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东莉 : 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新取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为应对能源供应安全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持续挑战,德国于2008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和再次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特别针对电力、供热和燃料消费三大用能部门发展不均衡问题,调整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配额、强化责任主体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调整价格支付标准和经济支持力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对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具有可资借鉴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取向

 

德国政府将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视为其确保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自1991年德国施行《电力强制收购法》(Law on Feeding in of Electricity)以来,尤其是在2001年施行《可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ct)之后,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到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其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的份额由1998年的3.1%提高至9.7%,在其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份额也由1998年的2.1%提高至7.1%,创造了27.8万个就业机会,并为其带来了大约290亿欧元的显著经济效益,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1.12亿吨CO2-e。[1]《可再生能源法》所设定的2010年发展目标早在2007年就已经被超越。在特别针对制造业和服务业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接受程度的调查中,有2/3的公司对该法“非常满意”或“满意”。[2]但即使有如此,在2008年德国不但修改了其《可再生能源法》,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Renewable Energies Heat Act)。解读这两部新法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新取向,这无疑可为与德国能源资源格局有点相似的中国完善其可再生能源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面临的持续挑战

 

(一)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巨大压力

尽管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施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其依然面临着如何确保未来能源安全供应的问题。根据德国经济技术部委托科隆大学能源经济研究所进行的一项关于能源发展趋势的研究,在三种预测情景——联合协议(KV)、可再生能源强劲扩展(EE)和核电站运营期限延长(KKW)情景下,从2005年到2020年,德国一次能源消费和最终能源消费都将持续下降,而且除了天然气消费有小幅增长之外石油和煤炭消费均将持续缩减,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最终能源消费和电力生产结构中的份额在EE情景下增幅最大,但化石能源依然将继续在德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见表1)。

德国化石能源占主导的消费格局也隐含着因对进口能源的过度依赖所可能遭受的巨大风险。目前德国满足其能源需求的62%来自进口,而进口石油占德国石油消费的比重更是高达97%,[1]天然气消费对外的依存度虽然没有石油这么严重,但形势同样不容乐观。2007

表1  德国能源消费预测(2005-2020)


