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能源法年会论坛二:“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

日期:2019-08-19 12:00:00


会议时间:2019年8月17日下午(16:00-18:00)

会议地点:山西太原迎泽宾馆二层晋泽轩会议室一号会场

 

主持人:陈臻副会

发言人:

1. 吕江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一带一路”能源合作(2013-2018)的制度建构:实践创新、现实挑战与中国选择》

今天给各位老师汇报的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制度建构,主要是涉及到从2013年到2018年的多年建设,当然也加入了今年的一些内容,我主要从四个方面,背景内容挑战和选择进行汇报

首先谈一下背景,背景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主要从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来阐述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建构的背景,包括吕建中老师提到的我国现在的石油对外预测度,原来是一直在60%多,今年已经达到70%。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前提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迫在眉睫。第二个就是美国的页岩革命掀起新的能源革命浪潮,到目前为止,美国成为全国最大的油气的能源生产国。到了2018年的年底,美国已经是一个能源出口国。第二个是美国在欧佩克之间的竞争中获胜,背景是欧佩克对美国的页岩革命的打压,但是最终美国通过自己策略,主要是通过货币策略,把欧佩克的想法扼杀。当前美国在积极的寻求一个能源出口,到现在为止,它已经开始开放要向其他国家包括我们国家在内寻找新的出口国。第三方面是全球能源变革与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诉求。第一个是英国脱欧,他在脱欧期间,实际上现在也核电的一个理念对英国来说,一定意义上他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它的政策目标没有达到,比如说达到1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已重新开始开发核电第二个是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德国现在已经明确提出把核能抛弃它的一些咨询的智库委员会,甚至提出了要把煤炭驱逐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只能依靠进一步进行能源转型。第三个欧盟面向2030年,对欧盟来讲,它的能源联网进一步铺开,主要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来扩大自己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最后一个是巴黎协定去年的会议上,正式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通过,也就意味着巴黎协定正式进入了一个实施阶段。未来包括我们国家在内,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来符合巴黎协定中国家层面对我们的要求,这是谈到的三个背景

在这种前提下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逐渐开展起来,第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制度的开始这个是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作主题演讲时提出,题目里面没有涉及能源两个字,但是他谈到两个点和能源合作密切相关,一个要求是在政策法律上为区域经济融合进行保障,能源合作当中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二他提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进行探讨,并作出适当安排,消除贸易壁垒这两个方面都和能源合作密切相关。第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能源合作。习总书记下半年去东盟开会的时候,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个演讲,在演讲中正式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这份演讲当中也没有提到能源。但是我们在座的学能源应该知道,海上的这样一个丝绸之路与能源合作密切联系,比如目前有80%游船都要通过的马六甲海峡,因此这样一条海上丝绸之路,对于中国的能源合作,特别是能源安全也是非常重要实际上这条丝绸之路真正开始形成应该2015年,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商务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丝绸之路的愿景。在这样一份文件当中,能源出现了一个密集式的一个反应,比如它涉及到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涉及到了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的一个建设,涉及到了一个推动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合作,也就是说形成了一个能源资源合作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的愿景。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有一个很大的命题,那就是在2014年6月13号,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正式提出的能源生产消费者的理念,它实际上和我们在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是一个契合,因为能源安全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的。所以说在这个方面,为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必须推动能源的生活与消费。

接下来是深化的一个阶段,主要是谈到的是三个方面,一个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提出要深化能源合作,在2017年5月14日,第一届一带一路合作高峰在北京召开,在习近平的主题演讲当中,就明确的提出了要抓住新一轮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技术改革趋势,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在高峰论坛开的同一天,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也联合发布了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这样一个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正好是对应的一带一路的一个合作。比如在里面就涉及到要加强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能源投资合作,能源产能合作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类享有可持续能源以及完善全球能源治理结构,为能源发展奠定制度性文件基础。到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的召开,实际上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指明了一个具体的行动指南,要求我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和推动全球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合作高峰论坛召开,尽管第二次的高峰当中没有涉及到能源”两个字,但是提到了两个观点可能与此有关,一个是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能源规范的合作也要存在一种高质量的发展,第二个就是要普遍接受一个国际规则和标准。未来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建设,就是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很重要的一个就是2019年4月25日,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正式成立,2018年底的时候,开了一个预备会议,当时就决定要成立两个合作组织一带一路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这样一个报告当中,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认为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支撑机制。

下面介绍一下现实挑战,可能有几个方面,一个是我们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在能源领域的基础设施众所周知,2018年马来西亚承建的项目,其中就有一个是两个造价超过10亿美元的一个管道,也属于承建的一个范围2019年6月,肯尼亚的一个燃电厂被国家环保部门叫停,也是我们在合作方面临一个问题第二个就是有些国家我们进行了资金的援助,如巴基斯坦方面,现在的政府提到一点,上一届政府中国在中巴经济走廊没有做好工作,没有正确地进行谈判,结果拱手让出巨大利益。从另外一方面,我们所知道,在国际社会当中,印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与我们合作是最不积极的最消极的印度新德里的政策研究中心的布拉马.切拉尼写了一篇文章叫做中国的债权帝国主义。他在这里面形容从阿根廷到纳米比亚,再到老挝等许多国家都陷入债务陷阱,指责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我认为在未来如果再继续这样一种国际能源合作方面,应该是从两个方面来做:第一是要加强国内的能源制度建设,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关键。也就是说今天所进行的一带一路合作,最终的根本点还是国内的能源建设。如果没有国内的能源的发展,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起不到积极性作用。现在国内能源进行市场化的改革体制性改革,实际上是有力支撑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关键,所以说应该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国内合作建设。第二扩大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制度建构比如目前的贸易战,也可以进行一带一路能源体制建设,比如我们在和美国进行谈判当中,能源项目就是和对方谈判的筹码。另外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最大的能源的消费者,既然今天上午所说的全球能源已经出现一个供大于求的局面,那完全可以利用能源消费的这种能力来影响。完全可以通过是否购买油气源来影响能源建设。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各位

