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9 12:00:00
摘 要:环境自愿协议是在公司、政府和/或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并非立法所要求的协议,其目标在于改善环境质量或自然资源利用。企业、环境团体、规制机构乃至国会都在美国环境自愿协议中扮演着不同角色,这也使得这些协议可以依据主要目标、发起人、参与程序等分为不同的类别。环境自愿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要求、管理要求和遵从要求。参加协议的各方的利益通过完备的参与机制在协议文本中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从美国实践中可以获得良多启示。
关键词:环境自愿协议;激励;环境规制
合作原则的目标是使尽量广泛的群体参与到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它使经济界和行政部门之间双重的、具有分工性质的环境责任得以具体化。[1]环境自愿协议是合作原则在环境规制领域的体现,它通常涉及政府规制机构,且往往以规制机构所倡导的环境政策目的为依归。一方面,环境自愿协议有别于纯粹的私人企业的行动,另一方面,它又能更为有效的削减行政负担,以更为灵活、成本更低的方式实现政策目标。
环境自愿协议在欧洲、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普遍的适用。在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认识到传统命令-控制规制进路的无效率,环境自愿协议成为了在传统管制体系之外的因应之道。环境自愿协议获得了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支持,在老布什政府第一个任期内,形成了超过15个环境自愿协议,这很大程度上是《污染防止控制法》(1990年)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0年)的产物,这些早期的自愿环境协议旨在促进以激励为基础的环境管理。随着环境自愿协议日益受到欢迎,也发现不太有从整体上推进环境规制改革的可能,克林顿政府进一步拓宽了环境自愿协议的范围,在克林顿任期内签署了30个环境自愿协议。从1988年到2003年,美国已缔结了超过42个环境自愿协议,吸纳了大约13000个参与者。[2]
环境自愿协议的结构和程序有别于传统的规制。在结构方面,传统的规制进路要求公司排放的污染量不能超过特定的阈值,并执行特定的污染控制技术,而环境自愿协议通常要求公司自己来确定和设定高于规制标准的环境目标,却不限制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技术。在程序方面,传统规制要求通过开放程序,鼓励公众参与,来制定环境标准,而在环境自愿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能参与到协议设计之中,更多的取决于协议发起者的裁量。[3]
以下笔者将以美国法为中心,着重对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制度加以梳理,以期读者能对环境自愿协议制度能有更为全面的理解,同时对我国的环境法治和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能有所借鉴。
一、环境自愿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Long和Arnold将环境自愿协议定义为“在公司、政府和/或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并非立法所要求的协议,其目标在于改善环境质量或自然资源利用。”[4]这个概念涵盖了环境自愿协议的四个主要特征,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协议,并引入了考察这种政策进路的一种标准化方式。[5]
(二)特征
“环境自愿协议”这一术语包括四个限定性特征:[6]
第一,环境自愿协议是自愿的。不强制要求企业缔结协议,不缔结协议者也不会遭到诸如罚款、法院诉讼之类的惩戒,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未对终止协议施加以任何直接的惩戒。 “自愿”一词意味着协议的缔结并非是法定的要求,实现目标的灵活性,也构成了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环境自愿协议的首要目标是改善环境状况。然而,环境自愿协议还会带来其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蕴。例如,以节能为主题的环境自愿协议也可能带来经济成本的降低。
第三,环境自愿协议基于某种类型的协议。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就大型环境自愿协议而言,协议有相对正式的特征,并可采取契约、谅解备忘录或者意向书等多种形式。
第四,在不同主体之间都可以签订环境自愿协议,例如:在法人和政府部门之间,法人和非营利组织之间,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甚至在三者之间,都可以签订环境自愿协议。法人参与者主要是企业和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包括诸如环境组织和社会团体之类的组织。
二、美国环境自愿协议的分类
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出发,可以对环境自愿协议有不同的分类,这为考察这种政策进路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一)以协议主要目标为标准的分类[7]
