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日本节能法2008年修改,新法2009年4月开始实施。本文从日本修改后的节能法内容着手,首先对其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分析。然后,针对该法的特点和该法新修改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将日本节能法和我国节能法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进行比较,归纳出了日本节能法的特点。最后,根据日本节能法的内容和特点,分析提出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我国节能法律体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日本节能法;节能法律制度研究;节能减排
根据日本政府公布的2007年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实际数据,日本该年度的排放量是13亿7400万吨,这比1990年增加了9%。日本在《京都议定书》中表明计划从2008~2012年期间,每年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平均值要比1990年减少6%,按照目前状况,该目标的实现显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如果,日本国内不能解决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那么就必须从国外购买排放权来解决面临的问题。为此,日本政府有必要重新制订和修改现行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措施。因此,日本政府为解决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日本最近一次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修改2009年5月被公布,该法2010年5月15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在节能减排面临诸多课题的状况下,为确定一种具体细致的责任划分体制,扩大节能义务人范围,从中长期的角度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制定的新的节能法律措施[1]。
我国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近年来,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2]增长过快,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实施了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的节能减排各方面工作中仍存在监督者和用能单位对节能减排的认识不到位、节能法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具体措施不配套、政策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
中国和日本都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扩大节能减排成效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日本的节能法律制度在经过数次的修改和完善后,用能单位的监督以及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其现实性和实际可操控性明显突出,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日本节能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节能减排法按照原意可以翻译成[3]《能源使用的合理化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日本节能法)。
日本节能法由八个章节组成,包含九十九个具体条文。该法的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章、关于工厂的措施,第四章、关于运输的措施,第五章、关于建筑物的措施,第六章、关于机械用具的措施,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
(一)总则
日本节能法第一章节中,明确了节能的目的,并对节能的范围作了划分。节能的目的无需赘述,节能的范围具体包括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用具。
除此之外,在第一节中日本明确了节能中的能源的具体构成。日本节能法中所指的能源是:燃料、热能、电能,但从废弃物中回收的能源、风力、太阳能等自然能源不包括在内。
1, [4]燃料:包括原油、挥发性油、重油以及日本经济产业省指令中认定的天然气,焦
炭等制品。
2, 电力:以上述燃料通过燃烧为源泉获得的电力。这里的电力要通过燃烧能源才产生,
所以可能排放温室效应气体。所以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废弃物发电等,
不以燃烧为源泉获得的电力不包括在内。
3, 热能:热能也是只以上述热源燃烧获得的热能(通常指热水、冷水等)。所以,通过
太阳热能及地热能等不以上述燃料为热源的热能不包括在内。
(二)基本方针
日本节能法中要求经济产业省制定并公布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用具的节能实施合理方案。如,日本经济产业省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分别制定出有关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用具节能的集体操作措施。
(三)关于工厂的措施[5]
该章节主要针对工厂的节能目标以及完成目标的计划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1,日本节能法采取的是广义的工厂的定义,扩大了节能减排义务人的范围。
日本节能法的工厂实际是指:通常意味上的工厂和业务场所。业务场所包括医院、宾馆、
学校、办公大楼等从事相关经营的[6]业者。
2 ,日本建立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制度[7]。
(1) 能源管理者:企业内部针对节能管理设立的具有管理权限的职务。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规定,被确定为能源管理指定工厂的企业必须从获得资格的能源管理师中选任能源管理者。
(2) 能源管理师:企业超过年度能源使用量时,就必须选任能源管理师担当能源管理者。要想成为能源管理师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指定考试获得相应资质,其二是同参加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资质的人一样拥有与其同样或者之上的学识和经验的人,在获得经济产业省认定的,可以获得能源管理师的资格。
