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男:“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2016年会论文)

日期:2017-07-19 12:00:00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是深化中国与沿线各国交流合作的战略构想,不仅将带动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给国际能源合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立足于“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以国际能源合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其积极意义。同时结合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环境,提出应当在坚持能源主权、合作发展、能源安全、能源与环境协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的基础上,从建立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双边、多边法律制度、强化现有法律机制作用与创立新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多角度出发构建良好的合作条件,共谋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法律问题

 

2000多年以前,中国通过一条“丝绸之路”贯通了亚欧非的经济和文化交流,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参与上合峰会时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在访问东南亚国家、出席亚太经合峰会中又倡议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传承与弘扬了丝绸之路精神并在新的时代赋予了其新的意义。此外,李克强总理在参加2013年博鳌亚洲论坛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为加快实现“一带一路”的战略,通过新的方式带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等多项合作重点。[1]可见,“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的国际能源合作,必将成为巩固和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的纽带和桥梁,研究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亦具有了重要意义。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能源合作

“一带一路”战略框架包含中东、中亚、东南亚、中东欧、欧洲几个关键支点,战略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即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从空间上,可以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国内部分形成以新欧亚非大陆铁路桥为主的北线、以石油流通管道为主的中线、以跨国公路为主的南线三条线路。丝绸之路经济带覆盖东南亚、东北亚经济整合,最终融合通向欧洲,形成欧亚大陆经济整合的大趋势。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联通欧亚非三个大陆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形成海上、陆地的闭环,不仅传承和发扬了古海上丝绸之路的和平友好、互通有无的寓意和理念,而且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2]

从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路径、模式及目标来看,“一带一路”战略是国际法上国际合作的一种新型态[3],而国际能源合作属于国际合作的领域之一。学界对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涵义尚无统一定论,但是根据学界研究可以得出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在于保障国际能源安全,能源合作则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方式。[4]岳树梅认为国际能源合作是主权国家、国家能源公司、组织、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一种长期的能源协作活动,内容涉及能源生产领域的生产要素的移动和重组配置,同时还强调国际能源合作制度包括能源的勘探、开发、运输、节能、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5]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国际能源合作:首先国际能源合作是有关能源的合作,涵盖了能源服务、能源技术、能源及其产品等领域,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当今国际能源合作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其次,国际能源合作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涉及国家之间、国家与跨国能源公司之间、企业之间、国家与跨国能源组织之间等多主体关系;再次,国际能源合作具有跨国性,合作的主体、客体、行为等具有跨国性;此外,根据主体的多样性,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具有多重性;最后,按照主体、客体、期限、范围等要素的划分,其合作形式又具有多样性。[6]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加紧密,仅仅依赖一国的能源资源力量,难以维持国内与国际能源供应的平衡,为了缓解国民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压力,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诸方面。

(一)分享能源技术,缓解供需矛盾

通过技术合作,探明更多的能源储量,增加能源供给;利用新技术,同时也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不影响经济增长情况下,减少能源浪费和损耗,从开源、节流两方面,有助于缓解国际能源的供需矛盾。

(二)避免恶性竞争,稳定能源价格

    以国际石油交易市场为例,市场格局的多元化导致产油国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展开

激烈甚至恶性竞争,但是恶性竞争只会带来两败俱伤,需求方与供给方都将为此付出代价。因此通过国际合作,设立欧佩克等合作组织,既能维护产油国的合法利益,保全其市场份额,同时又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能源价格的稳定,防止能源市场的波动起伏,保障需求方能源来源的经济性。

(三)扩展合作渠道,实现双方互补

能源供应方需要广阔的需求市场,而能源需求方则有能源供应这方面的迫切需求,基于此种互补性,才能实现能源市场的互通有无。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换市场”为例,中国具有广阔的能源需求市场,而哈萨克斯坦具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和能源,双方又领土毗邻,实现双方能源与市场的交换,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实现了共赢。以中国与日本“能源换技术”为例,中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相对缺乏,而日本具有有力的技术支撑,属于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和节能技术最领先的国家,中日则体现了技术上的互补性。[7]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深化区域合作的战略构想,建设中以能源合作为抓手,从中国国情、国际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优势互补等多角度考量,国际能源合作具有必要性。[8]增加了能源生产大国与需求大国之间的对话机会,在市场不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合作,促使能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9]

