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峰 刘玲利 : 论能源立法的低碳化(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The Kyoto Protocol)的缔约国,中国能源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其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低碳化问题上的态度不仅受到国人关注,也为世界各国所关切。为回应上述挑战,本文选取低碳经济这一时代背景,从我国能源法现状出发,剖析了我国能源立法的困境和问题;通过对国外,尤其是美国《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立法》相关制度的评介,梳理了能源法的全球性发展趋势和特点,以期对我国能源法的立法模式与制度选择提供些许思路。

关键词:能源问题   能源立法;低碳化  

一、我国能源法现状研究

(一)能源立法的低碳经济背景

自18世纪产业革命以来,煤炭、石油一直是主要的能源供给来源。然而,以煤炭和石油为主的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给人类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当前,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给人类带来诸多灾难的罪魁祸首,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解决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谈论最热烈的话题当属新一轮的哥本哈根谈判。透过哥本哈根谈判可以清晰的看到,全球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向低碳经济方向迈进。新兴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作为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已经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球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集体行动已经不是选择而是必须”。《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警示我们,“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清洁生产是低碳经济的关键环节,循环利用是低碳经济的有效方法,持续发展是低碳经济的根本方向。”[1]

1. 低碳经济概论

实际上,低碳经济问题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时就开始被讨论。2003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能源白皮书》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2]而巴厘岛大会之前先后登场的《斯特恩报告》、美国副总统戈尔拍摄的《难以忽视的真相》以及由世界4000多位科学家共同完成的IPCC气候变化第四次评估报告则为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科学上和政治上的支持。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进而认为“只有到2050年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2倍以内,才可能避免发生极端的气候变化后果”[3]由此,“气候变化问题”在政治层面和科学层面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那么,对于低碳经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低碳经济针对过去能源生产消费高碳方式的不适应性而产生。“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低碳发展”等都是低碳经济的表现。低碳经济以降低碳排放,促进清洁生产为目的,是经济发展生态化的形式之一。

2)低碳经济是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循环经济着眼于循环持续的发展,以源头控制、“减量化”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和可再生能力为主要手段,其目的更突出生产的持续性;低碳经济主要是转变能源生产消费方式,降低碳排放量,运用低碳技术来实现生产的可持续性和清洁性,进而达到遏制气候变化的目的,目的上更侧重于生产的生态性和清洁性。可以说,循环经济仍然处于高碳经济阶段,而能源发展转换趋于高碳向低碳,低碳向无碳的发展规律[4]

3)低碳经济是针对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而言的。传统的化石燃料难以避免产生一定的碳排放和污染,低碳经济的实现必须要提高清洁能源的利用比例,通过大力发展太阳能、水能、风能、核能等能源来对传统化石能源进行替代。同时,在不能用清洁能源完全取代化石能源的时期,低碳技术的发展也是低碳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是通过碳捕获、碳封存、碳蓄积等方式来降低能源消费的碳强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

2. 低碳经济的实践现状

从国际层面上看,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巴厘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COP13)和《京都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MOP3)确定的巴厘岛路线图认可了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发达国家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5-40%”的减排目标范围,将“应对气候变化”看作是不可避免的行动。后续的哥本哈根谈判将对具体实施方式和目标进行细化。除此之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从而可以确定,世界范围内的低碳行动已经展开,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经确立。

国家层面上以英国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典型代表。英国通过法律、政策等系列方式确立其低碳经济发展方向。2003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中要求设立新的能源政策以应对气候变化,石油、天然气、煤炭产量减少以及能源基础设施更新等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新的能源政策应具有如下目标[5]:1)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到2050年将英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消减60%,并于2020年取得实质性进展;2)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证;3)维持自由、竞争的能源市场;4)能源供应的持续性和公平性。可以看出,英国主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激励的手段来设立新的能源政策和制度。在低碳经济政策框架下,鼓励市场主体运用新的低碳技术以促进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2004年英国颁布能源法,核心内容为可持续能源、核能问题和竞争的能源市场。2006年10月,Nicholas Stem领导编写了《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经济代价做了详述,提出全球减排政策的三个要素:即通过税收、贸易或法规进行碳定价;支持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消除提高能源效率和其他改变行为方面的障碍。[6]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草案》,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将2020年的减排目标设为26-32%。2007年5月,在英国第七届能源展览暨研讨会上,英国政府公布了堪称可再生能源开发政府纲领的《英国能源白皮书》。[7]

