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能源企业座谈会

日期:2015-06-18 12:00:00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

能源企业座谈会

  [本网讯]2015年6月10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在京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能源企业座谈会。

  为更好发挥我会“产、学、研、政、律”五位一体学术团体的优势,落实《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发展规划》(2015-2020年)提出的“建设特色突出的能源法治智库”、“服务支持国家能源立法”等目标和精神,继5月31日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专家座谈会之后,中国能源法研究会6月10日在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召开企业座谈会,邀请部分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能源企业为能源立法建言献策。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工贸处副处长安宁、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调研员秦沛蓓、国家能源局法改司法制处副调研员刘至申、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干部刘松林出席会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国家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电集团、宏华集团等能源企业以及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学者参加会议。

  座谈会由石少华会长主持。讨论仍然围绕以下十个问题展开: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发展、能源革命、能源安全、能源法治的哪些重大决策需要通过《能源法》加以制度化、固定化?2.《能源法》应当解决的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能源法律问题和调整的主要能源法律关系有哪些?3.《能源法》应当规定的国家基本能源政策有哪些?4.《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应当是什么?5.《能源法》应当确立哪些基本法律制度?6.《能源法》应当如何确定能源行政管理体制?能源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是什么?7.《能源法》中关于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生产、能源市场、能源供给与消费、能源安全、能源监管、新能源与节约能源、能源科技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什么?8.《能源法》中对能源结构、规划投资、生产加工、传输销售、价格融资、储备进口等问题应有哪些规定?9.《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与衔接?10.《能源法》的章节结构应当如何设计?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工贸处副处长安宁

  与会能源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紧紧围绕上述《能源法》修改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结合近几年来经济、社会、政治及能源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发表真知灼见,进行热烈讨论。石少华会长最后表示,将认真总结各位代表的意见,吸收反映到课题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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