2005

KV

EE

KKW

2010

2015

2020

2010

2015

2020

2010

2015

2020

一次能源消费总量PJ

14476

13958

13094

12016

14010

13141

12108

14079

13359

12543

石油%

35.9

37.0

36.1

35.8

36.8

35.8

35.2

36.6

35.4

34.3

天然气%

22.7

24.2

24.4

26.8

23.6

23.8

25.3

23.3

23.5

24.2

硬煤%

12.8

10.7

11.8

9.8

10.5

11.0

9.2

9.9

9.5

7.1

褐煤%

11.1

10.2

8.9

8.9

10.1

8.7

8.6

9.9

8.0

6.9

核能%

12.3

10.4

8.3

4.2

10.4

8.2

4.1

12.8

13.5

14.3

可再生能源%

4.9

7.2

10.0

13.4

8.2

11.9

16.8

7.1

9.8

12.8

最终能源消费PJ

9259

9223

8772

8232

9221

8782

8244

9210

8790

8239

家庭%

28.5

28.2

27.6

27.3

28.2

27.6

27.5

28.2

27.5

27.3

服务%

15.6

15.7

15.3

15.2

15.7

15.3

15.2

15.7

15.3

15.2

工业%

27.2

26.9

27.2

27.2

26.9

27.2

27.2

26.8

27.4

27.3

交通%

28.7

29.2

29.9

30.2

29.2

29.8

30.2

29.2

29.8

30.2

石油产品%

40.1

40.1

38.2

35.9

40.0

38.0

35.6

40.1

38.1

35.9

天然气%

25.9

25.9

25.4

25.6

25.7

24.9

24.4

25.8

25.5

25.6

煤炭%

5.0

4.4

4.7

4.4

4.4

4.7

4.4

4.4

4.7

4.4

电力%

20.2

20.2

20.4

20.5

20.2

20.4

20.4

20.3

20.5

20.7

集中供热%

3.2

2.8

2.8

2.9

2.8

3.0

3.4

2.8

2.8

2.8

可再生能源(不含电力、集中供热)%

3.7

4.7

6.6

8.8

5.0

7.2

10.0

4.7

6.5

8.8

可再生能源(含电力、集中供热)%

6.0

8.5

11.7

15.4

9.4

13.3

18.3

8.5

11.6

15.2

总发电量TWh

620

613

589

542

613

590

550

616

595

564

核能%

26.3

21.7

16.8

8.5

21.7

16.8

8.3

26.8

27.7

29.1

硬煤%

21.6

18.0

21.4

16.8

17.7

19.8

14.8

15.8

15.2

9.3

褐煤%

24.8

25.9

21.7

22.1

25.9

21.4

21.3

25.3

19.5

17.1

天然气%

11.4

14.8

16.1

23.0

14.0

15.4

20.8

12.7

13.9

16.1

可再生能源%

10.8

14.7

19.0

24.4

15.9

21.7

29.7

14.6

18.8

23.5

其它%

5.0

4.9

5.0

5.2

4.8

4.9

5.0

4.9

4.9

4.9

注:KV、EE和KKW分别代表三种预测情景,即:联合协议情景、可再生能源强劲扩展情景和核电站运营期限延长情景。

数据来源:EWI, Energy Scenarios for the 2007 German Energy Summit: For the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Balse/Cologne,   September 11, 2007, http://www.bmwi.de/English/Redaktion/Pdf/en

ergy-scenarios-for-2007,property=pdf,bereich=bmwi,sprache=en,rwb=tue,pdf,P5~7

年德国天然气进口量位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3]其中约40%的原油供应来自俄罗斯——远远高于任何一个西欧国家,而且预计这一数字将提高至60%。[2]2009年初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再度出现的天然气供应中断使包括德国在内的欧盟各国倍感恐慌,尽管在短期内德国充足的天然气储备[3]尚不致于使德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但是长期的安全供应依然是令人忧虑的问题。

    根据《京都议定书》,到2008-12年德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21%。这一减排目标已在2007年提前实现了(22.4%)。可再生能源在削减减排方面的贡献不可忽视,其中在2007年和2008年因利用可再生能源分别减排温室气体排放1.17亿吨和1.12亿吨。[4]不过,2007年德国政府提出了新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40%,预计到2050年将削减80%。而德国政府已经做出逐步淘汰核电的决定,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将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方面承担更多重任,调整可再生能源政策才有可能适应这种发展需求。因而,德国政府2007年“能源和气候变化整合计划”[4]将可再生能源视为实现其未来减排目标和确保国家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选择,通过多样化的可再生能源供应,降低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既可降低对国外进口能源的依赖程度,确保经济安全,又可以有效削减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促进既定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三大用能部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不均衡发展

纵观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近20年的发展,其不均衡的发展格局在电力、供热和交通三大用能部门表现得非常明显,这种结构性失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

目前德国供热能源消费占其最终能源消费总量的一半还多,而可再生能源仅占供热能源消费总量的6.6%,天然气和石油却占到了供热能源消费总量的近2/3。[5]而德国政府称权威研究机构的研究证明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供热能满足德国一半的供热需求。燃料消费的情况与此类似,2005年交通运输消费能源占最终能源消费的份额达28.7%,预计到2020年将增长至30.2%(见表1)。显然,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日臻成熟,可再生能源用于供热和燃料消费的前景是巨大的。然而,长期以来,德国供热和燃料用可再生能源的增长速度却明显缓慢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从1998年到200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最终能源消费和一次能源消费中的份额分别增长了10%和2.5%,而供热消费可再生能源却分别增长了4.2%和1.5%,燃料消费可再生能源分别增长了5.9%和0.97%(见表2)。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德国供热可再生能源消费较2007年有所增长并不说明可再生能源在供热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了,这是2008年寒冬导致供热消费显著增加的结果。

导致德国供热、燃料消费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原因固然是多元的,包括技术和高额的投资成本等因素,但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无疑是重要原因。德国

电力部门可再生能源的强劲发展主要归功于《可再生能源法》,计划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12.5%和占全部能源供应7.6%的目标在2007年就已经实现了,而且德国政府

 

表2  德国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供应的份额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可再生能源占其最终能源消费总量的份额 %