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目标指协议最重要的目标,例如温室气体减排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目标可以分为五类,包括复合目标、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管理、水、土壤和空气。复合目标表现为两种或多种其它类别的组合。例如,关于二氧化碳减排的环境自愿协议仅与空气污染控制有关,而以改善能源效率为目标的环境自愿协议则有复合目标。
这样的分类有助于揭示缔结环境自愿协议者的意图,有助于表明政策目标和政府所考虑的优先次序。其次,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助于表明了不同类型的协议,分别针对的是哪些具体的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项目(Climate Challenge Program)所针对的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个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意蕴的问题。再次,当一个国家针对空气、水等不同介质设计不同环境政策时,这样的分类标准将有助于将环境自愿协议与当下的环境规制政策相勾连,有助于确定这些协议在环境政策中的作用。
通过对协议目标的分析,我们还发现,更多环境自愿项目更关注的是在环境规制范围内的工业污染事项,这或许因为在规制范围之外的工业污染,并非环保部门关注的焦点,因此也不是环境自愿协议发起人优先考虑的事项。[8]
(二)以协议发起人为标准的分类
1.由政府机构发起的自愿协议
在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多数由诸如环境保护署、能源部之类的政府机构发起,并得到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典型的如环保署的33/50项目、能源之星项目,能源部的温室气体自愿报告项目等。或可将环境自愿协议视为激励规制和信息规制的体现。环境自愿协议为参与者提供受益,作为对它们承诺实现项目目标的回报,这可被视为激励规制的体现。协议也为缔约方之外的外部当事人提供相关环境绩效的信息。环保署不是排他性地依赖处罚和罚款,而是将环境自愿协议作为“胡萝卜”,也减少了规制者的监督管理成本,从而更有效率的的实现规制目标。[9]
2. 由产业界发起的自愿协议
产业团体也创设了一些环境自愿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发起的环境自愿协议是由贸易协会投资和实施的,如可持续林业创议、责任关怀计划等。这些项目提出了业内各企业需共同面对的严峻环境问题,并努力让相应的环境实践趋于一致。同业公会发起的环境自愿协议可能会减少公众对于参与企业的审视,并提高环境实践的可信度。另一些由产业界发起的项目,如可持续发展商业章程,是由商业协会发起的,它们寻求横亘于多个行业部门之间的普遍环境关注。这些跨部门的环境自愿协议倾向于规定更为一般性的要求,以适用于多种生产和服务企业。产业界会认为,他们所创设的环境自愿协议会实现乃至超过环境规制所设定的目标,因此自愿协议应优先于环境规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取代现有的规制。
3. 由非政府组织发起的自愿协议
在产业团体之外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发起了诸如ISO14001、纸质品行动任务等自愿协议。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组织、咨询团体和环境保护组织。尽管这种自愿协议为数不多,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以ISO14001为例,它已为全世界数以千计的企业所采用,而它是由非政府的标准制定组织联盟制定出来的。类似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自然阶梯”(natural step)等组织等。这些非政府组织以往是通过诉讼来影响企业的环境绩效,现在转而通过自愿协议来促使企业主动实现环境目标。[10]
(三)其他分类
根据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的不同,可将环境自愿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和规制机构谈判达成的环境协议;另一类是规制机构发起的自愿项目,企业被邀请参加这些项目。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加以详述。
此外,还可以分为基于目标和基于实施的自愿进路。自愿进路可能涉及污染减排目标的设定,以及实现目标的实施措施。当环境目标由参与自愿进路的各方设定时,它就被称为基于目标的自愿进路;当目标是在常规立法程序的框架内由政府设定的,且自愿进路仅包括选择和实施实现目标的措施,这种自愿进路就被定义为基于实施的进路。[11]
三、环境自愿协议中的不同角色
为考察美国环境自愿协议的兴起,我们首先必须确定,哪些组织既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又介入到环境规则和规制的塑造过程之中。这些组织包括受规制的企业、环境团体、规制机构及国会。以下笔者将去分析这些组织所扮演的角色。
(一)企业
企业之所以愿意遵守比规制要求更为严格的环境自愿协议,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另一个规制项目的威胁,这或可被视为“规制性威胁”。然而,企业遵守环境自愿协议,还归因于相关的外部和内部的驱动力。外部的驱动力包括:首先,企业可能因加入环境自愿协议而从规制当局处获得显著的经济收益,这包括包括长期计划和在遵守规制要求时所额外获得的弹性。第二种外部驱动力包括规制当局可能为参与的企业提供诸如补贴、补助、技术援助之类的直接激励,以及企业所考虑的绿色消费主义、来自用户的压力,以及保持企业良好环境形象的要求。第三种外部驱动力则是来自社区的压力。[12]
