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神星:美国能源法律走向:从安全到低碳(2010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21 12:00:00

摘 要:美国是世界最大的能源生产国,也是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还是世界最大的能源净进口国。虽然能源安全是其一贯的追求,美国能源法律政策总的走向:从能源安全到低碳清洁。奥巴马政府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并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追求“能源独立”,抢占能源技术制高点,刺激经济,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障能源安全。

关键词:美国;能源;法律;政策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能源生产国,也是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还是世界最大的能源净进口国。2007年美国石油的消费量达到943.1百万吨,占全球消费的23.9%。美国的天然气消费量2007年达到6529亿立方米,占全球消费的22.6%,占据世界增长的近一半。[1]美国为提高能源供应自主性,自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均将能源保障视为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虽然能源安全是其一贯的追求,美国能源法律政策总的走向:从能源安全到低碳清洁。

 

一、传统上非常重视石油安全战略

 美国能源部数据显示,目前美国每天消耗原油近2000万桶,其中2/3依靠进口,每年在能源方面的支出超过5000亿美元。美国的石油储量位于世界12位,占世界总量的2.9%。

自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均将能源保障视为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目标从单纯的军事安全逐渐演变为包括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和环境安全在内的几重目标,经济安全具体又包括资源安全和能源安全。美国的资源和能源大量依赖国际市场,因此它认为国外重要的和敏感的能源和资源的流向都可能会引发国际冲突,都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1978年底,世界第二大石油出口国伊朗的政局发生剧烈变化,伊朗亲美的温和派国王巴列维下台,引发第二次石油危机,使石油日产量锐减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骤升,每桶石油的价格从14美元涨到了35美元。此时又爆发了两伊战争,石油产量受到影响,从每天580万桶骤降到100万桶以下,打破了当时全球原油市场上供求关系的脆弱平衡。第二次石油危机也引起了西方主要工业国的经济衰退,美国政府估计,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在第二次石油危机中大概下降了3%。1990年8月初伊拉克攻占科威特之后,伊拉克遭受国际经济制裁,使得伊拉克的原油供应中断,国际油价因而急升至42美元的高点。当时爆发了海湾战争。专家形容海湾战争更是一场石油战争。当时任美国总统的老布什表示,如果世界上最大石油储备的控制权落入萨达姆手中,那么美国人的就业机会、生活方式都将蒙受灾难。对美国而言,海湾石油是其“国家利益”。伴随着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的胜利,它已牢牢控制了波斯湾的石油。美国非常重视石油战略,石油利益一直是美国地缘政治战略的核心,美国的能源需求也成为形成21世纪地缘政治的重要因素,并在全球进行石油争夺。谁控制石油,谁就能获得经济发展的主导权。目前,美国的全球战略布局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石油展开的。美国意欲加强对里海、中亚地区能源的控制。美国政府积极开展里海、中亚地区的石油基础设施建设和构建新的分配制度。当前美国的能源战略增加了世界石油市场需求,导致国际油价高位运行,与其他大国因能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竞争增加,在中亚和里海地区的能源竞争加剧。美国政府历来奉行的能源政策有一个共同点,即:“保存本国能源,廉价使用外国能源”。为了保证其石油消费的充足供应和来源的多元化,美国借助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力量,控制了世界主要海陆能源通道,对全球能源形成了控制态势。俄罗斯和里海中亚地区成为美国21世纪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近年来,美俄在里海地区角逐激烈。尽管里海地区的石油储量无法与蕴藏着全球2/3原油的海湾油库相提并论,但作为20世纪90年代起步开发的新兴能源产地,它对21世纪全球能源安全的意义却非同小可。

 

二、美国能源的立法:从安全到低碳

 美国能源法律政策走向:从能源安全到低碳清洁。美国能源的立法历史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控制的立法

20世纪70年代石油禁运等非常时期为了应对1973年以来的两次石油危机,保障能源安全,实行了石油价格控制和石油监管,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开始重视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的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立法都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主要由几个法律来实现的:《1970年经济稳定法》、美国于1975年出台了《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能法》、《1976年能源节约和生产法》、1978年出台了《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及《公用电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