(3) 能源管理员:企业超过年度能源使用量时,必须选任能源管理员。对能源管理员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如果参加过日本经济产业省培训机关举办的培训即可。此外,拥有能源管理师资格的人也可以直接成为能源管理员。
3,指定培训机关。
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企业的需求举办节能管理员培训。
4,登记调查机关
企业超过一定年度能源使用量时,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委托获得登记的调查机关针对能源使用状况以及节能设备、节能的合理化配置的增减状况作出调查报告。同时日本节能法对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获得登记调查的权限作了细致的规定。
(四)关于运输的措施[8]
日本节能法中有关运输中的相关节能规定主要从三方面来得以落实。1,货物运输相关措施:货物运输中有关节能的规定主要包括针对货物运输者的措施和针对托运者的措施。2,旅客运输相关措施。3,航空运输相关措施。
关于运输的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
运输人:从事运输业的经营者[9]
运输
货 主:将自己的货物交给运输业经营者运输的人
(五)关于建筑物的措施[10]
日本节能法中关于建筑物的规定,也主要包括三方面。
1,关于建筑物的具体措施
关于建筑物的具体措施中,主要规定了建筑物的所有人在建造时要符合建筑物的节能相关规定,以及住宅建筑物的建造者在节能方面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图表述:
建筑时:住宅・建筑物的开发商
住宅・建筑物
已建建筑物增改建・大规模翻修:住宅・建筑物所有者・管理人
2,建筑物登记调查机关。
特定建筑物的建筑人,在新建、改建、增建建筑物时,应当就有关节能事项(如保温、空调等设备的能源利用的效率化等)定期向日本国土交通省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的制定可以通过在日本国土交通省注册登记的相关建筑物登记调查机关制作。
3,登记培训机关。
建筑物登记调查机关的调查员必须是参加过登记培训机关培训课程并毕业的[11]人员。举行培训的机关需要在日本国土交通省注册登记。
(六)关于机械用具的措施[12]
日本节能法规定生产消耗能源的机械器具或者进口相关器具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机械器具的节能性能。这其中特别涉及到汽车的节能问题,相关节能指标由日本经济产业省以及国土交通省制定并公布。此外,有关家电的节能标志的使用,节能数据的公示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日本节能法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节能法和我国节能法相比而言,两者涉及的节能范围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出入,总体上都涉及到了工厂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技术进步等内容。在节能法的具体结构和文字表述上,两法存在着一些差别,但这并不影响两法在节能范围内的实质性内容。比如,我国节能法第二条中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而日本节能法的中所指的能源被概括为燃料、热能、电能,对其具体细化后也可以划分出同我国相同的内容。
从节能的范围上来说,我国节能法和日本节能法没有区别,但是就节能法的具体实施方面,两法的内容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同。日本的节能法注重节能法制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可操作性,这在其节能法中有具体的体现。而这方面我国的节能法就显得比较匮乏。
这也是我国现今节能法实施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所在。管理者和节能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不明确,没有具体配套措施、节能政策投入很难落实到节能义务人、管理者和节能义务人之间的协调不到位等等。这些现象如果不进一步有效解决,那么节能法的意义就不能充分得以体现,从中长期的降低温室效应的社会义务上来说,我国的节能减排所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日本节能法的突出特点
日本节能法的突出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比较强。日本节能法中将节能减排的任务通过法律规定形式具体化。因此日本的节能法的可预测性明显突出,节能义务人通过节能法就能够明确的了解法律所赋予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使得日本的节能法的实施具有了达到节能法要求的现实性和实际可操作实效性。
日本节能法的特点如下:
1,充实和扩大工业节能模式和范围。
日本节能法规制的领域和业务部门有工厂・业务场所、运输、住宅・建筑物、机械器具这四个。日本认识到[13],其能源资源的大部分都是依靠从海外进口,加上近年来能源价格的上涨,为了日本国民经济发展中有效的利用燃料资源,降低对国民经济的负担,加强节能减排的力度意义重大。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日本,纵观能源消费状况,一般业务领域及家庭等民生部门对能源的使用量出现大幅增加。介于这些现象,日本改变了迄今为止仅以产业部门工厂为主的节能减排模式,将节能减排的范围扩大到了一般业务领域及家庭等民生部门。为此日本专门对已有的节能法进行了修改。该法2009年5月30日被公布,相关修改内容概述如下:
(1)从产业部门与工厂为主的节能减排扩大到了一般业务领域及家庭等民生部门。
与大型企业相比,日本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和用能数量也不能忽视。这些个体规模小、经营店铺分散的中小企业不再以每个个体作为对象单独计算能源使用量,而是以企业整体作为承担管理节能义务的对象。因此,很多的中小型一般业务企业,连锁店等就成为了节能减排的对象。
(2)以能源的使用量来确定承担节能义务的企业。
日本节能减排法要求企业全体要正确的把握和记录企业全年的能源使用量。能源使用量在1500KL以上的企业要向行政管辖单位日本经济产业局进行报告。如果不进行报告或者采取虚假的报告的,将受到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例如:特定业务主体年间能源使用量在1500KL的业者的确定方式[14]
商铺 约3万㎡ |
24小时便利店 30-40店铺以上 |
办公楼、事务所 约600万KWh/年以上 |
快餐店 25店铺以上 |
宾馆 客房300-400 以上 |