2. 文绪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风险测度分析》

感谢今天给我这个机会来介绍!我的题目是《“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风险测度分析》。这里面的风险当然包括了法律风险,我的想法就是第一个从风险的视角来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第二是这里面的问题在哪里?它的趋势是怎么样的?用什么样的理论可以处理

我的重点是逻辑上划出这么一个区域,然后对下面的数据分析、整理做一个铺垫。总之,各个区域的能源合作既取得了进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我们和印度及巴基斯坦的国际合作都很好,新加坡在风险排名上是很好的,但是在数据梳理后发现它的能源风险较高,其他部分还可以。然后,我们借鉴了风险评估模型,从其他文献借鉴而来的评估模型指标分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政治风险、环境风险、能源风险、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二级指标政治风险如政治稳定性有无暴力程度、腐败程度、政府有效性等等;能源风险包括能源贸易程度、能源禀赋程度、能源富余程度、能源贸易依存度、中国能源投资重视程度等等;环境风险包括能源效率、排放水平、排放增长、气候目标、环境治理水平。指标之后就是怎么来确定这五个一级指标的权重?我们通过综合评估模型、一次性检验,在这个权重里,政治风险占0.274,环境风险占0.044,能源风险占0.468,法律风险占0.141,安全风险占0.074。从计算结果来看(数字越大,风险越低),有些和我们想象中的结果比较一致,有些出入比较大,如南亚地区巴基斯坦安全、环境风险较高,法律风险较低,综合风险在4-5,总体风险较高;阿富汗是我们预料当中的高风险国家。东南亚地区新加坡总体情况较好,文莱达到7点多。还有几个我们能源合作的大国,阿联酋7.3、伊朗6.0,但叙利亚、巴勒斯坦几乎是非常高的,总体上的情况就是这。这是一个从前述数据制作出的三点图,最上面的文莱、阿联酋是不成比例的,下面的黎巴嫩、巴勒斯坦等低于4属于高风险,4-5之间属于中等,5-6属于较低,6-7属于较低,从这个图上大家可以较为明显地看到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风险就集中在这三块,占比78%。从地区比较看,南亚地区是不乐观的,其他的属于一个正常分布。从这个类雷达图可以看出,中亚、蒙古法律风险不高,靠近8,能源风险中等,靠近6;南亚八国安全风险不高,但是政治风险很高。

最后,整体建议,实然上我们能源国际合作,涉及贸易合作、投资合作、安全合作、能源金融合作,教育科技合作。当然,我们的能源法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我们希望能尽快出台。国家的能源安全战略,包括国家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能源政策的调整、能源政策与能源法律的关系、能源的投资现状和能源合作的资金量。应然上,从数据和实然对比之后,我认为除了总体的诉求要尽快出台能源法,因为还涉及到国际的能源合作,所以国家能源局提到的能源命运共同体的问题,从政策和战略层面上来说,要怎么往下走?是像我们的专家说效仿欧洲的能源共同体、北美的能源共同体,来签订一个一带一路的协议,当然这个目前来说,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我的想法是能否从能源合作的条件、基础都比较成熟的几个国家找突破口,小范围的作为一个能源共同体条约的一个支点召开。同样,在条例里面当然要注重风险的协同治理,因为他真正地符合共享、共建、共商的理念和价值。最后,我们要优化能源贸易投资合作,对于那些风险过高的国家,我们不要再盲目的进入,对于那些风险评估相对比较低的国家,我们可以加大投资,进行合作。这就是我的论文阐述,谢谢各位。

点评:张利宾

很高兴应会议的安排,为两位年轻的教授做点评。吕江教授把能源一带一路与能源合作两者结合在一起,有实际数据的支持。能源在一带一路上的大部分贸易与投资都与能源有关系,油、汽涉及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液化天然气海上的运输中气化再液化设施的投资、运营,能源行业在贸易、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在整个产业链中复杂程度较高,涉及相关方较多。以天然气为例,在海外,一方面,把天然气液化后通过运输,运到目的港,目的港再气化涉及气化的工厂、管道的建设,这些和能源的合作密切相关。吕教授还提到在2019年成立的政府间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政府沟通的模式,作为能源法的论文,期待吕教授能够再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多说一些,具体到比如政府间的协议,国际法的双边、多边形式,更加有效地为中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中国的企业一般习惯于外交途径解决问题,而忽略法律的手段,但政府能否真正兑现企业诉求是不确定的,真正能保护自己的只有法律,也能体现中国企业的成熟,不会把企业纠纷上升到两国关系。中国有许多优秀的涉外律所,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有能力帮助中国企业通过商事仲裁等法律方式解决问题。

 文教授通过实证的研究把风险进行划分,这个工作非常重要。一带一路需要法律保护,例如腐败风险,在国内和国际都很严峻,法律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工具。希望文教授可以对这些内容做一个细致的研究。谢谢!

