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修: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2012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04 12:00:00

内容提要: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为发展低碳经济已进行了相关立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对此,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应从合理设置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加快国家战略立法,适时推出低碳经济法;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加强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低碳经济;加强科技立法,促进低碳经济科技的创新;加强消费立法,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方面加以构建。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

 

  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CO2的排放,是一项全球性的巨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技术的创新,还意味着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变革乃至人类文明的转型。由于低碳经济的理念承载者可持续发展的使命,涉及一次大的制度调整和秩序的重构,而法律手段因其特殊功能和效率而倍受人们的关注。为此,探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 224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发表的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的能源白皮书。从此,低碳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世界诸多国家关注和认可。

  对于什么是“低碳经济”?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如何定义低碳经济尚无统一的认识,但主流话语中的低碳经济可以表述为: 低碳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但区别于知识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指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等一系列经济形态的总称,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为基础,生态环境代价和社会经济成本最低,并能改善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其实质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以及发展绿色GDP,其核心内容在于创新能源技术、减排技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制度创新促使人类生存发展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1]

  积极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占世界1/4的人口,为了地球环境和中国自身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具体说来,我国之所以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一是由我国所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进程决定的。目前,我国正处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历程中,这个高能耗带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经历的。在这个时期,能源需求量快速增长,“能源消费总量从2000年的13.86亿吨煤当量上升至2009年的26.56亿吨煤当量,年均增长9.7%。”[2]“国家能源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每创造100万美元GDP,中国能耗目前是美国的2.5倍、欧盟的5倍、日本的9倍。”[3]因此,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发展低碳经济,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十分必要。二是由我国目前的能源现状决定。我国可供开采的能源结构是“富煤、少气、缺油”,国内优质能源不足决定了中国能源是以煤为主的“高碳”结构,能源开采、转换和应用技术落后。我国正处于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进程之中,能源消耗量高、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较为严重。我国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的比重超过2/3,这与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格局大不相同。有数据表明,我国能源消费的CO2排放强度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商品量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风电资源的利用率仅有0.05%[4]因此,开发低碳能源是中国经济必经之路。三是由我国产业结构严重不合理的现状决定的。中国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之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中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工业作为主要产业部门导致高能耗成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四是由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国际压力决定的。从世界经济论坛委托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撰写的环境评估报告《世界环境绩效排名》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环境绩效指数继从2006年的第94名下降到2008年的第105名后,再一次下降至2010年的163个国家中的第121名,环境指数评分只有49分,比分值第1名的冰岛低了将近一半[5]。国际舆论对我国过去所走的“污染—繁荣”的发展道路表示质疑,并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越国内经济问题的范畴。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挑战: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再次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重述,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表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以能源环境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国际发展实力的竞争浪潮即将形成。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谁就是未来世界的最大赢家。中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

二、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

  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发展低碳经济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建立低碳能源系统、完善低碳产业结构、倡导低碳生产方式的前提是能源和生产领域的技术创新,但技术创新除了依靠科技,更需要相应的政策制度支撑,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的法律规制能在不影响经济大局的前提下,增加违法成本,有效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及其行为,鼓励研发和使用节能、低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

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公约》1992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321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1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26 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公约》主要目的是应对因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公约》正文中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其核心内容。《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第3条规定了各缔约方为实现最终目标和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而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和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公约》第4条规定了各缔约方应作出的承诺即应承担的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议定书》是1997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于20052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85月签署并于2002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共28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定量减排指标,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等。

  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会议最后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领域,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由于《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截至的时间是2012 年。2012年以后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怎么安排? 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希望解决的问题。但会议结果令人失望,会议没有获得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只是将中美等5国提出的一份非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会议成果。

  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最终达成的两项决议,分别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不过,在各经济体减排温室气体、发达经济体为气候基金提供资金等问题上,尚未出台量化目标。

(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外国立法

  英国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案提出,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CO280%。该法案还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20094月英国政府宣布新的财政预算时,也同时宣布了20082012年的碳预算,将到2012年的减排目标细化到22%2009715日,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6]

  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非常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低碳经济。2007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制——交易体系”;配额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国际合作。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预计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20092月,美国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20093月由美国众议院能源委员会向国会提出了《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该法案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向低碳经济转型4个部分组成,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设计了排放权交易,试图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

  日本于2008 年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 将低碳社会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长远目标。在未来3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1/ 2;到2030年,风力、太阳能、水力、生物质能和地热等的发电量将占日本总用电量的20%;从2009 年起将进行碳捕获与埋存技术的大规模验证实验;争取2020年前达到技术实用化。

  印度政府一直重视运用环境友好、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来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新能源的运用,印度政府于2001 年颁布了《能源法》,其意义在于调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国家的长效发展。印度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630日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7]

  此外,丹麦、德国等国还通过加强科技立法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丹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则建立起了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场互动关联的社会支撑体系。在这一体系里,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对低碳技术项目进行科研攻关;中小企业积极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并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反馈低碳技术的使用效果;政府不仅对低碳技术研发进行宏观引导,还通过税收激励、价格补贴、优先采购低碳技术产品等措施对低碳新产品进行扶持,确保新技术成果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德国不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还专门制定气候保护技术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四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等。