连锁餐饮店 15店铺以上 |
医院 病床数 500-600以上 |
娱乐场所 8店铺以上 |
(3)报告的义务[15]
达到上表所列一定规模的企业被纳入到节能减排体系当中,要求其定期对自身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说明,同时提交节能减排的中长期计划。
2,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建设
日本节能法要求重点用能企业必须设立能源管理者,负责能源管理工作。此外还要选定一名能源管理员,辅佐能源管理者工作。能源管理者为企业的经营高层管理人员,要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拥有表决权。能源管理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全面合理的用能节能体制,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不能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义务,那么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3,建立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制度。
日本将能源管理通过建立能源专业管理人体制来实现能源管理的专业性。这样可以解决政府监督管理的任意性,从而推动用内能单位内部能源管理建设。
首先,日本建立能源管理者责任制。日本节能法要求超过年度能源使用量的企业在其内部必须设立能源管理者体制。日本节能法律还规定了能源管理人的具体权利和责任,同时,还明确了能源管理者的任职条件。日本节能法要求被确定为能源管理指定工厂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必须从有资格的能源管理师中选任能源管理者。
第二,推进能源管理专业人员考试制度。企业是否能达到节能减排标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认定。所以,能源管理专业人考试制度意义重大,通过能源专业管理资格考试者才能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日本节能法中明确规定了能源专业人员考试制度。
第三,设立能源管理业务员。企业超过年度能源使用量时,必须选任能源管理员。能源管理员不同于能源管理者和能源管理师。能源管理员的任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参加过日本经济产业省培训机关举办的培训即可。能源管理员是能源管理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基层的能源管理员制度,对落实和细化节能任务意义重大。
第四,能源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能源管理员仅以是否参加过能源培训机构的培训为条件。所以,要成为培训机构,需要到日本经济产业省注册登记。
第五,能源调查机构的认定。日本节能法规定达到一定能源使用量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企业能源使用和节能减排的实际状况。该报告可以通过在日本经济产业省注册登记的能源调查机构来完成。
(二)日本节能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节能法2008年4月起开始实施,节能法从整体上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同上)。
在上述行政职权规定框架下,我国将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节能法的要求下,如何去进一步制订行政法规、规章,确定节能具体义务人,有效合理地将节能目标落实到具体节能环节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完成和解决这一问题,下列几个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1,明确节能义务人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我国节能法中对节能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这其中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做出了明确的认定[16]标准,但是如何计算这个用能标准并不明确。比如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的确定,看似相对具体,但是不使用媒的企业,如果使用天然气,那么如何换算,标准并不明确。而且除重点用能单位以外,可以说我国的节能减排标准会因各地节能管理部门的规章内容的区别而出现差异。
此外,重点用能单位通常情况下是指规模较大的、批量用能大的企业。而规模小,经营分散,能源使用不集中的企业,在确定其是否是重点用能单位时存在一定的认识盲区,但显然对这样的企业从总体上判断其用能总量的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针对这一点,日本以往就将连锁经营的企业等个体规模小、经营分散的特点从用能统一计算的角度加以考虑。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一点,节能义务人的划分标准,对节能减排的实效性来说意义重大。
2,行政节能管理制度安排要细致配套。
我国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将每年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此外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这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安排细致配套的管理体制。首先,行政监管部门要对管辖内的用能个体进行调查,确定用能状况。其次,确定用能单位,重点进行管理。第三、在发现跨区域经营的用能单位的,应当将该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上报相关行政机关,以便合计计算其年度用能数量,从而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第四、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增强社会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的认识。
此外,节能管理部门针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准入审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应当给与吊销经营许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节能管理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