3. 宋冬冬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副教授:《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获与封存产业发展问题研究综述

非常荣幸我在这里作报告,简单自我介绍一下,我姓宋,我叫宋冬冬,现在中国地质大学工作,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获与封存产业发展问题研究综述。通过这个定语来看,最终落脚到碳的排放。我之前是研究可再生能源的,包括光能,现在把视线更进一步转移到碳战略关系,其实是一个内在逻辑非常紧密的关系。

今天的汇报大概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就是问题提出的背景,第二它的意义,第三个主要的内容在现在情况下国内外在这个领域研究现状。那么最后通过这个研究的对比得出结论。

首先研究背景,从1992年开始,从 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 1997年《京都议定书》,那么一直到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到《巴黎协定》。这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一个核心议题,就是节能减排。那么事实上在前两个公约,他们确定了战略国家之间有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那么到《巴厘路线图》就是在分配给国家责任。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承担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这样一个姿态。包括刚才李老师讲,中国的承担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说在这样一个环境下,中国所面临的碳排放的压力是非常大。通过这样一个对比,就是在哥本哈根会议的时候,每个国家提出了非常具体的量化排指标。那么中国是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05年下降40%-45%,是一个非常有勇气的成本。那么相比之下,作为欧盟他们只承诺够降低30%,那么美国也是只超过70%。 到15年之后,之后干脆不承诺了。中国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成为一个飞速递增的这样一个过程。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从1978年的14亿吨增加至2008年的69亿吨,年均增长率为5.3%。那么它其实能够出现一个原因,最主要的一方面就是因为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那么仍然是以煤炭、石油这样一个化石能源最主要的消费结构,那么导致我们的碳排放量,特别是单位GDP生产碳排放量居高不下,在世界各国来讲,相比影响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通过这样一个联合国之间一个组织叫XC,推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一种减排方式。这个东西在国外已经规模化,在中国也有比较成功的一个市场,那么什么叫做碳捕获与封存,就是捕获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并在天然地下储层中长期储存,以减少二氧化碳向大气的排放。这项技术手段不仅是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选择,而且是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根本措施,能够真正实现能源利用的近零排放。它的过程其实主要三个环节,第一个就是捕获,就是二氧化碳在生产当中捕获、输送和封存运输方便,因为属于技术层面不属于重点,那么我们就不再讲述了。

所谓研究意义,那么其实首先可以看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途径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就是对传统的化石能源的效率和效能的这样一个提高。那么第二个是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利用。那么第三个也就是碳捕获和封存技术CCS。 这三驾马车共同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碳排放降低的这样一个目标。它的意义我总结一下,第一个,我认为看碳CCS产业化发展是实现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一方面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那么它面临的减排压力非常之大,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它已经做出了精确的承诺,这是非常艰难的一个目标。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在节能减排在利用可再生能源,还有新能源已经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但是总体来看,可再生源的比重依然非常厉害。因此在减排目标和能源结构刚性的约束下,推广这个CCS技术,它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必由之路。第二认为是CCS产业化有助于增强中国的核心技术竞争力。因为通过CCS产业化发展,它会涉及到化石能源的开采,包括电力,包括运输,还有地质勘探等多个领域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发展中国的战略新兴产业。第三个我们认为CCS产业能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转型提供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我们考虑到中国现在其实各个地区,包括各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均衡的,那么实现这样一个经济的全面转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CCS技术如果能够推广,能够为中国赢得解除能源碳排放约束的这样一个效果,那么降低经济转型的不确定性赢得一些时间。

第三部分就是目前的一个现状,主要是四个方面。那么目前通过现有的文献来总结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点。第一个叫做CCS技术的公众认知研究,简单来讲,就是老百姓,企业,政府对它的探讨,主要包括对技术认可度的认知研究,对技术开发和应用关注的认知研究。第二个关注点也就是CCS技术发展的模拟仿真研究,这个内容事实上偏向经济学,建立模型。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技术路径选择模拟分析;第二个是减排效果模拟仿真,这个是在西方做得非常具体。第三个方面是CCS项目运营和行业应用经验研究,那么这一块主要包括技术经验和政策经验两方面。第四个方面就是目前做的最多的研究,是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产业想发展起来,究竟还有哪些障碍克服?第一个也就是成本障碍,也就是今天曹老师的讨论,说这个资金从何而来,资金成本,还有第四个资金的支持障碍比较集中。第二个是技术发展障碍,第三个是风险这样的一个匹配,产业发展过程中会有哪些风险存在。第五方面政策、法规和制度障碍研究。那么这个可能是我们能源法结合是最紧密的一个方向。在后面具体讲时候会着重讲。好,具体来看,其实我是做了三四十页,PPT内容非常多,但是我就择其要而谈之。

公众认知研究的话,其实中国的国内学者主要是两位学者,他们做的这样一个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目前来看,很多公众对于CCS的认知上属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对于这样一个公众信息缺乏、对技术可靠性的忧虑,还有法规的不确定性,是影响社会公众对CCS技术认识的一个关键因素。俞金香(2015)认为公众对CCS的了解并不充分,因此CCS项目应保持一定的信息公开,依法设立明确的补偿机制,从法律角度扩大公众知识、增加经验、减少不确定性及保障公众积极参与。