《1970年经济稳定法》授权总统对石油和石油产品进行分配,该措施是被认为是维护个公司在采用新旧石油价格之前相对竞争地位的必要措施。对石油和石油产品的供应直接调拨到短缺最严重的地区。1973年中东战争时油价上涨,1975年就开始制定能源政策和保护法(《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约法》),联邦政府对经济的重要干预,通过提高石油价格刺激石油生产并最终解除价格控制、战略石油储备和提高石油燃油效率。《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约法》的定价结构起到了促进能源的生产和勘探的作用,也为增加石油的进口提供了经济激励。为了实现这些立法制定的计划,总统成立了联邦能源办公室,该办公室于1974年被依据《1974年联邦能源管理法》成立的联邦能源暑所取代,1978年又被能源部所取代。为了应对国内石油价格的上涨,联邦政府根据《紧急石油分配法》制定了石油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多重限价。

美国在70年代出台的专门针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法律有《1974年太阳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1974年地热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1978年太阳光伏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等。

2.卡特总统的集权化的能源安全法律政策,升级能源监管

美国卡特总统采取了集权化的能源政策,逐步升级能源监管政策。试图由内阁级别的能源部来集中管理能源,加强能源立法,先后通过了《国家能源政策法》(1978年10月通过,由《国家节能政策法》、《1978年能源税收法》、《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1978年公用设施监督政策法》等5个法律组成)、《1980年石油暴利法》、《1980年能源安全法》、《1980年可再生能源法》、《1980年太阳能和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很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制定了许多经济激励政策,下面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

   (1)1978 年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简称 PURPA)。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重创了美国经济和电力工业。1978年11月美国国会制定了《美国公共事业管理法》(PURPA),1991年11月、1992年10月、1999年3月进行修改。PURPA 要求电公司向可再生能源供电商购买电,并支付当中所减低的成本,即电公司用自发展可再生能源所减少的支出。虽然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新技术的采用,但事实上PURPA法却为美国的电力市场打开了竞争的大门。PURPA 适用于非水力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鼓励电力公司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给予可再生能源以技术支持政策。实践证明,PURPA 是一项鼓励发展替代能源的有效措施,其激励作用来源于以高昂的可避免成本来购买替代能源所产生的电力。[2]这一措施已在一些州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制定PURPA 后,美国在80及90代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容逾12,000 兆瓦。          

    (2) 1978 年的《能源税收法》。这一法律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和 5 年的加速折旧方案。如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目前,大部分刺激政策都已停止执行。

卡特总统采取了集权化和政府主导的能源政策和能源计划,由于走向美国长期形成的固有的能源模式的反面,固有的能源模式对集权的抵制而不能实现协调,也因固有的能源模式长期依赖通过市场的价格信号进行资源转移,而未能实现能源的转移。总之,集权与规划与竞争和私有市场不相协调。最后卡特的集权化和政府主导的能源政策未能成功。说明,节能工作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政策的推动激励固然重要,但最终须以市场化来运作。

在加强可再生能源立法以应对石油危机的同时,美国也加强了能源综合性立法,如颁布了《1978年国家能源法》其核心在于提高能效、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以降低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同时,《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中规定小型电厂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允许并网,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与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在70年代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以及《1978年国家能源法》和《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的基础上,

美国在80年代又进行了大量的可再生能源专门立法,如《1980年太阳能和能源节约法》、《1980年风能促进法》、《1980年生物能源和酒精燃料法》、《1980年地热能法》、《1980年合成燃料公司法》。这些立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立法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对能源危机。可以看出,1970年到1980年是美国可再生能源的黄金时期。

除了联邦立法之外,美国各州也根据本州情况进行了相关立法,如《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颁布后,加利福尼亚州当年即发布了与此相配套的相关条款,制定标准的购电合同,要求电力公司以天然气发电的电价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并与符合条件的独立发电系统签署10年不变的购电合同。德克萨斯州的《自然资源法》、《公用事业监管法》都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同时美国各州通过标准(standard)、基金(funds)、分表计量或净用电量等制度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例如美国有30多个州通过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强制干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总量中的比例,并发挥市场的资源调配作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的稳定增长;许多州通过企业税、所得税、财产税或者销售税等税收刺激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鼓励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如有些州为集中和分散的风能系统提供投资税收减免,有些州采用销售税优惠,即对销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免征或者减少收税,还有的州采取财产税减征的方式刺激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有很多州面向住宅的、商业的、工业的、交通和公共及非盈利部门有贷款或拨款项目,这些拨款和低息贷款协助设备配置、科研和其它相关费用,直接对生产进行支付;另外,美国绝大部分州都已经实行分表计量或净用电量政策。