发电

4.8

5.5

6.3

6.7

7.8

8.1

9.5

10.4

11.7

14.0

14.8

供热

3.5

3.5

3.9

3.8

3.9

4.6

4.9

5.4

6.1

7.5

7.7

燃料消费

0.2

0.2

0.4

0.6

0.9

1.4

1.8

3.8

6.3

7.3

6.1

总体

3.1

3.3

3.8

3.8

4.3

4.9

5.5

6.6

8.1

9.8

9.7

可再生能源占其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份额

发电

0.8

0.9

1.1

1.1

1.4

1.5

1.6

2.1

2.5

3.1

3.3

供热

1.3

1.3

1.4

1.4

1.5

1.8

1.9

2.0

2.3

2.6

2.8

燃料消费

0.03

0.03

0.06

0.1

0.1

0.2

0.3

0.6

1.0

1.2

1.0

总体

2.1

2.2

2.6

2.7

3.0

3.5

3.9

4.7

5.7

6.9

7.1

数据来源: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in Germany in   2007 and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ies in Germany in 2008, P19.

 

曾计划到2025/2030年实现风力发电装机容量20000-25000MW的发展目标也提前在2007年就实现了。但是,于2000年5月18日开始施行的德国《热电联产法》(Combined Heat and Power Generation)和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新《热电联产法》(Act for the Retention, Modernisation, and Expansion of Combined Heat and Power),就没有《可再生能源法》这样令人满意的实施成效。“2000年的《热电联产法》是作为一项临时性的措施来设计的。联邦环境部曾打算在热电联产部门引入一项最低限额来取代先前的法律,但该拟制定的法律遭到了德国工业部的反对。在此背景下,德国政府和主要行业协会在2000年11月10日达成了一项关于全球气候保护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德国工业承诺到2005年将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20%,而且,到2008-12年《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将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35%。”[6]新的《热电联产法》旨在到2010年每年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2300万吨。最终,“虽然它有力地促进了现有热电厂的改造,但是在1998-2010年间至少削减2000万吨二氧化碳的目标未能通过实施盈利分红和市场电价制度而得以实现。”[7]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可再生能源数十年来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可再生能源产业无论在哪里兴起,政府能源政策改革都起了决定性作用。”[8]德国之所以在全球太阳能市场占据重要位置,得益于它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立法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创建了稳定发展的市场。可再生能源扩展依靠其自身并不可能实现,法律政策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在先前《可再生能源法》成功施行之基础上,《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德国政府称其之所以要制定《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与供热耗能及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有关,如果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热在供热能源消费中的份额能达到14%,将使德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600多万吨。此外,德国政府还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了《国家生物质能行动计划》(National Biomass Action Plan for Germany—Biomass and Sustainable Energy Supply),以支持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为呼吁各成员国起草国家生物质能利用行动计划而发布的“生物质能行动计划”[5],以高效、可持续的方式扩展德国生物能源的利用。综观这些法律政策,德国此次制度调整的重点集中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可再生能源义务、经济支持等方面。

    (一)调整可再生能源配额以确保巨大的市场需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是政府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或燃料消费必须达到一定百分比的一项强制政策。这是一个促使可再生能源商业化的常用手段,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要求能通过创建一个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持续拉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

德国政府曾提出了颇具雄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所有能源供应中的份额至少要达到7.6%;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至少占电力生产的12.5%,到2020年这一份额至少要达到2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德国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份额应由目前的5.3%至少提高至10%,到2050年这一份额至少要达到50%。但是,这一发展目标已经被大大扩展了,德国政府明确提出了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生产结构中的份额应提高至25-30%,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德国全部电力消费中的份额要达到50%左右;[6]生物燃料在燃料消费中的份额应提高至温室气体净削减量的7%(相当于能源消费的12%左右);可再生能源在供热能源消费中的份额应提高至14%;生物能源到2020年将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最终能源消费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供热消费可再生能源总量的11%、10.9%、8%和9.7%。目前生物能源可满足德国一次能源需求的5%左右,到2020年这一份额将会显著提高,预计将占德国能源供应的10%。[7]

此外,为确保生物气体更大程度上进入气体供应网,以能够用于供热、燃料消费及热电联产企业和交通部门,德国已经修改了《气体供应网准入条例》(Gas Grid Access Ordinance)、《气体供应网支付条例》(Gas Grid Payment Ordinance)和《激励措施条例》(Incentives Ordinance),并已于2008年4月12日开始生效施行。这些条例修改后的最显著变化之一就是设定了一个生物甲烷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满足德国气体需求的6%和10%的发展目标。修改后的《燃料质量条例》(Fuel Quality Ordinance)也将与汽油混合使用的生物乙醇的比例由5%提高到了10%,与柴油混合使用的生物柴油的比例由5%提高到了7%。[9]《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也使供热管网扩展变得容易了,它明确规定地方当局可为了气候保护或其他利益而接入并利用热力管网。

