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专题】赵建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日期:2020-03-25 12:00:00

编者按: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期间,中国法学会号召法学界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现刊出能源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围绕疫情防控中能源问题及其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赵建军

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全国律协《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题研究小组秘书长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根与芽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理事

民盟朝阳第五支部主委

 

一、修改建议及其目的

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为“《野保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本法纳入法治教育课程当中,将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课程当中,促进两课程的有效结合,并积极组织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科研工作者、志愿者、律师等向学生群体开展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校内外教育课程与活动。

该建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将《野保法》纳入学校法治教育课程之中,切实发挥法治教育塑造人的行为意识的重要作用,结合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部门、机构和群体参与其中,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培育学生群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根本性地达到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

 

二、修改理由

(一)现行条款的描述及评价

现行《野保法》关于宣传教育的条款为第八条,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野保法》第八条是在2016年全面修法中新增的条款,是为了匹配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中新增的“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之规定。该条涵盖了四个层次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包括了三大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野保法》第四条和第八条的意义在于肯定了提高公众意识是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目标的治本之策,是对“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深刻认识,强调了对学生群体的教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背后的原因在于,在作为学生的人生阶段当中,个体的思想意识具有可塑性强的特性,并且教育对个体的影响也最为深远。但随之而来的挑战在于此项工作需要投入的人力、精力、时间等更多,成效的周期也更长,因此更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指引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

《野保法》第八条的不足也反映在第二款对学生群体教育的规定,表现在于:第一,该条款有待进一步明确教育的形式,而非仅是针对“教育”的笼统概况,不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第二,该条款缺失《野保法》相关的法治教育内容,不利于在学生群体中普及《野保法》及其背后的文化与精神,不利于从小培养遵守包括《野保法》在内法律的自觉和习惯;第三,该条款关于各类型主体参与《野保法》法治教育的组织保障机制不明确,不利于积极引导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部门、机构和群体开展校内外教育课程和活动,通过多样的形式使学生群体进一步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

    (二)修改建议的意义

第一,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了《野保法》关于“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的基本原则[1]。这不仅可以有效培育学生群体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可以培养学生群体遵守包括《野保法》在内法律的自觉和习惯。而且,也进一步加强了《野保法》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关于“对受教育者进行法治教育”的规定,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关于“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的规定。同时,也进一步落实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五条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的要求,是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法治教育”的概念,升级了原有“法制教育”的提法,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20166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政法〔201613号),规定各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对“动植物保护”“保护环境”等占有一定比例,但并不突出,而且需要更好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知识教育相结合,真正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教育效果。可以看出,目前法治教育处在起步阶段,更需要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进一步落实与完善,而《野保法》与当下中国所经历的新冠疫情是法治教育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最好的教学材料,也是亟待开展的法治教育内容。

第三,修改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机构和群体向学生群体开展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校内外教育课程与活动。相关部门、机构和群体应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执法机关,该类主体应当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主动落实普法责任,并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主动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之中,使得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校内外课程和活动更加常态化;第二类是是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科研工作者、志愿者、律师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组织和引导该类主体向学生群体开展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校内外教育课程与活动,通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历让学生群体进一步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如果“野保法的目的、原则、范围、法律衔接相关问题”专题小组关于《野保法》原则的修改意见涉及该原则,整体统稿时本建议应当与之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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