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辉:我国能源金融法律制度构建刍议(2010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4-21 12:00:00

摘 要:能源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基本动力,随着它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的加强,能源的“金融属性”日益突显,金融市场与能源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范围内能源金融化格局的已经形成。因此,我国应通过能源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实现能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不断优化聚合,从而促进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的能源与金融的联结至今停留在比较初级的水平,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扶持和规范,着重构建能源效率金融法律制度、石油期货法律制度、与能源有关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和政策性能源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关键词:能源金融;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2004年、2007年两次国际油价的巨幅震荡,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不禁使人们开始探究国际油价波诡云谲的背后玄机。实际上,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能源的“金融属性”突显,主要表现在能源期货价格已成为国际能源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交易量远远超过现货市场的供需规模,完全成了一个独立的金融问题,也就是“被操纵的工具”,油价飙升和狂跌就是国际资本对石油价格大肆炒作的结果。我国目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进口国和能源消费国,能源安全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为了争取相应的能源定价话语权,我国将会不可避免地遭遇一场能源金融博弈战,从构建能源效率金融法律制度、石油期货法律制度、与能源有关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和政策性能源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着手,全面构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能源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一、能源金融解读

 (一)世界范围内能源金融化格局的形成

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大动脉,全面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源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基本动力,能源产业是技术与资本高度密集型产业,能源的开发建设需要巨额资金,而且能源的勘探与技术研发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因此能源行业对融资的要求是规模大、渠道广、机制活,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而且随着能源的基础性、战略意义与政治意义的加强,它与金融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密切,“能源金融”(或称为能源金融一体化)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1]但是能源金融并非新现象,自从进入工业时代,能源的开采与使用就成为人类经济生活的主题,为能源产业融资也就成为金融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后,能源定价机制与能源投融资决策以及能源供应引起的汇率变化及其风险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该阶段全球各地区能源企业的融资以传统的定期贷款和周转信贷为主要方式。在能源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早在1886年,英国威尔士的卡迪夫市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能源交易所——煤炭交易所,它运用金融交易的管理模式对当时煤炭交易商的交易进行管理与运作。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丰富和金融手段的创新,诸如股票市场公开上市、发行债券、吸收国际战略投资与风险投资方式越来越成为能源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同时,能源工业的发展态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股市行情、利率和汇率水平。与此相对应,很多地区能源企业开始采用中期债券规划的方式融资,东南亚的能源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项目融资,美国能源公司主要采用可转换为证券的周转信贷和可延期的贷款结构等形式融资。[2]

当今世界,能源市场与资本市场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得金融市场与能源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能源价格的发现、形成和风险规避,都高度仰赖于金融市场尤其是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运用金融工具来管理能源风险,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并正在得到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经济的普遍现象。同时,能源发展的资金需求,也带来了能源金融的发展良机。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工业融资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而能源行业蕴藏的巨大机遇也吸引了金融投资机构的进入。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既包括能源产权市场,也包括能源期货市场。前者使金融机构可享有由能源资源的“稀缺性”、战争和突发事件带来的溢价,后者使涉及能源生产或交易的金融机构能够借助衍生工具实现套期保值。由于投资能源产权市场有较高的门槛,能源实物资源也有限,因而大量资金投向能源虚拟资产,而且能源市场因其易受突发事件影响而倍受投机资金青睐。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金融投资者不仅在能源商品期货市场之间套利,还在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证券市场之间跨市套利。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巨额资金在不同市场间快速流动,驱使能源与金融一体化。在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能源领域的政治风险、操作风险和价格风险都会在能源市场得到反映。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的金融化格局已经形成了不可逆转之势。在有效监管的市场条件下,金融企业可以向能源企业提供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可转换贷款、次级贷款、可转换债券等金融中介服务,而能源企业运用这些金融工具能够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