(二)强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规定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继续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故此本文不再赘述,而将注意力集中于《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关于相关责任主体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规定。根据《可再生能源供热法》的规定,所有新建建筑物[8]的所有人,无论是私人,还是商业企业或政府机构,都负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新建建筑物的所有人可自主决定利用何种可再生能源,不过根据当地的条件,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可能更为适当。

《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还对利用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了不同的比例限定。其中,选择利用木屑或木片等固态生物质、地热或环境热量供热的[9],至少应占其供热需求的50%;选择利用生物气体(biogas)供热的[10],利用此种方式供热至少须占其供热需求的30%;选择利用生物油(bio-oil)供热的,最低要达到其供热需求的50%。若选择利用太阳能集热器(solar collector)供热,该法也规定了与建筑物类型有关的太阳能集热器的规模大小,其中,一幢不超过两处住宅的建筑物的太阳能集热器至少须为每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0.04平方米;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建筑物的太阳能集热器最低要达到每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0.03平方米;所有其他类型的建筑物——特别是民用建筑物的所有人,如果选择利用太阳辐射来供热,则最低要达其供热需求的15%。在2007年德国太阳能吸收器安装已超过960万平方米,德国政府称,《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的实施将使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快速市场化发展,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11]

当然,建筑物所有人也可以混合使用多种可再生能源,但即使如此,他们也必须像选择单独使用某一类可再生能源的建筑物所有人一样符合法定标准要求。混合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供热,以不同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累计计算达到法定要求,如:如果建筑物所有人利用太阳辐射来供热只占其供热需求的7.5%(而非单独使用达15%的法定要求),那么他必须利用其他手段来履行剩余一半的义务,或通过利用木屑供热占其供热需求的25%(而非单独使用达50%的法定要求),或通过提高建筑物保温水平来实现供热需求的7.5%(而非单独使用达15%的法定要求)。[10]

不过,并非每个新建建筑物所有人都能够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而且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也并非都是最佳方式。因此,根据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的规定,不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新建建筑物所有人可以采用其他同样对气候有益的供热方式,包括:改善其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效果,利用集中供暖系统取暖,或利用热电联产取暖。如果这些供热手段导致了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主管机构可免除该建筑物所有人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义务。

