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10 12:00:00
内容提要:德国风电产业发展居世界领先地位,其强有力的风电产业法律保障框架是协调德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国家扶持政策和科技研发带动生产的基石。德国的风电产业发展经验,对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变革、法律法规完善、风电发展政策落实、合理风电产业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基于实现美丽中国的发展理念,借鉴德国风电发展经验,提出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关 键 词:风电产业法律保障框架;风电生产消费方式;法律规制
“十八大”会议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突出地位,发展绿色科技,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核心,在“美丽中国”的视域下,被誉为21世纪绿色能源的风能,其无污染、环保、洁净的开发利用优点,将是我国未来新能源发展的趋势之一。纵观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20多年历程,在取得可喜成果、建设风电产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显现出诸多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健全风电生产消费方式,及时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并通过强力有效的政策保障风电产业的发展。分析比较我国与德国风电产业法律保障框架,从中获取健全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的成熟经验。
一、“美丽中国”视域下健全风电生产消费方式的意义
“美丽中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也是我们无比美好的憧憬,更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郑重宣言。[1]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风电产业便起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可喜的成果。在此背景下,而建立健全风电生产消费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关系有着重大意义:
(一)利于建立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
协调好风电产业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消费关系,从根本上调整以煤电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利于建立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
(二)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气候适应的“三型社会”的建设
资源、环境和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三大自然要素,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2]转变和改善人们对风电的认识,创新和有效的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我国健康有序的建设“三型社会”。
(三)扭转我国生态环境整体处于恶化趋势的局面
进入 21 世纪之初,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郑重指出,我国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遏制,主要表现在:1.水土流失严重;2. 土地荒漠化;3.天然植被遭到破坏;4.草地退化、消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3] 而发展清洁能源,完善风电生产消费制度,提高风电利用效率,对减轻、扭转我国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现存法律问题
(一)缺乏强有力的能源法律保障框架
风力发电的具体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第19条、第20条、第21条[4]便明确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适时调整风能开发利用技术,并对上网电价的收购、计算、补偿、费用收支问题严格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1.风电受到电力系统及运行机制制约,“弃风现象”严重影响风电行业发展信心;2.风电行业管理薄弱,缺位与错位现象并存;3.资源管理亟待规范,行业统计亟待加强。[5]
(二)合理的激励和扶持政策亟需建立
在风电繁荣发展的背后,“弃风”现象却日益严重,潜在的问题有:1.扶持措施与优惠补贴政策不到位;2.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不健全;3.政府未能结合基本发展实况有效协调好财政支持、价格补贴、税收优惠、风电并网、融资激励各政策之间内在关系的经济杠杆;亟需建立合理的激励和扶持政策。
(三)风电产能过剩,建设规划层面脱节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8条、第9条的有关规定,[6]同时,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从操作层面上研究制定风电建设规划是与风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同步进行,[7]但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风电发展在法律规制和政策落实层面存在十分明显的弊端:1.风电产业建设目标调整频繁;2.风电产能过剩,导致风电市场与消纳市场脱节;3.风电送出通道建设滞后,存在“重发轻送不管用”的毛病,且风电、电网和其他电源规划间关系不协调。
(四)风电产业服务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风电设备制造未实现自主化,尚未建立风能技术创新体系,有待通过建立人才培养体系、稳健有序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服务发展,提升风电市场竞争力。在2010年,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风电装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便强调需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风电设备招标采购制度和发展的政策措施,[8]以解决我国风电产业中:1.科技创新投入不足,研发力量较为分散;2.能源装备制造整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3.自主创新不强,领军人物较为稀缺;4.核心技术和先进装备对外依赖程度较高,风电能源产业总体上“大而不强”。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重点提出提升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提高能源装备自主化服务水平。[9]
(五)风电资源勘察、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亟待完善
