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改革和完善监管制度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8-05-01 12:00:00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国法学会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和所属研究会(以下统一简称研究会)建设,激发研究会活力,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研究会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1.中国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

服务法治实践的主力军,是意识形态的主阵地,是加强对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政治引领和法学理论指导的重要依托和主渠道。中国法学会历来重视研究会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将研究会的管理和发展作为学会重点工作来谋划,多措并举支持研究会发展。在中国法学会的管理指导下,各研究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在开展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服务法治实践、扩大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面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会工作中也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存在着党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政治性和组织纪律性不严格、服务大局意识及能力不强、发展动力不够、规范化专业化欠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研究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按照中央的要求,履行好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管理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职能,抓好研究会建设,提升研究会服务法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意义十分重大。要全面深刻地认识改革创新研究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研究会在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发挥研究会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法学社团管理发展工作体制。

3.基本原则

——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研究会建设和监管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研究会党的建设,坚持研究会的社会主义属性和政治定位,注重加强对研究会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研究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研究会监管工作机制,激发研究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研究会真正成为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繁荣法学、支撑法治、规范自律的法学社团。

——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管指导和服务发展并重。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在发展中促规范,在规范中促提升。既要优化服务指导,积极培育扶持研究会做大做强,又要加强监管,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

—— 坚持充分发挥研究会学术功能,不断激发研究会活力。进一步发挥研究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中主力军的作用,使研究会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推动研究会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进智库建设和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和推动法治实践。

 

    4.总体目标。结合研究会实际,实行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研究会,积极推进成立登记工作;不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形成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治建设主体地位显著提升,结构合理,规范自律,充满活力的研究会发展格局。

 

三、加强党对研究会工作的全面领导

 

    5.完善领导体制。中国法学会党组要加强对研究会的全面领导。建立完善中国法学会党组研究决定研究会重大事项制,党组应当定期听取研究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研究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和加强研究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研究会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6.推进研究会党的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提升。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研究会党组织组建力度,督促推动研究会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中央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分党组试点工作。建立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合党委,与中国法学会机关党委合署办公,探索建立中国法学会党组领导、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合党委具体负责、中国法学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配合的研究会党建工作新体制。


    7.加强研究会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研究会依托单位与研究会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对研究会负责人的党性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研究会党建工作须写入研究会的章程。


四、严格对研究会的管理和监督


    8.加强对研究会负责人的管理。与有关部门一道,严格对研究会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核。建立研究会负责人任职、约、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研究会负责人推荐制度,向重点领域的研究会推荐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研究会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违法的,责令撤换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推行研究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研究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9.加强对研究会活动的管理。加强对研究会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研会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每年组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强化对评估登记结果的应用。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研究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研究会清算工作。建立实行研究会重大活动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会的年会主题、重要学术活动议题、研究课题等,均须事先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或备案。严肃研究会组织纪律,不得以研究会名义、研究会分支机构名义或者以研究会成员名义发表与宪法、党章和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研究会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


 10.加强对研究会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指导。推动研究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研究会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对研究会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法学会可单独或联合民政部门对研究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发现存在违法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单独或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会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研究会支持经费专项使用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研究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中国法学会每年对研究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不合理不规范的研究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相应举措。研究会接收境外捐赠资助,应当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11.加强研究会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会换届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以及研究会自身章程进行。要通过换届进一步明确工作发展思路,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增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充实人才队伍。理事以上的候选人需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部门提出政审意见并书面同意。研究会换届方案、研究会负责人的候选人、研究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等涉及研究会换届的重要事项,须经中国法学会党组研究同意。研究会要按照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加强权威性建设的同时,扩大群众基础,积极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形成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合理结构和比例。

要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研究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改进情况作为研究会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研究会不及时或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法学会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进行处置。


    12.加强社会对研究会的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研究会进行监督。制定实施研究会信息公开办法,完善研会日常管理制度。构建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监管、研究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13.建立健全研究会退出机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违反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提交民政部依法撤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对于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且已无存续必要的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可以决定撤销;属于中国法学会主管社会团体的,督促其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或建议民政部吊销登记证书。完善研究会清算、注销制度,确保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五、完善扶持服务研究会发展措施