第二个领域也就是关于CCS技术发展能力法治研究。目前这两个做的是有代表性,他们构建的模型叫做中国单区域能源环境经济内生技术模型,这利用一些经济学方法。结论是经验学习是影响成本变化最关键的因素。第三个是目前国内对于CCS项目运营和行业运营经验的研究。这些学者分析的是产业发展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那么它最重要的观点就是CCS产业化发展应当经历的三大步骤,即典型项目示范、重点行业应用和全面市场推广阶段,我们可再生能源发展是一样的路径。第四方面就是国内学者的成本障碍研究。他们分别对这样一个CCS应用过程中高能耗的部分进行了研究。比如说他认为高耗能和高成本是现在制约它的一个障碍。那么在捕获、输送和封存三个阶段技术环节中,捕获是耗能最大的。风险障碍研究以及资金支持障碍研究,所谓的风险非常明显,也就是说他最终是将这个二氧化碳输入到天然形成的地质当中,有可能诱发地震,也可能会引起地面沉降或者升高。甚至对海洋生态,如果是封存到海洋中,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会产生的危害。资金支持方面认为,目前政府需要提供债务资金支持。在政策法规和制度障碍方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在准入制度方面,俞金香(2015)认为中国宜坚持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碳捕获与封存的三个流程必须获得准入机构的授权。目前二氧化碳并不属于现有法规中的“危险物品”种类,也因为属于气体废物而当然被排除在现有法规“废物”范围以外

同时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定评价对象为法定规划与建设项目两大类,实质上碳捕获与封存项目被排除在外。国际公约需要污染物质的定义框架、拟定二氧化碳储存范围、风险管理的准则或框架进行界定。还有就是技术上障碍不多谈了。

我们再来看国外的一个研究,相比之下国内研究他们起步的非常早。一句话总结,中外对比之后就发现国内的研究目前它是局限于技术障碍,还有资金障碍的研究,说的只是表面的提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究竟怎样去修改它的法规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国外它基本上是着重于系统详实的分析,比如说很具体的成本分析、技术跟经验。主要的观点几个四方面,第一个是公众认知低,第二个是CCS部分面临着风险。第三个是现有项目是政府资金支持。第四个是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来扶持这个法律制度,扶持一个产业的发展。 

4.岳树梅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用核能安全保障“一带一路”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思考》

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岳树梅,我实际上一直都在研究能源法,这次我研究的是《民用核能安全保障“一带一路”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思考》,其实我研究这方面有好些年了,最早我提出的时候,那时大家觉得当时一带一路怎么建合作,怎么有共同体?其实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和实施越来越深入之后,大家可以看出来我们的合作机遇越来越大。

说到民核,民用核能的发展实际上安全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现在的民核,2017年是我们国家的核安全年,我们国家原来缺乏燃料这一块的安全政策的解决,所以2017年国家投资了不少,现在燃料技术就做的很好,所以我们国家走出去的机遇也越来越大,但是走出去又面临着许多困境。

为什么要构建一带一路的核安全保护的共同体呢?因为实际上民用核能的安全保障是特别关键的,而要走出去,实际上我们现在的规则意思要加强,而我们仅仅说外交途径并企图通过外交途径和其它途径来解决,或政治途径来解决的话存在很大问题。我最近也有一个课题,它实际上不是一个完全法学内容的,但是我也觉得应该有制度构建,我们走出去应该法律先行,所以说一带一路我觉得应该还有一个法律制度。

所以为什么有国际法思考呢?因为我觉得和共同体构建一样,要先有规则,带有规则意识,然后才能谈到共同体,所以我先给大家讲述文章的背景。因为特别是目前情况下,我又把它研究了,前几年去发表,他们就觉得这个因为一带一路是融合的,是个小论文 。然后过了这几年,然后特别是目前在美国这个国际全球化的趋势下,原来我认为在全球应该有一个民用核安全保障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机制构建,但是现在逆全球化趋势特别明显,全球要建立一个共同体,肯定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一带一路是我们中国倡议的,并且我们中国是有条件和能力来提出一些我们的中国方案。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区域合作不断加强,包括原来TTP没成功。我们中国现在的一带一路建设,我们虽然是一个开放式的,但是我们中国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一带一路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共同一起构建,应该提倡。

为什么有一带一路共同体的构建呢?有它的必要性。因为民用核能的关键是安全保障,对一个区域性来说,特别是一带一路,它需要一个共同行为,要有共同规则来进行制约,我们民用核能的共同规则就包括民用核能的开发、利用、监管等等,这些都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来保障。而这一系列法律规则保障需要一个组织,也就是机构构建,所以就成了我们所设想的共同体。它的必要性表现在:

第一,发展联合成为地区。因为一带一路有特别丰富的用房资源,并且这个很多国家它实际上就用房方面在全国来说都排在前列。一带一路需要发展,有可能或想发展,或已经在发展的,或有愿望要发展的国家也是很多的,大概全球70个国家是希望有发展或需要发展的。原来大概是有65个国家中大概有40多个国家有在发展,会希望发展的这种愿望,所以说一带一路的构建是必须的。

第二,气候变化,是民核文化和一带一路发展的必备。比如说刚才有那么多老师讲,那个芯片、模型,所以气候越南也推动民核的一带一路。因为一带一路它的民核的资源缺乏,也是发展民核的必要。

第三,国际合作机制不足因为全球民核机制其实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为什么要发展全球,怎样考量这个机制。民核的安全保障,应该说它的合作机制,他存在哪些问题?实际上存在很多,所以它成为发展我们一带一路发展的共同体的必要。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必然,我们国家现在对核安全问题解决很好。原来要借助于法国,现在我们国家的核技术走在世界前列。

一带一路的发展,为什么要有发展民核安全共同体?如何能安全?共同体为什么要在民核中构建?那就是我后面就说发展民核,实际上还有很多困境,面临很多挑战。实际上民核安全保障,一个是规则的铺垫,其实不光是我们这些国家,主要是还要面临公诉,他们有相关的规则参与。还有这个不当因素,以及相关的因素,内容庞杂。这就是我对文章框架以及一带一路共同体构建的介绍。谢谢大家。

