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刚:核电建设的投资激励 ——论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推进(2010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24 12:00:00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核电建设快速发展阶段对投资模式创新的需求,就当前试点开展的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稳步健康发展所需建立的法制环境进行分析。希望从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规范、投资主体地位明确、资金募集渠道开拓、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和管理人核电专业化要求等方面为将核电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提出建议,以期核电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新生事物能够顺应核电产业特点,良好地发挥促进核电建设作用,成为产业激励的有力手段。

关键词: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法制

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虽已形成了规模超过万亿美元的庞大行业,但无论是在创始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美欧发达国家还是国际金融领域,都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形成统一的定义。它起源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也曾命名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目前,尽管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已进入试点阶段,也无法将这些试点基金完全套用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内的产业投资主要是创业投资,一种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还有一种就是产业投资机构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目标是风险性较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后者因寻求业务的稳健增长和资本的快速积累,使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被忽视、忽略的角落,缺少强有力的支持。[1]当前创建的试点产业投资基金更多是偏向后者的投资类型。

国内设立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已从试点起步,2010年,核电产业投资基金一期目标募集70亿元资金,主要投资于核电等清洁能源及相关产业项目。该基金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五家试点国有产业投资基金之一,同时是我国首家由企业发起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主要定向核电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2]目前基金已经募集到位,即将发挥资金优势向核电投资领域资金输血的作用。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性质上是以重大项目投资为目标,追求的是核电项目的长期稳定收益,同时也存在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收益期晚的特点。

自200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核电投资规模显现,根据规划15年内新开工建设和投产的核电规模估算,核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总量约为4500亿人民币[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对应核电建设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额的20%,以此计算出15年中由企业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需求量约为900亿元。而当前趋势是核电建设总规模将翻番,意味着项目资本金需求也将成倍地增长至1800亿元或更多。目前核电建设资金筹措基本上由核电企业自筹资本金,或由银行提供商业贷款方式投入。应该看到,依靠核电企业直接筹集资金的方式难以适应核电建设规模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的资本运营。因此,寻找新的投资渠道迫在眉睫,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应运而生。

为了促进核电建设的投资,对投资者形成正向激励,进一步优化当前核电建设融资渠道,必须从法制轨道上创新着手。

 

一、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指导试点基金的募集和管理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国家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投资模式的新尝试,目标是将其发展成为机构投资者不可或缺的资产配置工具,成为国家推动产业布局调整的重要举措。1999年,自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风险投资的话题在中国形成热点,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认为我国应该发展风险投资,指示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4]。十年过去了,相应立法始终没有出台。期间,国务院批复同意将西部水务产业基金等四只基金纳入试点,同时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希望通过边试点边总结的方式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模式。据悉,国家发改委已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此办法一旦推出,将对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规范运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并不像想象中的一蹴而就,相反,历经十年的探索,仍然处于尝试阶段。与此同时,国务院批准试点产业投资基金陆续设立,而设立阶段的基金发起人大多面临无法可依,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在基金公司设立法律文件起草、投资股东加盟、基金管理人聘请、基金公司运作、资金募集、国家监管指导等方面各自创新,就近类比。法律缺位给管理如此庞大资金的基金公司运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成长,影响投资者决策信心,也给基金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随着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第一期发起设立,数额还远不能满足产业投资需要。核电建设需要稳定的投资资金来源,对于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来说,一个健康的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既是核电安全管理的稳定因素,也是核电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国家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对核电产业发展良好的激励机制。

 

二、明确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地位,保障投资人利益

 长期以来,核电投资主体主要是少数的国资委管理大型核工业企业和电力企业,引入其他主体参与核电投资尚未通过法律规定。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草拟《核电管理条例》,国家批准设立核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入核电项目投资。推动核电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在投资促进的条文中明确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明确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地位。

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核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质上是明确基金可以作为核电项目的直接投资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核电项目及相关产业股东,依法享受股东的相关权利,其财产权、收益权等将依法获得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基金的投资方向、参与投资的权利,可以消除基金募集的资金投入核电项目的障碍,基金的预期投资收益明确,从而提高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

