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革 王热:WTO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进程、分歧与展望(2014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14 12:00:00

内容提要: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谈判过程中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能源服务的界定与分类、能源的输送与转运、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能源服务的界定及其分类本身存在困难、各国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进度不一以及能源问题的政治关注等。鉴于能源服务贸易谈判的动力日益强劲,谈判的前景是乐观的,但由于能源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和能源问题的政治关注,谈判仍将面临许多困难。

关 键 词:多哈回合谈判   GATS   能源服务   能源服务贸易

 

能源市场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中最大的市场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能源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似乎处于“两个平行的领域”。[1]能源服务贸易作为能源贸易重要的组成部分,也长期游离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能源服务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部门进行讨论,只有部分成员对几种与能源相关的服务做出了稀疏的承诺。而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能源服务贸易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新议题进行谈判,相关努力正在为未来的能源服务贸易定规立制。但是,国内学界对这一重要议题却少有关注。本文拟介绍谈判的进程,分析谈判过程中的主要分歧,并展望谈判的未来趋势,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的进程

(一)谈判的依据与方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19条第1款的授权,WTO于2000年1月1日启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即“GATS2000”。2001年11月20日的WTO《多哈部长宣言》第15条将服务贸易谈判被纳入多哈回合谈判的范围之内。根据服务贸易理事会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服务贸易谈判指南和程序》,各成员不应当在谈判范围上预先排除任何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2]因此,即便能源服务在GATS“服务部门分类清单”(MTN.GNS/W/120)中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各成员也可以专门就能源服务贸易进行谈判。服务贸易谈判总体上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改进GATS规则本身的谈判,包括GATS内置式议题(build-in agenda)和其他重要规则的澄清和完善。二是具体承诺谈判,即关于各成员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谈判。具体承诺谈判应在双边基础上通过“要价——出价”(request-and-offer)的方式进行,但是双边谈判结果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适用。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属于具体承诺谈判。

根据“要价——出价”的程序,任何成员或者成员集团可以向其他成员或者成员集团提出要件或者联合要价(collective request),以表明其在能源服务部门及其提供模式方面的谈判目标。作为对要价的回应,收到要价的成员应当在他们的初步出价(initial offers)中明确表示,他愿意在什么范围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这就意味着可能需要启动一系列双边或多边(plurilateral)谈判会议。要价不用提交给WTO秘书处,但是,出价必须提交给WTO秘书处,并作为WTO文件分发给所有成员,在多哈谈判结束时,成员提交的修改后的出价(revised offers)将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3]

(二)谈判的时间表

《多哈部长会议宣言》为服务贸易谈判列出了明确的谈判时间表,即2002年6月30日之前各成员应提出针对特定承诺的初步要价,在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初步出价,2003年第五次部长会议上对各方出价进行盘点,并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谈判。[4]但是,这一时间表却被一再推迟。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的失败使得多哈回合谈判几乎陷于停顿。2004年8月1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的“七月套案”(July 2004 Package)要求成员在2005年5月之前提交修改后的出价,并督促尚未提出初步出价的成员尽快提出出价。2005年12月的《香港部长会议宣言》附件C要求各成员在2006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二轮修改后的出价。

香港会议之后,美国、欧盟、沙特、澳大利亚、挪威等国通过WTO,就能源服务贸易问题,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巴西等7个拉美国家,委内瑞拉以外的7个OPEC国家,以及印度、南非等)提出了联合要价。[5]该联合要价涉及与能源产业相关的12类活动,包括采矿相关的服务、技术测试与分析、运输管道建设、能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等。该联合要价要求发展中成员在四种服务提供模式都做出进一步的承诺,并且特别强调模式三(商业存在)。以该联合要价为基础,2006年初各国举行了两轮积极的多边谈判。但是,由于在其他领域缺乏进展,多哈回合谈判被中止了。2007年恢复多哈谈判之后,服务贸易谈判继续进行,不过,到目前为止,再也没有新的时间表。

2008年7月,应WTO成员的要求,贸易谈判委员会(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TNC)主席召开了信息交换会议(signaling conference),参会部长们就其本国将如何修改目前的出价充分交换了意见。许多参会部长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开放能源服务市场,内容包括能源分销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学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测试与分析服务、长途管道和地方管道建筑、采矿和钻井相关服务等等。[6]2009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多哈回合谈判陷于停顿状态。在2010年的G20峰会和APEC会议上,各国领导人都意识到应当尽快结束多哈回合谈判。WTO总干事拉米显然及时捕捉到这两次会议所释放出来的强烈的政治信号,他分别在2010年11月30日、2011年2月2日、2011年3月8日贸易谈判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上,督促各方加强工作力度,并要求在2011年底前结束多哈回合谈判。[7]

