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革 : 论完善中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对策(2009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17 12:00:00

摘  要能效标准制度是确定能源节约与浪费的尺度,是政府对节能实行管理和调控的有力措施,也是衡量用能单位是否达到节能的准则。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能效标准制度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能效标准制度;现状;问题 ;对策

 

能效标准制度是确定能源节约与浪费的尺度,是政府对节能实行管理和调控的有力措施,也是衡量用能单位是否达到节能的准则。能效标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减缓电器、工业设备等的能源消耗增长势头,减少国家对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的投资,改善消费者福利,引导市场转换、加强市场竞争和扩大贸易,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本文以能效标准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深入分析制度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各国开始组织制定家用电器能效标准。据国际能源署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34个国家成功实施了能效标准计划,能效标准已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989年12月2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第一批家用电器能效的国家标准,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等9项,199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批能效标准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耗(效率)限定值及测试方法编制通则》(GB12021.1)1个通则标准及8个家用电器的专项标准。这8个家电产品是: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自动洗衣机、彩色及黑白电视机、电风扇、电熨斗、电饭锅、收录音机等。第一批能效标准的主要内容有:电耗(能效)限定值及测试方法,主要是为了限制当时情况下比较落后的高能耗的家电,而不是国外的那种超前性标准。首批能效标准的实施对提高中国家用电器的能源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对标准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不够,能效指标规定的不是很科学,再加上社会各方面对标准的认识还不到位,对标准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因而这批能效标准的实施没有达到非常理想的效果,与国外同类标准所取得的成效相比,中国组织制定的首批能效标准的实施没有起到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家用电器研制、生产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政府主管对节能工作的重视,为全面修订和制定能效标准带来了机遇。同时,随着国外能效标准制定与实施活动的深入开展、能效标准分析研究手段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我国制定能效标准,实施标识活动提供了经验。为此,从1995年起,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陆续开始组织首批能效标准的修订和部分新的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能效标准共计15项,涉及14类产品,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耗(效率)限定值及测试方法、收录音机效率限定值及测试方法、电风扇电耗限定值及测试方法等。 现行能效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基本分类、能效(能耗)限定值、节能评价值、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能效限定值是要强制执行的,主要是为国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所用;节能评价值属于推荐性指标,主要是为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提供技术依据。所以我国目前的能效标准属于部分条款强制的强制性标准。

目前已完成研制、等待发布的能效标准有:通风机能效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标准、家用电动洗衣机能效标准、彩色电视机能效标准、单元式空调能效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标准等9项。正在进行研制的能效标准有:燃气热水器能效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标准、电源适配器能效标准等5项。

目前,全国能标委正在组织制定双端荧光灯、自镇流器荧光灯、电动机、风机、水泵、洗衣机等家用和工业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

到目前为止,我国能效标准的研究进展较为顺利,但由于政府对能效标准的实施缺乏相应的限制和鼓励政策、监督检查不力等原因,实施的情况很不理想,能效标准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二)我国能效标准制度存在问题 [1]

纵观我国能效标准管理制度的发展,此制度在最初实施的阶段的确起到了积极的节能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仍不断有能源超限额现象出现。尤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因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我国能效标准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就更加突出,集中表现如下:

1.  标准制定中的问题

(1)能效标准中所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指标偏低,编制的能耗限额偏离最优点,不利于能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原因主要有:一是能源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导致计算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制定的能效标准与能源状况不符,不利于能源优化调控;二是现行的能效计算方法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强,没有充分考虑国际贸易、地方能源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

(2)能效标准的确定缺乏动态性、阶段性,能效标准体系不全,能效标准修订周期较长。我国首批能效标准完成到部分修订历时7年,部分标准仍未列入修订日程。

(3)能效标准覆盖产品范围较小。目前仅局限于部分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及部分工业设备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开发、研究商业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余工业设备的能效标准。