(二)我国能源及能源立法现状

从能源现状上看,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2008》对1978年到2007年的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中国2007年在能源的消费总量和构成上,能源消费总量为265583万吨标准煤,而其中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9.5%,石油占19.7%,天然气占3.5%,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只占7.3%。[8]由此可知,煤炭在中国能源生产与消费中占支配地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则很低。此种以化石燃料为主要燃料的生产消费方式在目前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具有相当程度的不适应性。根据美国能源情报署(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对1970年到2025年世界主要地区二氧化碳强度的统计和预测(见表1),中国在碳排放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强度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2002年至2025年期间下降速度甚至高于发达国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规模逐年增长和煤炭主导的能源结构下的结果。不难看出,目前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环境约束是制约中国能源开发利用的四大问题。[9]


 

表1:From 1970 to 2025 the carbon dioxide intensity in world’s major regions

历史数据

预测数据

年均

1970

1980

1990

2002

2010

2015

2020

2025

1990-2002

2002-2025

中国

2,560

1,943

1,252

605

570

500

436

375

-4.4

-2.1

印度

286

312

346

324

272

242

212

185

0.4

-2.4

美国

1,117

917

701

571

501

459

423

393

-2.1

-1.6

加拿大

1,046

883

691

612

562

527

495

481

-1.7

-1

日本

627

497

348

359

310

291

274

259

-1.7

-1.4

西欧

695

624

471

377

333

307

281

264

-1.9

-1.5

数据来源:The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International Energy Outlook 2005 (IEO2005)

从制度构建上看,在低碳经济的大趋势下,能源领域的权益博弈关系需要重新平衡,中国能源立法需要有所变革。尽管目前我国在能源领域存在较多的法律文件,但是大多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门法律较少。仅有《电力法》(1995年12月8日)、《煤炭法》(1996年8月9日)、《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以及《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等。我国能源立法体系中内容琐碎繁杂,存在很多制度上和结构上的重复或空白情况;同时,我国缺乏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最关键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的能源立法体系仍主要建立在高碳经济模式基础之上。

我国目前的能源法律大多制定于21世纪之前,主要是根据能源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而制定的,性质上类似于应急性法律,价值追求上主要确保能源的持续供应和能源安全方面。没有对能源领域进行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制度建设和安排。

这种高浓度二氧化碳模式下的能源经济模式的产生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能源开发利用上的功利性选择结果。

尽管我们对化石能源属于可消耗性资源这一分类方式都认可,但是在能源开发利用及制定法律政策时,理性的经济人往往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主动忽略能源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将能源消费单纯地作为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途径。这种做法被杰弗里·希尔表述为“人们在市场规律的引导下会为了追逐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私人成本远远低于社会成本”。[10]比如,新兴的可再生发电或热电联产企业往往在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人们通常避免支付较高价但清洁的能源;各国也往往维持在化石燃料上的补贴制度。

2)传统上对能源安全定义认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传统能源资源安全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以石油安全为核心;二是以能源供应的充足、持续和价格合理为基本内容。[11]这种能源安全的认识仍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之上的,缺乏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有效平衡。由此导致传统能源法是为了保障能源供应问题这样的短期目标而设立的,将能源,特别是化石能源视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而没有从能源生产利用效率管理、能源外部性效用管理、改善能源结构等角度去思考能源问题。

因此,中国《能源法》和中国能源立法的整体体系构建需要重新进行理性选择。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将能源效率和能源安全作为能源立法的整体理念,将低碳经济表现在能源法之中,建构中国低碳能源利用模式尤其具有突出的时代必要性。

二、国外能源法的低碳化发展

(一)能源法低碳化的比较法研究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基于国内外压力或是低碳经济趋势引导而提出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或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这种低碳化经济发展模式的兴起也反映在各国的能源立法构建、能源监管模式和能源具体制度之中。通过对国外能源法低碳化发展情况的了解,可以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行动方案,有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能源立法和能源制度构建。

能源政策立法的低碳化

从能源政策立法角度来看,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关注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领域,为其发展设立相应的鼓励政策;在能源低碳化方面也往往通过研究、立法等形式保障碳排放的减少,各国竞相颁布新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从而为本国经济发展设定低碳发展模式。能源立法向“低碳模式”转型已成为各国能源发展的趋势之一。