2013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中强调要准确掌握风电产业发展信息和形势,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电产业的发展动态、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和设备质量等重要信息的监测和评价工作。[10]为解决风电资源勘察、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不足:1.风能资源勘察不够科学、 准确,存在盲目性,由于风电场选址对于风电场的建设至关重要,而我国现有得风资源的分布比较分散,品味不高,难以满足风电快速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进一步细化。[11]2.风电产业链面临着:(1)零部件制造不平衡;(2)技术有缺失、产品质量存隐患;(3)风电机组发电后“架线并网”滞后;(4)整机制造产能过剩。3.风电系统设计、工程评价管理基础比较薄弱。
三、我国与德国风电产业法律保障框架之比较
(一)我国风电产业的法律保障框架
在我国,规范风电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是2005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为了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应,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第四条规定,鼓励开发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12]这是我国基本法律保障风电产业发展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1.基础保障——“风电并网”政策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13]要求电网企业应当根据风电产业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风电产业发展的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风能发电全额上网,并完善风力、水力、生物质能发电的接入系统和投资项目管理。同时,为了尽力解决当前严重的“弃风”现象,提高地区风电的消纳能力,国家扶持在未覆盖电网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2.动力保障——“价格调控和费用分摊”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第五章“价格管理和费用分摊”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进行了原则性概括,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动力的法律保障。国家发改委于2006、2007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查暂行办法》,[14]《试行办法》中第6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式确定,并对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方法、国务院统一电价附价标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取管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对电价附加收入调配管理、依据、计算突出强调。国家发改委又于2009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月—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15]《政策的通知》对风电价格管理的规范、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的调整进行规定;《方案的通知》对解决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为解决风电的消费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是我国风电发展的根本动力保障。
3.制度保障——“财政支持”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规定,[16]国家鼓励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200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为支持风电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加快风电产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风电设备产业化和设立产业化资金,采用“现金直补”支持发展。
4.经济激励保障——“税收优惠”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18]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即17%减少到8.5%)。[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不同进口单机功率的风电机组的税收标准进行正常纳税调整。[20]
(二)德国风电产业的法律保障框架
作为欧洲经济领头羊的德国,重视风能的开发和利用,其风能市场目前稳居欧洲第一,德国的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约占全欧洲发电总装机容量的30%,占全球的12%。2011年,德国以新增装机2086兆瓦的成绩排在全球第四位,2011年的总装机容量为29060兆瓦,仅次于中国和美国排名第三。[21]这都与德国风电产业的法律保障框架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是离不开的。借鉴其发展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德国建立起以《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规范为辅的一套清洁能源法律保障框架。
1.《电力运输法》
1999年1月,德国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顺利入网,制定了《电力运输法》规定电网经营者有义务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有义务溢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溢价额按上一年度平均电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最终承担方是电力经营者和他们消费者。《电力输送法》有关强制入网和溢价购买的规定,既没有增加公共财政开支,又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利润,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前提。[22]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早期发展的风能邻邦丹麦的影响下,德国开始发展风能,改变原来以化石燃料和核能为主导的能源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政治条件,德国开始发展风力发电,于1991年通过的强制上网法被视为具有德国特色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政策手段。[23]推动了德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
2.《可再生能源优先法》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消除旧政策不适的障碍,2000年德国制定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居于德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分配制度,对输电网运行商的义务具体规定,明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降低的时间表。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先后于2004年8月和2009年1月进行了大的修订。修改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律法规,以经济补贴为杠杆进行政策性引导,从而形成风电行业的良性循环局面。[24]德国政府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规定,充分利用投资补贴、消费激励的扶持政策和协调财政支出、税收优惠、电价保护等经济杠杆推动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了以核心法律为宗旨,国家扶持政策为手段的风电运营体系。