(4)能效标准确定缺少相关者参与。《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法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在我国,至今还停在政府组织制订标准,企业还没有主动制订标准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在制订标准上的资金投入了。此外,由于能效标准的强制性及高要求,大部分企业往往在比较低的层次上被动参与标准研究,尽量争取压低指标,拖延标准发展,一定程度上成为标准制订和修订的阻力。

  (5)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缺乏可交易性。

 2.标准实施、管理存在问题

(1)管理体制和机构不健全,约束机制乏力,“寻租”行为难于消除,造成社会效率损失。如:由于地方保护,节能不达标者的限期治理流于形式。

(2)缺乏能效标准的有效实施、监督与评估措施。尤其是管理手段的滞后,使各项管理办法与措施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管理水平的提高,造成超限额现象普遍存在,政策效率低下。主要原因有:管理各环节间衔接不顺,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手段不健全,如检查验收、评估等手段不全等。

(3)目前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

(4)制造商的行业自律性和自律组织能力较差;

(5)消费者能效意识较低,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

(6)相关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市场监管困难。信息反馈不灵,影响了对产品能耗限额管理的检查监督和评估,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由于技术有限,缺乏高效流畅的信息反馈机制,相应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目标难于完成。如:虽然各地建立了领导干部节能任期目标责任制,但如何有效考核尚无科学方法。

(7)缺乏相应激励和约束政策。

 

二、国外能效标准制度概况及其经验启示

(一)国外能效标准制度概况 

在1973年和1979年两次世界石油危机的影响下,西方发达国家把节约能源(石油)、提高能源效率当成国家能源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配合能源战略,各国制定了各种能源政策措施促使本国能源效率的提高,其中一项手段就是制定、实施能效标准。

 不同国家其能效标准的内容及性质各不相同, 根据各国节能工作的特点及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能效标准中包含的主要内容有:能效(能耗)限定值(部分国家称为“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或“最低能源效率标准”),能效分级指标,节能评价值指标。大多数情况下,能效标准是强制性的,一些国家甚至将能效标准放入节能法案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外还有一种自愿性能效标准,或称为自愿性能效目标项目,由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说服制造商提高所生产产品的能源效率,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政府或团体与制造商签订自愿性能效目标协议。此外,国外大多数能效标准是超前性标准,标准的实施一般在发布3年后,给生产企业一定的调整、改进时间。

 能效标准的研究和实施基本上是从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始的,在不断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部分国家将能效标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办公及商业用耗能产品。美国最先制定并成功实施了家用电器最低能效标准,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各国、部分亚太国家也先后实施了比较完善的部分家用电器能效标准项目。日本、韩国、欧盟一些国家则针对一些家用电器制定和实施了自愿性的能效目标项目。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34个国家实施了能效标准项目。

 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在国际能源机构的所有会员国家中(国际能源机构共有会员国家24个),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每年至少要耗电1100TWh,大约占各国家最终电力使用量的1/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电的电力消耗还会迅速增长。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能效标准已成为一种最有效、最有希望的提高能效、降低能耗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手段和措施,而且能效标准在鼓励技术开发、市场竞争、高效产品的销售以及市场转换等方面也非常有效。 能效标准和自愿性能效目标项目可以单独实施,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实施效果会比较好。如果这些措施与其他推进能效的手段(如信息、教育、经济鼓励政策、采购计划、研究与开发等)一同实施效果会更好。

 美国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研究和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至今实施了近20项家用电器和办公、商业设备能效标准项目,而且随着节能技术的进步,这些标准被周期性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不断促进能效的提高。强制性能效标准项目在节能、环保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据统计,由于美国能效标准的实施,产品的价格每增加1美元,消费者在该产品寿命周期内节约的平均能源消费量为3.20美元,能效标准已经为每个家庭每年节约了200多美元,总节约费用约100亿美元,其效益/成本之比在2.4-4.3之间。此外,家用电器和照明标准已经使美国每年的住宅能源消费量减少了3%多。

(二)国外能效标准制度经验启示[2]