二、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环境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参与能源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1.开展能源合作的机遇

“一带一路”战略涵盖中国大周边地区,和平稳定、合作发展的主潮流是推动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机遇。其一、各国以谋求经济发展为主旨,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区域合作进程加快。“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经济贸易、文化教育、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多领域增加了互动与合作,功能性合作愈加密集。其二、中国与沿线各国经济贸易往来日渐频繁,呈现高度的互补性,同时中国与他国政治互信程度的提高、整体局势的稳定、中国社会地位的提高都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增加了机会。[10]

2.参与能源合作面临的挑战

中国在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国际社会瞬息万变的风险,存在着一些隐患与挑战。“一带一路”所涵范围涉及诸如中亚、中东等能源资源丰富地域,具有重要的资源价值和地缘价值,容易引起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端。如俄罗斯为了维护中亚地区的战略性地缘安全利益,与美国的战略威胁对峙。日本为了获得一席之地,提出“丝绸之路能源计划”。大国争端带来的地缘政治压力无疑给“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带来了困难。同时,类似中东等多文明融合地区,民族众多,内部局势也动荡与脆弱,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争端也成为了影响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中国参与全球和区域能源合作的情况,发现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存在以

下特点。第一、中国与全球和区域能源组织多有合作关系。中国参与了诸如世界石油大会、世界能源理事会、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等国际性能源组织,同时中国还以成员身份参与了一些区域性国际性能源合作,如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第二、中国参与区域层面国际能源合作程度比全球化的程度更高,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合作更多。中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多为一般性合作与对话型合作,而参与区域层面的合作则多为点对点式合作,但是仍然缺乏法律制度和合作框架。[11]

(三)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减轻中国参与合作发展的阻力,这些阻力源自

于昂贵的合作费用[12]、不完善的能源信息及能源行为者的机会主义倾向。[13]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国际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时对于中国进入国际能源社会的治理、稳定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建立在各国博弈、协商的基础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因此对于中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利益诉求、争端解决,也将在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开展进一步的定位、决策。

其次,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能够独立于国家主体而发挥作用。即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一经形成,就会形成独立于国家主体之外的约束力量,将成为约束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活动的外部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被制度化的合作活动增加自身的作用和功能。

    三、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原则

(一)能源主权原则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强调能源主权原则体现了主权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讨论国际能源合作理应建立在能源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只有保证了一国对于本国能源的独有的权利,才有合作的空间。这里所讨论的能源主权,应理解为抽象的能源权利,可分为核心能源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能源主权权利[14],前者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捍卫的,而后者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开。

能源主权原则要求,首先需要在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充分行使主权。不仅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同时还要推动促进有利于中国的国际能源法律制度的出台。同时需要完善国内市场体制以维护国家能源主权。重视建设能源科技人才培养,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制,为能源领域建立坚实的知识储备与技术储备,保障实现能源主权。此外还需要结合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增强国家整体实力,融入国际能源合作领域,提升自身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国家能源主权。

(二)合作发展原则

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主体,初衷都在于互利合作,共谋发展。因此合作发展原则的内涵在于明确合作发展的共同目标和根本目标,通过履行合作义务实现各国的共同发展。其中,这一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主体应达成共识,一切合作活动都是为了发展,而参与的合作活动应该有利于发展。二、应承担合作的义务,订立能源合作的相关协议,约束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行动,违背协议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是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的同时,不能危害下一代人的发展。因此国际能源合作活动不能为了发展而损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违背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方式开展合作与发展。[15]同时可持续发展还要求中国应当以提高效率、持续发展为依据提高能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中国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则应该坚持能源开发与能源节约并举。

(三)能源安全原则

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根源在于能源的供需矛盾,中国一方面致力于改善能源双边关系,将良好的双边关系作为能源合作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将推进能源多边合作作为中国加强国家能源合作与安全原则的重要目标。[16]基于能源安全原则,中国需要从全球战略的视角,做好能源安全防备工作:首先,合作双方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磋商机制,避免不合理的价格竞争,必要时需要对原油市场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其次,中国应当增加本国内的能源储量,积极参加到能源合作中去,避免陷入完全被动的局面,影响能源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从长远角度考虑,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有必要将能源安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重视能源安全的地位。

