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专题】陈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疫情防控

日期:2020-03-25 12:00:00

编者按: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期间,中国法学会号召法学界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现刊出能源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围绕疫情防控中能源问题及其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疫情防控

 

陈熹

能源法研究会会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传染病正在呈现出一种全球化趋势,病毒没有国界,人类共处在同一个健康命运共同体中。随着交通日益迅捷,城市化程度日益提高,城市人口日益集中,传染病全球化的速度在不断加剧。面对这样一个全球化问题,国际上已经发展出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核心的、以《国际卫生条例》为依据的国际合作制度,我国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以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以全球化方式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

   

传染病的传播正呈现出全球化的形态,交通日益迅捷,商品、人员以更大规模流动,城市人口高度聚集,更加相互依赖,更加联系紧密,这种现状加快了病毒全球化的传播速度。病毒没有国界,全世界生活在同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新冠肺炎病毒2020年初在武汉发现,很快传播到全国各省,并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中国目前正在举全国之力,以空前的力度应对疫情,然而即使中国成功战胜疫情,仍有可能因其他国家的疫情爆发而导致疫情回涌到中国。传染病的全球化发展,是一个现实而严峻的挑战,传染病防治已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只有全球通力合作,团结起来共同应对,才有可能实现对疫情的积极防控。

从全球来看,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卫生条例》所形成的原则和规则是合作的基本构架。作为最大的国际卫生组织和较大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世卫组织通过协调各方,为传染病防控的国际合作提供重要平台,《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世界卫生组织起草并颁布的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它的主要规制手段是保持各成员国获取传染病信息畅通,并评病毒传播潜力,提出临时建议或长期建议。《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世卫组织和成员国维持联络点,以便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和接收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联络点的信息。并规定世卫组织可以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技术来“挖掘非政府信息来源,以加强全球监测。”《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出“世卫组织应当通过监测活动收集有关事件的信息,并评估事件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潜力和对国际交通的可能干扰”。但如果成员国如果不接受合作提议,世卫组织可以在公共卫生风险大幅度证明合理的情况下,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可用的信息,同时鼓励缔约国接受世卫组织提出的合作提议。如果世界卫生组织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针对该紧急事件发布临时建议或常规建议。临时建议可能包括由受影响的成员国或其他成员国制定的健康措施,“关于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货物、邮政包裹,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并避免不必要的干扰”,临时建议将在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但可能会被修改或延长长达三个月的额外时间,世界卫生组织还可以针对“具体的,持续的公共卫生风险”对类似的卫生措施发布长期建议。

由此来看,国际公共卫生治理的规制手段主要是建议,对与疫情全球化的发展态势还要依赖各主权国家对国内疫情的控制以及国际合作的强化。因此面对疫情全球化发展的态势,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传染病的全球化特点 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 抓好国内疫情防控 为全球疫情防控树立榜样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枝独秀。”在疫情面前,人类命运的共同联系程度更加深化, 如果说17年前“非典”爆发期间,我国在疫情初期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沟通信息尚不及时,那么经过十七年的发展,这种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我们积极分析病毒结构,与全球分享病毒基因序列,向世卫组织及时通报疫情发展,中国公开透明的合作态度得到了世界赞誉。我们要继续倡导一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主义情怀和负责任的世界公民意识,制止隔岸观火、自筑高墙的态度,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疫情。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做好自己国家的疫情防控,就是为全球做出了榜样和贡献,也必将对全球疫情控制带来积极的影响。

(二)加强全球合作能力建设 共同应对危机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的当下也是我们的未来,面对传染病跨国传播这一人类共同的灾难, 必须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加强全球合作,团结起来应对。但是我们不仅要有合作的意识,更要有合作的能力。全球合作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应该要提高多边合作的水平,增加与各国合作的能力,增强与国际组织合作的能力。合作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国家与国家要在全球与区域层面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机构与机构之间、政府与机构之间也要加强合作,在这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尽更大的责任和努力。