点评:胡德胜

可以看出来宋老师看了不少的文献,主要是和社会有关的方面,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总体上来看,如果是从宣传的角度来讲,还是不错的。但是从学术角度来说,收集资料还是文献,是哪个数据库收集到的文献,全不全。特别现在从这个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从法学类刊物的文章来说,包括案例,出纳数据库数据的。就研究现状,是从哪个数据库收集的文章?你从哪儿选择的书籍?是从当当网收集的还是其他地方,有哪些,没有很好地显示出来,所以学术性稍微差一点。因为这个问题正好是我前几年指导过一个博士生,他是当时写就是隔离这一块,因为当时我知道他研究的时候有不少法学方面的文章,那这个看来基本上是没有的。所以从学术角度要加强,注重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论,收集数据和文献要全面。

我记得有年开会,我们有个中国学者,他研究哈萨克斯坦的民众对中国、美国和欧洲国家收集的数据,他收集的数据是无关的,没有考虑民众。所以当时哈萨克斯坦一个学者说,不好意思,你说的不对,不反映它自然的情况。这样就非常麻烦,所以我觉得不管学术还是科学都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企业,包括特别科学技术这一块,非常严谨。可能这也是一点建议,但是从学术角度还需要加强。

岳教授谈的是民用核能安全一带一路共同体构建问题,核能这一块其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核电这一块也是我们中国的产能过剩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需要输出,但是我们的价格是比较低的,所以西方国家经常攻击我们:这么便宜是不是质量有问题?质量没保障,环境受害严重。所以研究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特别我们讲的是形成共同体化,从国际法的角度,包括我们最近说这个是美国的贸易战,像包括在欧盟和美国之间也存在,我们现在就是中国和欧盟一道,包括日本,就是反对美国,说我们的国际秩序要基于规则的国际规则。

所以,我觉得如果我们把民核安全这个待遇和国际法规则构建起来的话,就有利于推进我们整体的现状,也就是说通过这个规范树立国家形象,让接受我们民用核能产业的国家放心,同时也解决了一些国家对我们进行攻击的一个借口。就像是张立军律师刚才说的,你有规则的话,那么你的可信程度才会提高,这是非常有利和价值的。

4. 龚向前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气候变化的另类问题:基于中美ODS履约争议解决的思考》

为什么会做这样一个题目,说有点,今年的5月24号,北京理工大学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这个院在我们北京理工大学校长操办下成立的,他非常关心这方面的事情联合27位院士,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国家加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方面的研究和服务也正在成立这个院之后,大概半个月我就接受一个任务。任务涉及到我们国家在对外谈判过程中,由于中美的贸易争端和贸易领域开始燃烧到其它的领域,包括环保领域案情大概是这样,5月份的时候,英国发了一些文章,说他们最新检测到亚洲的某个地方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非常严重,主要来源于中国的山东和河北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中国历来在臭氧层保护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都是非常积极的。历来我们臭氧层消耗物质减排控制方面非常有成效的,也是领先的。美国就抓住了这样一个机会,认为中国排放的突然增加已经违背了国际条约的义务,维也纳臭氧层公约和这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确定过资金机制,给过中国一些钱,所以美国经常认为第一个,如果违约以后想再给你钱了,最好以前给你的钱都退给我,因为你没有履行这个条约义务,针对这样一个事情,由于中方谈判代表受到了比较大的压力,我给他出了一些法律的建议这个主要涉及到这几个方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如果美国不给钱了,我们继续控制臭氧层排放物质,控制还是不控制?会不会承担国际责任,实际上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第五条规定,规定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他的努力是依赖于这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所规定的财务的合作和技术转让。所以如果美国再继续提供这个透明资金支持,或者阻扰中国获得周边资金的支持。中国继续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话,第二即便我们从国际法来讲,环境损害诉我们国家责任其实是一个很难的,因为到底中国造成了多少的这个损害?中国的海上物质和这个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甚至比如说因为美国以前这些物质消耗的更多,那你造成的损害可能更大,第二个责任可能更大。其次更重要的是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它确了一个开拓性的或者说有独创性的这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非履约机制,因为通常的逻辑,那么解决机制就是从刚刚开始谈不好斡旋调停,然后国际仲裁,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第八条,它就构成一个非履约机制。非司法和协商性的这个路,也就是说它不强调制裁和惩罚,所以美国的这个立场是没有什么根据的,当然我们中国也还是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这个研究,加强这方面的这个控制,不管以后他们继续援助,我想到一个问题,其实最近还有另外一件事情,比方说巴西的亚马逊雨林砍伐过度,德国也是给了他很多援助,最近德国就宣布算了,没有效果,不给钱了。然后巴西的总统也是非常的愤怒,就是说不给算,那最后这个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在能源管理这个方面,采取传统的这种对抗性的这个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有没有效?这个我就有两点思考,简单讲一下,第一个就是我们要把整个环境问题综合起来考虑。气候变化很重要的防护,联系起来考虑,为什么呢?其实中国的这个气候变化减排从科学上来讲,它为这个臭氧层消耗的问题的解决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是两个不同的公约,两个不同的体系。所以一方面美国他自觉继续走这个巴黎公约的路,一方面,中国做出那么的贡献。最后因为中国临时的这个排放增加,美国还指控我们在违反协定,所以这个值得我们去思考,就是怎么样把两个问题气候变化和这个臭氧层保护的问题连接起来。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怎么样去建立非对抗性的多元化的这个国际争端性的机制,尤其是在气候变化一带一路上面,我们是不是还是沿着西方的这个传统的对抗性的司法体系,模式走,还是我们要不要有所创新,这个值得我们去思考