    3.1987年至2008年

美国把提高能效、节约能源作为其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和措施。1987年制定了国家设备能源保护法,1987年出台了《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案》。

1990 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该法案是保护美国环境和人民健康方面立法的里程碑,其中的第十章“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是专门为促进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而制定的激励政策。美国制定了《空气清洁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从事发电业务企业,必须配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自由进行可再生能源市场贸易,购买或以最有效的方式生产可再生能源。这种“信用贸易”非常有效地实现了《清洁空气法案》减少排放的目的。

   1992 年10月的《能源政策法》(EPACT)。该法旨在提高能源利用率,并提出了综合能源计划。该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新要求,该法设立了较全面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优惠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生产抵税、生产补助、开放电网等。

1998年4月美国推出的《综合国家能源战略》要求:在电力系统,到2010年燃煤发电效率由目前的35%提高到60%以上,燃气发电效率由目前的50%上升到70%;到2010年,主要的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费总量将比现在减少25%,交通领域将推出燃料利用率三倍于常规交通工具的新型私人交通工具等。[3]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环境优选采购指南》,提出鼓励行政机关采购环保、节能的优选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来引导公众对节能产品的消费。

1999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旨在实现发展更句竞争性的电力工业的目标及其他目的而颁布施行的《美国综合电力竞争条例》,2000年OPEC油价上涨,2003年通过修正1986年国内税收法案,制定了能源税收政策法《2003年能源税收激励法案》,规定能源税收激励,特别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税收扣除政策的范围和可替代机动车辆及其燃料的。

美国则对政府机构用能管理非常严格,从1991年至1998年间,共发布了10项行政令和2份总统备忘录,要求政府机构加强节能工作,各级政府机构到2005年要节能30%,与此同时,白宫制定的节能计划还要求政府公共设施购置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及至90年代期间,美国历届总统忽视了能源需要增长的趋势,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入21世纪以后,面对国际社会的压力,特别是《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能源宪章》对美国施加的国际义务,美国重新开始重视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4.《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

 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74票对26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一项花费庞大的国家能源—案综合法—《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The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这是近40年来包含内容最广泛的能源法。在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方面,美国2005年8月公布了能源新法案,除了鼓励美国本土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能源新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产品。该法案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清洁能源和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将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对新型核能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2005 年国家能源政策法》通过减税等可再生能源激励机制,鼓励开发太阳能、地热、生物能及回填气的利用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同时提供 1亿美元改善现有水电设施的效率,并修订国家水电法,改进水电项目审批程序,鼓励美国民众使用各种新型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扩展了可再生能源生产税收减免政策(PTC)的适用范围,除了风能和生物能源,地热能、小规模发电机组、废物堆沼气和垃圾燃烧设施也纳入适用范围。(2)授权政府机构、合作制电力企业等组织可以发行“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用来融资购置可再生能源设施。(3)为了推动新兴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规定到2013年美国政府电力消费至少要有7.5%的份额源自可再生能源。(4)在建筑行业方面,规定在2015年前要降低联邦建筑能耗的20%,为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公共建筑提供资金,实施能源效率计划。在2005-2008年之间节能住宅的建设企业和商业住宅购买者享受一定税收减免,安装太阳能设施的私人住宅所有人对其购买的太阳能设施也享有税收减免。(5)制订了可再生燃料标准(Renewable Fuels Standard,RFS)制度。

2007年美国又制定了《国家能源独立和安全法》(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of 2007), 旨在降低美国对石化能源的消费,该法规定的目的是“促使美国能源更加独立和更安全,增加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生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产品、建筑物、车辆的能效,以促进和研究部署温室气体捕获和存储选择,并改善联邦政府的节能行为,及其他目的。”[4]该法规定的四个关键性内容是:企业平均油耗、可再生燃料标准、能效设备标准、撤销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激励政策。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主要在第2章“通过增加生物燃料的生产来增进能源安全”,包括可再生燃料标准、研发、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第五章“加快研究和开发”,对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流体动力学可再生能源技术等的研究和开发作了规定。

美国制定了《空气清洁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从事发电业务企业,必须配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自由进行可再生能源市场贸易,购买或以最有效的方式生产可再生能源。这种“信用贸易”非常有效地实现了《清洁空气法案》减少排放的目的。