德国以法律形式大力推进新能源政策。1991年1月德国通过《电力输送法》,规定风力发电的销售配额和每度电17芬尼的补贴价格。该法的执行,有力推动了风力发电的发展;2000年4月,德国联邦议员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KEL)。该法取消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限,并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所有供电公司按其总电力销售量进行分配;2004年8月德国出台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2000年KEL进行修订和补充。规定给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公司补贴,并实施一系列鼓励使用新型能源的计划。[12]

澳大利亚2007年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于2008年发布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立即采取措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实施减排措施。[13]澳大利亚政府长期减排目标是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并计划于2009年出台具体法规,2010年正式实施。

日本为促进新能源的利用,2003年推出《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中制定了一系列新能源推广的奖励及补贴制度;而在《节约能源法》中也规定各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可获得的经济激励措施[14]。在2008年6月由首相福田康夫以政府的名义提出日本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从而标志着日本低碳战略形成,其中包括应对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15]

美国尽管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是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表现关注的态度,国内也针对节能减碳问题制定了许多法律。美国在1990年实施《清洁空气法》,2005年通过《能源政策法》,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又即将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进行投票。这一系列立法都可以看出,美国正在构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能源监管的低碳化

在能源监管领域,发达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大多以管监分离为主要模式。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强化宏观调控与规范制定。在低碳模式促进下,能源主管部门整合吸收节能减排的宏观调控职能和涉及低碳经济的产业结构规划职能;将减排行为纳入监管机构的职能中去。下面以几个国家为例进行说明。

德国与英国、法国一样,没有专门的能源部,通过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和交通、建筑与城市发展部等综合部门进行管理。联邦政府能源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总体的能源规划、一般能源政策的制订、核安全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及组织协调。州政府能源管理的职能主要是能源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能源政策的制订。德国的能源监管体系由三种方式构成[16]:1)政府能源立法赋予的监管职能;2)通过专门监管机构实施监督,如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实施对能源市场的协调和管理职能;3)通过德国电力联合会等行业协会部分实施能源监管职能。这些部门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消耗和管理及节能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联邦政府环境部门甚至安排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技术进行开发和推广。

日本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能源管理机制,由经济产业省负责能源管理工作。为了保障能源管理效率,日本还建立能源管理的多级体制。在节能管理上,形成了经济产业省—新能源综合开发机构(NEDO)—节能中心(ECCJ)的三级组织架构[17]。其中,NEDO是1980年《替代石油能源法》设立的,负责新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能源制度的低碳化

除了在立法和监管层面对能源领域给予宏观上的指导和规制,各国也设定许多具体制度以辅佐和保障能源法的低碳化进程。总的来说在能源制度的低碳化上主要包括财税制度、碳交易制度、能耗效率管制制度等。这些制度从能源构成、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及能效管理各个层次和方面对能源的低碳化利用进行了规制。

激励性的财税制度

各国为促进能源的低碳化利用,通过税收、补贴、价格和贷款政策等经济手段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激励,并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激励性财税制度中最富有经济效率的是碳税政策。目前加拿大、芬兰、丹麦等国家实行碳税政策,对重排放工业和产品征收强制性税收以遏制碳排放。欧盟各国,日本和美国也普遍征收燃油税,其中德国、法国等国家燃油税税率较高,促使人们选择清洁能源,有效遏制了二氧化碳排放。此外,英国政府还推出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以替代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电力供应商在其供应消费者的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于可再生能源。

美国、德国等国家还在建筑节能上制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美国为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对新建节能建筑减免税收。各州政府也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制定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制度。据称,美国能源部支持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推行以节能为主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是目前世界各国建筑环保评估标准中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18]

碳交易制度

《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做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的操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排放贸易市场,即碳交易市场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所谓碳交易制度即政府对某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总量控制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有限额的许可证并允许该许可证的自由交易。如果企业排放的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

    英国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是首个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19]其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就是开发竞争的能源市场。英国在《能源白皮书》中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作为未来市场和政策框架的中心。[20]德国在排放权交易领域已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对碳排放进行有效配置,在减少碳排放量的同时也带动了低碳技术的发展。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采取了类似的碳排放机制。

能耗效率管制制度

实行能耗效率管制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制定严格的产品能耗效率标准与耗油标准,可以有效促使企业降碳。美国以立法形式制定强制性最低能源效率标准,该最低能效标准主要涉及家用电器和建筑物领域;意大利自2005年起对能耗效率管理采取“白色证书”制度对企业提高能源效率进行认证。[21]

