尽管低碳革命内涵更深刻,外延更丰富。仅仅从直接嵌入资源、生态、环境、政治、伦理等要素而言,低碳革命就更为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低碳革命较能源革命范围广,层级高,能够为能源革命顺利展开提供制度环境,同时也能引领导能源革命往更深入方向发展。
必须明确的是,能源革命寓于低碳革命之中。能源革命在低碳革命统领下会更富有理性,也会更有绩效。然而,由于去碳或排碳主要发生在能源领域并与能源革命的外延对称,能源革命的能动性表现较为明显,以至于能源革命是自变量,低碳革命则是应变量。能源革命成功,则低碳革命成功,反之亦然。低碳革命因能源革命启动、前行,后退、终止。
二、从技术创新向制度创新延伸
低碳革命既要无限扩大人与自然的边际,又要合理界定人与人的行为结构。因此在低碳革命从理论变为行动或现实的过程中与之适应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必须的。只是低碳革命需要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都不是维持性创新,而是破坏性创新,是更为彻底的破坏性创新。基于包括资源、资本、技术、劳动、环境等全要素皆可成为制度规范物的原因,低碳革命更需要与之适应的制度创新,低碳制度创新对低碳革命的实现更具有实质意义。虽然创新开始可能表现为技术创新。
(一)RD&D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不单需要应用技术,更需要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科学与技术的结合、特别是高技术与关键技术。同时需要跨学科协作,产学研结合,企业、消费者与政府共同合作,涉及到国民教育,科研体制、投资、财税、产权等多重制度建设。
企业或产业有关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就是国家创新能力,创新且也只有成为国家行动才能成为现实。同时,国家创新系统成为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RD&D质与量的保证。国家创新系统意味着举国体制创新,对于破坏性创新而言,举国体制尤为重要!
(二)破坏性创新成低碳革命依赖
与传统能源成熟的技术与市场相匹配的维持性创新不同,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创新是破坏性创新,不仅表现在RD&D技术必须是突破性创新,还要求创新必须打破旧的市场平衡,创造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产业与市场。
需要明确的是,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不仅担负着扩大人类支配自然边际的职能,同样担负着扩大财富边际,与衡平成本与利益的职能。因此这种破坏性技术创新既有渐进的复杂性,又有突变的艰巨性。
低碳革命本身就是破坏性创新开拓发展的,如果没有破坏性创新就没有低碳革命,则肩负破坏性创新的能源革命成为低碳革命依赖。
(三)技术创新扩大制度创新能力
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是第三次产业革命,破坏性技术创新本身必然会要求破坏性制度创新。因为这种技术创新在过滤全要素资本技术构成的过程中必然会要求全面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制度创新。从而使制度在技术路线与规则选择上更富有理性,在扩大与自然的边际中分享财富惠益。
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实际上都以资本、资源、技术与福利的公平与效率分配作为革命目标的,正是基于这一目标,适应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的制度创新较既往的制度创新更有意义。
(四)制度创新激励技术创新边界
任何RD&D活动都以成正比的回报为前提。较持续性创新,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减排技术的RD&D回报具有更高的风险。技术不确定,商业风险与财政风险并存。制度如果是降低风险,增加预期性与确定性的工具,则为了保护投资者创新积极性更需要制度适时跟进创新。
破坏性制度创新核心在于保证RD&D与其他产权一样投资与回报成正比,甚至更高。无论激励是奖励还是惩罚,通过种种规则表现出的制度激励始终是制度创新直接原因。也因为此制度利益的均衡成为任何制度创新的重要考量。破坏性制度创新因其制度激励绩效明显,就会增加制度创新的难度与风险。但是因此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才会带来更为持久的技术创新。
基于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决定关系,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破坏性制度创新决定破坏性技术创新的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最终成功与否决定于破坏性制度创新的绩效。
三、从政府支持向市场诱致转型
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证明,政府支持是低碳革命肇始的组织者、引领者。低碳革命需要低碳政治,更需要低碳经济。而且只有当低碳政治发展到低碳经济,低碳革命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如果低碳革命以能源效率为绩效指标,则低碳革命的前提是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低碳革命实际是市场经济革命。能源产业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直接构成了低碳革命成功与否的契机。培育再造产业组织能力,竞争性市场在中国是低碳革命的首要任务。
(一)低碳革命的政治与经济维度
无论是经济革命,还是社会革命,低碳革命都因气候政治打上了政治革命的烙印。但是低碳革命要想成为现实就必须成为资本运作、企业或产业与个人实实在在的行动。
如果气候政治是政府责任,发展原则与国家行动,低碳经济则是资本投放与运作。只有当二者契合并融为一体并统一于制度,形成跨域或共时结构时,低碳革命才能取得规范并富有生命力的进展。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财政与产权的博弈都会成为低碳革命的内容,规范博弈法律规则因而成为低碳革命的空间。
(二)政府财政激励创新的有限性
近4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实践表明,旨在持续性、规模性赢利与取得实质性与突破性技术发明并打破现在利益格局的破坏性创新是集资本、资源、技术、劳动、团队合作等于一体的活动。低碳革命主角是企业产业和个人,而非政府。