(二)能源金融的学理解析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能源金融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大部分是基于能源产业和金融业的相互融合,以及金融对能源产业的支持来理解能源金融。国外能源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支持能源产业的路径方面,尤其是“项目融资”上。因此,国外所谓的“能源金融”即是“能源融资”。乔伊·邓克利认为,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能源产业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项目融资是金融支持能源产业的重要路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来自国际石油公司的资金在石油、天然气等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急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也要求其外部融资不断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能源产业必须引入“私人投资者”,但各国对于“私人投资者”在能源产业发展中的定位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3] J. P.裴鲁利等认为,金融是促进能源效率和节能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适当放松金融对能源产业发展的限制,通过政府放松对能源产业融资的限制来促进能源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的提高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没有适宜的融资机制,而能源服务性公司的定位就是提高能源效率,并在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的经验。但目前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着诸如市场、金融机构、不完善的能源价格政策、高交易成本等障碍。发展能源效率市场,政府要以客户信息的提供者以及政策的制定者的角色推动能源金融性公司,并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作为能源效率融资的窗口,设计专门的能源金融产品。发展中国家要借鉴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美国)在提高能源效率的经验来发展本国能源服务公司以及相关的金融产品,从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4]戴利亚、瓦伦蒂娜等从欧盟的实践出发,认为要利用欧盟结构基金支持欧盟新成员国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5]

对于能源金融,在国内也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学者们尚未展开系统性的深入研究。佘升翔等认为,能源金融是传统金融体系与能源系统相互渗透与融合形成的新的金融系统,可以分为能源虚拟金融和能源实体金融两个层面,前者是指能源市场主体在能源商品期货、期权市场、国际货币市场以及能源相关的资本市场进行能源实务、期货、期权、债券、汇率、利率、股票以及相关衍生品等金融资产的套期保值、组合投资或投机交易;后者是指能源产权主体、效率市场和传统金融市场通过有机联络,利用金融市场的融资、监督、价格、退出机制,培育、发展和壮大能源产业。[6]何凌云、刘传哲认为,能源金融的出发点在于“能源”,借助于金融系统,最终服务于能源产业。从这种层面出发,能源金融是金融体系与能源体系相互耦合的系统,其本质是金融系统,但最终的归宿是能源系统。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工业融资还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金融支持能源,可以保障和促进能源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能源和金融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能源市场实质上已成为了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利用能源市场实施金融战略。[7]孟刚、张意翔认为,从现代金融角度看,能源基金是能源金融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设立国家能源专项发展基金,是积极促进能源产业和金融资本对接的有效途径。国家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可以包括海外并购基金、产业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部分。在融入资源全球化的阶段,政府不仅应支持到海外收购资源型企业,还应建立风险勘探、油田开采权的收购、精细化工的投资、重大项目评估等专项基金,并赋予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主体以较灵活的海外融资权限和定价权。[8]贺永强等认为能源金融是将能源与金融相互融合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从形态上看,可以将能源金融分为能源虚拟金融与能源实际金融。能源虚拟金融一般指交易者在能源商品期货、期权市场、国际货币市场以及与能源相关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能源实物、期货、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债券、汇率、利率和股票等的套期保值或投机操作,规避现货市场的风险,或获取投机利润。能源实际金融一般指能源产权与效率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络,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监督、退出机制,培育、发展和壮大能源产业资本。[9]刘传哲等认为,能源金融的系统性研究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金融支持能源以及能源产业作为金融产业利润来源而构成的机制中,金融信息通过能源产业向实体经济的传导,以及能源产业信息对金融产业的影响机理;二是基于两大产业的正向关联性研究金融支持能源的路径;三是基于两大产业的负向关联性研究能源金融安全供应,包括能源金融的产业风险传染性及风险的预警和控制体系;四是研究促进两大产业共生的金融生态和能源战略以及其他能源金融政策。[10]

概括而言,笔者认为,能源金融是指通过能源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实现能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不断优化聚合,从而促进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能源工业的传统融资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和政府扶持。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丰富和金融手段的创新,诸如股票市场公开上市、发行债券、吸收国际战略投资与风险投资等方式越来越成为能源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能源期货价格已成为国际能源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交易量远远超过现货市场的供需规模,能源的“准金融属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在本质上已经从“生产——供应”型的“供给安全”模式转变为“贸易—金融”型的“价格安全”模式。因此,所谓能源安全实质上就是能够以可接受的价格持续地获得能源。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能源价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如何通过能源金融参与国际能源定价,对国际能源商品定价权的影响力问题。对定价权的影响力越小,该国所面临的能源价格风险就越大。目前,能源金融正从能源资源中裂变出来,在能源勘探开采、新能源开发、能源效率提升、支持节能减排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把能源金融问题提升到保障能源安全的国家战略高度来认识。