美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确定的新能源开发利用目标是,发展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非常规的甲烷资源,发展氢能的储存、分配和转化技术。

5.奥巴马新政,追求能源独立与低碳

奥巴马总统上任伊始,在新一轮财政资金中拿出400万美元进行新能源研发,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将美国从经济危机困境中解脱出来的同时,再次斥资,占据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正在酝酿一场新的能源革命,力图打造一个能够成为本国乃至世界经济增长新引擎的新能源超级产业。奥巴马自上任以来,一直强调将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任内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奥巴马政府正在着手改变布什时期美国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并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能源独立”是奥巴马政府的一个新提法,其含义是,到2019年停止美国对中东和委内瑞拉的石油进口依赖,以使美国在这两个地区的政策有更大灵活性。为了提高国内能源的生产,奥巴马计划建造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它将把阿拉斯加北冰洋海岸的普拉德霍湾的天然气输送到美国本土,但这需要跨域1500英里的路线,包括穿越阿拉斯加布鲁克斯山岭,耗资将超过450亿美元。

2009年2月11日,参、众两院通过了一个刺激美国经济的《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目标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在未来10年中创造至少46万个新的就业机会。整个预算是7890亿美元。其中有约500亿美元用来提高能效和扩大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另有1890万美元用于“绿色交通”,尤其是改善公共交通和建设高速公路。显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奥巴马的能源政策短期内集中在刺激经济上。尽管美国政府在能源新政策中注重减少对外国能源供应的依赖,增强自给自足的能力,但争夺国际石油版图,强化对国外油气资源的控制权仍是美国能源外交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国际油价不断上涨很大程度上由美国在主导。[5]

在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19对212票,投票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A)。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法案是一部综合性的能源立法,它将通过创造数百万的新的就业机会来推动美国的经济复苏,通过减少对国外石油依存度来提升美国的国家安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和提升国内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

根据这一法案,美国政府将在今后10年内为各类能源工业提供145亿美元的减税和税收优惠,10年内为传统能源公司和核能源公司提供145亿美元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它们增加能源生产,扩大可再生能源生产比例,加快核电研发,推进节能措施等。为鼓励电力公司到2020年前更多地使用替代燃料发电,把再生能源的发电比率提高到10%。法案要求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要求到2020年时,电力部门至少12%的发电量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法案还批准每年投资10亿美元供新建立的燃煤发电站进行碳捕捉。此外,法案还要求2012年后新建成的建筑的能效要提高30%,2016年后新建成的建筑需提高50%。为帮助低收入家庭应对能源价格上涨,法案要求对这些家庭提供退款。同时,能源法案鼓励汽车公司生产混合动力型汽车,支持研发洁净燃烧煤及氢能汽车等新型技术等。

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美国政府还主张兴建更多的核电站,目标是在30-40年时间内争取把美国的火力发电的比率下降到50%以下。法案要求:到2012年,各冶炼厂每年采用75亿加仑乙醇,这一数量是目前采用的一倍;为包括空调机和电冰箱在内的市售家用电器制定新的效率标准;各电力公司的输电网应达到可靠性标准;更多地进口液化天然气;拨款10亿美元用于沿海环境管理;对清洁能源技术和新型核反应堆提供贷款担保和其他补贴,对核电新反应堆设计、聚变能及小粒子加速器,废物处理、建造和运营甚至反应堆的退役,政府都将提供补贴;拨款18亿美元用于促进清洁煤的研发;为岸外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编制目录(其中包括目前限制钻控的区域);废除“1935年公用电力公司控股公司法”,认为该法妨碍电力公司之间的并购;当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以高压法向地下注入流体时,豁免“安全饮用水法”。根据这一法案,美国政府将在今后10年内为各类能源工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和税收优惠,以鼓励电力公司到2020年前更多地使用替代燃料发电,把再生能源的发电比率提高到10%。同时,能源法案鼓励汽车公司生产混合动力型汽车,支持研发洁净燃烧煤及氢能汽车等新型技术等。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20年时,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到2050年时减少80%以上。法案还要求逐步提高来自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电力供应。此外,法案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2020年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到2050年减少83%。这一法案还要求逐步提高美国来自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电力供应。此外,法案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奥巴马表示,这项法案将转变美国生产和利用能源的方式,而在创造清洁能源经济方面领先的国家也必将领导21世纪的全球经济。奥巴马说,法案中的一些措施将促进美国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并创造数百万就业岗位。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这一法案还需要参议院通过以及奥巴马签署,才能最终成为法律。奥巴马政府的能源计划是,在未来的10年中投资1500亿美元,以实现三个目标:刺激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安全。是一个可以称之为“一石三鸟”的能源政策。