旨在预算最大化,有选择性倾向,移过性明显,存在“特殊利益群体与政治交换 ”,甚至设租寻租及财力有限的政府及其财政激励可以击活创新,却不能满足与维持创新,更不能让其成为富有生命力的物质活动。如果说,政府财政激励对于维持性创新都可能不能满足,那么,对于破坏性创新政府财政激励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因为破坏性创新本身是以市场均衡到不均衡为特征的,政府激励则是以实现政治目标的,市场均衡与不均衡可能并不是政府激励考量的因素。
(三)市场产权激励创新的无限性
破坏性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熊彼特,1934)“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唯一动力就是获得赢利,市场是获得赢利的媒介质,特别是具有企业获得无限利益的可能,只有市场才能满足破坏性创新的激励。
近40年实践同样表明,破坏性创新需要产业组织的历练与成长,市场结构的完善与市场规模的扩大,产权竞争与博弈。政府是组织者,企业、产业与个人才是践行者。低碳革命只有成为其自觉自愿并显示偏好的机会才是现实的。
产权及其交易是破坏性创新最稳定的激励源。这不仅是因为有效率的产权能保证投资与回报成正比,还因为产权能激励人最大的。没有什么比产权如此广泛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
(四)市场经济是低碳革命之根本
如果能源革命以市场经济为策源地,低碳革命也以市场经济为策源地。同时低碳革命突破了能源、涵盖了资源、生态、政治、社会心理等多重边际。市场经济是低碳革命的基础,低碳革命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演化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形态。
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可再生能源产业成长、能源效率追逐、低碳技术研发与交易都要以市场经济发育与成长为前提。同时也只有市场经济能与破坏性创新匹配。中国低碳革命的推进必须全力推动能源发展转型。“十二五”规划期是转型的五年,能源发展必须抓住低碳革命机会,促成并完成市场化转型。
四、低碳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建构
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经常成为制度经济的中轴。对于低碳革命来说,法律的作用更加明显。从国内的适应到节能减排规则,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则,甚或是到国际性地球工程规则皆是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只是低碳革命需要的法律制度是打通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度规则。特别是当气候政治成为国际共识与国家博弈的焦点之后,低碳革命的法律重点可能会从国内发展的到国际。因为低碳政治是国家间政治,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制度建构趋势可能是从国内法走向国际通行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低碳革命亟待法律革命。
(一)实现低碳革命的法律抉择
从能源革命到低碳革命,围绕能源RD&D、破坏性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经济、技术、政治等理性已经日趋成熟,这就为法律制度理性积聚了理论基础。
理性决定制度选择,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破坏性制度抉择。现行法律是适应传统化石能源结构的制度,因此法律创新就要敢于改变现行法律制度中有碍低碳发展的制度安排。这种改变同样是一种革命,即法律革命。
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法》出台以及正在发生的能源法在内的若干法律创新是法律因应低碳革命必须进行的法律革命。基于政治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政治的考量,法律发生破坏性制度创新是需要政治家决策的。为此,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革命,需要法律人成为“低碳人”,更需要政治家成为“低碳人”。
(二)能源发展转型的制度设计
如果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奇迹”的原因,那么实现能源发展转型,即市场化转型将成为中国低碳革命成功的原因。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转型,为能源效率与产权效率提供根据,是中国低碳革命的必然选择。
多元投资权利主体能力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垄断壁垒的拆除,对央企寡头垄断、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监管,国务院两个“36条”及42个部委有关民营资本进入的法律制度化将成为能源发展转型制度设计的重点。如此不仅可以排除或减少政府因“合规”对民营资本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还可以为控权与减少设租寻租提供法律依据。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实现有赖于23660亿元投资到位。为此,必须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公平竞争与反垄断,这是为适应能源效率革命基础动力的制度设计。公平竞争表现在能源资源产权取得的公平,能源投资的公平。投资产权都应当竞争性取得;能耗权(指标)交易制度,与碳交易或碳金融原理相同的制度设计;ESCO(EMC)等能源服务公司权利主体能力及能源管理合同,需求侧管理法律规范,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现行节能法政府主导制度的完善,如能效监管、预算绩效管理等制度设计等。
(三)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则
从模仿出发,《可再生能源法》为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依据,政府指引、财政激励、政府贷款、政府监管样样都让制度跨入了世界先进。然而,法律绩效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利基市场的现实,让政府无奈。
