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蔚然:近一年来国内能源法学研究综述(2016年会论文)

日期:2017-07-17 12:00:00

【内容提要】近一年来国内能源法学研究水平整体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超越了往年;学界交流增多,国内外专家进行深入探讨研究;能源法研究队伍不断扩大,高校法学专业逐渐注重对能源法学人才的培养;对《能源法》这部法律出台的意见与建议。研究特点体现在依然注重基础性的理论研究,研究领域逐渐拓宽,密切关注时事,不断推进能源法制建设等。研究热点涉及《能源法》以及能源法的理论基础研究,能源革命与能源法治以及世界各国能源立法以及国际合作等。

【关键词】能源法  学术研究  研究综述

 

一、研究概况

近一年来能源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能源法学的研究发展势头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超越了往年。这一年间,出版的能源法学书籍有六部。其中,《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理论与实践》,作为“低碳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选择”这一套丛书中今年出版的一本,以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国际、国内能源应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论证和研究,对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及法律问题做了系统的研究。并且,这一年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也有多篇,其中博士论文的发表数量也比往年有增加。这些论文绝大部分都展现了很好的学术水平,为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学界交流增多,国内外专家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本年度能源法研究水平明显提高,各种学术会议规格高,不仅是对能源法学界,对有关能源研究机构、能源企业等影响都很大。与其它有关专家互相交流学习,形成了学界良好的学术气氛。在近期的发展中,能源法律制度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注重科学研究方法,为未来能源法学界的发展立下风向标。

(三)能源法研究队伍不断扩大,高校法学专业逐渐注重对能源法学人才的培养。从2016年起,能源法研究会决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活动,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扩大学科影响力,推动能源法研究。今年七月份,由北方工业大学承办,国电投、中广核等协办的第一届全国“绿能”杯高校法学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如期举行,参与的专家学者以及各高校的法学研究生都表示了极大的热情,对于自身学术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发布的消息显示,起草多年的《能源法》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审查工作。此消息一出,能源法学者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和观点,在对能源法的出台表示期待的同时,也提出了对于这部法律出台的意见与建议。

二、研究特点

(一)基础性的理论研究依然是能源法学界的研究重点

学科的发展,必然要注重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学科发展的根基所在。与法学的其它学科相比,能源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因此,注重其基础理论研究是至关重要的。能源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们在这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能源法的出台,在定性定位问题进行研究上是非常重要的,有学者总结,现在在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作为能源基本法的法律;3.并非一定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作为能源基本法的法律[1]。在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中,有学者提出,“能源法特性是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能源哲学是能源法法哲学的认知基础,能源伦理是能源法法哲学的人性基础,能源规律是能源法法哲学的科学基础,”[2]能源法的法哲学研究在我国是很不发达的,推动能源法的哲学研究,才能为我国能源法律制度的的研究打下牢固基础。也有学者提出“要能源革命表征化和常态化的术语即能源变革,确立为能源法的元规则”[3] ,能源法的元规则如何确定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关系到整个能源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肖国兴先生在其文章中也论述道:能源法的出台来自于政党政治的正确、市场化改革的深化、资本与组织体制的变革,更来自于理论突破,因为理性决定制度选择。[4]由此可见,基础理论研究始终都是能源法学者们所关注的重点,在《能源法》未出台之前,推进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非常关键。

(二)逐渐拓宽研究领域

这一年间,越来越多的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学者们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对现行的能源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有学者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法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相关性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相关的结论,为之后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数据分析基础。学者们也日益关注对能源产业、能源产权公平分配的法律价值的研究,对农村能源使用现状进行研究,关注农村能源法制建设。在能源法学界,一些能源专家对于能源法制建设也投向了关注的目光。有学者提出要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标准,对核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立法研究,核领域是十分专业化的领域同时又是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对核领域进行立法需要核专家以及能源法法学专家的紧密配合,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

(三)密切关注时事,不断推进能源法制建设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消费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为此要求“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健全能源法治体系,为《能源法》立法带来了新的希望。2015年《能源法》被列为《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档计划,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并排列第一位,吹响了《能源法》重启工作的号角。同年8月底,发改委向国务院二次提交了《能源法(送审稿)》。2016年3月25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近段时间以来,能源法相关的中央会议精神、整体规划、发展目标对能源法学界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些时事,能源法学者们担负起了重要的社会责任,深入研究能源法制建设问题。这一年间,学界对于《能源法》的出台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能源法》的具体定性定位问题、对于能源革命与能源法律革命的维度的探究问题上以及能源法的环境保护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学界展现出了学术争鸣的良好气氛。