(三)调整价格支付标准以继续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成功是高额投资和投资者计划安全的结果,取决于价格幅度及其结构。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但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也激发了技术的发展和进一步削减成本。”[11]《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入网和电网运营商负有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的规定,降低了常规电力需求,加之其所规定的支付机制,保证任何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在20年期间内可按一个固定电价得到相应的支付。这一制度为投资者创造了至关重要的长期规划安全,为推动新技术的市场化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特定激励。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运营商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并按固定价格支付款项。根据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具体支付标准为:水电价格为6.65-7.67芬尼/KWh;生物质能发电为8.70-10.23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地热能发电为7.16-8.95芬尼/KWh;风力发电为6.19-9.10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5%;太阳能发电最低50.62芬尼/KWh,年递减率为5%。[12]在2006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支付标准已调整为:水电6.65-9.67芬尼/KWh,年递减率为0;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不超过20MW)为8.15-17.16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5%;地热能发电(不超过20MW)为7.16-15.00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0%;陆上风力发电为5.28-8.36芬尼/KWh,离岸风力发电为6.19-9.10芬尼/KWh,年递减率均为2.0%;太阳能发电为40.60-56.80芬尼/KWh,年递减率为5-6.5%。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生产部门和铁路部门的特定能源密集型企业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基于每千瓦时0.05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它们可申请缩减可再生能源电力。德国《热电联产法案》对能源密集型企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对年电力消费超过10万KWh的最终消费者超过10万KWh部分的电力消费,最高按0.05分/KWh征收附加费;如果上一年度电力费用占其销售收入的4%以上,超过10万KWh部分按0.025分/KWh征收附加费。[12]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日臻成熟及其市场竞争力的愈益增强,新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再次适时地调整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支付标准,具体如下:(1)装机容量不超过5MW的水电为7.65-12.67芬尼/KWh,在2009年1月1日前启用的和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现代化改造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MW的水电为8.65-11.67芬尼/KWh,装机容量超过5MW的水电为3.5-7.29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0%;(2)填埋气体发电,6.16-9.0芬尼/KWh,年递减率为1.5%;(3)污水处理气体发电,6.16-7.11芬尼/KWh,年递减率1.5%;(4)矿山气体发电,4.16-7.16芬尼/KWh,年递减率1.5%;(5)生物质能发电,7.79-11.67芬尼/KWh,年递减率1.0%;(6)地热能发电,10.5-16.0芬尼/KWh,年递减率1.0%;(7)陆上风力发电的基本电价为5.02芬尼/KWh,离岸风力发电的基本电价为3.5芬尼/KWh;(8)太阳能发电,33.0-43.01芬尼/KWh。[13]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提前实现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发展目标与其价格的支持有着重要的关系。虽然在2007年世界风力市场,德国新装机容量位居全球第五位,占全球新装机容量的8.3%,全部装机容量已位居全球第一位,占全球总装机容量的23.6%,但德国政府依旧重视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强调在继续支持陆上风力发电发展的同时,激励离岸风力发电技术的发展。为此,新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调整风力发电价格鼓励扩大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陆上风力涡轮机的发电价格由先前的8.03芬尼/KWh提高至9.20芬尼/KWh,年递减率也由先前的2.0%降至1.0%,在2015年之前离岸风力发电价格为15.0芬尼/KWh,在2015年后新安装的风力涡轮机的发电价格为13.0芬尼/KWh,年递减率为5%。而先前的离岸风力发电价格较基本电价而言明显偏低,2004-2007年离岸风电价格为9.10芬尼/KWh,基本电价为6.19芬尼/KWh;2008年离岸风电价格为8.92芬尼/KWh,基本电价为6.07芬尼/KWh;2009年离岸风电价格为8.74芬尼/KWh,基本电价为5.95芬尼/KWh;2010年离岸风电价格为8.57芬尼/KWh,基本电价为5.83芬尼/KWh;2011年和2012年的离岸风电价格和基本电价均相同,分别为5.71芬尼/KWh和5.60芬尼/KWh。此次风电价格调整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原材料成本上涨,促使风力发电设施更新换代,在大幅削减风力涡轮机的数量的同时显著增长风电装机容量。在2007年德国有108台旧风力涡轮机被45台新涡轮机所取代。根据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以更富有效率的装置替代第一代风力涡轮机的,发电价格支付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芬尼。

(四)调整经济支持力度以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化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可再生能源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也逐渐显示出其竞争力,如光伏电池的平均市场价格到2002年已由1976年的30美元下降至3.75美元,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利用随着技术的日臻成熟又进一步削减成本的潜力。“预计从2006年到2020年德国除光伏发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应用将从每年69TWh提高到148TWh,而这些技术应用的新增成本预计到2015年将从2006年的23亿欧元降至20亿欧元,到2020年将降至为零,届时可再生能源技术将具备充分的竞争力。不过,光伏发电的进一步增长则需要更长期的投资,其新增费用取决于增长水平,到2020年将从现在的每年12亿欧元增长到25-33亿欧元,到2030年会降至10亿欧元左右,到2040年降至为零。可再生能源发展同样也有巨大利益存在,如削减外部成本,预计在德国每年外部成本的削减到2050年将从2006年的34亿欧元提高到160亿欧元。”[13]但是,由于化石燃料的市场价格并为真正反映出其在健康、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成本,目前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在价格上仍存在不小的距离,直接影响到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化发展。

德国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税收等手段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化。例如,根据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将向现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激励计划”(Market Incentive Programme)[14]注入更多资金直至2012年,目前该计划每年最高可获得5亿欧元。[15]而在此之前,德国联邦政府对现有建筑物供热项目的支持在2005年为1.3亿欧元,2008年提高到3.5亿欧元。[14]德国政府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并计划到2012年投资400亿欧元用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并要求被动式太阳房(Passive house)建筑室内供热需求必须降至每平方米不到15KWh。[15]2008年,安装太阳能集热供水系统者,可获得每平方米集热器60欧元的政府补助,如果该系统集热水和采暖于一体,补助标准可达每平方米105欧元。[16]“德国生态税制度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在供热和运输等部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但是在电力部门它却并未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增加产生产生任何推动作用。”[17]根据欧盟指令德国最近一次调整能源税后,对投入电力生产的天然气和石油不再征税,类似于之前对电煤的规定,这并不能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激励。作为对入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课税的一种补偿,“市场激励计划”对可再生能源,特别是供热用可再生能源,给予支持。

