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立法工作座谈会综述

日期:2014-11-10 12:00:0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财经小组第六次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能源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讨论确定能源法研究会2015年及未来五年的立法研究任务和工作安排,我会于2014年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能源立法工作座谈会”。参会人员包括会领导、部分在京顾问及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共计30人。会议由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石少华会长主持。


  与会人员会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参会的领导和常务理事中,有不少是2005年启动的《能源法》起草工作以及其他单行法立法及修改的亲历者,大家结合实际对能源立法的进展和重点、能源法律体系现状、立法的难点和障碍、能源法研究会在能源立法中的作用以及研究会工作如何开展等主题发表了真知灼见,有的议题还引起了热烈讨论。现将会议要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能源立法


  1、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在十八大四中全会背景下再谈能源立法,意义深远。会议当天恰逢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文发布《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当前的大形势对于能源领域立法而言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法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立法,没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谈不上。研究会要尽快提出工作思路,下一步在法学会领导下、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的指导下,配合国家能源立法工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能源法律体系建设尽我们的应尽之力。


  2、需要在新的形势下理解能源立法的定位。关键词一: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强调市场机制背景下提出的法治改革,这和我们往前推30年的法制发展有着重大区别。我们现在再谈能源立法、法治建设,它的定位应该是作为政府和市场的平衡器。关键词二:能源革命。要结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能源四个革命来谈能源立法。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供给革命,强调建立多元供应体系;技术革命,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体制革命,抓紧制定电力体制改革和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关键词三:法治。要注意到法制到法治的改变。在此背景下再谈能源立法,就意味着还要充分考虑到执法、司法、守法、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等诸多领域。法治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源头是立法,关键是立法。关键词四:改革。习总书记提出来改革与法律关系,大的改革要于法有据。能源领域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改革任务。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本身带来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3、多数与会人员认为,理论建构应该是能源立法的基础研究工作。能源法到底有没有自己的理论,到底需不需要自己的理论,在会议上引起了热烈讨论。有来自企业的与会人员认为,能源立法的研究应该更注重实用性。多数与会人员则表示,对于能源立法而言,理论研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能源法需要借助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构建一套能源法学理论体系。


  4、能源立法的障碍和难点。能源领域的立法进展十分艰难。《能源法》从2005年开始研究起草,到现在没有结果。《电力法》、《煤炭法》等单行法修改也没有进展。与会人员认为障碍和难点在于:一是,思想和认识问题。《能源法》定位始终不清,到底是宏观性、指导性的,还是应当是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存在争议。二是,立法缺乏强有力的推动部门。缺乏领导的重视,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争夺十分激烈。而这些问题都和体制有关,需要高层次的平衡、调节、协调机制。三是,基础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立法的顶层设计有误。“能源法”是一个大问题,可以分解成若干个章节,若干的章节又是一个问题,又分成若干条,若干的条又一个问题,一条就是一个课题。虽然有了一些研究,但是还远远不够。四是,舆论宣传不够。在行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就全社会而言影响还是小。普通老百姓不明白《能源法》的意义何在。


  5、能源立法应当由谁来主导。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与会代表对此反应热烈。代表们认为,从煤炭法等能源行业的立法经验来看,由主管部门牵头立法带来的弊端很多。未来趋势将会是由立法机关来主导立法,能源法研究会可以发挥综合性平台的作用吸收企业等实务部门、高校等研究部门参加,未来大有可为。但也有与会代表认为要想摆脱目前部门立法的现状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6、《能源法》的未来走向。《能源法》从启动起草工作到现在已有近十年时间,迟迟未能有明显进展,与会代表们对其未来走向十分关注。有代表提出,能源法研究会对于《能源法》草案的态度应当明确,只能继续推进,不能撤出或重新起草。否则是对自我的一个否定,也是对《能源法》起草小组的一个否定。《能源法》立法的推进要吸取《节能法》修订时的教训。有代表建议,要推进能源立法,一是要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做立法的顶层设计和新的五年规划;二是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提出“立改废”建议;三是成立高层次的立法领导机构。


  二、关于能源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7、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现在的能源立法在体系上不健全:综合性的能源法缺位,单行的能源行业立法多数不适应新形势,有些缺位,如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单行能源法颁布的时间久远,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在看起来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先解决什么、后解决什么,重点解决什么、一般解决什么,综合性能源法解决什么、单行能源法解决什么,理清能源法律关系。


  8、可操作性普遍较差。中国立法的特征就是条款比较原则,落实操作需要靠进一步授权立法,而这种方式弊端很大。比如《能源法》草案修改到最后留下的都是原则性的条款,可操作性差。以后应当事先考虑,哪些事情要在法律中规定的原则一些,比如一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指导思想问题、基本方针政策问题等可以原则,而另一些指标问题就需要具体、可操作。