(四)紧跟着国际的步伐,开启我国能源立法新篇章

能源法学界从全球视野的角度进行研究,对国外能源法领域的先进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进行评价,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切合实际的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建议。具体体现有: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四次修订的立法经验,提出其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对《能源宪章条约》中规定的能源国际贸易、投资保护、跨境输送、能源效率等事项的分析,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研究在我国能源领域如何合理利用ECT的规则和机制;以及还有对世界能源秩序的现状的深入分析,对现代能源立法的主流动态进行把握等。虽然改革之路艰难而漫长,但能源领域的学者们一定会坚定不移。大家也已经认识到了能源革命的重要意义以及能源立法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

三、研究热点

(一)《能源法》以及能源法的理论基础研究

在这一年度,学者们对于能源法的理论基础研究可谓是更为积极和深入。在我们期待《能源法》出台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能源法制建设不仅仅是出台一部法律,能源法制建设的道路依然漫长。《能源法》的出台沉寂如此之久,学者们对其原因进行了各种分析与讨论。有学者认为,《能源法》久未出台是由于内外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牵涉多方利益,博弈的能源领域改革定位一直不甚明朗,在体制改革前景难以判断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加以规定难上加难;二是认为《能源法》本身的争议是导致《能源法》难产的内生因素。《能源法》立法工作开展以来,对立法模式的选择一直争议不断。在《能源法》的定性定位问题上,有学者将拟制定的《能源法》定位于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持这个观点的学者的主要原因,一是能源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的地位;二是《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这些能源领域现在的各专门性法律或者单行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三是如果综合性、基础性的《能源法》不出台,能源战略规划、结构调整、能源监管、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乃至能源改革等等就无法可依。《能源法(送审稿)》采取了将《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思路。还有学者提出要把拟制定的《能源法》定性定位于“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作为能源基本法的法律” ,而不是“能源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符合中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从《能源法》的调整对象看,能源法所调整的能源社会关系属于基本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是基本的能源法律制度,因此是可以由全国人大进行制定;二是契合部门法律的建设要求,以环境保护法领域为例,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就是以《环境保护法》为首,其他单行法律为辅而形成的,《能源法》同样也可以带领整个能源法律体系。三是“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是《能源法》制度设计的根本性路径依赖”;它们既是产权及其资格的制度,也是《能源法》的创新制度”;“《能源法》设计、安排的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单行能源法必须贯彻的原则和制度” 。[5]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并非一定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作为能源基本法的法律,从法律效力方面对其观点进行阐述。有学者也认为可以把拟制定的《能源法》定性定位于“能源领域的基本政策法”,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及能源法律群状况、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归属问题等方面来论证其观点。还有学者在能源法的哲学基础以及伦理之维进行探讨。

《能源法》久未出台,缺乏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定位是主要的原因。学者们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有意义的讨论,是《能源法》出台关键的一步,学科的发展,需要强大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才能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

(二)可再生能源法的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建议

这一年间,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建议的讨论一直不断,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2005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法律。有学者提出,《可再生能源法》应着眼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需要,在通过立法明确总量目标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总量目标引导的政策与法律机制。也有学者提出,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法律制度,其都是围绕着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目标,然而针对现在的雾霾问题,应该考虑把气候变化这个问题纳入到《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中。很多学者提出,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条文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并且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政府过于依赖而缺乏市场的作用,不利于整个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也有学者通过分析可再生能源法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相关性的影响,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更有学者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加强地方立法、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开征碳税,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力度。

有许多学者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四次修订表示了很大的关注,并提出了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改的启示。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起步是比较早的,其完善的体系、明确的目标、严谨的规范和明晰的权利义务规定都值得我国借鉴。可以看到,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十分发达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无疑是推动其可再生能源法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有学者归纳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制度和立法经验,在基本制度方面,比如说在德国发展非常成熟的强制入网制度、固定电价制度等,在立法经验方面,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是十分明确、政府的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等。也有学者通过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及调整对其沼气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提出对我国沼气产业发展以及有关政策制定的建议,比如对沼气行业进行合适的补贴方式,加强效果评估,不断调整“补贴”杠杆作用促进沼气产业部分市场化。从这样微观的角度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完善《可再生能源法》。有学者结合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及在其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国张家口地区可再生能源法发展提出建议。

在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方面,有学者对国外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政策进行分析研究,比如,有学者论述道,在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投资税抵免(ITC )和生产税抵免 (PTC )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印度为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也有诸多税收激励措施,包括免除或减少消费税 (excise duty),免除中央销售税(central sales tax)等,并有专门针对风电项目的加速折旧和10年期的所得税豁免,巴西从1982年至今一直对生物乙醇燃料汽车减征5%的工业产品税。法国自2005年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实施40%的税收抵免, 2006年之后又提高到50%。德国对汽油每升征收45欧分的税收,而对生物柴油仅征收9欧分的税费,对乙醇、植物油燃料则免税处理。 在其他方面比如金融优惠、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也对其他国家的政策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能源法立法的现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政策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着很多不足和缺陷,需要通过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