    14.支持研究会提供公共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会主动承担法律政咨询、第三方评估、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研究会多渠道、深层次、宽领域地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更好发挥智库作用。支持研究会之间、研究会与地方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之间的协同合作。


    15.完善经费支持政策。继续安排专项法学社团经费,支持研究会自身建设和开展活动。研究会支持经费与研究会建设和工作情况相挂钩。对于在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成果产出、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评估良好的研究会,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品牌研究会。鼓励、推动研究会依托单位加大对研究会的经费支持。


    16.完善人才培养举荐政策。加强研究会人才队伍建设,把研究会人才培养统筹纳入法学会人才工作。建立研究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长效培训机制,引导其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专项业务能力。支持向法学法律国际组织推荐政治可靠、专业过硬、具备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支持从研究会成员中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推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符合条件的任职或挂职、兼职人选。将研究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纳入法学会有关表彰奖励范围。


     17.发挥研究会独特优势和作用。引领研究会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领法学研究。推动研究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大兴调研之风,促进研究会与决策部门、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为研究会开展学术研究、参与法治实践和社会治理提供平台和资源。支持、指导、推动研究会牵头联合科研实体组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方阵,不同研究会之间、研究会与地方法学会之间建立协同研究机制,立法专家咨询会等活动。通过研究会成果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研究会成果报送渠道。


    18.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法学会领导分工联系研究会制度、研究会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研究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定听取研究会工作汇报、开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了解掌握研究会情况。完善研究会评估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研究会能力评估体系,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法学会评估、研究会自评、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工作制度。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发挥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六、配合民政部做好研究会登记审查工作


    19.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研究会设置、变更方面的学术论,切实加强对研究会名称、章程、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会依法成立。


    20.配合民政部进行登记审查。配合民政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做好识别工作。研会之间不得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对新成立的研究会,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控制数量,注重内涵发展。


   21.强化研究会发起人责任。研究会发起人应当对研究会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研究会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研究会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研究会。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七、规范研究会涉外及涉台港澳活动


22.规范研究会涉外及涉台港澳合作。确保研究会在涉外(涉台港澳)合作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做好公开管理与内部管控的衔接。依据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研究会不得与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资助开展活动;研究会不得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研究会不得和已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已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与登记的身份、备案的活动不符的合作活动,或接受与登记的身份、备案的活动不符的资助。从严审批研究会与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涉及政治法律敏感领域和边境、民族等重点地区开展合作活动。与台港澳地区相关组织和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建立固定交流合作机制的,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批。

 

    23.规范研究会涉外及涉台港澳交往活动。引导研究会有序开展对外(对台港澳)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研究会在对外法学交流中的重要平台作用。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以我为主成立国际性、区域性法学研究交流组织,服务国家对外战略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我国法学话语权和法治影响力。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研究会发展台港澳地区会领导、理事和会员的,须事先向中国法学会请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以研究会身份,个人或组团赴台港澳地区开展交流的,须向中国法学会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批。研究会年度涉台港澳交流和研究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法学会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每年对台港澳工作计划,应在头一年年底提交至中国法学会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八、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

 

    24.健全研究会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会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研究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如印章管理使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科研成果和人才的评奖、会员档案管理、重要会议记录、签发文件、财务管理、重大活动事项决定审批备案制度等。加强研究会秘书处建设,推进秘书处实体化、专业化,使秘书处真正成为研究会的服务器。要保障秘书处有固定办公场所,实现秘书处工作人员专职化或者相对固定化,使研究会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主体。对于秘书处实体化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中国法学会要与研究会共同探索,采取积极措施协调解决。

 

    25.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研究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研究会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对研究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社会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研究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研究会,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研究会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研究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研究会负责人中产生,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指派。

 

    26.加强研究会诚信自律建设。完善研究会诚信自律机制。支持研究会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研究会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报告。强化研究会管理服务意识,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要严格控制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研究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研究会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研究会要承担责任。规范研究会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不得将研究会经费用于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用途。

 

    27.规范领导干部社团兼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符合兼职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研究会兼职。

 

九、抓好组织实施

 

    28.修改完善研究会管理规范性文件。修订《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完善有关研究会监管制度性文件。

 

    29.加强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研究会监管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研究部作为承担研究会日常管理和具体联系的业务部门,要履行好职能,与机关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研究会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研究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30.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具体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研究会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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