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学术研究座谈会”会议综述

日期:2014-11-10 12:00:0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财经小组第六次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能源法律学术研究活动,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于2014年10月30日在京召开“学术研究座谈会”。能源法研究领导、常务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2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主持。


  与会代表围绕研究会的定位与职能、未来学术研究的重点领域、活动形式、内部合作、对外交流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了初步共识。现将讨论要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能源法研究以及研究会的优势和特色


  1、能源法研究需求巨大。能源法研究是个交叉学科,由于能源以及能源立法的重要性,我们的研究空间非常大,无论是政府研究、法律研究、国内研究和国外研究,都有很大的需求。目前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随着能源革命和能源发展,必要性愈发突出,前景广阔。


  2、能源法研究会特色突出。能源法研究会是以产业为主组建的,不同于纯学术团体,突出特色是“产学研”结合,是一个特殊的平台,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我们应把它打造成一个新型智库。


  3、研究会的生命力所在。要坚持服务于国家的能源立法、服务于会员单位、服务于能源法的法理研究和学科建设,要从国家角度出发,考虑国家立法和企业需求,多出成果,这是研究会的生命力所在。树立“团结、务实、钻研”的研究作风,不能纯粹是虚的,要务实,接地气,这是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4、大家都要认这个平台。既然到这个平台上,大家要团结合作唱一台大戏。在工作中,要把能源法研究会的旗帜高高举起来,形成品牌,提升影响力,彰显能源法研究会的地位。


  二、关于学术研究机制及平台建设


  5、进一步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第一,学术委员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最初主要定位在评议、咨询、指导三个方面。并建章立制,发布了两个重要文件:《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研究课题管理规定》。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筛选确定研究会年会的议题并报会长办公会通过;负责年会论文的征集、筛选、评议、评奖、结集出版;负责推荐研究会论文参加外部评奖活动;负责对课题的管理和重大研究活动的指导等工作。通过课题研究也为研究会提供了经费支撑。同时牵头组织了海峡两岸交流会。第二,学术委员会的发展定位。今后学术委除了已有的常规性工作,应该站得更高、更远,要加强对能源法热点问题和重大研究的规划指导,对学术活动进行系统性的安排,为研究会的研究工作提供导向和支撑。


  6、建议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第一,为适应能源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技术特点和法律规则特征,方便对接,促进研究细化、深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诉求及研究方向,在能源法研究会内部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吸收相关行业企业法务工作者、学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参加,与学术委员会平行设立。例如,目前核能专业委员会成立条件就比较成熟。第二,可以考虑由副会长分管或联系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牵头人。不定期地举行各类专门议题的小型研讨活动,为高质量的立法进行专门化的深入准备,提升研究质量和水平。第三,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成熟了就成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相应的机制。


  7、在平台上有针对性地实施三个整合。为更好地发挥平台的优势,必须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三个整合:一是内部研究信息资源的整合,最重要的信息资源是政府立法信息,否则政府立法需要做什么,信息不畅通,研究就跟不上,也往往白忙活。二是研究力量的整合。我们每年开会二百多人,有大量论文、专著,而且我们内部专家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力量不小,但是必须有带头人、核心团队,通过人力资源的整合,研究会完全可以形成不同的梯队,一条线、一条线,一块、一块地攻克难点,把这盘棋做活。三是成果资源的整合。研究会有很多专家有多年的立法经验、有很多立法资料、课题研究成果、国外翻译资料,如果能把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可以发挥大的效用。可以考虑建立研究会的图书资料室。


  三、关于学术研究的目标、导向、重点和方式


  8、学术研究必须做好“两个结合”。在研究会中学术研究处于基础性、支撑性地位。从研究会很多专家和领导的亲身实践看,能源法学术的发展,关键在两个结合:一是以国家能源法律体系构建需求为导向的结合,二是以能源企业问题为导向的结合。在这个结合过程中,研究课题,提供决策参考,是能够走通、走好的两条道路。


  9、以“七法六条例”为重点开展研究活动,支持国家能源领域立法。以政府的立法为导向,研究理论问题研究,才可能很有价值,在立法过程中又大量的问题需要研究,而且涉及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政府就是以七部法律、六部条例的起草为龙头,来组织力量,提供国内外所有资料,包括按照法律草案来设计,法律条文支撑,理论支撑,解决实际问题的支撑。如果有具体的立法任务,就可以参与到立法小组中,既把学界带起来,也把队伍带起来。


  10、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课题研究。学校与各行业企业必须得结合,不然理论没根,是无源之水,发展不起来,不成气候,研究的东西必要有实践需求,才好使、好用。每年10月份,很多会员单位都要考虑第二年课题研究,会员单位可以把课题拿到研究会来,讨论研究会如何配合企业,如何牵头,以什么方式组织和配置资源,并取得什么成效。要认真研究现有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找出深化研究会内部合作的可行方法。


  11、年会需要改革创新。改革的方向是年会应该更集中主题、更能够促进产学研政的结合。开年会的时候,可以结合立法研究进程,确定围绕哪几部法律或者法律草案大家碰撞,然后负责写这个草案的人,可以答辩,然后梳理成果,交给立法机构,这样可以就把我们的整个优势发挥出来,把我们的短板逐渐成熟化。


  12、体系梳理与重点突破。研究会应把系统性的、常规性的安排和重点专题开展相结合。为提升服务立法的水平,继续加强对能源法律体系的研究,在已有的研究过的能源法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需求,先把体系纲要梳理出来,为能源法典编纂进行必要的资料准备,汇集出版能源单行法的立法资料特别是立法理由书,对接立法。在各专业领域,也有一个梳理体系的问题。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由不同的部门牵头组织,法律之间的层次关系、体系衔接比较混乱,这个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然后明确研究重点,分专业、分部门法相对缩小研究领域,重点突破。近期要以相关单行法律的草案或修改建议为重点,凝练方向,集中研讨,并将会议论文和研讨成果报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13、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一致性或者协调性;可再生能源的准入问题;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可再生能源里面;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投融资建设问题;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等等问题的研究。


  四、关于加强学术研究能力建设及相关措施


  14、加强学科体系建设。能源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一点,能源法研究没有达到很高的深度,学术研究成果不足以贡献给主管部门,就没地位。要支持会员单位中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学科建设,包括课程建设、教学队伍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等,推动能源法在法学教育现有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大学与产业探索多种结合方式,企业可以到学校办行业法律讲座,做兼职导师,建立交流、培养、实习等机制,培养能源法领域的后备人才。


  15、加强对各层次人才队伍的培养。研究会人才培养很重要。能源法研究是新兴研究领域,研究人员少,需要开拓者,这是很有意义的工作。我们有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领导,要建立立法牵头人、学术学科带头人制度。这也涉及到我们对年轻后辈人才培养,可以建立青年法学家沙龙,培养能源法研究的生力军。


  16、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经验借鉴。已有的形成制度性的平台和机制是“海峡两岸能源经济和能源法学术交流会”。要集中精力办好将于明年3月份举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交流会,尽快落实文件报批、人员遴选、论文征集、会务保障等各事项。进一步探索拓展其他对外交流平台。逐步建立两岸四地、亚太地区和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定期合作机制。同时各行业都有法律方面国际领域交流的渠道,可以充分利用研究会的平台,探索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与其他协会、学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相应的开放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


  17、加强新闻宣传。为提升研究会的影响力,应提高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对研究会的宣传力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能源法的认知水平,提高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与认可度。


  18、加强制度建设及内部机制建设。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学术委员会制度、专业委员会制度及运作机制、课题研究管理制度等,加强课题研究供求与需求之间的联系,发布研究指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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