(三)能源革命与能源法治

“能源革命已经为能源法的出台提供了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抉择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经济维度。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必须作出富有绩效的制度安排,才不负众望”。[6]近一年间,能源法学者们一直关注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发表了多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有学者从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进行十分深入的研究,认为能源法必须成为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的组成部分,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政党政治和能源战略也需要与能源法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是包容性制度,而不是汲取性制度),如此才能从理论变成富有绩效的行动。也有学者认为,能源革命的核心应该是能源市场化,从节能市场化的法律转型、电力市场化的法律转型、煤炭市场化的法律转型以及页岩气市场化的法律转型、能源监管市场化的法律转型等方面进行论述,认为能源革命需要能源法律制度的转型。还有学者论述道:能源法元规则如何确定,是当前能源法学规则命题冲突和理论体系难以有效构建的核心问题。只有将能源革命表征化和常态化的术语即能源变革,确立为能源法的元规则,才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当然,有更多的学者从其他角度对能源法律制度建设进行论述,比如:在能源公平方面,有学者论述道,从能源资源产权公平分配的法律价值的角度,认为能源发展转型的核心是通过多元产权主体的公平竞争来提高能源效率,能源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中国能源发展转型的制度基石。还有学者认为,为促进能源公平,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为农村及贫困居民提供能源保障和救济,完善能源生态补偿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实施差别化的减排责任。在具体的能源法律规制方面,比如:对《电力法》的修订提出有关的建议,提出现行电力法修改应当着眼大改、重新审视其作为经济法的定位、改法先于改革、解决兜底保障问题、强化行政服务等五个方面意见。还有学者对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下保持供区专营的法律问题进行辨析,深入探讨供区专营制度与售电侧放开及分布式电源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有学者以我国煤炭业为样本,论述行业监管与反垄断规制间的冲突和联系以及协调模式的选择,提出应当构建完善反垄断法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机构共同管辖权模式。还有学者通过对天然气领域的垄断属性以及明晰产权的角度论证构建竞争性市场的必要性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模式进行探究。也有学者从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煤炭储备法律机制构建的角度进行探究,在石油储备法律机制方面,提出要完善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应着重健全石油储备管理体制,明确石油储备的品种和用途,加强政府石油储备管理,建立企业义务石油储备管理制度,完善财税支持机制。在煤炭储备法律机制的构建方面,提出应建立全面的能源储备法律规范和规则,进一步建立符合国情的能源储备模式。

(四)世界各国能源立法与国际能源合作

七个月间,能源法学者们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能源立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深度也在逐渐加强。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能源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能源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学者从全球视野下探讨我国能源法立法的创新,提出世界能源的发展趋势是: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能源供求关系深刻变化,世界能源的秩序也面临着重大调整。从世界能源发展态势和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看,能源结构是由高碳向低碳转变,能源效率由低效向高效发展,能源市场结构由垄断走向竞争,能源的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为主转向以市场为主。提出《能源法》的立法要适应和推动能源革命,《能源法》立法要适应和推动能源法律制度转型,能源立法要推进能源低碳化、生态化和智能化,能源立法要致力于推动能源科技创新。

也有学者在讨论低碳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方案时, 针对低碳及相关术语的立法界定,论述了国际上还有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国际法上,《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 1 条) 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温室气体”及“排放”等概念作了定义。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相关立法中也对这些概念作了规定,比如英国《气候变化法》、墨西哥《气候变化法》、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韩国的《低碳绿色增长法》( 第 2 条) ,其对所涉及的低碳、绿色增长、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绿色生活、绿色经营、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地球变暖、气候变化、资源循环、能源自立度等若干基本概念都做了阐释。学者提出:在中国立法中,目前还没有对这些概 、念做出界定与解释,因而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将它们从学理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也有学者对世界能源革命背景下的各国战略进行简述,比如说美国《未来能源安全蓝图》的简述,以及德国《未来能源纲领》的简述,以及欧盟《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战略》的简述,提出这些各国战略带给我们的启示。在具体的能源产业方面,有学者针对欧美国家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的法律规制,提出我国的选择。通过介绍美国的能源储备制度以及日本的能源储备制度,提出其对我国能源储备制度的启示。有学者以《能源联盟战略框架》为视角,探讨欧洲能源战略的新变革,提出对中国能源安全的启示。也有学者从《能源宪章条约》的现代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提出中国能源的道路选择。有学者根据我国最新的“一带一路”的战略,探讨“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我国能源发展的路径研究以及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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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陈臻、杨卫东.《能源宪章条约》的现代化、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选择[C].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5.上海:上海立信出版社,2016:315-324.

 




 

注释:

[1]胡德胜:《关于指定《能源法》的定性定位问题》,载《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5年第12期。

[2]屈振辉、李秋艳《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3]吕江《论能源法的元规则:以能源变革为中心的语境实在》,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4] 6 肖国兴《再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载《中州学刊》 2016年第1期。

[5]肖国兴:《与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结构,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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