最后我谈一点自己的体会,一个是能源话题的国际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这个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的这个思想下,这些问题越来越多,值得我们研究。第二个就是国际争端的预防和解决并重,治标治本要并重,最后再一次提醒大家关注刚刚成立的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体制研究院,这个研究院,我刚才讲了,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北京大学理工大学合作共建的中国贸促会的想法是要建立一个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组织,我们这个研究院服务于它,作为它的一个智库机构和人才培养机构,也希望各政府部门,各个行业这个能源企业和我们一起来解决这个一带一路风险预防和争端管控的问题,最后把一个这个会议通知邀请大家来参加今年的118日,一带一路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的高级别论坛要在北京理工大学召开,汇报到此,谢谢大家。

5. 曹俊金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向何处去?——兼论中国气候合作的路径抉择》

我的题目是关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问题现在美国已经宣布退出,还没有生效。所以我起了一个比较折中性的题目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向何处去,大概把我的思路框架跟老师交代一下。我第一部分是UNFCCC法律体系的今生来世,第二个是UNFCCC体系发展停滞的内在逻辑,第三个中国参与气候治理合作的路径抉择。

第一部分是分为三大块,第一大块是我们UNFCCC法律体系的初期发展情况。在1992年这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刚刚提出开始,到《京都议定书》出现,实际上它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到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进入生效阶段以后,发达国家介入,就是接受强制性减排,要给予援助,然后各种各样的义务需要承担,但是你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后来包括在2010年第一个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开始,UNFCCC法律体系没有在发展中国家成长,是在谈判中逐渐取得的减排节能。可能刚才刘老师说他在哥本哈根协议中,2009年做了非常多的一个承诺,每年给一千亿美金,我在2016年3月的时候,我发表一篇文章,就巴黎协定,重要的气候治理意义。但是它的一个缺点或者是它的劣势是制度性,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强制性的约束减排机制,另外一个它实际上就是比较《京都议定书》来讲,他并不是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上论证的。因为实际上它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一个雏形,他不惩罚,但是我在这么多年,我们《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的,然后到2015年都这个18年时间了,唯一的一个生效法律文件都没有。所以在最后这个时候大家就商量了,反正也没有任何约束力就这样最后的方案。 他比较有意义的一点是好像是2030年以前控制在两度。但是后面的实施机制实际上是摆设。

我们讲这个发展停滞的内在逻辑有三方面,是第一方面是气候治理动力能力严重失衡。气候治理最期望去治理肯定不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以欧洲为主它是想去治理,但是问题是这个气候变化发生危机或者存在问题,发达国家它可以比如说轻易的适应,但是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在赤道附近,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导致旱灾,导致洪水。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它们的适应性实际上不强。但是能力方面,发达国家有能力,也有钱发展中国家没钱。最后导致一个是有钱的人不愿意去干,没钱的人说我想治理。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发展,我不发展怎么去适应这种危机。所以气候治理动力能力严重失衡终究不可能实行。第二个是国际政治经济权力发生移转。我们在1992年的时候,苏联解体,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紧张,中国也没有这种气候。包括我们现在不实施没有任何意义,但是经过20年的发展以后,特别是2001年以后,但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要成为新型经济体开始起来了。这个时候发达国家觉得不能继续保护发展中国家,任由发展中国家继续发展,这个时候特别是中国,我们在2009年变成第三大,然后在2014年前后就变成第二大经济体,这种胶着的经济竞争,逐渐演变成政治的。我们中国来讲,提升国家话语权,第三个问题是气候治理制度路径存在偏差。气候治理如果单从环境法的角度处理问题是不可行的。气候治理80%以上是能源所产生的。所以气候治理它不仅仅是环境,它更是发展问题,能源问题,在国家政策问题。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你copy原来的臭氧层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去解决这个我们这个气候变化,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一个思考路径的自上而下的国际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去解决问题,不太可能。所以我们最后是要把气候治理独立,即谁产生这样的一个后果,你要从它的原因中去。

我觉得中国接下来怎么办?第一个如何理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美国和欧盟一开始没有出现问题,但是在2008年以后,美国跟欧盟都完全模糊了,一开始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建立起来了,因为发达国家有历史的发展。但是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以后,发达国家就强调你们现在的排放责任也应当承担去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尤其是在中国最大的碳排放,发达国家维持了模糊的区别责任。所以才引起了新兴经济体跟发达国家之间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一个思考。这个是一个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上什么也没得谈。第二是后续谈判的各方需求,现在美国提出不参与,欧盟目前资金不足,新型经济体认为发达国家需要参与,提供资金源提供技术,然后不发达国家想参与但没资金。

中国如何应对,我觉得我们中国要去转变这个态度,然后另外我们要多极化参与,一方面深化气候北南技术合作,另一方面推进气候南南合作,加强国际机构基金对流。基金对流我们既要投资也要寻求援助,与能源民间组织发展合作,推动能源发展气候治理体系必须要从国际环境转变为能源发展,从能源角度解决气候治理。

我们最后的归纳一下,第一个封存UNFCCC体系,转变我们谈判的策略,第二个是开展气候多极治理,从全球性转向为国内治理。第三是能源发展合作提供制度支持。

点评:唐大为

商务部和环保部关于一带一路环境的项目,发展中国家争端解决第一个关键问题。维也纳公约以来更多是在学习了解。研究时不仅要关注国际变化,也要关注国内。国内机构的变化以及机构的碎片化对国际的衔接产生影响。