1.制度制定方面的经验启示

(1)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政策组合

对于一个给定产品而言,实际上不可能只期望一种单独的政策手段就能实现成本效益好的全部可能的节能效果,因此,实施配套的多种手段很有必要。但是,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而避免相互抵触。

能效标准的作用和特点不同,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实施方式也各不相同,如能效标准、信息标识易采取强制性方式推广,保证标识则具有简洁、易懂但无法强制实施的特点。同时开展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并将强制性信息标识和自愿性保证标识紧密结合可建立一个完整的节能促进体系。

欧盟的SAVE 项目执行了一整套综合政策,包括能效标识、最低能效标准、协商协议以及技术采购实现家用、商业和工业领域设备的市场转型,证明,当能效标识和最低能效标准 结合使用时效果最好。

(2)能效标准制定经验

改善标准制定程序,例如:缩短标准更新周期和实施间隔;实施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与有关方的合作,如由制造商和消费者参加标准的制定;对部分国家而言,能源性能测试设施建设是实施能效标准的关键,亚洲区能效测试程序的一致化和认可将能为能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创造条件,促进测试能力建设,政府对测试的需求,将为测试机构创造需求和市场;各国可根据不同国情确定不同的标准水平。主要考虑市场产品的范围、平均价格、市场机构、市场竞争等。

2.制度实施方面的经验启示

(1)增加评估和监督环节,并确保评估和监督的项目预算。评估监督应贯穿全过程。

(2)及时建立数据收集和跟踪体系。建立市场产品的销售数据和能效水平数据库。

(3)加强执行机构能力建设。私有、公有机构同时建设。

(4)为监督和实施建立明确的框架和指南。制定监督实施程序,并通知相关方活动是如何操作的。

三、完善我国能效标准制度的对策

 通过中外对比可以看出,我国能效标准的研究和实施以及能效标识的推广工作已经落后于国外先进国家,需要抓住机遇,加快步伐,尽快与国际能效标准和认证标识的发展接轨。改革方向是使我国能效标准管理制度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作为节能政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制度效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改革方向,针对现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当前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制度制定改进对策[3]

1.   健全制度构成体系

成功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应具备以下关键部分:成套完善的政策指南;开放、透明、系统化的执行步骤;能反映产品和市场的联系;有良好的信誉,包括评估、改进及评审措施等。

2.编制节能标准体系

节能标准体系是由节能领域内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用来说明节能标准化的总体结构,反映我国节能领域内整套标准的相互关系。 编制节能标准体系就是在应用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标准化工作原理,先充分找出节能标准的全部内容,再在标准体系的内在联系上进行统一、简化、协调和优化等的合理安排,使节能标准化达到科学的最佳秩序。制定节能标准体系是进行节能标准化规划、安排制、修订标准计划和标准化科研计划的重要科学依据,是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和领域及国际先进标准整体状况的主要途径,是促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条不紊、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描绘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框架和发展蓝图;指导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系统地了解和研究国际、国外标准及其发展趋势,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为安排标准化科研计划提供依据;有助于生产科研及管理工作。

 标准体系编制方法是用图表的形式,把必需的现行标准、正在制定中的标准和预测应制定的标准按其性质、类别和标准间的隶属配套关系,逐项分层、分门别类地安排在图表的确定位置上。

节能标准体系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分体系,共包括4个:基础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方法标准体系以及产品标准体系;第二层次为类别,本体系共划分出19个:基础标准体系中包括术语、分类与代码、单位符号、图形符号与文字代号及基础性通则等5大类标准;管理标准体系中包括企业能源管理、工矿企业合理用能、市政用能、农业用能、建筑节能、重点产品生产工序能耗目标管理以及耗能设备效率(能耗)目标管理等7大类标准;方法标准体系中包括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量平衡、节能产品认证以及节能效益计算与评价等5大类标准;产品标准体系中包括照明节电产品和新能源产品等2大类;第三层次为具体的标准项目。 此外,本体系表对第三层次的某些综合性导则和通则类标准进行了细化,因此部分体系进一步细化到第四个层次和第五个层次,也都是具体的标准项目,如《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合理润滑技术通则》及《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等。