(三)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我国立法

  目前,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国内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碳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等。除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另外,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与政策,这些规划与政策虽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不足之处

  发展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低碳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立,但其规定却是由诸多繁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加以调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虽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但此条文的规定与将低碳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吻合,其内容也不能涵盖低碳经济发展的全面要求。其次,至目前为止,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还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最后,即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的法规、规章等,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相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形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

  目前,我国已经施行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关于规范能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专门性法律至今还未出台。

(三)现行有关低碳经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长期受到我国“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目前相关的低碳经济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从“细”做起,不能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四)一些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滞后已不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

  如《煤碳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规定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吻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

()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201036日召开的“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指出,“发展低碳与低碳经济, 绝不仅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进的事, 而是关乎全世界每个国家、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的事业。”[8]在我国的各行各业,尤其是在农村,人们缺乏参与“低碳行动”的意识,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经济”是什么,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回应,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合理设置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本国国情原则。虽然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问题,但各国的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并不相同。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平衡,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经济增长就过于依赖能源和资源,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改变现有的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因此,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坚持国家核心利益至上原则。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都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这对每个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的具体内容又不完全一样。在不同的时期,国家利益中的各个具体利益的排序又不相同。我国在国家环境利益中的核心利益必须坚决维护,这个核心利益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各国尤其是美国强调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利益。“在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主要表现为防止自然灾害等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动荡,而与气候变化关联最紧密的自然灾害主要表现为碳循环异常导致的水循环异常进而导致的旱涝灾害及水土流失问题。”[9]三是循序渐进原则。低碳经济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的,而需遵循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既不能落后于当前科学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也不能过度超前于当前经济水平,应避免低碳立法的过与不及。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既应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能对后代需求能力构成威胁或危害。以气候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来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加快国家战略立法,适时推出低碳经济法

  首先,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确立“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战略”的内容。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先后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如英国在2003 年发布的政府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提出了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 欧盟于2007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澳大利亚于2008年发布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于2008年提出了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10]其次,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低碳经济法》。《低碳经济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和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是超越能源法律政策、产业法律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之上,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低碳经济法》的目标和内容是确立低碳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步骤、法律原则、主要法律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次位阶的低碳经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三)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

  首先,尽快出台《能源法》。我国虽已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此外,就是从上述能源单行法调整范围的角度出发,也存在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等问题。目前,作为统领整个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能源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其次,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法。再次,修改完善《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煤炭法》虽然新近进行了修改,但我们认为,我国《煤炭法》还应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不仅要解决煤炭产业自身的产、供、运、销以及矿山安全等问题,还要抓住机遇对如何防治煤炭开采和利用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如何清洁利用煤炭资源,以降低煤炭行业的碳排放作出规定。[11]《电力法》正在修改中,《电力法》的修订中应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入网、电网建设的责任与义务、电力企业的监管等加以规定。

(四)加强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低碳经济

  我们要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的作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市场机制, 实施开征碳税、提供财政补贴、发展碳金融等措施,将低碳发展外部问题内部化,有效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这既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对发展低碳经济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法律功能的进步意义。为此,在低碳经济立法中,我们不仅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还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研究试行开征二氧化碳税, 逐步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构建起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

(五)加强科技立法,促进低碳经济科技的创新

  科技进步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和能源危机的根本出路。通过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发展什么、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机制,保证低碳科学技术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科技支撑。英国为发展低碳技术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术资金投入、开发、成果转化与扩散机制。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我国的低碳科技基础立法状况不佳,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内容稍显滞后,这对于我国低碳科技的发展无疑是一大遗憾。为此,我们要加强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立法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科技规划的主要步骤,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完善国际低碳技术合作与交流立法工作等建立起促进低碳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

(六)加强消费立法,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方式向低碳转型,更需要引导大众的生活消费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转型,使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的一条基本有效途径。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对消费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方向转变。如欧盟各国注重运用税收手段对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与奢侈消费行为进行调整;荷兰等国对生活消费垃圾征税;德国对回收率低的饮料瓶实行押金制度等等。为促进我国低碳消费模式长效机制的建立,我们要进一步健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消费税制度,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进一步拓宽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等等。



[1]参见徐绪柏.律师业要为低碳经济服务[J].中国律师,2010,(10.

[2] 郭冬梅.印度低碳经济对策及对中国的启示[J].东南亚纵横,2010,(4.

[3] 王利.低碳经济: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基础——兼谈中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J]. 池州学院学报,2009,(2.

[4] 参见杨新莹.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生态经济,2011,(5.

[5] Country Scores[R/OL].http://www.epi.yale.edu/Countries.

[6] 参见朱全宝.法伦理视阈下的低碳经济[ J ].前沿,2010,(11.

[7] 谷德近,康思颖.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3).

[8] 徐岭,郭兆辉,张洪国.“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0 5.

[9] 周珂,李博.哥本哈根会议与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以受试者的知情告知切入[J].法学杂志,2010,(7.

[10] 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J.发展研究,2009,(2.

[11] 参见李艳芳.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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