第二在政府国家作出决策是时候基于什么机理做出的。我们环境外交的层面上,第一阶段是70年代初在观望,92年就开始争取要参与进来。国际法没有强制性规定,有很多的磋商机制,多考虑是经济利益和声誉问题,美国使馆的pm2.5检测,我们当时没有设备就需要购买,我们负责颗粒的团队没有弄清楚,就出现了pm2.5,在研究国际合作年限时,多边国际外交中参与的国家出具履约报告,在联合国框架下世界银行执行,各国交钱,技术也给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各个国家用双边的方法履行全球资金,无偿给予设备,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由,多边协议履约主体是国家,并不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国家没有权利强迫个人把知识产权转让,这种国际资金业务变成双边业务的时候会出现很多商业条件,我也希望研究学者关注这个,之前的双边谈判大部分出于国际声誉的原因,彰显我们是负责的大国。历史梳理之后会明白各国怎么想的。

现场嘉宾涉及到国际义务的国际协议,它在欧盟比较严格执行,像挪威搞得非常好,现在每年最少封存100万二氧化碳。这个技术是非常成熟,还有交易机制,你国家达不到标准是需要交钱的,要承担责任的。像在有的国家它会有调整,并不各个地方都没有,执行起来特别好。

唐大为推荐一本书《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是联合国组织了全球上千名科学家对全球环境的评估,书中框架特别好,尤其讲到对于环境变化的驱动力,经济驱动力,人口驱动力,不可抗力自然驱动力,把驱动力弄明白了对法律人的主体意识比较好。

7. 曹霞 山西财经大学教授《美国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及法律解决机制管窥》

选题美国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及法律解决机制管窥。我通过对美国的一些书籍、资料进行梳理来进行研究分析,煤层气本身技术性很高,专业性很强,专业术语也很多,在梳理过程中整体内容大概有四个方面,一是煤层气在美国,二是矿业权制度,三是重叠问题分析,四是解决机制研究。

煤层气实际就是瓦斯,与煤炭共生伴生。传统上属于不用的,或者称之为煤炭杀手。我们传统上怎么处理呢?主要通过采矿排空处置。上世纪70年代后,美国发现他的商业价值,要率先开发,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煤层气行业的领头羊,储量排名在世界第四。由于北美地区经历的构造运动次数少,强度低,地台相对稳定,所以有利于煤层气的富集与保存。美国是世界上煤层气开发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1980年第一个商业煤层气田建成投产,之后产量逐年稳步上升,2008年达到峰值,由于受到页岩革命的冲击,产量增速有所减缓,但煤层气目前在其天然气的占比仍有10%,作用不可低估。

美国针对煤层气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煤炭、油气等能源法律法规中,早期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安全,瓦斯的治理这几方面出台的法律前期我们梳理过程中,实际上看到前面的这些文件当中,没有提到专业术语这是联邦层面。各州层面也同样如此,同样是这样走势,前期主要是针对瓦斯的治理,后期出台专门的煤层气法律予以规制。特别要提及1920年出台的《1920矿物租赁法》确立了联邦矿资源租赁取得制度,鼓励通过竞标获得已知地质结构区块的矿业权,即“先到先得”1992年《能源政策法》1306第一次明确使用“煤层气”并进行详细规定,提出煤层气可以通过降解解决回收利用中的安全问题,且明确环保署主管与内政部部长为直接责任人。1333条特别规定各州向地表所有权人,油气所有权人,全面复权推进煤层气发展,并且明确目标州。它通过确定哪些可能会有问题,哪些应该开放,应该促进他们的煤层气发展,有哪些区块,现在区块有什么样的问题,存在哪些矿权纠纷的,州政府进行了一个负面清单的说明,确定了目标州。而且这个有时间要求在三年之内,这些州必须克服这些问题,要么出台法律,要么你这个计划制度,总之要有自己行动 此之外,为回应《1992年能源政策法》的要求,许多州颁行煤层气单行法,如西弗吉尼亚州于1994年颁行《煤层气法》,蒙大拿州除完善《油气保护法》之外,又于1993年在其《法典注解》中专门对“气”和“煤”进行了重新注解,“气体是指所有的天然气种类,包括煤层气;煤炭是一中可燃碳质岩………”从而以法的形式明确了煤层气属性。

什么是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就是同一个区块内同时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两权,煤炭经过采煤的活动,使煤层气释放,产生纠纷矛盾美国对此采用“分治”二元政策,正因此有这样的政策,所以出现许多与此有关的一些主体,如煤炭所有权人、出租人等。经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美国的煤层气矿业权大体分为四类:一是煤层气附随于煤炭资源的矿业权。煤炭企业开采煤炭时,为安全考虑必须先抽放煤层气,狭义上这类矿业权是煤层气排放通风权。第二类是将煤层气归类为气体资源,将煤层气所有权从煤炭矿业权承租人的权利中分离出来的权利。第三类是共有权利,指的是移居原地所有权或者叫非所有权。煤炭和煤层气均有机会获得。什么叫做原地?根据煤层气在煤层存在的实际的状态确定,如果煤层气还在煤炭里面,就称之为原地所有权。谁就相应拥有煤炭资源。非所有权就是指当煤层气从煤层里面溢散出来,这时候谁夺走它,谁就拥有煤层气资源。第四类是分享煤层气矿业权即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通过联营的方式对同一区块的煤层气拥有同比例开采份额。