节能标准体系属于一个动态发展的事物,它要在各种实践中不断变化和更新。[4]

3.制定超前性能效标准

目前,我国能效标准属于部分条款强制的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制定和颁布模式对引导产品的能效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主要规定产品的能效限定目标值,该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能效限定目标值必需进行技术改造。标准出台到实施要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以不断促进耗能产品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引导企业走节能技术进步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超前性能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1)在法律法规方面:明确对相关产品制定能效限定目标值的合法性,明确超前性能效标准制定和实施程序,鼓励企业为实现能效限定目标值进行技术改造。

(2)在研究制定方面:制定超前性能效标准时不但要对产品能源效率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更重要的是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进行充分的研究。在制定超前能效标准时还应进行对工程经济分析和宏观经济、节能和环境影响分析。

(3)在实施方面:超前性能效标准应强制实施,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严格进行,以有效地促使能效限定目标值的实现。在强制实施的同时,辅助于一定的经济手段和其他措施,与其他节能制度配套使用,如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能效信息标识制度、高耗能设备淘汰公示制度等。[6]

4.加强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

主要措施包括:制定能效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企业、消费者参与相关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标准制修订情况。

5.提高时效性,缩短修订周期

6.建立相关者参与制度

 能效标准应代表所有相关方的利益。由于能效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涉及到中小企业、用户、劳动者、非政府组织及政府组织的利益,为此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上确立各相关者有效参与的措施。

7.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

根据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的变化,能效标准应重视如下领域:

(1)用电设备。应用量大面广的工业设备应重点制定能效标准,同时制定完善各种系统的经济运行标准;此外,家电和照明器具是能效标准制定的优先产品。产品待机能耗的节能潜力虽小,但其技术相对成熟,也应积极制定能效标准。

(2)燃油设备。重点放在汽车、柴油机等方面。

(3)用水设备。重点放在水龙头、抽水马桶等方面。

(4)燃气产品。重点放在热水器具、燃气灶、燃气锅炉等方面。

8.确保能效标准科学合理的基础措施。一是要强化能源检测、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支撑能力,确保指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二是要探索确定能效指标的科学方法;三是要加强能效指标编制的适应性,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政策适应。

(二)制度实施改进对策

1.建立和健全节能执法机制, 加大节能管理执行力度。第一,严格执行节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违法活动, 严厉打击。第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编制、经费、装备设施等实际问题,改善工作条件, 改变执法交通工具差, 快速反应能力更差的局面。第三,加强自身建设, 节能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改善管理手段,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实现节能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健全和完善节能监督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节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节能稽查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节能目标责任制, 把节能目标作为衡量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定期考核, 实行奖惩。对超限额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严肃处理;人大可把能耗限额纳入《节能法》执法检查, 定期组织检查;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重点做好对管理者和管理行为的监督,真正实现由事前监督转移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更高层次上的监督上来。

3.实施分类管理。根据能源类型的不同,编制相应的能效指标,采用相应的管理办法。

4.实施全过程管理。能耗限额管理是一种末端控制,要由单一的末端控制转向末端控制与源头控制并用,且以源头控制为主。管源头就是管好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管好用能项目立项、设计阶段的节能措施等。“源头”管理是有效控制能源资源过量消耗关键,建立完备的“源头”控制管理,与末端控制协同使用,从而对能耗实施全过程管理。

5.建立政策评估系统。目前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的检查监督制度,建设规范化的检查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的检查监督队伍,并由他们实施政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加强政策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进行试验,以便推广使用。

