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振辉:试论能源法的伦理之维(2015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6-11 12:00:00

【内容摘要】能源自身所具有的物质特性,以及人们对能源所持的态度,构成了能源关系的伦理之维,这也充分地反映在能源法中。能源法包含丰富的伦理诉求,也揭示了能源法的不同侧面:节制是其经济伦理上的诉求,能源法首先是能源节约之法;效率是其科技伦理上的诉求,能源法其次是能源增效之法;秩序是其政治伦理上的诉求,能源法再次是能源安全之法;清洁是其生态伦理上的诉求,能源法又次是能源环保之法;永续利用是其总体伦理诉求,能源法最终是能源续用之法。随着其伦理诉求的不断拓展,能源法也逐渐走向诸法合体,融经济法,科技法、国际法,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于一体。能源法的前述各种伦理诉求,最终都可以概括为永续利用。因此能源法从基本属性上说,应当归入可持续发展法之列。

【关键词】能源法  节制  效率  秩序  清洁  永续利用

 

能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涉及到国计与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社会规范予以调整,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即能源法。鉴于现代能源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各种能源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较完备的能源法体系。但是对能源关系的社会规范调整,不仅要依靠法律而且要依靠道德。调整能源关系的道德规范是能源伦理,即在能源物质特性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对于能源所应当持有的态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际关系。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虽然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1]但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依然存在。不仅如此,道德作为社会系统中的环境因素,还对法律具有不容忽视的的影响。它不仅表现在其条文的字里行间,更彰显在其立法目的和精神背后。道德对法律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然地进入法律。[2]因此,研究能源法就必须研究能源伦理,能源伦理构成能源法的伦理基础。能源法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诉求,揭示它有助于深化能源法的研究。

一、节制乃是能源法的经济伦理之维

节制乃是能源法的经济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的有限性特征决定的。能源在世界上的存在是极有限的,虽然全世界还在不断发现新的自然资源,技术进步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适当地延缓资源耗尽的时间,但因消费水平仍在不断地增加,地球上迟早会出现资源耗尽的问题,即这些资源的采掘殆尽也是指日可待。[3]世界能源问题首先是节约的问题,能源法首先应当是节约能源之法。它在能源法体系中具有首要位置,应体现和贯穿在所有能源法制中。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是能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能源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制度的完善都以节约能源法律制度的出现为标志。[4]节约能源在我国已成为法定义务,我国《节约能源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节约实际上最初是作为道德规范,进入到人们现实社会生活当中的。它在西方被称为节制而在中国被称为节俭。亚里士多德将前者解释为关于某些快乐和痛苦(不指一切苦乐皆如此,特别是苦痛)的适度[5]并将节制作为古希腊的四大德目;而后者在中国是民族的传统美德,其与温良恭让等并列为五大德目,在宋明更是发展到灭人欲的极端。节制在伦理学上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在其中又体现在消费伦理领域。节俭作为一种生活的美德,是指具有经济合理性与道德正当性的一种消费行为美德。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节俭的美德是人们在直接的实际物质消耗中的最佳利用。确切地说就是维持人的基本需要,既不奢侈也不吝啬而是保持中道。节俭不是为节约而舍弃必要的消费,更不是为了节俭的目的去违背人们生活本身的价值追求[6]就此而言,节制应成为消费行为的伦理原则,而它在能源消费中更具重要意义,其更是作为能源伦理的首要原则。因为能源在世界上是极为有限的,所以人们对它的消费应更加节制。但现实中能源浪费行为比比皆是,仅靠道德规范是无法很好抑制的。鉴于能源问题的重要性和有限性,必须将节约能源从道德规范要求,通过立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要求,从而实现能源伦理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7]我们不能否认节约能源作为国策,对能源法上节约能源要求的影响;但是从物理与人性的深层次上讲,它更是源于能源有限特性基础上,人类消费其时应持有的道德态度。另应指出的是,能源法以往被归入经济法的范畴,主要侧重于战略开发及宏观调控;但随着能源短缺和节能意识增强,节源将成为其作为经济法的侧重。

