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11 12:00:00
内容提要:在推进海洋能开发进程中,如何引入民间资本解决海洋能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对资金的需求,最重要的是创新配额式投融资制度。本文建议通过对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进行强制性义务配额,对投资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绿色证书管理,建立交易市场,在市场机制下培育海洋能发展的活力。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 海洋能 强制性配额义务 海洋能绿色证书 配额式投融资制度
随着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经济中的竞争和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导致资源能源的不断消耗超出地球承载能力,最终至资源能源枯竭而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技术的创新进步寻找非可再生资源和能源的替代品,从而化解人类面临的资源能源危机。海洋中蕴藏着巨大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就是人类在面临能源危机时所亟需开发利用的最重要的“替代品”能源之一。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传统化石能源危机及其给人类生活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双重压力驱动下,世界各国纷纷选择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作为占地球70%的海洋中的能源引起了各国关注。
一、海洋能成为我国新能源发展的战略性能源之一
海洋能在我国发展的几十年的实践中,已经有一定的历史经验和技术的积淀,如潮汐能[1]、波浪能等海洋能发电技术正逐步完善和成熟,为我国海洋能产业的全面发展做好了前期准备探索。对于海岛居民的生活和沿海经济的发展,海洋能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这也正是我国未来新能源关注的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能资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潜在动力和需求,[2]我国沿海地区是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区,海岛也在国防和发展战略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们是我国向外经济的重要输出地,在经济、海防、政治上都有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沿海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海岛的开发利用,逐渐提高海岛的经济发展能力成为影响着我国国防权益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现今我国很多海岛因与大陆的距离较远,能源成为海岛居民生活和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之一,海洋能是对于沿海和海岛居民提供能源支持的最优选择。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3]海洋能无污染、可再生的特性,可利用量的巨大[4]发展潜力使海洋能成为一项具有战略地位的新兴能源。
对于新能源的发展,资金的保障是技术进步和新能源项目工程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保障,发展资金不足[5]、投融资主体和渠道单一成为新能源发展的共性障碍之一。浙江省开发海洋能的实践表明,海洋能开发在资金来源保障、投融资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造成了现今就算有发展海洋能技术和想法的中小企业想真正参与到海洋能源建设当中也会因为资金问题望而却步。发展资金不足,特别是社会私有民营资本的参与不足是海洋能发展缓慢的首要问题。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唯一针对海洋能发展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但其仅是为了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管理所制定的行政规章,没有通过制度设计来引导私营资本进入并参与海洋能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未能利用市场来正向的激励海洋能这种新能源的发展。从海洋能发展战略角度考虑,发展海洋能的重要出路是在海洋能法制建设中设计配额式投融资制度,引入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多元化投融资主体,拓宽投融资途径。
二、海洋能配额式投融资制度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6]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规定对总的能源或者电力消费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是政府给予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一种最低并稳定的市场保障,是引导投融资趋势,引导可再生能源稳步发展的核心关键制度。国家通过规划落实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其中涉及海洋能的总量目标是到2015年各类海洋能电站发电量5万千瓦。[7]
《可再生能源法》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初期的基础法律制度的支持,2007年9月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总量目标的基础上还需建立一些具体应用制度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引入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配额制是在国际上一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比较成功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实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度。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2012年8月6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同时还明确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总量得以实现的相关政策制度,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可再生能源补贴和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新机制、健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体系、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组织协调等。