  9、新的理念体现不够。第一,大能源安全和清洁、绿色概念。要强调大能源、大能源安全的概念。不能局限于煤、电、油和可再生、节能等单个领域,要考虑互相转换。第二,市场的理念。要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该放到市场的东西要放到市场,该管制的环节、管制的部分要管好。第三,要重视需求。不能只考虑供应方,要从需求者反过来看法律怎么定,制度怎么定。第四,生态环保、气候变化等问题体现不够。


  10、立法模式不清楚。从四中全会决定来看,综合性的能源立法是一个必然趋势,至少会涉及能源安全、能源效率管理、环境保护等全局性问题。那么能源立法模式是要像美国政策法案式,还是像韩国的通则模式,还需要认真研究。最新环保法的修订从立法的技巧上是把目标、规范、思想、措施、模式作为基础,值得借鉴。


  11、行业利益,部门色彩重。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是阻碍改革的,包括“电力法”。还有的行政权力涉及的太多,行政义务、责任涉及的较少。


  12、一些重要问题能否在《能源法》中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有什么关系,能源立法与环境立法如何衔接?第二,能源战略问题,要不要规定,怎么规定?第三,水电开发权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的资源产权理论问题,如何规定?第四,能源普遍服务问题,我们国家要不要做?第五,指标量化问题,到底能不能写进法中?第六,法律责任问题,如果作为原则性和政策性法律,还要不要法律责任?第七,改革问题如何体现?


  三、关于如何发挥能源法研究会的作用


  13、研究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要充分发挥出作用。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四中全会对于能源法研究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和机遇。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司法专家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搞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的方式,提出立法协商中注意发挥社会的作用,这些都是为能源法研究会发挥作用提供了一个途径和渠道。因此要组织有效的研究团队,发挥研究会所有各方的优势、特长,向政府智库方向发展。


  14、需要找准研究会的定位。在新形势下,能源法研究会的定位非常重要。是主导立法研究,还是被动参与?是作为能源企业利益集团代表,还是作为各方利益博弈平台?是应更关注理论的宏观问题研究还是侧重实务的微观对策研究?能源法研究会的定位问题引起各位与会代表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多数代表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研究会是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无论是单纯搞实务还是单纯搞理论都不可取,应该发挥各方的优势作用,各自在各自领域进行研究,由研究会进行综合的平衡和协调。不能单打独斗、各自为战,要形成合力。第二,石会长提的三个服务(服务于国家的能源立法、服务于会员单位、服务于能源法的法理研究和学科建设)基本上能反映能源法研究会的定位,三者不可偏废。第三,应当将应急研究和长期理论研究相结合,实现学术界通过成果来推动立法的效果。第四,研究会一方面是被动配合政府能源立法,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的开展前瞻性研究,做好基础理论研究工作。


  15、研究会如何介入到立法工作?与会代表就此问题发表了见解:一是,研究会还是应该通过研究,介入到能源立法之中。这种研究应该“虚实”结合。通过建立专业组(或者叫专业委员会)的方式将研究从理论宏观落实到具体微观。二是,能源法研究会研究的内容要有所调整,要由“法制”变为“法治”,即从原来重点研究的法律制度,考虑到今后的治理。执法、司法等问题都纳入进来,将带来更大的空间。三是,要做立法方案、立法草案的研究,要注意找出立法依据和提供立法背景材料作为支撑。可以了解最近几年国家能源局的立法计划,组织专家们做出一些草案及配套说明材料。四是,要注意单行行业法修改的跟进工作。可以对副会长及相关的常务理事进行分工,吸纳能源法研究会的专家们参与,建立专家小组,以能源法研究会的名义发出声音。五是,要注意制造社会舆论,在媒体上多发表文章,多做宣传。研究会作为研究机构可以多发声音,这是和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相比较起来的优势。六是,能源法研究会的很多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了立法,也要注意从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角度参与相关工作。七是,应尽快将能源局及一些企业开出的热点问题清单进行梳理,分出轻重缓急,加强和政府机关的沟通和配合。


  16、研究会未来可以做的课题。


  (1)争取国家能源局支持,开展新形势下能源法“立改废”课题。新形势下响应高层号召,开展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课题有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比如《煤炭法》到底应该改还是废,大改还是小改?很多部门规章甚至一些通知文件需要清理,和法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红头文件有没有越权的地方?