(三)各成员的谈判建议

服务贸易谈判甫一启动,美国就于2000年5月18日率先就能源服务的分类问题提出谈判建议,[8]同年12月18日,美国又提出关于能源服务贸易的谈判建议。[9]此后,在2001年到2006年间,挪威、加拿大、欧盟、日本、智利、古巴、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等成员相继提交了关于能源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0]我们注意到,委内瑞拉虽然在2001年提交了谈判建议,并曾两次对其建议进行补充,但是,2006年2月27日,委内瑞拉又撤回了其提交的所有谈判建议。[11]从各成员所提出的谈判建议中,可以发现各成员对下列事项达成基本共识:(1)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不应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2)各成员应逐步消除对能源服务市场准准入和国民待待遇的限制;(3)能源服务应当在实现公共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受到国家监管,但是应当增加管理和审批程序的透明度;(4)各成员都希望对MTN.GNS/W/120文件关于能源服务的分类有所改进;(5)承认各成员能源服务业处于不同的阶段,要求其各自的承诺应当反映其各自现行的能源市场化改革和开放的进程。

(四)到目前为止取得的成果

具体承诺谈判的成果直接体现为各成员所提交的出价。[12]在这些出价中,各成员都对能源服务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方面做出了或多或少的承诺,这些承诺几乎涉及能源服务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供应模式。总体来看,发达成员做出的承诺要多些,发展中成员做出的承诺要少些。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美国和挪威就能源服务贸易做出了专门的承诺。[13]其他成员关于能源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都是按照GATS“服务部门分类清单”(MTN.GNS/W/120)以及《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United Nations'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UNCPC)对服务部门的分类体系,分散题写在其他部门之中,这就使得各成员关于能源服务贸易的承诺显得较为零散。

二、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中的主要分歧及其原因

(一)主要分歧

谈判过程中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

能源服务的界定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能源服务的范围有多宽,或者说,各成员应当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做出承诺。美国和挪威认为,能源服务应当涵盖能源活动的整个链条。[14]加拿大认为能源服务应当只包括上游环节,[15]而智利则认为能源服务应当只限于下游环节。[16]日本则建议区分核心能源服务(如能源的运输和批发)和非核心能源服务(如与能源有关的工程和建筑服务),在谈判过程中,重点应放在“核心”能源服务领域,这样分开讨论会更有效率。[17]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实际上体现了各成员对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及其能源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能源服务业较为发达的成员对能源服务的界定较宽,希望借此打入其他成员的能源服务市场;而能源服务业较为幼稚的成员对能源服务的界定则较为保守。

2.关于能源服务的分类

这个问题源于在MTN.GNS/W/120文件中并没有将能源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MTN.GNS/W/120文件在UNCPC的基础上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这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150个子部门。与能源活动相关的服务被分散列入相关的子部门中,其中,只有三类与能源相关的服务被列为独立的子部门,即:采矿附带服务、能源分销附带服务和燃料管道运输服务,前两者被列在商业服务项下,最后一类被列在运输服务项下。

这种对于能源服务的碎片化的分类直接导致了几个问题:其一,由于能源的市场化自由化改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有分类不能涵盖所有的能源服务项目,比如电力和暖气的批发和零售就不在MTN.GNS/W/120的分类体系中,而碳捕捉与储存服务是否在MTN.GNS/W/120的分类之中也是不明确的;其二,能源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链条,而有关的具体承诺却被零散地题写在整个分类体系中,这就使得特定市场的实际准入条件可能是不清楚的,比如,碳捕捉和储存就涉及到地质构造的鉴别、在排放点捕捉二氧化碳、将捕捉到的二氧化碳运输到水库、长时期的储存等等一系列环节,如果将涉及到这些环节的市场准入承诺分散到不同的部门之中,供应商将能以确定市场准入的实际情况。其三,在其他部门中对能源服务市场准入做出承诺,容易忽视这些承诺对能源部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比如,如果一个成员在建筑服务方面做出具体承诺,那么,起码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1)该承诺是否适用于能源输送管网的建筑服务?(2)如果允许外国供应商从事能源输送管网的建筑服务,是否会对能源运输和输送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国家能源供应安全?因此,在非能源服务部门对能源服务做出承诺,可能难以周详考虑相关承诺对能源部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谈判过程中,大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对MTN.GNS/W/120文件关于能源服务的分类进行改进。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将能源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部门进行讨论;第二种思路是在既有的分类体系下,将属于能源服务的子部门和具体项目以及MTN.GNS/W/120没有列明的服务项目集中起来,作为“磋商清单”,供各成员进行谈判并题写他们的承诺。[18]但是,两种思路都没有获得普遍共识,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