 

二、我国能源金融的发展现况

 我国的改革开放虽然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能源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仍然相对偏低,能源与金融的联结至今停留在比较初级的水平。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是能源安全的基础,而满足能源工业融资需求是构建能源金融体系的主要目标。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估计,我国能源工业投资到2020年将达到10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加上从国外购买能源方面的投资,总投资将达18万亿元人民币。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预测,2001—2030年,我国能源部门的投资需要2.3万亿美元。[11]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目前我国能源工业市场化程度低,能源工业的发展仍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落后,不能满足我国能源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西北地区的能源融资为例,“十五”期间,西北五省区金融机构投向能源行业的贷款成为能源建设项目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占能源建设总投资的80.61%,其中中长期贷余额款占能源贷款总余额的72.98%。[12]这种银企关系存在较多缺陷,信贷资金向能源行业集中的趋势不断加剧,在经济周期波动的过程中,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近十年来,能源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大型能源企业,已经开始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全国能源类上市企业已有100余家,累计融资额已达2000多亿元。同时,能源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是,与大型国际石油公司相比,国内三大石油公司囿于法规和政策的限制,极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能源国际市场的分配。在国有企业境外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面,2001年5月和10月,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国有企业获得了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行政许可,但2002年12月美国安然公司(ENRON)破产和2004年“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使得国内企业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变得更加谨慎。对于我国这样的石油消费大国来说,建立属于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体系并借此融入国际石油定价体系,已经迫在眉睫。在实践中,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与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我国的能源金融举步维艰,亟需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保障。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能源金融的仅有两条。第8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与价格等优惠政策,扶植、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农村能源的投入。”第10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激励企业能源科技投入的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不难看出,这种能源与金融的联结至今停留在比较初级的水平,政府在金融方面的扶持更多的还是利用贷款、贴息等传统方式。[13]在国际能源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下,加强我国能源企业、银行、外汇储备机构、投资基金等各方面的联动,建立起以借贷市场、期货市场、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能源金融体系,为我国发展能源工业保驾护航,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难题和战略机遇。目前,市场主体在能源商品期货、期权市场、国际货币市场以及与能源相关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能源实物、期货、期权、债券、汇率、利率、股票以及相关衍生品等金融资产的套期保值、组合投资或投机交易往往被抑制或禁止,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扶持和规范。

 

三、我国能源金融立法的发展路径选择

 鉴于当前能源日益凸显的“准金融属性”,国际大石油公司和金融机构无不通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各种能源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定价,在有效监管的条件下,运用金融工具有效地分离和转移风险,并合理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来增强资产的竞争力。在美国,能源金融,或者说能源美元,是美国乃至世界货币金融体系的原动力,是美国国家利益的武器和国家竞争力。为此,我国也应该通过相应立法,建立能源效率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石油期货立法,建立有关能源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建立政策性的能源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推进能源贸易融资,加强国际能源金融合作。