二、效率乃是能源法的科技伦理之维

效率乃是能源法的科技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的有限性特征决定的。能源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其可用性。人类不能因能源有限和日渐枯竭,以及使用时的污染而不使用能源;但是能源在世界上的存在又有限,因此就必须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充分发挥单位能源的最大产出率。另外能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环保,有些污染就是其使用不充分所致,如汽油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虽然能源的使用并不能避免污染,但能源的有效使用却可减少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必须依靠科技,其中就包含提高能源效率的科技(当然能源科技的范围并不限于此)。技术进步对能源效率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技术水平的提高直接会改善能源效率。一方面,通过高效开采能源和先进的能源转换技术,减少对能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通过高效的应用技术,直接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8]促进科技进步也体现在能源法中。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阐明能源立法目的的第8条中规定: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而在第11能源科技的头条,即阐明能源科技发展方针的第101条第2款规定: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由此可见,提高效率是能源科技发展的首要方针。效率原是经济伦理中的重要命题。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效率是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价值尺度和目标,是人类目的性价值的实现,即凡是有利于人类价值实现的经济活动和行为都是有效率的。[9]但是能源效率并非经济伦理问题,而是指使能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这主要取决于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在伦理学上属于科技伦理的范畴。众所周知,伦理学主要以为研究对象,而科学技术发展改善了人类生活,这对于人类而言无疑是大善。如前所述,发展能源科技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能使有限的能源发挥最大的效能,且还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这对人类而言无疑也是大善,这是能源科技发展的德性之所在。在促进能源科技发展这个问题上,道德软法几乎没有任何力量,而只能依靠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律,发挥法律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功用。因此能源法特别地强调提高效率,并将它置于能源科技发展的首位。提升效率也是能源法的理性体现。能源效率理性要求能源法通过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技术制度提升有形能源利用率,即用较少的能源获取较多的产品与服务,以减少能源消耗,并抑制经济过程的资源环境损害。[10]而它恰源于能源科技发展的德性。另应指出的是,因科技在能源中重要作用的存在,能源法又被打上了科技法的烙印,能源科技创新将成为其主要任务。能源法应将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化,作为促进能源及社会发展的动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贯穿在能源法各项基本制度中,是能源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11]

三、秩序乃是能源法的政治伦理之维

秩序乃是能源法的政治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分布的不均匀决定的。而能源法正是在这个伦理维度中,逐渐从国内法慢慢地走向国际法。能源特别是矿物等非可再生能源,因受到地质作用等自然因素影响,表现出在地理分布上的极不均匀。能源的国内分布不均比较好解决。国家可以通过计划或市场等手段,进行跨地区的调拨或买卖等行为,以满足能源稀缺省份的能源需要,实现在能源方面的国家宏观调控。这也是能源法经济法功能的体现。但能源的国际分布不均很难解决。能源短缺国家为获得需要的能源,固然也可以向能源富裕国家购买。但后者出于本国长远利益的考虑,或出于政治或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有可能拒绝出售能源或抬高价格。这正是造成能源国际争端的原因,这种争端发展到极致将导致战争,如中东战争、海湾战争都是如此。更有些法西斯国家觊觎他国能源,凭借自身强大武力发动侵略战争,妄图据他国丰饶的能源为其己有,上世纪爆发的中日战争即是如此。一切战争其实都是争夺能源的战争。[12]能源是造成国际争端的主要原因,能源争端是影响国际安全的隐患,因此能源安全便成为了国际问题。尽管能源安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供应、价格、使用等多方面,但涉及到国际关系就是政治问题。保障能源安全可谓能源法的要旨,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但保障能源安全不能仅靠国内法,鉴于能源安全问题具有的国际性,因此保障能源安全还要靠国际法。而国际法与伦理道德也不无关系,国际法与贯穿人类交往始终的道德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历史上,国际法被理解成人类基本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道德的基础地位仍然很明显。[13]国际间的道德就是国际政治伦理。它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它主要研究国际政治中的伦理规范及其运用,即把人类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运用于国际政治中国际政治伦理以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新秩序为出发点[14]它在能源领域就表现为自然秩序。非可再生能源被认为是自然禀赋,在每国的储量都由自然因素决定,换而言之就是由自然秩序决定的。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以规则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为特点的规律性的现象或状态,它又可分为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从伦理与秩序的关系来看,伦理与秩序的确有着不解之缘。[15]伦理固然主要是调整社会秩序的,但它须以不违反自然秩序为前提,例如直系血亲间结婚就有悖人伦。能源分布既是由自然秩序决定的,任何国家都只能服从于这个秩序,可以购买或求援来获得他国能源,但绝不能通过武力侵占他国能源。这是能源领域最基本的国际准则,应为国际政治伦理与法共同遵守。但道德的力量众所周知是软弱的,特别是强权主义依然存在的今天,面对着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能源,国际政治伦理的力量更软弱无力,维护国际能源秩序只能靠国际法。国际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规范国际能源行为,保证稳定有序的国际能源秩序。[16]由此能源法不再仅仅只是国内法,而应成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兼容,国际法也成为能源法的基本属性。