反思政府毕竟是外部力量,产业启动并不是产业本身,产业组织的铸造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特别是产权竞争权利主体能力的养成才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
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与市场,与《可再生能源法》匹配,与《电力法》衔接,与《能源法》链接。
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发展战略与规划,投融资市场自由度、央企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边界、产业结构与协调、国家创新系统、R&D投入比例等;产业治理结构、竞争与反垄断规则,消费者保护、产业信息平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权界定、交易规则与程序,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匹配等;市场监管组织及其职责、放松与监管的原则或条件、程序与责任等。
(四)低碳技术研发与交易市场
在破坏性创新过程中碳减排技术如CCS的RD&D可能更具有决定意义。ACT2006情景其减排贡献率20—28%,EPT2010情景调整为36%。[15]然而,CCS远未达到商业化与市场化程度。而且CCS非但救不了世界,还有可能成为低碳革命的隐患。正如蒙哥马利所言,“将二氧化碳埋在地下或者深海中,或是以化学方法储存起来,这仅仅是一种暂时措施;地球不可能变成一个无限的垃圾填埋场,因此最终的办法还是全球能源格局的转变。”[16]然而,CCS被国际社会广为看好,也不失为一条实现低碳社会的路径。
法律要设计CCS实施制度,碳捕获、运输、埋存的评估、实施主体权利能力及运行、埋存条件与程序及监管设计。在IGCC和NGCC系统中实施,为CCS成熟后在中国实施创造规则。
法律更要设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规则及监管制度。国内正在试点规则要适时总结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这些规则的建构应当立足于培养国家竞争优势,而不是立足于比较资源优势。有关低碳革命的法律选择必须走向国际化、全球化。
结论:
从发达国家肇始的能源革命已经让我们领略了低碳革命的魅力。低碳革命将引领一系列经济、政治与法律革命。问题是我们要积极应对,低碳革命在效率较高国度内可能是帕累托革命,在低效率国度内可能就是非帕累托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非但不应当拒绝低碳革命,还应当伸开双臂纵情拥抱低碳革命。
从政治革命演化为经济革命,进而演化为文化革命和社会革命,低碳革命已经承载了不堪之重。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革命肯定会有更多的困惑,但是有政治家的支持,法律人应当充满信心!
[1][美]丹尼尔·耶金《能源重塑世界》下,朱玉犇等译校,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年出版。
[2][英]伯勒斯:《气候变化—多学科方法》,李宁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出版,159—206页。
[3][美]安德鲁·德斯勒等:《气候变化:科学还是政治》,李淑环琴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46页。
[4]德斯勒认为,地球工程是除了适应和减排之外第三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涉及积极操纵气候系统,抵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地球工程计划也有可能引起严重的法律、外交和政治问题。”见[美]安德鲁·德斯勒等:《气候变化:科学还是政治》,李淑环琴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06页—107页,145页—146页。
[5][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王晓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48页。
[6]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1页;IEA:《能源技术展望2010—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5页。
[7]UN2003年通过的《环境资源价值手册》成为推荐给各国的生态经济与生态革命的基本指标。
[8][英]尼古拉斯·斯特恩:《地球安全愿景—治理气候变化,创造繁荣进步新时代》,武锡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23页。
[9]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1页;IEA:《能源技术展望2010—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47页。
[10]UN:《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UN译,国研网校译,第3节补网址与访问时间。
[11][美]爱德华·巴比尔:《低碳革命—全球绿色新政》,彭文兵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5页-134页。
[12][英]菲尔·奥基夫等:《能源的未来—低碳转型路线图》,阎志敏等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79页-128页,第195页-270页。
[13][美]弗雷德·克鲁普等:《决战新能源—一场影响国家兴衰的产业革命》,陈茂云等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1页-8页。
[14][日]一般社团法人能源资源学会:《走向低碳社会—由资源能源社会系统开创未来》,宁亚东等译,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23页。
[15]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1页;IEA:《能源技术展望2010—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7页。
[16][美]斯科特·蒙哥马利:《全球能源大趋势》,宋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2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