内部驱动也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类。首先,环境自愿协议的缔结,会受企业内部组织文化和环境观念的影响。当企业管理层是环境事业的拥簇者,而且公司给企业管理者更大自由度时,公司更可能去缔结环境自愿协议。第二种内部驱动力是加入环境自愿协议有助于改善和公司雇员的关系。第三种内部驱动力在于环境自愿协议的缔结,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工艺的改变,乃至推进企业的技术革新。[13]
企业面对多种参与环境自愿协议的激励,这些激励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单独促使企业决定参与协议,更可能是多个激励的组合促使企业承诺承担环境自愿协议中设定的义务。在环境自愿协议中有必要设定某些类别的激励,从而促使企业更愿意缔结环境自愿协议。[14]
(二)环境团体
环境团体会关注如何通过替代规制进路来实现优异的环境绩效。而环境自愿协议属于典型的替代进路,它有助于提高环保政策的效率,激励更多技术创新,促进污染防治,增进规制者、企业和环境组织的合作。[15]
几乎每部联邦环境法律都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准许公民或组织去起诉不遵守法律的私方当事人,依据这些规定,塞拉俱乐部、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等环境组织也针对环保署和其他规制机构提起了许多诉讼,并在一些案例中获得胜诉。[16]来自环境团体的诉讼压力,也激励了环保署和排污者去参与环境自愿协议。环境自愿协议的信息共享功能显著降低了环境组织面对的信息成本,使环境组织能更有效的监督政府环境政策的执行,对企业环保行为产生影响。[17]
(三)规制机构
推进环境自愿项目的应用体现了环境规制机构规制进路的重要转变。就传统职能而言,环保署履行的首要责任是设定环境标准和规定受规制组织必须达到这些标准的方式,规制者有权检查企业和他们的设备,以确定他们是否遵守了规制。[18]
但是在环境标准制定中,会存在固有的信息缺陷,环境标准制定中所赖以的信息会掌控于受规制企业之手,面对变迁的成本、市场、新技术和经济增长,规制机构很难去搜集完备的动态信息。整齐划一的环境标准不仅在不同的地方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且还可能无法反映这个地区的人们的欲求;不同污染源之间成本的差异,还会使得统一的环境标准带来巨大的经济浪费。[19]而且在环境标准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人员和资金的约束,使得规制机构只能去关注大的污染源,而忽略小的污染源。这些都限制了环保署进行监督检查的能力。[20]
推行环境自愿协议,把实施和监控的责任部分转移给行业协会或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减少规制机构的规制实施成本,减少人力资源耗费,并增进环境政策的实施。[21]当规制者打算推进创新性环境政策时,当更具强制力的计划遭遇政治阻力时,规制机构可能会依靠环境自愿协议来推行新政策。
(四)国会
国会往往试图通过立法来取悦于选民和受拟议法律直接影响的组织。为了取悦选民和环境团体,所设计的规制往往有绝对化的目标。例如,《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规定,应该迅速地使湖泊和河流“可以游泳”并可以“钓鱼”,并使得环境“安全”。这些立法中更多设定的是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22]
但是,面对环境领域的新问题,要通过新的立法,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全部准备,而自愿进路所需要的准备比新的立法要少得多。[23]为尽可能快地解决既定的环境问题,国会也支持将环境自愿协议作为规制机构的优先选择。有学者主张,为防止规制机构被“规制俘获”而制定出削减社会福利的自愿协议,应当赋予国会对自愿协议的否决权。[24]
四、环境自愿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环境要求
在环境自愿协议中,有三种常见类别的环境要求,设计这些要求旨在通过减少污染来改善环境绩效。[25]第一类环境要求是价值和目标声明。这些声明要求参与者说明所承诺实现的环境保护程度。自愿协议中的目标应当透明、明确,应尽量界定量化的目标。此外,也应设定过渡性的目标,从而使缔约方能应对在实施协议早期所遭遇的困难。[26]第二类是要求缔约者创设环境计划或任务,通常还有完成任务的时间表。第三类环境要求是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包括生命周期分析和环境管理体系,旨在通过管理体系促进防止污染,以及持续性地减少环境影响。
(二)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构成了环境自愿协议和参与者之间信息交流的管道,并使得项目管理者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管理的环境自愿项目。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是谅解备忘录等较为不严格的书面形式,以便规制机构确认哪些企业同意加入环境自愿协议。为信息交流之便,通常要求参与者向环境自愿协议的发起人定期提交环境改进报告。[27]自愿协议参与者在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环境自愿协议通常还包括在参与的企业、规制机构和专家之间的信息共享。[28]
(三)遵从要求
环境自愿协议中的遵从要求,主要是通过监督和惩戒来实现的。再严格的监督要求,如果不辅之以惩罚,也会使参与者有可能去投机主义的行事,不遵守项目要求却能获得项目带来的利益。只有监督和处罚共同作用,才能防止参与者的投机行为。对环境自愿协议参与者的监督包括自我监督(有时要求参与者向项目发起人提交进度报告)、发起人的监督和独立第三方的监督。