将市场机制引入可再生能源领域,为吸引私有民营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和配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设计可再生能源配额式投融资制度,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绿色证书制度实践模式结合起来,旨在用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的市场交易流通形式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下的配额义务转化为投资的一种途径,以提高社会民间资本、中小企业在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积极性。
海洋能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种类型,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式投融资制度的框架下设计海洋能配额式投融资制度,在用海洋能绿色证书的市场交易流通形式将海洋能总量目标下的海洋能配额义务转化为投资的一种途径,从而拓宽海洋能源投融资途径,以提高社会民营资本、中小企业在参与海洋能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项目时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海洋能发展。
海洋能配额式投融资制度的设计思路是建立在强制性配额目标基础上的海洋能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这种思路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中将强制配额目标与可流通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相结合,有学者称之为“绿色配额交易机制”,其核心可理解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绿色证书交易” [8]。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海洋能发电配额总量,选定强制性配额义务承担主体,分配其投资或购买海洋能的义务;根据海洋能开发量引入投资的市场主体,对其发放海洋能绿色证书;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规范海洋能配额义务主体与绿色证书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海洋能强制性配额义务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人们将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排放温室气体与应对气候变化联系起来,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综合性能源政策,限制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扶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发展。[9]在此背景下,围绕化石能源发电的生产、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均有义务支持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的发展,它们也承担起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义务,其中包括发展海洋能的强制性配额义务,义务主体可以归为三类:
化石能源发电商。在我国电力领域最主要的发电商仍为大型火力发电和化石能源等重污染发电,它们是我国电力行业现今的主导,目前我国包括五大发电集团[10]在内的拥有500万KW火电装机容量的14家发电企业,占全国火电装机容量的72%,其发电合计已占全国的65%。[11]这些火力发电企业在我国电力行业的发电领域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但是火力、化石能源发电所带来的是环境的严重污染,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给化石能源发电商进行强制性配额义务规定,规定其在总发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这些重污染的发电商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和力量,在配额义务的指引下积极参与清洁能源发电的发展,将自己在电力市场的经验和技术在最低配额的保障下运用到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这些有实力的发电商在配额义务下的参与海洋能源建设会给海洋能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融资者,也让这些发电商在制度的指引下逐步关注和投资海洋能源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积极有效的促进我国海洋能源、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实现,也能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转型。
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作为海洋能电力上网侧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在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践中也通常被设定为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特别是我国的电力体制市场与世界上很多实行配额制的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相关可再生能源政策都有所差别,我国的电力体制是输、配、供三位一体,电网企业身上集中着输电商、配电商和供电商三种身份,在我国的电力市场中是拥有明显优势与垄断地位的核心参与者。我国法律已明确了电网企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12]国外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将电网企业作为最重要的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义务履行者,有着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大型用电企业。大型用电企业对电力的长期过度需求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的发展,对化石能源使用引发的环境污染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以考虑给电力消费大户配以消费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强制性义务,其中包括海洋能强制性配额义务。
四、海洋能绿色证书交易
设计海洋能配额式投融资制度,对促进海洋能发展进行强制性的配额义务分配,义务主体为完成配额有两个选择,一是自主投资发展海洋能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二是购买海洋能绿色证书。
(一)配额目标和比例分配
在沿海地区电力建设中,海洋能发电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与配额比例相当的海洋能电量并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并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沿海地区间海洋能资源开发的差异。在传统能源发电中规定海洋能发电的最低配置额度,将海洋能的开发利用融合到整个国家和地区的能源产业中。[13]海洋能配额总量目标应以国家规划中的目标为依据,未来我国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海洋能源的需求总量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现有规划总量的基础上应适当增加配额总量目标的确定,将规划中的海洋能总量目标作为最低标准,每年定期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海洋能配额比例的分配除对海洋能地域性资源客观环境、海洋能能源形式的差异性等配额比例分配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于不同的强制性配额义务承担主体也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海洋能源开发市场地位如配额承受能力、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等因素而采用不同的配额分配依据,以使配额比例的分配得以最大限度的合理化与科学化。