虽然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美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但客观来看,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仍然比大多数国家要健全完善得多。

 

三、美国清洁能源法律政策的激励措施

 美国节能政策的特点可以归结为激励和约束即“胡萝卜加大棒”。其节能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是制定相关产品、设备、系统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并且这种最低能效标准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执行,是强制性的标准,在美国,根据法律,美国能源部负责测试及制定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产品标签,美国能源部负责商用和工业用产品的标签,受法律监管的清单由美国能源部确定;在清洁能源科技研发方面,美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为研究开发计划提供资金,制定重大研究开发计划以及州政府建立研究计划和额外的研究计划。

②是通过财政税费激励企业节能。如美国政府对国内天然气生产实行扶持政策,计划到2010年使天然气供应量增长1700亿立方米。又如,在清洁能源科技研发方面,美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为研究开发计划提供资金,制定重大研究开发计划以及州政府建立研究计划和额外的研究计划。美国加快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计划到2010年使非水力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能力至少达到2500万千瓦。

③是鼓励公众节能。为帮助消费者在商店对具有能效的产品进行比较和挑选,198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设备标签规则,此规则要求家电生产厂在产品上加贴标明该产品能耗或能效的标签。在美国,洗衣机、冰箱、冷藏柜、热水器、洗碗机、窗式空调、中央空调、电炉、锅炉、热泵和游泳池加热器必须加贴能耗指南标签。美国政府开展了能源之星、气候智星、绿色照明等许多企业自愿参加的节能环保项目。联邦一级的长期自愿协议就有40多个。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一项由美国政府所主导,主要针对消费性电子产品的能源节约计划。能源之星计划于1992年,由美国环保署(EPA)所启动,与能源部(DOE)合作,并结合产品制造业、零售业共同参与。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及减少发电厂所排放的温室效应气体。此计划并不具强迫性,自发配合此计划的厂商,就可以在其合格产品上贴上能源之星的标签。最早配合此计划的产品主要是电脑等资讯电器,之后逐渐延伸到电机、办公室设备、照明、家电等等。后来还扩展到的建筑。该项计划包括能源之星照明方案、建筑物方案、小型企业方案、住宅方案、办公设备方案、能源系统方案、变压器方案、照明设备方案、电视机录像机方案等十项方案。如果美国的个人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组织选择那些有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和建筑改善方案,那么全国每年的能源花费将会减少2000亿美元。这样一来,就可以达到减少空气污染、保护地球气候的目的。

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涉及到总额高达145亿美元的各种激励措施。对于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该法设立了许多颇有吸引力的经济奖励条款。例如,为了鼓励公众使用太阳能,该法规定凡是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房主都可以获得最多2000美元的减税待遇,消费者购买新型燃料的汽车,可以得到最多3400美元的减税待遇;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则给予税收优惠。

 

四、结语

   由此看来,美国历届政府均将能源安全保障视为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虽然能源安全是其一贯的追求,美国能源法律政策总的走向:从能源安全到低碳清洁。美国在节能、洁能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就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严格、详细的限制,并且有相关强制措施,使之得到有效实施。目前,中国能源消费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消费模式已愈来愈不适应经济和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面临严峻挑战。积极加强能源安全和低碳技术的合作,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和低碳化美国能源法律政策的低碳清洁走向,促使中国能源发展理念、模式创新,能源法律制度创新。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将提高能源效率、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的公平利用,服务于中国能源与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过渡到低碳经济提供秩序。清洁能源是解决能源环境危机的能源发展方向,全球以低碳经济为目标的能源革命不断推进是总趋势,绿色能源革命蓝图为解决全球变暖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办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能源的一种重要类型,代表着能源革命发展的方向,其重要地位、优先发展方向、当前和长远发展目标理应由统领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源法予以规范。我们要加强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推广的中美合作,特别是推动洁净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技术合作,促进提高能源节约能力、利用水平、使用效率,建立安全、经济、清洁可靠的世界能源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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