 

三、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调整对完善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启示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即已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中国风机和太阳能电池的产量都增长了一倍,在未来三年,中国将赶超欧洲、日本和北美,成为世界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展大国,并且已经在太阳能热水器和小水电市场占据了世界主导地位,中国目前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德国的全球光伏生产大国。[18]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已酝酿对之进行修改。[16]本文认为,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经验,有必要从可再生能源配额、责任主体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和国家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

(一)制定覆盖电力、供热和燃料消费三大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目标

电力、供热和交通运输同样也是我国主要的用能部门,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兼顾到了这三大部门,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应接受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利用生物能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石油销售企业应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17]但其并未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强制性的配额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明确提出了今后十五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和具体目标,即: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力争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并就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生物燃料等个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制定了综合目标。但是,该发展规划仅确立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性市场配额指标,即:“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18]而可再生能源供热和燃料的发展目标并无任何强制性的配额要求。一些地方规划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如《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提出到2010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约占全球总供热面积的6%,重点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19]

(二)扩大可再生能源义务主体的范围并细化其义务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负有法定义务的企业包括:电网企业、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并对它们若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负何等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应该说这些规定为可再生能源进入电力、供热、燃料消费三大领域创造了必要的市场条件,但这只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生产的部分环节,尚需对电力生产企业、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供热企业等主要用能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对其在未完成法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的情形下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优先选用使用清洁燃料的车辆等,[21]但从我国庞大的消费群体及改善生活质量的强劲发展趋势来看,如何促进单位和个人在供热和燃料消费领域积极选择利用可再生能源对确保我国能源供应安全有着重要影响,不过当前倡导性的规定在短时期内很难扭转消费观念,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义务性的具体要求。而细化的规定无疑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完善经济支持手段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家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手段包括建立价格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和实行税收优惠。[22]其中有关可再生能源价格管理和费用分摊的规定则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对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只是简单提及,并无具体规定。相应地,目前有关部门发布的经济支持政策也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明确了可再生能源费用分摊机制和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进行调配补贴的办法。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发电项目38个,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5个,总装机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5个。[23]根据现行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制度的规定,小水电增值税税率从正常的17%降至6%,风电降至8.5%,生物质发电降到13%;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所得税税率都由正常的33%降到了15%;对于列为高科技产品风机零部件,机组及整机的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或者减免。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供热和燃料发展就明显缺乏必要的价格、税收等激励机制,自然会制约这两大耗能部门可再生能源的快速持续发展。

 



[1]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ies in Germany in 2008, April 2009, http://www.erneuerbare-energien.de/files/pdfs/allgemein/application/pdf/ee_in_deutschland_entwicklung_2008_en.pdf, P3~4 and P12.

[2] Study on Behalf of the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Economic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s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Act, February 2008, http://www.bmu.de/files/pdfs/allgemein/application/pdf/eeg_impacts_chap7_summary.pdf, P8..

 

[1]http://www.bundesregierung.de/nn_6516/Content/EN/StatischeSeiten/Schwerpunkte/Energie-der-Zukunft/energie-und-ressourcenforschung.html.

[3]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2008’, © OECD.IEA, 2008, P24.

[2] Germany Vulnerable to Russian Energy Supply Manipulations, 9 January 2009, C:\Documents and Settings\Dongli\桌面\Germany Vulnerable to Russian Energy Supply Manipulations - The Jamestown Foundation.mht.

[3] 目前德国有46个地下天然气储备库,储备能力达200亿立方米,占德国天然气年消费量的1/4。而且,还有超过15个这样的天然气储备库处在规划或建设之中。——No need for state gas reserves-German energy lobby, 20 January 2009,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rbssChemicalsCommodity/idUSLK44307120090120.