惩戒是当参与者未能遵守自愿协议要求或未能实现协议目标时采取的行动。环境自愿协议可能要求不遵守要求的企业提交实现项目目标的计划,在项目指南中强调要针对不遵守协议要求的企业采取行动,或者把不遵守协议要求的企业剔除到协议项目之外。[29]
此外,通过设定有拘束力的义务,或者通过把自愿协议的要求和规制性要求相联系,例如把自愿协议的要求和运营许可相结合,也可以实现对不遵守协议者的惩戒效果。[30]
五、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
(一)谈判式环境自愿协议中的参与机制
谈判式环境协议可以被界定为,作为企业或组织与各级规制机构谈判的结果所承诺承担的义务,且/或得到当局的直接认可。[31]它们通常包括一个目标(即污染减排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时间表。除非自愿行动不能实现所达成的目标,规制机构承诺的义务通常包括不引入一项诸如强制性环境标准、环境税之类的新的立法。[32]
需要强调的是,其他利益相关者既参与设定协议目标的过程,也可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挥绩效监督的作用,这就增加了自愿协议的可信度。此外,信息交流对于参与程序的正常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谈判式环境自愿协议构成立法之前的过渡步骤时,以及一旦有适当立法就被取代时,它发挥着桥梁功能。当谈判式环境自愿协议支持立法所设定的目标,或有助于实现立法所设定的目标时,它发挥着支持功能。当谈判式环境自愿协议与现有或将来可能的立法不相关,但谈判式环境协议使立法变得不必要,或者因此取代了立法时,它有独立的功能。[33]
谈判式环境自愿协议的参与程序[34]
(二)规制机构发起自愿协议中的参与机制
规制机构发起自愿项目,企业被邀请参加这些项目。参与这类自愿进路的企业同意诸如环保署等规制机构提出的相关绩效、技术或管理标准。规制机构已界定了单个成员的资格条件,企业要遵守的条款,监督标准和对环境绩效的评估。规制机构可以以提供研究开发补贴、技术援助和准许使用环境标志等信誉资质的形式,来为企业提供环境利益。[35]
例如,作为一个自愿防治污染计划,环保署在1991年2月启动了33/50项目,该项目意在削减17种有毒化学品的排放和转运,目标是到1992年底削减33%,到1995年底削减50%。这个项目强调的是防止废弃物产生,而非废弃物的处理。它鼓励企业发展毒性更小的替代品,重新制造产品,并重新设计生产工艺,以实现污染源的减少。在1991年2月,环保署邀请555家实际排放化学品的企业参加了这个项目。在1991年6月,它把这一邀请扩展到另外5000家企业。[36]
到1992年2月,大约5600家受邀企业中的734家承诺参加这个项目,并提交了关于时间表和目标的详尽计划。参加项目的直接收益是环保署的公开认可,以及对在创新和防治污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企业的特别奖励。从所建设的污染防治信息交换系统中,企业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信息。[37]
六、比较与启示
以上是对美国环境自愿协议制度的简要勾勒,目前我国在环境自愿协议方面的制度实践主要在节能领域,表现为节能自愿协议形式。
(一)环境自愿协议在中国
1. 相关法律与政策
在法律层面上,《清洁生产促进法》[38]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这是我国法律中出现的关于环境自愿协议的最早规定。此后,在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39]中,规定了“国家……支持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在国家政策层面上,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划》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推动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机制,其中包括了企业自愿协议。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再次强调,“推行节能自愿协议,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节能积极性”。
在地方立法层面上,辽宁和河北均在地方性法规中(《节约能源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并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措辞有些不同,“鼓励供能和用能单位通过……自愿协议……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广东、福建、海南、河南、湖北等省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实施方案或节能行动计划中也都涉及到节能自愿协议这种新机制。
2. 项目实践
原国家经贸委和美国能源基金会联合发起的“中国节能自愿协议试点项目”拉开了自愿协议登陆中国的序幕,该项目在山东从2003至2007年五年内分三批在十个城市五十一家企业开展试点。在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出资的“中国终端能效项目”中,关于钢铁、水泥、化工行业实施自愿协议的第一期子项目,于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完成。欧盟亚洲生态环境援助计划“中国城市环境管理自愿协议式方法试点”项目于2006年在南京、西安、克拉玛依三个城市分别启动,涉及石化、钢铁、电力、水泥、机械等行业的14家企业成为试点企业。