我国节能法中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有一项规定,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我国重点用能单位的数目有多少不得而知,按照节能法规定的标准来认定,应当有很多企业符合这一规定。但是具有专业节能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数量应该是有限的。所以,进一步扩大能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从长远的角度对我国节能减排来说是一个有待迫切解决的课题。
首先,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同教育科研单位协同加大关于节能减排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只有参加了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从事能源管理工作。
其次,除能源管理岗位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外,可以在基础岗位设立能源管理基本业务岗位。这样可以提高一般从业人员执业水准,也可以使其能够配合能源高级管理负责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能源管理专业资格考试来提高能源管理人员的执业准入水准。可以针对高级能源管理人员采取资格准入的要求。
三、结束语
日本社会近些年来由于节能教育、节能宣传的普及,民众节能意识增强,很多企业也逐步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投入,[17]市场上也出现了节能空调,节能型汽车、节能型住宅等节能商品。也有的[18]企业在大型购物中心内扩大消费积分体制,收到很好的效果等等。能源型商品消费进一步渗透,也给企业带来了收益。
我国近些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节能商品,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在政府的推动下也有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销售体制上的种种缺陷,有些节能商品价格高,消费状况也并不是很理想。但从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减少10%。所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节能减排带给社会的效益是不容否定的,或许在实现节能法所倡导的目标时,会存在一些发展过程中的弊端,但解决问题和达到节能减排终将是社会普遍统一的认同。此外,由于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全球气候变暖,南极大气层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等现象,节能减排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节能减排,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工作,也是全人类的迫切需求,是全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
[1] 2005年日本能源消耗实际状况:1,产业部门46%,运输部门24%,业务部门13%,家庭12%,其他2% 。2,家庭能源消耗状况:电力44%,城市燃气18%,LPG12%、煤油25%、太阳能1% 。家庭耗能具体数据:照明・家电・烹饪等39%,热水33%、采暖26%、制冷2% 。家庭电力消耗具体数据: 空调25%,照明16%,冰箱16%,电视10%,吸尘器4%,温水冲洗式马桶4%,衣类烘干机3%,食器洗浄乾燥機2%,其他20%。
[2] 近年,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
[3]《エネルギーの使用の合理化に関する法律》平成二〇年五月三〇日法律第四七号
[4] 主要指:a、原油及汽油、重油、以及其他石油制品(煤油、柴油、石油沥青、石油炭等)b、天然气,c、煤炭及焦炭、其他煤炭制品(炼焦炉气体、熔炉气体等)d燃烧、通过其他途径提供(燃料电池发电)
[5]“工場・事業場における措置”(http://www.eccj.or.jp/law/pamph/outline/04.html)
[6] 此外、还包括百货店、行政办公楼、游乐园、上下水道等,以及制造业(制造、矿业、电力公司、煤气公司、供热企业)之外的所有产业、并包括制造业等5家产业的总公司・分公司。
[7] エネルギー管理士国家試験、エネルギー管理員講習等の情報は、財団法人省エネルギーセンターの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eccj.or.jp/mgr1/index.html)
[8]“輸送に係る措置”(http://www.eccj.or.jp/law/pamph/outline/08.html)
[9] 包括自我商品运输方式中的节能。
[10]“住宅・建築物に係る措置(http://www.eccj.or.jp/law/pamph/outline/09.html)
[11] 日本节能法第七十六之九条规定,调查人员是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如日本建筑师法规定的“一级建筑师”以及日本国土交通省承认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人。
[12]“機械器具に係る措置”(http://www.eccj.or.jp/law/pamph/outline/10.html)。关于工厂、建筑物、运输、机械器具以外的措施请参考以下网页内容。
“その他の措置”(http://www.eccj.or.jp/law/pamph/outline/10.html)
[13] 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目标,日本计划从中长期的角度出发消减温室气体排出量。地球温室效应的90%都是因为二氧化碳气体引起的,所以如何进行有效的节能减排是个很重要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14]“2008年省エネ法改正の意味するところ” http://www.dir.co.jp/publicity/column/090514.html
[15] 同上
[16] 即:(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并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7] “富士通ゼネラルが急伸・好決算発表を買う” StockStation 2009-07-30。
[18] “買い物ポイント、1兆円規模に 相互利用拡大 ” 日本経済新聞, 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