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8)》为了保障清洁能源正常发展的生产消费方式,主要规定了:(1)实现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调整国家能源消费结构,降低能源供应的经济成本,以保护气候、自然和环境为立法宗旨;(2)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和成本负担,平摊和均摊个电网运营商间的可再生能源的电价款和电力应实现;(3) 规定了鼓励采用新技术的奖励制度,对采用新技术和使用能源作物等符合特定要求的发电商给与奖励等; (4)德国非常重视风电和电网的统一规划问题,对风电产业电网进行扩展统一规划。
3.《温室气体减排新法案》
2008年,德国颁布了《温室气体减排新法案》,致力于可再生能源生产率不断提高,改变电力生产方式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支持奖励企业在新兴能源领域里的创新计划,在2006年至2009年的“高科技战略”规划中,德国联邦政府投入20亿元欧元后,再追加20亿欧元,支持奖励企业在新型能源领域里的创新计划。[25]这是德国在新法案和“高科技战略”中坚持鼓励以科技研发带动可再生能源生产变革提出的战略规划,为风电的生产消费方式扩宽了研发渠道。
4.《环境相容性监测法》
自20世纪末以来,德国风电产业的不断壮大发展,其发展的同时对生态和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景观风景区被破坏、风机噪声扰民、动物迁徙受阻等问题。对此德国制定了《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并规定,自2002年开始,风力发电设备应选择在符合环境和生态要求的合适地点安装和使用。[26]这使德国风电产业的发展调查和规划更加符合其社会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制度,有着低碳环保的指导性意义。
(三)我国与德国风电产业法律制度之比较
1.法律制度大同而小异
“大同”是指,两国发展风电产业都以调整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保护自然和环境、实现能源供应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构建新能源法律保障框架;都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都制定以能源法律为核心,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实施激励和扶持政策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两国都面临过技术水平低及生产规模不大、分机制造成本大、风电投资盲目等问题,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但德国比我国发展早、发展水平更高,法律规定的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同时,德国是最早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领域实施固定电价制度和强制入网政策,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涉及电力(海、陆开发风电)、供热和交通领域都制定了专门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其规定具体、立法内容明确、可执行性及操作性更强。而我国2005年才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不广、涉及内容不全面;并受制于我国环境和资源约束进一步加剧、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使我国规定的法律内容都是从整体上概括的原则性规范;并且需要国务院具体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进一步落实法律,各地方行政一级单位再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再一步变通落实法律,这是两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小异”。
2.产业政策实施力度有差异
德国风电产业政策落实的力度比我国强、实施效果比我国更佳,且存在差异。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的保护价格购买清洁能源电力,同时,政府负责向运营商提供总投资额20%—45%的补贴,为风电发展铺平了道路。后来的全额收购制度的优先、电价管理平衡制度的分摊、分类递减电价制度更是在政府的强制引导开发风电市场下有效落实。而我国风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盲目的“跃进式”发展,导致发改委的一系列统筹规划被架空,最为严重的便是风电场建设和电网建设严重脱节。我国一些地区的7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规划和建设之中,但已实现“风电并网”的在少数。
3.生产消费方式结构不同
德国《金融时报》报道,德国联邦环保部长Roettgen发表讲话,重申将大力推进德国的新能源建设,加速开发风能,至2050年德国90%以上电力将来自新能源,其中约50%来自风能。[27]两国在生产方式上不同,德国作为世界风电产业发展的领头羊,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约占全欧洲发电总装机容量的30%,占全球的12%,2011年总装机容量为世界第三,在陆地和海上研发风电并技术成熟,有着固定电价和强制入网的制度,是德国能源供应的核心;我国尽管在风电总装机容量上大于德国,但由于资源形势、能源结构现状、地域因素等问题,我国重在划区域开发陆上风电,且国家能源供应主要以煤炭发电为主,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实施不同电价[28]的分类固定电价管理系统。在消费上,德国有着完善的风电并网系统,其系统在严格的并网导则且强制执行、风电收购政策、高水平的风电运行管理的协调运作下有序的输送至南部慕尼黑等负荷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高、占国家能源消费比例大;我国风电并网系统有待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低、能源消费比重中一次能源所占比例更大,其能源体制机制亟待改革。
四、我国风电生产消费方式法律制度变革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由法律、规章和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构成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能源安全的保障和能源的市场化改革等诸多问题都有相应的能源立法予以规范,这与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单行法缺位的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及时修改、完善现有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统一规划风电运作体系,针对风电并网问题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具强制性的风电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专项立法及执行性强的法规,对风电产业生产者和电网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范围规定更加明确;促进海上风电的建设规划,不断从风电生产模式、消费方式的调整变化中完善分类固定电价制度。
