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深化能源体制改革背景下能源法 若干立法问题的思考(2015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6-11 12:00:00

【内容摘要】我国正处于《能源法》立法的重大机遇时期,《能源法》立法涉及能源安全、服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全面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形势的基础上,提出《能源法》立法应当注重符合全面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考量我国未来能源结构特点、立足于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弱化能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等若干立法完善建议。

【关 词】能源法 能源市场化改革 能源结构 能源管理体制

 

我国正处于《能源法》立法的重要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抓紧制定电力体制改革和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决策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源法》立法有利于推动国家能源发展、能源法治、能源安全等重大决策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保证国家能源安全,更有利于保证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本文全面研判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从立法目标、法律位阶、与其他法律关系等方面对,《能源法》立法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符合全面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要求,“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电力、油气领域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国网公司积极配合发改委、能源局等政府部委,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中发9号文件确立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制定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石油行业探索开展石油销售等可竞争领域放开,中石化对成品油销售板块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中石油分别对天然气西部管道公司和东部管道公司进行重组, 并探索推进上游勘探开发与社会资本合作。

与其他行业不同,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行业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天然的自然垄断属性。当前,国家采取两方面路径推进能源革命,全面推进能源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一是通过能源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序放开能源领域可竞争环节价格;另一方面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能源行业国企可竞争环节市场化放开。实践证明,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形成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符合能源行业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更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能源法》立法适逢能源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对能源领域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应当与能源市场化改革发展相衔接,不对能源体制改革造成阻碍。因此,《能源法》立法应当全面考量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阶段与环境,突出反映能源体制改革共识,明确规定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完善能源领域市场监督管理。

二、全面考量我国未来能源结构特点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形成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给体系。《能源法》的制定应在保证能源格局、能源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立足于当前国家能源供给体系,全面考量未来能源结构特点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保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有序发展。

规范和保障煤油气核能源是未来一段时期促进能源发展的重点任务。从国家推动能源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以煤油气核为主的能源格局将在我国长期存在。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对中国未来的能源结构体系进行了规划,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同时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同时,以发电电源为例,当前我国发电电源主要依赖煤电、水电,其余以此为气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截止2013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47亿KW,同比增长9.25%。其中,火电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重为69.1%,常规水电占20.7%,风电占6.1%,抽水蓄能发电占1.7%,核电占1.2%,其他(主要光伏发电)占1.2%

《能源法》应当满足国家对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要求,促进分布式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火力发电国,煤炭在能源的比重仍高达70%左右,基于生态环境、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可持续供应等外部约束或者要求,分布式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我国积极推行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并向国际社会作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的承诺。根据2015年国家能源局全国能源形势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清洁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正在快速增长,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能会从2009年的70%以上下降到63%左右,这将会明显改变我国煤炭消费比重多年来居高不下的局面。 因此,《能源法》应当明确分布式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能源绿色转换,从而大幅提升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比例。

三、立足于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

能源是保证国民经济发展、人民长治久安的重要命脉。能源战略问题,凸显国家能源发展的重要性,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构建有效的能源管理体制,可以促进能源可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加强自然垄断性强的环节的有效监管,有利于保证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能源的安全管理。建国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能源供给和消费的不断变化,能源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变化与调整,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能朝令夕改。我国现有的能源管理模式延续了建国以来的历史传统,《能源法》应将管理模式的方式,以法律、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固化,既要考虑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也要避免对现有法律体系构成过大冲击。

四、弱化能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

学术界分别从不同方面对《能源法》的法律定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观点不一。《能源法》既可能是政策性的、上位的,也可能是与单行法相对独立和平行的,是对单行法规范的拾遗补缺。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讲话中明确将能源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因此,只有战略法的法律定位,才能保证能源安全大局,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能源法》的制定应注重整体性、宏观性,着重规定能源领域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能源战略、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的促进以及能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填补现行法律空白,解决现行法律难以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虽然能源领域已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单行法律,但《能源法》不要过多的考虑如何协调与各个能源法律的关系,而应从本法的实然角度出发,结合当前,研判未来,系统、全面地规范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发展,合理配置不同资源。

五、结语

我国《能源法》长期缺位,当前能源法律体系与行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更加凸显。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能源法》立法作为第一类立法项目,社会各界也在深入研究《能源法》,推动本法的出台。《能源法》的制定应当准确定位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研判未来我国能源结构特点,更多的侧重能源领域的客观实际,从能源安全角度出发,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分析能源供需格局变化,研判国际能源发展趋势,先法理后法条,抓住《能源法》重要机遇期,才能有效促进本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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