就目前开展的节能自愿协议项目而言,主要涉及钢铁、水泥、石化、电力等高能耗行业的大企业,且有相当部分的项目资金来自于国外机构或基金会,基于外源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些项目的进展比较顺利,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二)比较与启示
1. 参与的前提条件
在美国,尽管很多环境自愿项目设计的首要目标是鼓励参与者在法律要求之外减少环境影响,但就大部分项目而言,无论发起人是谁,都没有将遵守规制底线作为参与的前提条件。[40]而在我国,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是要以企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为前提的。这样,可能把原本因资金和设备的限制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自愿协议可以惠及的范围之外。今后,应该在对企业节能潜力充分评估的基础之上,降低自愿协议的底线,使尚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可以借此契机达到排放标准,甚至实现更优的环境绩效。
2. 自愿协议的范围
美国的环境自愿协议不仅限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还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和风险的防范。例如,在有毒废物放置地点的财产所有者造成污染或者风险的时候,复杂环境保护和再生利用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为其强加了极高水平的义务。美国环保署1989年确立的“预期购买者协议”设定了最大清除水平,这一水平被预先设定,并在某种程度上比其他地方强加的要求更为宽大。这一项目没有“制定法”的基础,这很大程度上是规制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契约。[41]我国目前的自愿协议限于节能领域,且只在钢铁、有色金属等高耗能的产业部门内选择个别企业试行,今后,在审慎评估之后,宜推广自愿协议的范围,使更多企业和更多产业部门借此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3. 政府部门的考虑
美国的环境自愿协议,政府一方多为环保署等环境规制机构,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愿协议的环境绩效。而在我国,目前政府一方的参与者主要是发改委,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它们更关注的不是自愿协议的环境绩效,而是节能减排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加强环保部门在自愿协议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也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4. 激励
在美国,参与自愿协议的企业,通常既关注协议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财政激励,又关注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形象改善。在中国,企业更重视协议将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财政激励。[42]目前,我国试行的节能自愿协议中,激励措施主要有技术援助、挂牌、免予能源审计、国债贴息优先考虑。[43]诚然,在试点企业中,这些激励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如果进行大范围的推广,这些激励措施是否足以使企业真正自愿地加入自愿协议,[44]投资于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还有待进一步的调研和分析。
可喜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45]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可以预见,如果这些激励措施都能落到实处,企业参加节能自愿协议的阻力将更容易排除。
在《中国节能自愿协议合同样本》第十条中这样写道:“本协议将有助于给甲方(参与企业)带来以下利益:(一)规避政府为提高能效所制定的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46]自愿协议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一种,不应为规避现在和将来的环境规制提供助益。如果它有规避法律规制的功能,可能会诱使企业以加入环境自愿协议为名,谋求实现这种规避并获得自愿协议的其他好处,而非谋求实现环境绩效的改善。
5. 惩戒
《中国节能自愿协议合同样本》违约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甲方(参与企业)未能履行第六节规定的义务,则甲方将不再享有国家和地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在实施过程中已获得的优惠,应全部退回。”[47]换言之,参与企业违约受到的惩罚只是失去它本来没有机会获得的优惠,这样的惩罚力度显然不足以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是否有明确的罚则,以及在企业违反协议义务之后,是否可以立刻实施可靠的替代性规制方案,是协议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而有效规制威胁的确立,还需要强化环境规制机构的制度建设。
