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19 12:00:00
【内容提要】《能源宪章条约》体系是推动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国际法律工具。它存在着适用活动范围“能源部门的经济活动”缺乏边界以及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公正保障的重大法律缺陷。这两项缺陷所导致的风险会由于地缘政治、缔约方之间的或者投资者与作为东道方的缔约方之间的价值理念差异、仲裁机构(员)枉法等因素而变得更为扩大或者严重。中国不应该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但是应该在审慎检视自己相关能源法律制度与其兼容性的基础上,推动其修改工作,而后决定是参加它还是继续作为观察员国。
【关键词】能源宪章条约 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适用活动范围 中国 地缘政治 价值理念
一、报告大纲
(一)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风险:大 Vs小
(二)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决策:是VS否
(三)不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如何后续行动?
(四)结语
二、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风险:大 Vs小
(一)适用活动范围:明确还是模糊?
“能源领域的经济活动”(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Energy Sector)
“能源领域”(Energy Cycle)
范围扩大:以“投资”为例的论证
(二)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能否确保公平?
1.投资者与缔约方之间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2.缔约方之间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1)一般争端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2)特殊争端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A 能源过境争端
B 能源贸易争端
(三)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风险的讨论
三、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决策:是VS否
基于国家主权的国际社会
“法律风险+”形式法律风险+”结果
法律风险 导致 不确定性
法律风险+地缘政治
法律风险+价值理念
法律风险+枉法裁判
四、不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如何后续行动?
检视中国相关能源法律制度与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
推动对现行《能源宪章条约》的修改
修改后的《能源宪章条约》:参加或不参加的后续行动
克服适用活动范围以及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过于宽泛缺陷的框架建议
五、结语
四位一体的中国能源革命进程,在全球化的当代国际社会,离不开国际能源合作的助推和支撑。
单纯地用法律视角考察、分析和研究国际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案都是有害的。
决定中国是否应该参加《能源宪章条约》应该是一项基于科学的理性研究和决策活动。
中国就不应该参加现行《能源宪章条约》。但是,国际能源合作的需要,要求中国积极推动和有效参与《能源宪章条约》的修改工作,并在其修改后参加与否都在修改后的《能源宪章条约》体系机制下或者根据一般国际法积极开展后续的国际能源合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