四、清洁乃是能源法的环境伦理之维

清洁乃是能源法的环境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使用的污染性决定的。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能源与环境,但在人类科技不足够发达的今天,能源与环境间似乎表现出了矛盾:人类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使用能源,但是以人类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尚无对环境完全没有危害的能源;也许人类已有了完全清洁的能源,但因生产成本过高而不具经济性,因而仍只能靠廉价能源推动发展。但在能源上也是便宜没好货,廉价能源大多具有较强的污染性,且往往是越廉价的能源污染越大,使用其必须付出的巨大环境代价,甚至抵消了其对人类发展的推动。还有能源使用不充分造成的污染,更加剧了能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说当今世界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使用不洁能源生产所致。传统能源法强调开发而纵容污染,因此与环境法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现代能源法则强调与环境法衔接,开发与环保并重成为其主要特征。《能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制度必须衔接。多数环境问题都是能源利用造成的,能源即环境以及能源资源的理念都表明,必须将能源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安排。[17]不仅如此,现代能源法还更加注重保护环境,而《清洁能源促进法》就是例证。在环境法中环境伦理是很重要的。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18]它同样也体现在未来的能源法中,其构成了能源法的环境伦理基础。在能源法的伦理学基础上,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在立法宗旨上,将从经济增长优先转向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19]由此可见清洁是能源立法的宗旨,也反映了其在环境上的伦理诉求,即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相处。以往人类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大量使用能源特别是重污染能源,是造成当今世界环境恶化的根源;而以往能源立法也主要强调开发,对能源所造成的污染持纵容态度,其根源是环境伦理没有贯穿其中。要扭转当今世界环境恶化的状况,使人类能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必须使用清洁的能源进行生产;或者使用生产清洁的技术和设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人类自身碧水蓝天的清洁环境,是环境伦理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也同样应成为能源法的伦理诉求。能源法遵循清洁的环境伦理诉求,实现与环境法间最大限度的统合,如今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整合以及能源法的生态化已经渐成态势 [20]马克思曾经说人是类存在物[21]能源与环境也是人类的共同问题,因此能源法在环境伦理的语境中,超越国内法国际法而成为人类法,能源法也因此被提升到更高层次。