针对这些冲突争议,美国按三种机制解决监管、仲裁和司法。一是监管。监管机制呢主要包括租赁许可、气井间距设置以及协作开发等内容。(1)租赁许可。2000年的时候,内政部发布“指示备忘录,要求新设立的煤炭约必须在租约里边明确规定合理解决未来开发冲突的规定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许可,就必须在租约里明确如何解决未来发生冲突的方案。具体内容是首先明确承租人的开发权可以服从同一地块上其他现有矿产开发权。其次确保所有将会影响其他矿产开发活动或协议经过土地管理局批准。然后确保资源生产方式有利于所有资源的最优化开发,最后,要免除联邦政府干预有争议租赁地块矿产开发活动所引发的责任。(2)气井间距设置,就是要根据资源的分布,对气井的布局进行一个井与井之间的具体要求,警语区块边界都要有详细的规定。(3)协作开发。美国联邦和州法律均鼓励各类矿业权主体通过订立合作协议,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化解矿业权矛盾冲突。二是仲裁,美国很多煤层气富集区都成立依法成立仲裁委员会,弗吉尼亚州成立汽油委员会,西弗吉尼亚州成立“煤层气审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仲裁联营模式下因煤层气权属未达成自愿协议的争议案件,程序与前述建井基本相同。三是司法机制。这里节选了联邦的一个案例。本案最后依据当时签订的这个租约,获得联邦煤炭资源不包含煤气。各个州我们梳理六个案例,基本上遵循了这么三个原则,一个就是契约时效性,遵守契约法律历史条件,当时人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第二个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然这个要符合时效。第三个就是权利保有原则。如果当时煤矿排放的煤层气的没有洞察,煤层气还在煤层里面,那么就是煤炭所有权人的如果已经洞察了,煤层气已经逃逸出来了,那就是另一种问题了。 

经验与启示。一要做好顶层设计,树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理念,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都强调这一理念,要综合开发、同时开发多种资源。要规划好哪些可以开发、哪些不可以开发,尤其是我们经过生态文明画红线设立自然保护区,通过整体规划,去除之前开发生态资源的弊病。第二要预设好制度,防范于未然。如美国创设的矿业权人权利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给我们一个启示是我们不一定要有类似的法律制度不需要非要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律,因为现在世纪尚未成熟,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法律时候,我们要细访现有的规范具体制度进行相关的调整和完善。第三个多手段并举,全方位化解矿业权矛盾。通过事前进行,同时发挥事中管控,通过仲裁解决终端。最后运用司法权利机制定分止争

8. 王江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能源精准扶贫体系建构的英国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在能源扶贫方面积累的大量的经验,它的实际效果是非常精准。能源扶贫举例来说是某一种人对天气气候特别的敏感,热的问题还好,但是最主要怕冷,当气候变冷的时候他感觉不舒服,不舒服就会导致很麻烦,因此他就会提出来的诉求。另外一个方面,算一笔账,如果冷了以后,特别是对一些身体瘦弱人,他们可能花的医疗费给他们提供的人员费用,政府给他买单很高。所以说基于这样一个考虑,中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我们所谓的能源扶贫问题是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政策,包括很多的项目。我们国家虽然也在提出能源精准扶贫,但是就我的方式来看有三个问题,一个是大水漫灌式,比如说我们是根据扶贫的对象来扶贫还是根据区域来划分的,我们执行优惠电价的时候,或者是比较便宜的人力产品服务的时候,是精准到个人还是普遍在某个地区?这个可能是我们国家在能源扶贫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在技术层面。第二个考虑的是我们从需求侧和消费来看,我们现在做的能源扶贫普遍是供给侧来看,实际上对于一些地方,供应还是相当困难。这样一种大规模投资,还是要强调投资的回报,可能还会给这个贫困地区造成负担,也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样的一个扶贫方式可能也需要我们检讨。第三是我们对于能源贫困人口的识别,可能还需要依赖于我们贫困人口去申请 这一方面在我国实施的很好,比较人性化,我们基本上不需要去申请因为可以通过养老金,包括伤残病人,需要政府救助的这些特殊人群失业保险等等这些系统就可以精准的识别这个人以及他所在的家庭,收入能不能支付他的开支,不需要去政府申请,也不需要交材料,保证人民的基本尊严,比如说得到国家的帮助,也是需要处于一个开心的情况下,需要一种比较人性化的系统来治理。反观中国的能源扶贫,目前的做法在人性化方面还有所欠缺

点评:刘辉

刚才两位提到的问题非常有意义有帮助,特别是曹霞老师提到的美国矿业重叠问题,也是我们国内现有一个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有借鉴意义。王江老师也一样。回头大家把这个论文好好的读一读。

还有一个是关于能源立法的想法。现在也可以看到能源法这么久出不来,核心的问题还是我们对能源法的定位。目前我的想法应该是能源安全这样一个核心点。之后我们围绕着能源安全考虑我们国内怎样进行能源革命,包括能源体制改革,油汽体制改革,国际上有没有加强能源合作?我觉得应该是能源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们这一论坛有气候变化,一带一路等等这六篇文章,这六篇文章实际上既是我们能源法的一个内容,同时它其实又是国际法的内容。所以建议我们专家学者,围绕能源安全国际法相关的这些变化做一些重点归纳,做一些类似专著的东西,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第二方面我感觉我们国内的能源法应该再上一个更高的层次。解决我们国内各能源体系之间的协调,包括相关法律关系的协调。我觉得针对能源法国家应该有一个更高层面的、跨越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包括资源环境这些主管部门之上最高的一个能源理论委员会,按照国家宏观安全关思路,能源安全观建立起来,解决能源的安全的协同问题。一个国内的协同,另一个是国际合作,都应当是能源法重点关注的焦点。

(以上发言未经本人审核,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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