3.关于能源的输送与转运

能源运输包括境内输送和跨境输送。关于能源运输服务,通常存在两种贸易壁垒,一种是能源网络的准入壁垒,即第三方准入壁垒(third-party access, TPA)另一种是跨境转运壁垒。以美国和挪威为代表的发达成员认为,对于能源输送和转运服务来说,建设竞争性的能源输送管道或者高压输电网络通常是不现实的,如果不能确保供应商进入能源输送网络的可预期性,则无论是境内输送服务,还是跨境输送服务的自由化都将不可能,因此,各成员应当作出确保第三方公平进入能源输送网络的承诺。[19]这些成员认为,能源输送网络的互联互通问题与电信部门类似,因此,可以以《电信协议》为模式,起草一个参考文件,以确保第三方对于能源输送网络的公平准入。但是,这一建议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的响应。因为发展中成员的能源输送网络多数由垄断企业所控制,而一旦开放能源输送网络,势必会打破垄断,或者至少减少妨碍竞争的垄断力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各成员在这方面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迹象。我们注意到,在GATS框架之外,有关促进能源运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努力正在进行,那就是根据《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ECT)第7条所进行能源跨境运输谈判。ECT框架下能源跨境运输谈判的成果对于GATS框架下能源输送服务贸易的谈判或许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4.关于发展中成员的能源服务市场准入

GATS第5条和第9条第2款是专为发展中成员设计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中成员的更多参与(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在做出市场准入承诺时,可以附加旨在实现第5条所规定的目标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下,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承诺或者国民待遇承诺中受益的国家,或者受益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接受这些条件。但是,该两条的规定过于抽象,可能会减损发展中成员有关承诺的有效性和可预见性。有的成员建议起草一个附件,在该附件中,应当重申发展中成员根据第5条和第9条所享有的权利,并应当详细具体地规定这些权利在实践中是怎样适用于能源服务部门的。[20]发展中成员大都认为GATS第5条和第9条的有效实施,对于发展中成员利益的保护和能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希望确保该两条的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势必会涉及到改进GATS规则本身的谈判,特别是会涉及到特殊保障措施议题,所以,WTO成员要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尚有较大的困难。

(二)分歧的主要原因

以上分歧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三点:

其一,能源服务的定义及其分类本身存在技术性困难。WTO多边贸易体制将贸易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建筑服务、教育服务、法律服务等这些传统的服务部门来说,这样的分类不存在障碍,但是,对于能源部门来说,能源货物和能源服务的界限很多情形下是不清晰的,比如对于采矿相关的活动、炼油、天然气的液化和再气化等与能源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供应商所提供的是货物还是服务,实践中往往是模糊的。[21]同时,电力是货物还是服务,也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另外,能源服务的确与其他服务部门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GATS并没有对“什么是服务”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各成员也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22]我们认为,这虽然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各成员虽然在力图避免对这一问题的纠缠,但在这一问题依然会对谈判的成功造成阻力。

其二,各国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进度不一。能源服务贸易是在是在各国对传统上自然垄断的能源产业实行自由化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各成员能源市场化改革的状况直接决定了各成员在谈判中的态度。市场化改革较为深入的成员,具有强烈的谈判意愿,在谈判中比较积极,而市场化改革迟缓的成员则较为被动。当前的世界能源服务市场,呈现出一种竞争与垄断并存、“垂直一体”与“分散多元”共生的格局。一般来讲,发达成员的能源市场化改革较为深入,而发展中成员的市场化改革则较为迟缓,有的发展中成员甚至还没有能源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这就决定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开放能源服务市场方面不同的立场。我们注意到,有的WTO成员在能源市场化改革方面走回头路,比如,委内瑞拉从2005年开始重新对能源产业实施国有化,2009年5月委内瑞拉又通过新的法案以保证国有企业对碳氢化合物业务的控制。[23]WTO成员在能源部门改革方面的不确定性,也一定程度加剧了能源服务谈判的复杂性,比如,委内瑞拉对于能源服务贸易谈判曾经是积极的,但是2006年2月委内瑞拉突然撤回其谈判建议,其背后的原因,大概是其放弃了以自由化为方向的能源体制的改革。