6.完善标准实施途径

(1)强制实施能效信息标识制度

能效信息标识有效地保证了能效标准的符合性和扩大了能效标准的影响,是能效标准实施的重要工具之一。有效实施这一制度,要注重以下方面:调查和培育市场能效意识;开发和完善能效数据备案/报告和公告信息系统;开发和健全能效标识的政府抽检制度,探索制造商互相监督、消费者投诉的机制;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手段:如政府采购、企业自愿协议等和能效标识制度的结合;能效检测的能力建设;研究能效标识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案;

研究产品目录的规划,研究相关能效标准、测试程序、标识的多边互认协议等。

(2)完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节能认证标志的推出,有效地规范了我国的节能产品市场,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生产高效低耗的节能产品,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促进节能产品的普及和应用,营造一种全社会关注节能、关注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健康发展。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积极研究节能认证标志与国际同类标志之间的协调互认;进一步扩大节能认证产品覆盖的领域;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3)实施强制性的高能耗产品淘汰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加快高能耗小火电机组“以大代小”的改造,严禁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燃煤、燃油机组,从根本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评估制度,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能效评估,严格执行能耗标准,杜绝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新建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二是加强后评价及运行中能源审计。投产后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能生产。三是对污染严重、能耗高、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采取限电、适当提高电价等措施,逐步予以淘汰,实现产业升级。

(4)开展自愿性目标协议活动

 节能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它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作出承诺,并付诸实践。

(5)建立能耗限额管理和能源价格相结合的制度

能源收费标准分成几个累进等级。如:能耗限额的80%按正常价格收费,剩余的20%按正常价格1。5倍收费,超过能耗限额的部分按正常价格2倍收费。同时,实行动态收费标准,用能高峰时段按正常价格的40%收取用能调节费。

(6)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配额交易制度 

  传统的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安排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制定能耗限额,并强制实施超额处罚,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它却不是节能的主体;企业虽是节能的主体,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要达到政府规定的能耗限额,这种制度安排就不再具有进一步节能的激励作用。 与能耗限额管理制度不同,节能配额交易制度可使企业真正成为节能的主体,取得了节能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节能交易的巨大激励。节能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一种政府间交易变成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节能交易能够满足理性经济人的费效比。工厂节能的费用差别很大,如果节能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来转让,节能费用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节能,大幅度地减少能耗,然后通过卖出多余部分而获利,只要存在节能费用与购买节能信用之间的差异,节能交易就会存在。只要超限额的代价大于节能费就会激励企业进行节能,而一旦节能的成果达到限额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节能指标,于是就产生了节能交易的供给者。与此同时,节能达不到限额的企业就成为节能交易的需求者。这样一来,节能交易的市场制度就形成了。通过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也会形成节能指标的市场均衡价格。节能配额交易是实现能耗总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它能够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合理地安排节能活动,使节能的成本发生在边际节能成本最低的企业,以达到成本-效益最优化。让我们来算这样一笔帐:如果每单位节能配额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为P1,他购买的节能指标数量q2,那么购买总价P1*q2。如果P1*q2边际节能成本,则节能指标需求者愿意采取节能措施,这样在能耗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节能配额交易,边际节能成本较高的企业将购买节能指标,而边际节能成本较低的企业将出售节能指标,从而使整体节能费用下降。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节能指标的有偿转移不仅能把能耗在总量范围内,而且还能使企业通过市场的激励,使能耗得到削减,还能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因此,节能配额交易既能节约费用,又能改善环境质量。

 当然,政府不仅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监测标准,建设先进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而且要制定和实施一套节能配额交易的具体规则。这样一来,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也就发生了转变,从配额交易的主体变成节能指标(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政府的职能也会发生根本的转变: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

此外,还要不断加强能效标准制定实施能力建设与国际合作制度。



[1]李爱仙:《中国重点耗能产品节能潜力与对策》,中国计量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47页。

[2]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能源效率标识概论》,标准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5123-177页。

[3]吕文斌、李爱仙:《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积极做好节能产品认证和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标识工作》,《中国能源》2000年第11期。

[4]李爱仙:《我国节能标准体系的研究》《中国能源》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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