企业对于环境自愿协议的参与要依靠“胡萝卜”和“大棒”的使用来推动。[48]在我国,“胡萝卜”是国家或地方为自愿协议的参与者提供的优惠政策。当企业不履行协议义务时,这些“胡萝卜”就要物归原主。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环境税制度,事实上,并不存在可靠的规制威胁这种有力的“大棒”。客观地说,现有的优惠政策与企业的预期尚有距离,[49]在这种“胡萝卜”不够“甜”,又没有有力的“大棒”的情况下,环境自愿协议在更多企业、更多产业部门中的推广,势必面临来自诸方面的阻碍。真正理解其他国家环境自愿协议的成功经验,从中汲取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我国环境自愿协议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必然会有所裨益,而这也是本文介绍美国环境自愿协议体系的初衷所在。
[1]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谢立斌译:《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8页。
[2] JoAnn Carmin, Nicole Darnall and Joao Mil-Homens, Stakeholder Involvement in the Design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 Does Sponsorship Matter? 31 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 528 (2003).
[3] JoAnn Carmin, Nicole Darnall and Joao Mil-Homens, Stakeholder Involvement in the Design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 Does Sponsorship Matter? 31 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 529 (2003).
[4] Panagiotis Karamano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Evolution and Defintion of a New Environmental Policy Approach, 44(1)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70 (2001).
[5] Panagiotis Karamano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Evolution and Defintion of a New Environmental Policy Approach, 44(1)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78 (2001).
[6] Panagiotis Karamano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Evolution and Defintion of a New Environmental Policy Approach, 44(1)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68 (2001).
[7] Panagiotis Karamano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Evolution and Defintion of a New Environmental Policy Approach, 44(1)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74 (2001) .
[8]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9 (2005).
[9] John W. Maxwell & Christopher S. Decker,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 33 Environmental & Resource Economics 425–439 (2006).
[10] JoAnn Carmin, Nicole Darnall and Joao Mil-Homens, Stakeholder Involvement in the Design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 Does Sponsorship Matter? 31 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 533 (2003).
[11] OECD , 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OECD Publication (2003).
[12] Dorit Kerret, Greenwash or Green Gain? Predicting the Success and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Voluntary Agreements,14 Penn St. Envtl. L. Rev. 46-48 (2005) .
[13] Dorit Kerret, Greenwash or Green Gain? Predicting the Success and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Voluntary Agreements,14 Penn St. Envtl. L. Rev. 48 (2005).