[4] [1],第3页。

[4] “能源与气候整合计划”预计将使德国2020年的能源净需求减少11%,到2030年大约减少16%,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36%左右。不过,德国环境部其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称该计划能实现的温室气体成效是到2020年比1990年减少近34%。显然,无论哪种预测,都与德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削减40%的目标仍有一定距离。

[5]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The Renewable Energies Heat Act in brief, http://www.bmu.de/files/pdfs/allgemein/application/pdf/ee_waermegesetz_fragen_en.pdf, P1.

[6] Carsten Corino, Energy Law in Germany and its Found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 © 2003 Verlag C.H. Beck oHG, P72.

[7] [2],第20页。

[8] Worldwatch Institute Centre for American Progress, American Energy: The Renewable Path to Energy Security, September 2006, http://www.worldwatch.org/files/pdf/AmericanEnergy.pdf, P34.

[5] 根据《欧盟生物质能行动计划》(EU Biomass Action Plan),欧盟的最初目标是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份额提高至12%,生物能源则占到了8%的份额,生物燃料占其全部燃料需求的份额为5.75%200739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求到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20%,可再生能源在燃料供应中的份额达到10%

[6]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neral Information-Renewable Energy, http://www.bmu.de/english/renewable_energy/general_information/doc/4306.php.

[7] National Biomass Action Plan for Germany—Biomass and Sustainable Energy Supply, http://www.bmu.de/files/english/pdf/application/pdf/broschuere_biomasseaktionsplan_en_bf.pdf, P1~6.

[9]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The Integrated Energy and Climate Programme of the German Government, December 2007, http://www.bmu.de/files/pdfs/allgemein/application/pdf/hintergrund_meseberg_en.pdf, P4~5.

[8] 根据《可再生能源供热法》的规定,新建建筑物是指在200911日之后建造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规划期,因此该法案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即仍处在规划阶段的建筑物可免于承担此项义务,这意味着已在20091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建筑申请或通知开始建设的所有人,可以不利用可再生能源。

[9] 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还对此种供热方式规定了特定的环境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将这些技术应用所造成的总体环境损害降至最低点。

[10] 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案》规定液态和气态的生物质也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供热资源,但又强调由于生物气体和植物油并不是可无限量地获得,因此要求整合利用植物油和生物气体的供热系统应使用可得的最富有效率的技术——就植物油而言是最现代的冷凝式锅炉,对生物气体而言则是热电联产厂。而且,利用生物气体和植物油者,必须证明这些燃料能够满足持续利用的标准。

[11]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neral Information-Renewable Energy, http://www.bmu.de/english/renewable_energy/general_information/doc/4306.php.

[10] [5],第3页。

[11] [2],第28页。

[12] German Act on Granting Priority to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March 2000, Section 4~8.

[12]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Electricity from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What does it cost us?, http://www.bmu.de/files/pdfs/allgemein/application/pdf/brochure_electricity_costs.pdf, P10.

[13] German Act Revising the Legislation on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 and Amending Related Provisions of 2008, Section 20~33.

[13] [2],第3~5页。

[14] 德国政府的市场激励计划通过提供投资拨款、低息贷款和还款补助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重点在供热设施,如太阳能电池板、生物质能发电、在建筑物安装高效供热装置等。

[15]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Heat from renewable energies-sustainable and safe, 18 August 2008, http://www.bmu.de/english/current_press_releases/pm/42126.php.

[14] [9],第4页。

[15]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Energy Efficiency Made in Germany: Energy Efficiency in Industry and Building Services Technology, http://www.bmwi.de/English/Redaktion/Pdf/eie-broschuere-eng,property=pdf,bereich=bmwi,sprache=en,rwb-true.pdf, P29.

[16] [5],第6页。

[17] [2],第19页。

[18] 李俊峰、马天瑞(Eric Martinot)等著:《中国发展的动力——可再生能源之路》(论文中文简本),http://www.geichina.org/worldwatch/files/Lecture_cn.pdf, 4~5页。

[16] 《可再生能源法拟修改  明年或提交人大讨论》,http://www.newenergy.org.cn/html/0096/6300928298.html.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41623条。

[18] 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第30页,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07tongzhi/W020070904607346044110.pdf

[19] 《北京制定可再生能源供热规划》,http://www.dire.cn/jsyj/zcfg/2009/0213/121.html.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416293031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7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34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9~26条。

[23] 《两部门通知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配额交易方案》,http://www.gov.cn/gzdt/2007-09/30/content_765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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