世卫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对 1969 年文本进行修订时,也特别强调了合作与协调。《条例》要求各国培养、维持和加强核心公共卫生能力,以通过每个缔约国的国家《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将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发现, 评估并通知世卫组织。除了国家一级的合作外,国际机构之间也需要合作。许多国际机构,包括世卫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都对传染病大流行作出反应,获得的及时与充分的信息并迅速传播到其他国家,这一点很重要。此外,鉴于可用于遏制大流行的资源稀缺,国家与机构也应该进行协调,尽量避免重复劳动。

(三)发展信息监测能力 加强全球公共卫生预警

在一个信息公开的社会里,监测是公共卫生的基础,提供必要的数据以了解流行病威胁并告知公众,是成本最低的传染病防治手段之一。监控策略包括快速诊断,筛查,报告,病例管理报告,联系调查和监测趋势。很显然在疾病大爆发的初期,进行监测以快速识别和应对大流行爆发对于疫情的国际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缺乏用于监测以及控制疫情的资源。每个国家在面临经济发展与卫生事业的矛盾时,都必不可免要进行权衡。应要求发达国家理解这种矛盾,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另外,监测也可能构成隐私风险,政府从患者,旅行者,移民和其他弱势人群那里收集敏感的医疗信息时,应该尊重数据和信息保护法规。只有在危机情况下,出于重要的公共卫生目的而必须立即使用信息且披露仅限于公共卫生系统的范围时,才需要进行披露。并且应尽可能保护受影响者的身份。应避免包含任何唯一可识别的特征,例如名称,指纹或电话号码,尤其是在公共卫生系统之外发布信息时。应只发布实现该目标所需的最少信息量,并向尽可能少的人发布。当政府授权或授权披露可识别的健康数据时,应将数据的拟议用途、披露原因以及第三方可以访问数据的程度公开。这些原则不仅在国内传染病防治中要注意处理,在监测与通报疾病的国际合作中,也要注意。

(四)建立全球动物疾病报告网络 监测动物疾病与人类疾病的相关关系 防范动物与人类之间病原体的传播

随着新的病原体的变异,动物和人类之间的密切接触已经构成了严重的风险。活禽市场,斗鸡和候鸟是传播禽流感的媒介,牛、猪等家禽发病后构成病毒宿主,对人类健康构成危险。因此,早期的预防策略在限制动物与人类的交流方面至关重要。应建立对全球动物疾病的报告网络,及时监测和预警,可以有效的防范病毒在人与动物之间的传播。另外,国际社会在动物与人类种群隔离,动物养殖安全以及对患病或受感染动物的管理等方面也需要进行积极合作。

应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对野生动物偷猎以及走私行为的监管。另外,我国有驯养动物的文化传统,例如,人们在院子里养鸡,猪栏也建在离住房不远的地方,人们乐于吃野生动物,蝙蝠,蛇类等野生动物可以成为餐桌上滋补人体的美食。对于这样的文化传统,有必要展开讨论并进行持久深入的公民教育。

(五)尽最大程度避免限制措施中的歧视 减轻贸易限制等方面的经济影响

 传染病流行会给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几乎每一次病毒的大流行都会对一国的行业盈利、就业、家庭生计以及潜在的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新冠肺炎在造成生命损失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结构性失业以及行业萧条的影响,目前这种损失需要通过积极复工复产来挽救。

传染病给国际贸易、旅游业等行业领域也将带来打击。SARS过后,我国积极应对,保住了经济的继续增长,这一经验在此次疫情爆发时值得继续借鉴。同时,鉴于大流行期间贸易和旅行受到中断的经济敏感性,应加强边界控制政策的国际协调,应要求他国的旅行与边境管制措施在非歧视条件下实施,并且只有在干预措施造成的损害与利益成正比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通过外事合作与沟通,避免误解,促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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