其三,能源问题的政治关注。能源问题向来是一个政治优先的问题。在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中,各成员首先考虑的是开放国内能源服务市场是否会影响国家能源安全,比如,如果开放国内能源运输与输送服务市场,是否会导致国家失去对能源行业的控制。虽然各国在能源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通常都会规定能源服务供应商的能源供应安全责任、公共服务义务、对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等等政府控制手段,但是,相关制度的构建、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等都需要时间,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在高度的政治关注之下,难以期待发展中国家做出过多的承诺。另外,虽然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不应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但是,许多能源服务项目事实上却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密切相关,比如地质勘探和能源开采,所以,出于主权和战略方面的考虑,各国不得不谨慎从事。

三、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前景展望

多哈回合能源服务贸易谈判的未来,关键取决于世界范围内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的进展。只要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就会向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能源领域的市场垄断和过多干预只会“不必要地阻碍从开放和无歧视的能源贸易中获得收益,并对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和清洁能源的供给产生不利影响。”[24]我们认为,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因此,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向也不可逆转。事实上,随着各国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包括局部范围内的市场自由化改革,全球范围内的能源服务市场正在磅礴发展起来,这股强劲的市场力量,势必要求各国政府在新一轮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中有所作为。同时,日益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也要求各国不得不更加关注新一轮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另外,随着主要能源产品出口国以及独联体国家加入和即将加入WTO,由于这些国家广阔的能源服务市场,WTO其他成员显然不会放弃这块“蛋糕”。总之,能源服务贸易的动力日益强劲。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较为深入,当前,来自发达国家的谈判愿望尤其强烈。有人甚至建议在WTO框架之下就能源贸易建立专门的新规则,比如欧洲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自2006年6月起已三度呼吁建立WTO能源新规则,[25]2010年5月世界著名的WTO法专家Thomas Cottier、Garba Malumfashi等也建议在WTO体制下进行“能源框架协议”谈判。[26]随着发展中国家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的进展以及能源服务业的发展,我们相信,WTO体制下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将会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即便是多哈回合结束之后,在WTO下一个回合的谈判中,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当然,由于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的复杂性以及能源安全问题的政治关切,能源服务贸易谈判仍将会面临许多困难。

目前,WTO总理事会正在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走完“最后一步”,并希望在2011年底前结束谈判。虽然各国领导人在2010年的G20峰会和APEC会议上释放出尽快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的政治信号,但是,鉴于各成员在农业等其他议题上分歧严重,2011年底前能否结束多哈回合尚难预料。就能源服务贸易谈判而言,鉴于发展中成员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以及能源服务业的现状,我们认为,在短时期内难有重大突破,但是,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是可以预期的。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目前各成员主要在商业现实(commercial realities)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由于各成员能源服务贸易的商业现实几乎涉及到整个能源领域,因此,将能源服务界定为涵盖整个能源活动链条的服务性项目的趋势是明显的。以我国为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吸引外资投资与采矿相关服务,目前正鼓励外商投资于煤层气勘探开发、矿井瓦斯利用、节能技术开发等项目,在石油零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清洁发展机制等领域也活跃着外国公司的身影,可见,能源服务贸易在我国已经几乎涵盖了能源活动的整个链条。我国能源服务贸易的商业现实事实上远远超出我国在出价文件中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做出进一步的具体承诺尚有较大空间。关于能源服务的分类,目前看来,第二种思路较为务实,谈判过程中这种思路也为多数成员所赞同。美国和挪威的出价文件就是这种思路的体现。诚如美国的谈判建议所言:“最终,将是商业现实,而不是机械的分类,决定能源服务的合适范围”,[27]所以,MTN.GNS/W/120文件目前的结构应当尽可能保留。关于能源的输送和转运,鉴于这个问题与能源安全关系甚巨、能源输送管网的自然垄断性质、以及发展中国家能源公共服务义务、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尚不健全,加之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一问题在短时期内难以达成协议。关于发展中国家能源服务市场准入,由于涉及到国内监管、特殊保障措施等规则议题,短期亦难突破。





[1] Doha Round will benefit energy trade — Lamy,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80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4月12日。

[2] WTO: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Negotiations on Trade in Services, adopted by the Special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on 28 March 2001 , S/L/93, March 29, 2001.

[3] see Technical Aspects of Request and Offers, summary of presentation by the Secretariat, WTO Seminar on the GATS, February 20, 2002.