碳基金

在依靠立法和市场机制之外,为了确保低碳能源的利用及低碳技术的发展,英国等国家专门设定碳基金为低碳经济提供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英国政府在2001年设立了独立的由政府投资市场运作的公司作为碳基金(Carbon Trust),为低碳经济提供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支持低碳技术发展。根据碳基金2004-2005年度报告显示,在这一年度碳基金帮助他们的客户识别出2700万吨二氧化碳的节约潜力,相当于2亿英镑的成本节约;已经投入1150万英镑并承诺额外的530万英镑用于开发低碳技术。[22]

(二)美国《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立法》(ACES)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将对《美国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立法》(ACES)[23]进行投票,该项立法主要致力于清洁能源技术投资,清洁能源应用和发展等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措施。该法如获通过可以有效指引美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通过对美国《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立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领域中的方向、方式、制度上存在着趋同性。因此,结合对ACES的分析和能源法低碳化的比较法研究讨论国外能源法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共同特点:

1.  通过政府和市场协调配合构建低碳化能源法。

各发达国家都将市场作为其能源政策实施的基础,政府通过立法、政策和监管措施把握能源市场的价值、导向。为了确保能源法的低碳化,各国采取颁布法令、出台激励措施、调整监管手段等形式引导市场向低碳化发展。

就美国而言,其能源立法模式从形式上看是法典式立法,从内容上看则偏向于政策性立法。颁布2005年《能源政策法》以规制该领域。同时,如果ACES得到颁布则也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政策的指引性。

在能源监管上,与其他国家一样,美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能源局进行能源领域的监管,ACES还在能源部创设清洁能源发展管理部门,主要作为融资机构资助低碳和无碳能源项目的开展。使得美国能源领域在低碳化发展上的监管职能和职权加强。此外,ACES还设立了美国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该减排目标通过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项目实现,计划在至2050年在2005年排放水平上减少83%的碳排放。这些都与其他发达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思路以构建自己的低碳性能源法。

2.  以改造传统高碳产业为能源法低碳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低碳政策和制度选择,他们大多将改造传统高碳产业作为低碳化发展的重点,强调对低碳技术的开发。无论是意大利的“白色证书”制度或是英国的碳基金制度,还是美国在ACES中反映的碳排放制度都体现了这一点。

ACES中为碳排放设置了排放总量限额、成本控制措施和相关的配额分配方案。要求“每一个受管制实体报告其向大气排放的污染量,在年终没有足够排放配额或者抵消的公司必须补偿配额范围之外的排放,并缴纳相当于双倍配额成本的罚金”。法案中超过80%的宝贵的排污配额将用于满足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保留并创造就业机会,应用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进一步减少碳排放,以及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ACES赋予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CFTC)以碳市场监管职能。

另外,ACES法案还鼓励碳捕捉和封存(CCS)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使用CCS的企业设定激励措施,要求2009年到2015年获准修建的电厂必须采用CCS技术。

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

低碳经济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加强对新能源、清洁能源的使用。发达国家都为此设立系列措施。或通过财政税收制度鼓励绿色发电,或为清洁能源的使用提供补贴和资助。政府甚至设立专项资金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持。

ACES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定,减少对非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补助。要求零售配电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用于发电的能源至少四分之三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并设立州级能源与环境部署基金(SEED),促进对能效与可再生能源生产的投资。

3.  强调节能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运用。

节能减排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节能法以规制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节能活动。如日本的《节约能源法》、法国的《空气和能源合理利用法》等,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立政府节能部门,如法国1992年设立“环境与能源控制署”(ADEME),日本以首相为首设立节能领导小组。

在ACES中规定包括建筑节能、照明和家用电器节能、工业节能等多领域的节能措施,对节约能源的行为以鼓励和引导。如法案中创建“金萝卜”项目奖励生产超级节能家用电器的制造商,以及为尽早淘汰高耗能设备提供补偿金。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20世纪70年代后的20多年中,工业化国家能源战略经历了开源—安全—效率—持续的变迁,能源法律和政策也相应地做了调整。80年代中期以后,工业化国家能源政策在强调能源安全和稳定供给基础上,还对效率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要求。而这种趋势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得到延续和发展,很多国家重新审视其能源发展方向和战略,能源法在各国得到新的发展和阐释。

对于我国而言,尽管能源立法和政策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仍然采取相关措施以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使其符合低碳目标。199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中国颁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实际行动表明中国愿意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以缓解气候变化问题。为了使我国能源法律体系、能源利用状况更适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为了构建中国低碳能源发展模式,需要对国外的经验借鉴学习。