海洋能配额总量和以省、区域为单位的配额比例的确定需要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共同依据海洋能源的区域复杂性进行综合考虑并由国家海洋局予以定期公布,对于各省各地区内的比例分配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微调和分配,但是为了保证海洋能的持续稳定的发展,配额总量和比例应呈现每年增长的趋势。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强制性配额义务主体及其承担的海洋能配额。
(二)绿色证书发放
海洋能绿色证书是一种包含多种内涵的可交易的凭证形式:对于承担海洋能配额义务的主体来说,海洋能绿色证书是配额完成凭证,也同时是超额完成配额的义务主体或其他投融资主体对海洋能进行投融资的一种资金产权凭证。对于海洋能开发主体来说,海洋能绿色证书表明在一个明确时限内,一个标准量的海洋能发电量已经被生产并输配上电网的可交易凭证。
海洋能绿色投融资证书的发行和管理应为同一主体,这样既方便证书的审核管理,又能一定程度的降低证书的管理运营成本。我国已明确将海洋能源的研究、应用和管理的职权授予国家海洋局[14],所以国家海洋局作为海洋能绿色证书的发证和交易管理主体是合法并适宜的。国家海洋局统一确定全国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总量和发放原则,发放对象包括投资海洋能技术研发者创新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能开发企业提升海洋能开发能力、投融资海洋能的民营企业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海洋能领域支持技术研发和促进开发规模。国家海洋局负责证书的颁发、登记和注销,监督证书的使用和市场交易。
(三)证书交易管理
为保证海洋能绿色证书发放、转让交易和注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一个对于海洋能绿色证书交易管理平台是必要的。在我国国家电网公司已经成立了电力交易中心,搭建了全国性的电力交易平台[15],海洋能绿色证书的交易可以借助电力市场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易。交易平台中连接着海洋能发电商、配额义务承担者和其他参与海洋能发展的投资者,海洋能绿色证书可以自由的在这三者或者这三者之外的海洋能投融资者中流通。平台系统中可以为海洋能绿色证书的电子交易提供一个虚拟市场,当然海洋能绿色证书也可以在网络以外以纸质的形式进行实体市场上的交易与流通,因为每个可以交易的证书都有自己唯一的编号,对于最终纸质的海洋能绿色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凭借编号在管理平台中以输入编号的形式向国家海洋局交纳配额证书,也可以以纸质的形式直接交纳完成配额的证书凭证以证明自己完成配额义务。灵活的交易形式、全国系统的覆盖性会拓宽海洋能绿色证书的投融资渠道和丰富海洋能投融资主体,突破省市和地区之间的地理界线和海洋能资源差异,形成以全国甚至其他国家投融资者为对象的广阔的海洋能投融资市场,方便对于海洋能有投融资意向的潜在投融资者可以便捷的以购买证书的形式来投资海洋能电力的相关项目,促进各地区间海洋能和投融资资金的流通,为海洋能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
海洋能强制性配额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在绿色证书交易平台系统向海洋能发电商或其他拥有富余海洋能绿色证书的主体购买绿色证书来完成配额,由此购买渠道获得的证书经过确认后,带有唯一编号的海洋能绿色证书的所有权将由卖方账户转移到买方账户。
(四)证书交易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
海洋能发电商和投融资主体申请海洋能绿色证书。海洋能发电企业和其他海洋能投资者到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机构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注册的信息应当完善[16],以便海洋能绿色证书的制作与发放。海洋能发电商以外的其他投融资主体,如海洋能技术研发主体、民营投资主体和其他参与海洋能的投资主体可以以其投入的成本依据和最终的实际成果等申请材料向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机构进行注册并申请颁发相应的海洋能绿色证书。
国家海洋局审核颁发海洋能绿色证书。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机构作为发证机构应当对海洋能发电商及其他海洋能投融资主体提交的注册信息和海洋能电力的种类、技术和发电量等数据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基本要求,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洋能发电量、发电涉及的海洋能种类和技术等颁发记载有企业名称、发电技术、生产日期段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的海洋能绿色证书。
登记证书。国家海洋局对海洋能绿色证书进行登记,海洋能绿色证书可以依靠国家电网公司已经成立的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应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指定国家电网进行海洋能绿色证书进行交易登记,并对已登记的海洋能绿色证书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证书的奖励及激励措施。对于每年度在完成配额基础上还拥有富余配额的海洋能绿色证书的企业由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能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或绿色标识。优惠政策是给予企业参与海洋能配额式投融资制度建设中一项重要的信号引导,对于社会私营资本投资的海洋能项目,国家根据相应海洋能工程造价的一定合理比例的给予补贴会提高参与海洋能和有意向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17]。
惩罚机制。配额的完成需要有力的政策体系的督促,惩罚机制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对完不成海洋能强制性配额义务的企业适用惩罚机制,包括一定比例的罚款、对于企业申请其他涉及能源使用相关行政许可的限制条件等,罚款所得的资金投入到国家海洋能研究和开发利用的项目建设以及专项基金储备中。
(五)证书的投融资功能
海洋能绿色证书可以作为类似于股权的一种形式让投融资者在市场竞争中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和实力的海洋能开发商或项目进行投资,依据其对证书的所有权参与公司的发展运营,为其享有证书利益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作为我国资金较为闲散,但是集中后发展潜力将会特别巨大的民营资本参与海洋能项目开发利用较为便捷、风险较低的投融资途径,通过海洋能绿色证书所有权的交易会在实体上使得更多的社会民营资本投入到海洋能研究和开发利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