五、永续利用是能源法总的伦理之维

永续利用是能源法总的伦理之维,它概括了能源法的其它伦理诉求。无疑是能源最核心的特征,节约、增效、有序及清洁等诉求,最终都可归结为永续利用的诉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其体现在能源领域就是永续利用:无论节约、增效还是有序、清洁,都是为既满足当代人的能源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对能源的需求。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要限制人口增长、鼓励自然保护、改良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探求资源和能源的永续利用、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推行环境标志、采取源头控制、采用经济手段、增加环保投入、控制城市化进程。由此可见,能源领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实现世界能源的永续利用,永续利用即可持续发展的能源观。这种能源观深刻影响着能源立法,确保能源的永续利用,应成为能源法的基本指导原则。[22]能源法永续利用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动因。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在人与能源、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认识到人对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由此带来的人对自然的能动的反作用不能违背客观的能源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所倡导的价值论开始注重人与用能、人与自然间的相互影响,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共同作用被纳人视野;在对能源资源自身价值的认知上,既承认能源对人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又承认能源资源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总之,生态化语境下的能源法立法旨趣亦必须体现此种变革。[23]因此永续利用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也必将成为能源法总的伦理诉求。虽然在各个国家的能源立法当中,还未普遍将永续利用确立为原则,但从世界能源立法发展总趋势看,很多的国家在其能源立法目标上,都将保障能源永续利用列为其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其能源立法的目标转向可持续能源。许多国家在基础性的能源法中明确地将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和能源供应安全并列为基本的法律目标。[24]而促使这种立法目标转向的原因,除了世界能源状况的越来越紧张,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也是其一。就此而言,能源法也属于可持续发展法序列,它符合可持续发展法的基本要旨。所谓可持续发展法律,是指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用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也规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和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其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整个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扬弃和整合,促进传统法律制度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变迁,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25]将能源法归入可持续发展法序列,摆脱了以往将能源法作为经济法、科技法、国际法、环境法的局限,也使能源法有了全新的法律属性。

六、结语:能源伦理是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

能源法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诉求,其中既包含经济伦理、科技伦理,也包括国际政治伦理和环境伦理其构成了能源法的多元伦理维度。尽管能源法中存在多元伦理维度,但是能源法毕竟还属于法的范畴。其初期可能要借助上述伦理维度,作为理论支撑来夯实自身的理论。但是能源法理论在发展成熟之后,必然要逐步摆脱这些伦理的束缚,并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实现能源法法学学科属性的回归,即从伦理法理的飞跃。有学者认为能源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6]而能源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关键在于能否形成自己的法哲学,即能源法哲学。能源法哲学与能源伦理不无关系。能源法哲学的存在离不开能源伦理学的铺垫,经典能源伦理学的核心观念在于能源供给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是否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的问题,即人类在用能过程中的善恶判断的问题……能源法的能源属性与这种朴素的伦理观念更是密不可分。[27]就此而言,融合了多重伦理维度的能源伦理,也是能源法哲学的重要理论来源,是能源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关键,在能源法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2]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页。

[3] 李训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4] 肖乾刚、肖国兴:《能源法》,北京:法律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5]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99页。

[6] 万人俊、义利之间:《现代经济伦理十一讲》,北京:团结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7]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8] 周德群、查冬兰、周鹏等:《中国能源效率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9] 马俊峰等:《中国当代哲学重大问题研究(下)》,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页。

[10] 董溯战:《论能源法的基本理性》,载《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7期。

[11] 肖乾刚、肖国兴:《能源法》北京:法律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12] 白智勇:《石油记忆》,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13] 何志鹏:《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4] 徐黎明、孙守春:《政治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15] 朱海林:《伦理关系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162页。

[16] 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北京: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4页。

[17]  肖国兴:《与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结构》,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

[18]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9] 蔡利民、崔凡:《能源立法的环境伦理审思》,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0] 陈泉生:《环境法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3页。

[2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22] 张勇:《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23] 赵爽:《能源变革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6781页。

[24] 龚向前:《迈向可持续能源——能源法生态化变革的法理分析》,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5]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21世纪法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26] 黄振中、赵秋雁:《能源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27] 亓光、王晓冬:《能源法哲学之思:内涵、学科属性及主题》,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12期。

上一篇: 陈蒙:中国能源法制度道路选择(2015年年会论文)

下一篇: 陈臻 葛志坚:我国能源立法修法模式、路径与建议(2015年年会论文)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