(一)以低碳化作为能源基本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传统能源立法将确保能源供应作为其立法目的,忽视提高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和促进最大化的公平利用的重要性,对于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大多采取危机应对态度,以个案方式加以解决,能源法缺乏长期性、持续性。

在低碳经济理念下,实现能源安全有效供给保障与环境保护的同步是能源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原则被反复强调和提倡,能源法也面临着与环境法整合的迫切性。在能源的低碳发展观下,需要以有利于气候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以可持续的态度进行能源生产利用。在我国制定《能源法》时,需要转换价值目标,调整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以低碳化作为能源发展的主要理念基础。

(二)完善现有能源监管体系

改革和完善能源监管体系,是保证和促进能源工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发达国家能源管理往往设立统一的权威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的能源部,同时其能源监管上大多以监管分离为主要模式。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和教训,在我国设立国家能源部以从宏观上把握能源发展战略,管理政策和能源法律,在能源部下设立能源分级管理体制似乎能全局地,灵活地把握我国的能源问题。考虑到不同能源领域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在能源部下设煤炭局、石油局、电力局、核能局等以更有效推动能源发展。

同时,在能源领域需要设立独立的能源监管部门,适当引入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力量,多层次,多角度地对能源管理行为和能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督促。

为了实现能源法的低碳化,能源监管部门要适当调整其监管方向,加强在新能源、清洁能源利用,低碳技术开发和运用,节能减排领域的监管。以政策引导市场,通过系列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选择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三)构建低碳化能源制度

在我国可以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以推动能源法低碳化发展。在财政税收领域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碳信托基金,用于鼓励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发展和完善现有碳税制度,激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生活中选择清洁能源;完善我国节能体制,赋予现行节能法以低碳模式色彩。

在碳排放领域,我国目前在碳交易市场领域已经开始有所行动,北京将拟建中国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中心。因此,在该领域更应借鉴国外相关碳排放经验,完善碳交易的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在排放配额的分配上也需要更多的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结论

能源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破坏,因此只有在能源负外部性和环境之间的矛盾被有效解决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今,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社会发展经历着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能源法只有经过相应的调整才能保持其前瞻性和指导性。构建能源法低碳之路、生态之路是世界能源发展的趋势,也将成为中国能源法的必经之路。



[1] 参见《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载自www.un.rog/chinese/esa/hdr2007-2008/index.html,访问日期:2009718日。

[2] UK Energy White Paper: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2003.

[3] 参见李俊峰、马玲娟:《低碳经济是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则》,载于《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第17页。

[4] 参见莫神星:《低碳经济理念下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能源》,2009年第14卷,第20页。

[5] UK Energy White Paper: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2003.

[6] 陈迎,潘家华,庄贵阳:《斯特恩报告及其对后京都谈判的可能影响》,载于《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7年第3期,第114-119页。

[7] 潘泽勇:《更有效的低碳和安全的英国能源政策》,载于《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年第9期,第56-59页。

[8] 《中国统计年鉴2008》,载于国家统计局官网,www.stats.gov.cn/tjsj/ndsj/2008/indexch.htm,访问日期:2009720日。

[9] 《我国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四大瓶颈》,载自《世界能源导报》,2005年第23期,转载于能源局网,nyj.ndrc.gov.cn/dcyyj/t20051229_55153.htm,访问日期:2009712日。

[10] 杰弗里·希尔著,胡颖廉译:《自然与市场》,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11] 杨泽伟:《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 》,载于《法商研究 》,2005年第4期。

[12] 孟浩,曹燕,陈颖健:《德国的能源管理及启示》,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10期,第130页。

[13] 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载于《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第23页。

[14] 陈海篙:《日本能源立法执行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月,第16页。

[15] 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载于《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第24页。

[16] 孟浩,曹燕,陈颖健:《德国的能源管理及启示》,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10期,第127-130页。

[17] 陈海篙:《日本能源立法执行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月,第15页。

[18] 任奔、,凌芳:《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经验与启示》,载于《上海节能》,2009年第4期,第11页。

[19] 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载于《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第25页。

[20] UK Energy White Paper: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2003.

[21] 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载于《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第25页。

[22] Carbon Trust: Annual Report 2004/05, 2005

[23] Strengthen and Pass H.R.2454, 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ACES), www,nrdc,org/policy,访问于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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