[14] Panagiotis Karamanos: Corporate,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ector Incentives for Participation or 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4. http://www.law.duke.edu/news/papers/pkwebpaper.pdf(2009年7月26日最后登陆)
[15] Toddia A. Steelman & Jorge Rivera,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interests are served? 19 Organization Environment 512 (2006).
[16] John W. Macwell & Thomas P. Lyon,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6. http://www.indiana.edu/~workshop/publications/docs/W99-27(MLFinal).pdf(2009年7月26日最后登陆)
[17] 参见龚伟玲:《我国环境协议制度之发展与探讨》,《工业污染防治》2004年1月,总第89期,第83-106页,99-100.
[18]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2 (2005).
[19] 参见[美]史蒂芬·布雷耶著,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规制及其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7页。
[20]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2 (2005).
[21] Panagiotis Karamanos, Corporate,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ector Incentives for Participation or 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5. http://www.law.duke.edu/news/papers/pkwebpaper.pdf,访问日期:2009年7月26日。
[22] John W. Macwell & Thomas P. Lyon,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7. http://www.indiana.edu/~workshop/publications/docs/W99-27(MLFinal).pdf(2009年7月26日最后登陆)
[23] OECD, 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 OECD Publication,11 (2003).
[24] Thomas P. Lyon & John W. Maxwell, “Voluntary”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 A Survey, 13. http://webuser.bus.umich.edu/tplyon/VERChap3.PDF(2009年7月26日最后登陆)
[25]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7 (2005).
[26] OECD, 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 OECD Publication, 19 (2003).
[27]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7, 81 (2005).
[28] John W. Macwell & Thomas P. Lyon,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14. http://www.indiana.edu/~workshop/publications/docs/W99-27(MLFinal).pdf,访问日期:2009年7月26日。
[29] 参见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7 (2005).
[30] OECD, 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 OECD Publication, 20 (2003).
[31] Patrick ten Brink,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rocess, Practice and Future Use, Greenleaf Publishing, 18 (2002).
[32] OECD ,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OECD Publication, 19 (2003).
[33] OECD,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OECD Publication (2003), 18-19.
[34] Patrick ten Brink,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rocess, Practice and Future Use ,Greenleaf Publishing, 19 (2002).
[35] OECD,Voluntary approaches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Usage in Policy Mixes,OECD Publication, 19 (2003).
[36] Seema Arora & Timothy N. Cason, An Experiment i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articipation in EPA’s 33/50 Program, 28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73 (1995)
[37] Seema Arora & Timothy N. Cason, An Experiment i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articipation in EPA’s 33/50 Program, 28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73-274 (1995).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40] Nicole Darnall & Joann Carmin, Greener and Cleaner?The Signaling Accuracy of U.S.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38 Policy Sciences 79 (2005).
[41] Superfund Program, De Minimis Landowner Settlements, Prospective Purchaser Settlements, 54 Fed. Reg. 34235 (Aug. 18, 1989).
[42] 参见丁航、贾晓黎:《中国高耗能企业自愿减排的现状、障碍及实施建议》,《中国能源》,2004年第3期。
[43] http://www.kafue.cn/UploadFiles/2007122104035259.doc,访问日期:2009年7月23日。
[44] 参见何振红:《节能自愿协议:进入黄金时代》,《经济日报》,2006年6月4日。
[45]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2006年8月6日发布)
[46] http://sdetn.gov.cn/jnb/zhxtc/jnzyxy/webinfo/2007/12/1197939977533612.htm,访问日期:2009年7月23日。
[47] http://sdetn.gov.cn/jnb/zhxtc/jnzyxy/webinfo/2007/12/1197939977533612.htm,访问日期:2009年7月23日。
[48] Lynn Price, Ernst Worrell, Jonathan Sinton, Voluntary Agreements in the Industrial Sector in China,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Berkeley 4 (2003).
[49] 肖静:《节能自愿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届,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