(四)能源与环境协调原则

能源是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是同时也是环境污染源之一。因此,国际能源合作中谋求合作发展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不能因为发展而忽略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需要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中国为了落实该原则,应当作出自己的努力。中国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引进先进技术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在国家能源中的比重,同时增加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从而使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17]

(五)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

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目的在于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合作的国际能源新秩序。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能源战略侧重于节约优先、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公平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同各国之间的能源合作,从而促进全球能源供求平衡,保障能源安全。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第二大能源需求国,在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约束下,中国需要大力倡导:第一、各国加强对本国能源的自主性。能源分布的不均衡导致能源供求的不平衡,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强对本国能源的探明和开采,将新能源的开发置于优先地位。同时国际能源合作应当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帮助其提高自主能力。第二、保障参与主体都有平等合作的权利。中国反对能源产出国采用价格垄断等恶性竞争的方式控制能源合作,反对利用有力的经济实力影响能源安全。应提倡平等地参与能源合作,加强南北对话、南南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第三、通过国际能源合作收入分配调节的机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合作技术的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应加强,支持其自主平等地参与全球和区域能源合作。[18]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要求

“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为了适应合作的需要,在借鉴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能源合作的特点,中国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作出相应努力,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统一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能源的强烈需求,也给资源环境造成了空前压力,能源合作、能源安全等问题急需要完备的法律体制予以规制。目前中国虽然在能源领域加强立法,但是仍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并且存在诸多缺漏:首先,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重要能源领域缺乏立法规制;其次,部分能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次,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能源合作的涉及仅局限于最初级的合作形式,即能源贸易与投资领域,规范的层级较低。

综上,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将国际能源合作纳入立法考量范围,结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合作条约,规范立法,做到政策转换为法律,促进我国参与合作有法可循。[19]

    (二)完善双边、多边法律制度

从全球层面来看,现今的国际社会尚无确定的普遍性的国际性能源合作组织,各国各地区的能源合作多呈现分散化、多元化的特点。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多呈现碎片化的形势,双边和多边合作法律制度并存。“一带一路”的新形势,也将进一步促进双边、多边能源合作,完善其法律制度也势在必行。

完善双边能源合作,需要合作双方参与签订能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和能源投资保护协定,一方面利于减少能源贸易限制和壁垒,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能源国有化运动和环境保护要求带来的政治风险。

多边能源合作要求利用和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例如WTO规则,发挥其普适性,实现在成员国之间的调节运转的功能,推动国家主体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促进国际能源合作的发展。现今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多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与亚太经合组织的合作。随着各国联系的紧密程度加深,中国也需要拓宽能源合作的渠道与合作范围,以区域为重点,促进多边合作。这一层面,中国可以通过与中东、中亚、东北亚等区域能源合作组织,成员进口国的多边合作得以实现。

    (三)强化现有法律机制作用

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内能源需求,中国积极参与能源合作,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合作对话博鳌亚洲论坛等都是中国参与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安排体现。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它成立于2001年,设立的初衷在于开展经济贸易、能源等方面的合作。虽然近年来,社会多强调其在反恐和经济合作两方面的作用,但是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出设立能源俱乐部,进一步加强能源合作,保障供求平衡与能源安全。因此上海合作组织是唯一有能力保护能源体系和能源安全的组织,但是其作用仍然有待加强,需要在其框架下做大量工作[20]

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因此首先需要建立能源合作的平台,建立稳定的供求关系,保证能源安全;同时在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展开合作。同时需要加强能源互通互联,建设能源运输管道,确保运输畅通;其次,需要在照顾合作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互惠互通,充分发挥双方合作的潜力,促进共同繁荣,实现能源合作的畅通;此外,资金的融通是“一带一路”战略共建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能源合作的关键一环,因此中国需要以现有的平台为基础,加快“丝路基金”的运行,同时要加强现有合作组织的务实合作。[21]

(四)创立新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

    1.能源应急机制

建立能源应急机制的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合作主体因能源储备不足造成的损失[22]。该机制属于国际能源署的主要机制之一,要求成员国保证石油不低于90天的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23]。中国在参与国际油气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建立能源应急机制,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合作风险,免于遭受全球油气价格波动的影响,可以直接给予合作方帮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全球能源价格波动下的影响力。