除了明确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国家监管机构也需要立法规定。目前,国家发改委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发起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基金公司的注册管理,而对基金公司的行业管理、资金控制,运作监管机关则仍然缺位,应当通过立法明确。

 

三、拓展金融机构加盟和“以核养核”的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募集渠道

 短期内社会闲散资金,特别是追求短期效益的社会资金的参与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意愿相对较低,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是有意投资核电项目、资金雄厚、投资稳健的机构。较长的时间内,基金主要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等国有大型机构募集。保监会2010年8月5日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险资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投资领域,为保险资金投资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一个很好的指引。目前社保、银行等机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仍受诸多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限制或规范不明,使其投资新的行业领域选择机会受到影响,由于到这类机构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性质与核电产业投资性质相同,互利双赢,风险可控,因此,国家立法层面应推动调整这些机构的投资限制规定,鼓励更多机构参与投资核电产业投资基金,为基金的募集创造条件,为金融机构稳定回报出力。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计划设立核燃料保障、乏燃料后处理及核电站退役基金[5]。2010年7月12日,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已联合发文发布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启动乏燃料处理基金的征收工作。此外,为保证今后核电站退役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准备,要求核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开始时,在核电发电成本中强制提取、积累核电站退役处理费用,在中央财政设立核电站退役专项基金账户。核燃料储备基金建立方式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上述基金的设立将从核电企业发电成本中按比例征收,金额庞大,但资金的使用尚不迫切,这笔资金需要寻求稳健增值保值渠道。

建议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立法允许上述国家征收设立的基金能够部分进入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核电的投资,既实现了燃料储备、乏燃料处置和退役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又将从核电征收的资金有效用于核电,国家可以成为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获取长期的投资回报,实现了核电自有资金的循环利用,“以核养核”,发挥更大效用。

 

四、针对行业特点给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基金投资人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性质上财务投资人,主观动因是追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产业投资基金均有15至20年的存续期,到期虽可申请延续,但作为投资基金,投资人大多不寻求在投资后长期持有,以期获得较高较快的投资收益。从新建核电项目特点来看,一个项目需要将近5年没有回报的建设期,还要等待商业运行后约15年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期,基金在20年存续期内可获得项目分红收益率较低,同时,基金的短期退出也会对公司经营带来影响。虽然核电可观的收益在于基金存续期满后的股权增值,而期望基金投资人坚持到核电项目寿期末是不太现实的。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股权增值税会大幅降低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收益率,也会直接影响基金投资人的积极性。希望政府部门充分考虑核电建设特点,通过立法中降低或减免核电产业基金投资核电项目交纳股权增值企业所得税。同时希望适当时机和适当条件下允许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上市,增加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的退出通道,给基金投资人更多的商业机会,回归产业投资基金的短期投资本质。

 

五、核电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及其核电项目投资的管理运作

 

当前,在国家积极推动核电行业发展的政策下,核电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核电项目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核电项目专业化程度高、核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承担社会责任重大,不允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核安全和核电厂建设运营的严格技术规范。通过设立核电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核电项目,可有效避免更多的投资人直接介入核电项目的经营,有利于核电项目内部涉及核安全管理的决策更为稳妥,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业化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产业投资基金须委托一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并受基金委托在投资项目中履行其股权管理职责,基金投资者作为财务投资人,享受投资收益成果。也就是说,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应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通过委托有核电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控制下的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其股权管理职责,实现核电安全管理也是在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综上,国家对核电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新生事物的扶持和推动,是对清洁能源发展的激励,也是对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有效促进。目前,核电产业投资基金仍处于试水阶段,探索前进。无论是尽快出台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还是针对核电行业特点在各部委起草规章办法时兼顾建立有利于核电投资产业基金相关的条文,将基金投资纳入法治轨道,都关系到基金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大局。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2005

[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3] 李磊、陈传进,《私募股权投融资指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 “建立核电产业基金,推动核电产业经济发展”,潘群峰、王月玮,《价值工程》2009年第4期;

[5] “我国产业基金发展状况研究”,傅连康,《国际商务研究》2005年第5期;

[6] “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模式选择”,刘昕,《财经问题研究》第10期,2004年10月;

[7]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战略与模式选择”,季敏波、徐莉芳,《财经研究》第5期,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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