[4] Doha WTO Ministerial 2001: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T/MIN(01)/DEC/1, November 20, 2001, adopted on November 14, 2001, para.15.

[5] See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energy_e/energy_e.htm  2011-3-26.

[6] SERVICES SIGNALLING CONFERENCE Report by the Chairman of the TNC, WTO, JOB(08)/93, dated 30 July 2008.

[7]Members seek stronger push for new negotiations texts by Easter,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1_e/tnc_dg_infstat_08mar11_e.htm; Lamy outlines what is needed to conclude round this year,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1_e/tnc_dg_stat_02feb11_e.htm; Lamy: “The final countdown starts now”,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0_e/tnc_dg_stat_30nov10_e.htm

[8]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lassification of Energy Services, WTO, S/CSC/W/27, dated 18 May 2000.

[9]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nergy Services, WTO, S/CSS/W/24, dated 18 December 2000.

[10] See the document of WTO: S/CSS/W/58, S/CSS/W/59, S/CSS/W/60, S/CSS/W/42/Suppl.3, S/CSS/W/88, S/CSS/W/144, S/CSC/W/42、S/CSC/W/42/Rev.1、S/CSC/W/42/Rev.1/Corr.1、S/CSC/W/42/Rev.2, S/CSS/W/69, S/CSS/W/69/Add.1, S/CSS/W/69/Add.2.

[11] communication from the 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 Withdrawal of the Negotiating Proposals on Energy Services, WTO, TN/S/24, dated 27 February 2006

[12]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_negs_e.htm  2011-3-26

[13] 美国关于能源服务贸易的承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将分散在其他服务部门中的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承诺集中起来,第二个部分则对其他能源服务项目做出承诺。挪威则基于其对能源服务的界定,专门就能源服务贸易进行承诺。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nitial Offer, WTO, TN/S/O/USA, dated 9 April 2003; Norway-Revised Offer, WTO, TN/S/O/NOR/Rev.1, dated 28 June 2005.

[14] 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lassification of Energy Services, WTO, S/CSC/W/27, dated 18 May 2000; COMMUNICATION FROM NORWAY--The Negotiations on Trade in Services, WTO, S/CSS/W/59, dated 21 March 2001

[15] COMMUNICATION FROM CANADA-- Initial Negotiating Proposal on Oil and Gas Services, WTO, S/CSS/W/58, dated 14 March 2001.

[16] 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The Negotiations on Trade in Services, WTO, S/CSS/W/88, dated 14 May 2001.

[17] COMMUNICATION FROM JAPAN--Negotiation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 Supplement, WTO, S/CSS/W/42/Suppl.3, dated 4 October 2001.

[18] Jasmin Tacoa-Vielma: DEFINING ENERGY SERVICES FOR THE GATS: AN ISSUE UNDER DISCUSSIO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Service: Negotiating Objectives and Development Priority, UNCTAD/DITC/TNCD/2003/3, p.77.

[19]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nergy Services, WTO, S/CSS/W/24, dated 18 December 2000; COMMUNICATION FROM NORWAY-- The Negotiations on Trade in Services, WTO, S/CSS/W/59, dated 21 March 2001.

[20] See Murray Gibbs: Energy Service, Energy Policy and Doha Agenda, Energy and Environment Service: Negotiating Objectives and Development Priority, UNCTAD/DITC/TNCD/2003/3, p12.

[21] ENERGY SERVICES--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WTO, S/C/W/311, dated 12 January 2010.

[22]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Reports of Meetings, S/CSC/M/16 to S/CSC/M/18/Rev.1.  See also Production on a Fee or Contract Basi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Job 3973/Rev.1, 29 June 2000.

[23] REPORT TO THE TPRB FROM THE DIRECTOR-GENERAL ON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RISIS AND TRADE-RELATED DEVELOPMENTS, WTO, WT/TPR/OV/W/2, dated 15 July 2009.

[24] [美]Aaditya Mattoo, Pierre Sauve: 《国内管制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172页。

[25] 参见余敏友、唐旗:《WTO体制与能源贸易问题》,载黄进主编:《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26]See Thomas Cottier, Garba Malumfashi, Sofya Matteotti-Berkutova, Olga Nartova, Joëlle de Sépibus and Sadeq Z.BigdeliEnergy in WTO law and policy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publications_e/wtr10_7may10_e.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1417日。

[27]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nergy ServicesS/C/W/5820 Octo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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