(二)制定合理构建能源消费结构、开展多领域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
我国能源结构优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是当前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生产发展、带动绿色消费的现实前提;提高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生产效率和消费总量,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度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基本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其生产消费的利用率;在完善、稳固本国能源基本需求的同时,开展风能、地热能、民生能源工程等多领域的国际能源活动,结合实际国情具体完善能源结构,推动我国清洁能源生产力的变革。
(三)建立多层次、强力有效的扶持和激励经济法律制度
面对当前我国风电产业生产方式上产能过剩、建设规划层面脱节,消费模式上无序竞争、有电送不出等问题,亟待通过强有力的政策驱动“有形之手”引导风能市场“无形之手”,努力优化能源生产结构、创设有效消费模式;在扶持风电生产运作上,可建立直属国家能源局的划区域类风电产业的开发生产,可适当下放审批权给大规模风电生产区域的省一级行政机关,监管、引导风电企业,形成“中央—区域—企业”的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在激励消费模式的创设上,应严格落实风电并网、价格调控和费用分摊、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不能让其形同虚设,发挥其有效作用是消费模式变革的动力之源。
(四)借鉴并制定风电资源勘察、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的《环境相兼容性监测法》
德国制定的《环境相兼容性监测法》及实施绩效和先进成熟的风电资源勘察、监测技术对完善我国风电“勘察、监测、评价”体系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对风电生产的科学勘察和风电消费的严格监察需及时总结经验,使科学先进的生产力增强风电消费的竞争力。
(五)完善风电产业科研创新法律服务体系
我国风电产业科技发展、完善风电生产消费模式、创建科研服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引入德国先进的风电科研技术,针对大型风电场建设、大规模海上风力发电和推动我国风电自主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的需要,完善风电产业的科研和风电法律服务系统。
[1] 刘权政:《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思考》,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2] 张委宸:《节约资源 促进生态文明 共建美丽中国》,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年04期。
[3] 刘权政:《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思考》,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4] 《可再生能源法》第19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第21条规定,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5]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
[6] 《可再生能源法》第8条规定,国家主管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9条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7] 欧阳昌裕:《统筹规划风电开发与市场消纳、电网、电源结构》,资料来源:
http: //news.bjx.com.cn/html/20130613/439637.s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5日)。
[8] 《关于印发促进风电装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3019号。
[9] 《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
[10] 《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01号。
[11]《2013—2015年我国风力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http: //www.china-consulting.cn/news/20130116/s83026.html(访问日期2012年6月10日)。
[12] 《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13]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14]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月—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7号。
[16] 参见《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资金给予风电产业发展制度保障,推动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17]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
[18] 参见《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价格调控及费用分摊和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扶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给予激励保障。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20]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1] 苏晓娟:《德国风电发展新趋势与投资分析》,载《风能》2012年06期。
[22] 杜群、廖建凯:《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23] 曹瑄玮、刘洪涛:《基于制度主义视角的低碳创新:丹麦、德国和美国发展风电产业的启示》,载《管理学家(学术版)》2010年01期。
[24] 董存、裴哲义、黄越辉:《中德风电并网和技术标准的比较研究(上)》,载《中国电力》2013年第5期。
[25] 谢晶莹、郑小鸣:《美、德、日等国新能源发展策略概析》,载《当代世界》2009年第12期。
[26]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可再生能源发展近况及其借鉴分析》,资料来源:
http://www.sinohydro.com/664-998-6567.aspx,(访问日期2013年7月1日)。
[27] 《德国将加速风能发展》资料来源:http://www.chinapower.com.cn/article/1173/art1173517.asp(访问日期2013年7月10日)。
[28] 2009年7月24日,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规定四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0.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