  (2)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其中既包括能源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也包括诸如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重新梳理、国外能源法律法规借鉴等此类的立法理论储备建设。


  (3)普法宣传教育。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全面法治的概念,要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开展能源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对于能源领域的法治建设将起到推动作用。研究会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前瞻性研究和法律宣教、培训工作。


  (4)热点问题研究。有企业代表指出,研究会对于热点问题研究不够。可以通过举办一些论坛或者讲座的形式,对热点能源问题进行追踪、探讨。


  (5)能源法律政策对能源企业的影响。有企业代表提到,能源企业最关注的还是和自身经营发展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政策问题。比如能源税费改革、矿业权制度等。研究会应当多开展此类研究,以切实做到服务能源企业、服务会员。另外,关于大的政策背景下的一些改革方案研究,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也是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法治企、政府职能转变,资源、环保、税费、安全,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和油气体制改革方案等,都会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


  (6)分行业领域的立法研究。代表们对分行业进行纵深研究大多持肯定态度。比如核领域的代表们提出,在理论研讨的同时,务实的立法工作推进是当务之急的事。核领域比较特殊,目前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基础,可以发挥研究会的优势继续推进核领域的立法。


  (7)能源法案例研究。法治的概念中,不仅有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案例研究将弥补当前能源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比如涉及行政程序的问题、仲裁的问题等。


  (8)立法绩效评估。有代表受台湾能源法研究和立法的启示,提出能源立法应当考虑立法成本和产生的效果,即立法绩效评估。吸收包括经济学方面的新生力量加入到能源法研究会,这个工作将是一个开阔的新领域。《决定》中也提到了三方评估,研究会可以认真研究其中我们可以做的事情。


  (9)能源法学研究综述。有代表参照环境资源法学等其他学科的经验,提出可以对目前能源法学的研究做一个综述,可以总结、述评能源法的研究状况,一方面可以树立研究会的学术权威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切实为研究者们提供一个参考。这个综述可以考虑到研究会的特色,不仅有学理层面的,也要包括实务层面的。


  四、能源法研究会需要做的具体工作


  17、解决研究经费的途径。要做研究,经费非常重要。有与会代表指出,无论是国家能源局等政府及立法机构、能源企业,都会有科研经费,研究会只要能做出过硬的成果,是可以争取到经费支持的。除此之外,一些国际组织、国外机构,比如亚行、世行、能源基金会,还有欧盟等,在能源法律方面的课题上以能源研究会名义进行申请的话还是很有优势的。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等课题经费,现在的额度和范围也都有了很大提升,都有可能。


  18、通过研究会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成员的义务和约束机制。有与会代表指出,大家都很认同研究会这个平台,更重要的是如何能让大家都能出力、做事。应该通过研究会内部的制度建设,对每个成员都有一个约束力,明确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任务、责任到位,这样才能使得研究会不会成为一个空架子。


  19、要重视研究会的人力资源问题,培养成立一个研究队伍。有与会代表建议,研究会未来要发展,必须要做实,即要有自己的研究队伍。建议成立一个类似研究中心的机构,聘请兼职研究员。研究队伍要做好梯队建设,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研究主力,老一辈的专家做顾问和牵头人。


  20、可以和会员单位合作,做出品牌活动。研究会应该充分发挥会员单位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会员单位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提出,由其策划筹办的中国能源企业法务论坛反响不错,建议可以交给能源法研究会主办,阳光所具体承办。类似这样的方式既是会员单位为研究会做的贡献,也可以使研究会有了实实在在的活动。


  21、研究会要体现研究成果的权威性。能源法研究会作为能源法研究领域的最权威机构,如何体现出来值得认真思考。有代表建议:1、进一步完善网站。2、办好学术年会。3、除了现有的年度研究报告和研究资料外,继续提供年度综述等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22、建议补充完善平台。能源法研究会之所以受到很多赞誉,是因为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成员来自产、学、研、政、律所等社会各界不同性质的单位。但是长期以来研究会一直缺乏民营企业这个在能源领域中日益重要的类型,建议在今后补充完善,使得研究会能够发出不同的声音。


  23、建议针对一些热点问题举办小型研讨会。关注热点问题对于扩大研究会的影响力很有效果。还要注意开拓国际交流的渠道,开展国际交流是能源法研究会这个综合性平台和单个的企业、机构相比的明显优势,要充分利用。


  会议最后,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的与会代表表示,今后立法工作将会越来越重,肯定会更多的吸收学会、专家的作用。但是目前立法体制还是有不顺的地方,立法必将会是一个缓慢、艰难的推进过程。希望研究会可以提高研究质量、做好扎实的基础研究工作,为国家的能源立法事业贡献力量。石少华会长对全天的座谈会进行了总结,感谢与会代表们带来的宝贵建议,下一步研究会将重点做好落实工作,将工作做到实处。研究会的工作需要一步一步扎实推进,大家只有真正的具有参与意识,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才能不负重托,将研究会的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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