2.能源关税同盟

中国与国际能源合作在关税方面,虽然在协议中有所协商拟定,中准价格可以保持长期不变外,关税价格区间的决定权还是在能源出口国手中,中国处于被动的地位。从长远考虑,中国对于大部分能源需求还是处于求大于供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中国受制于能源出口国的关税政策,倡导合作双方成立能源关税同盟具有其必要性和战略意义。

3.环境影响评估机制

能源的环境影响评估建立在全面考虑环境的敏感程度的前提下,评价者根据评价原则与评价标准,对评价因子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过程。能源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引发的结构性污染变化趋势评价、规划对环境本身的影响评价以及污染物总量平衡分析及其与环境容量的兼容性。[24]环境影响评估机制有助于为决策者提供能源项目对环境存在的潜在影响,可作为是否开展能源项目的考量因素,其二,可以为能源项目提供避免或减轻环境影响与环境损害的可能性。现今该机制已运用于天然气与石油领域,多个国家颁布相关法令,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对拟建设的能源项目进行评价并确立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能源合作过程中,建立能源环境影响评估机制,既能顺应能源合作的潮流,也能满足全球环境保护的要求。[25]

总结:

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了国际能源合作的发展,能源合作具有分享能源技术、缓解供需矛盾,避免恶性竞争、稳定能源价格,扩展合作渠道、实现双方互补多重社会意义。但是国际能源合作本身是一个利益群体复杂,矛盾重重的过程,无论是先存的双边、区域亦或多边能源合作,参与主体多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共同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难。2013年国家主席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也面临着大国争端带来的地缘压力等一系列挑战。纵观中国参与能源合作的法律环境,发现存在急需探索和研究的法律问题。

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呈现出能源产量、资金、技术不足等多重问题,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是中国实现能源供求平衡的必经之路。中国应当在坚持能源主权原则、合作发展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与环境协调原则、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国内能源法律制度,建立统一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完善双边、多边法律制度,强化现有的法律机制,并顺应现实需要,在前者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包括能源应急机制、能源关税同盟、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注释: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28日),http://zys.ndrc.gov.cn/xwfb/201503/t20150328_669088.html,2016年7月31日访问。

[2] 潜旭明:“一带一路战略支点:中国与中东能源合作”,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4年第3期。

[3] 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4] 韩学功、佟纪元:《国际石油合作》,石油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 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15页。

[6] 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34—35页。

[7] 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37—38页。

[8] 石泽:“能源资源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着力点”,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 魏一鸣,焦建玲:《高级能源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10] 石泽:“能源资源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着力点”,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1] 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框架构建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12] 国际能源合作费用,是“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参见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版,1996年版,第16—17页。

[13] 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6—157页。

[14] 岳树梅:“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

[15] 王小林:“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16] 罗晓云:“21世纪初中国的能源安全与中外能源合作”,暨南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5页。

[17] 吕振勇:《能源法导论》,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版,第324—325页。

[18] 岳树梅:“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

[19] 吕振勇:《能源法导论》,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页。

[20] 高世宪、梁琦、郭敏晓、李际、王頔:“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现状及潜力分析”,载《中国能源》,2014年第4期。

[21] 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22] 杨则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23] 1976年11月9日,国际能源署决定将石油存量由60天石油进口量提高到90天,该决定于1980年1月1日生效。

[24] 鞠美庭等主编:《能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25] 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潜旭明:“一带一路战略支点:中国与中东能源合作”,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4年第3期。

[2]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3]韩学功、佟纪元:《国际石油合作》,石油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

[4]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5]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2年版。

[6]石泽:“能源资源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着力点”,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7]魏一鸣,焦建玲:《高级能源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框架构建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9]岳树梅:“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

[10]王小林:“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11]罗晓云:“21世纪初中国的能源安全与中外能源合作”,暨南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12]吕振勇:《能源法导论》,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版。

[13]高世宪、梁琦、郭敏晓、李际、王頔:“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现状及潜力分析”,载《中国能源》,2014年第4期。

[14]杨则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15]鞠美庭等主编:《能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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