(一)建立能源效率金融法律制度

能源效率金融特指能源效率改进项目的融资。“节流”是应对世界能源问题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亟待提高。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自20世纪中期起就开始大力发展节能技术,目前许多国家都把提高能效、节约能源作为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和措施。以美国为例,1998年出台的《综合国家能源战略》要求:在电力系统,到2010年燃煤发电效率由目前的35%提高到60%以上,燃气发电效率由目前的50%上升到70%;到2010年,主要的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耗总量将比现在减少25%,交通领域将推出燃料利用率3倍于常规交通工具的新型私人交通工具等。2005年8月通过的《2005年美国能源法案》规定:到2015年,要使建筑物能耗在2003年的水平上降低20%;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法案还决定将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为了鼓励个人节能,联邦政府将拿出13亿美元鼓励民众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奥巴马在当选美国总统后也声称,美国未来10年将斥资1500亿美元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但是,在能源效率设施与技术的推广应用环节,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的层面加以推动,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而真正的驱动力来自金融市场。毋庸置疑,如果能够让能源效率成为一种可以逐利的资产,那么金融资本就会毫不犹豫地进入这个领域。能源效率的提升和节能项目的实施需要大量长期资金的投入,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第三方融资”,即拥有金融能力的第三方与节能技术提供商以及能源用户签订节能合同,通过改进能源终端效率,根据节约能源的多少而获得经济收益。“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业务,该机制的实质是以客户减少的能源成本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它允许能源用户使用潜在的节能收益,升级现有的耗能设备和技术。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模式下,节能项目的全部风险和盈利都由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进行大笔投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第三方融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机制,在能源用户、能源技术方与金融资本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可能是自有资本,也可能是银行商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基金、国际流动资本等。

(二)完善石油期货立法

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石油期货交易的迅猛发展使得石油价格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石油商品的供求关系的束缚,而呈现出其独有的价格运动规律。[14]1978年11月,纽约货物交易所(NYMEX)推出了全球第一份石油期货——取暖油期货交易。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石油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石油期货以及其他能源金融衍生品交易日趋活跃。石油金融化已经成为世界石油行业发展的新特点,国际石油市场已不再是简单的货物交易市场,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30多年的发展,石油期货已经变成全球最大的货物期货品种,市场上石油的价格,不仅仅反映石油现货市场,相当一部分是由期货市场决定的,也就是所谓的石油金融化。石油金融化是指借助金融的支持,使得石油企业可以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通,更好地帮助石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和规避经营风险。[15] 30多年来,世界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经历了从西方石油公司定价,到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定价,再到由期货交易所以石油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自由市场定价模式的转变,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体系,其定价机制也日趋成熟。“这种变化反映了石油供需关系的基本改变以及市场结构从垄断向竞争性的变化,反映了国际石油定价体系以及定价机制的逐渐金融化。”[16]

在当代金融界,石油素有“准金融产品”的别称。石油期货、石油互换、石油期权等衍生机器的迅猛发展,石油期货交易市场、石油现货交易市场、石油衍生品市场以及石油美元市场的互动,已经使得国际石油市场不再是简单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油期货的基本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价格发现。期货市场上聚集着众多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投机者,他们以生产成本加预期利润作为定价基础,相互交易,相互影响。各方交易者对商品未来价格进行行情分析、预测,通过有组织的公开竞价,形成预期的石油基准价格,这种相对权威的基准价格,还会因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动态特征。在公开竞争和竞价过程中形成的期货价格,往往被视为国际石油现货市场的参考价格,具有重要的价格导向功能,能够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更加市场化,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规避风险。套期保值是石油期货市场基本运作方式之一,企业通过套期保值实现风险采购,能够使生产经营成本或预期利润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增强企业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企业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石油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刻通过对冲或平仓补偿的方式,抵消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当然,由于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差别现象的客观存在,套期保值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是用一种较小的风险替代一种较大的风险,用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差别风险替代现货价格变化风险。三是规范投机。利用石油期货市场可以吸引大量资金,从而为石油产业发展提供第一推动力。利用期货市场,交易商一方面可以规避国际油价波动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还可通过投机交易从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规范的市场,投机行为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投机者是在严格遵循交易规则的条件下获取正常经济利益,监督和管理使投机行为成为调节期货市场的工具。有了投机者的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增加,市场供求关系也可以更好地得以调节。

在国际上,石油期货是抵御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冲击的缓冲器,许多国家允许企业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可以利用期货套期保值的手段回避石油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烫平价格波幅,缓解石油价格波动对企业的影响和对经济的冲击。黄璜认为:“发展能源期货市场并不能够降低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对于禁运和长期价格上涨也无能为力,但是能够缓解短期能源价格剧烈波动对于经济带来的影响。”[17]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全球副总裁黄杰夫认为,将金融市场引入国家能源领域将更有利于为能源的发展规避风险,因为“到海外去买油田,不如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能源体系,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的金融定价体系和风险对冲体系,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构架。只有掌握能源的定价权,才是最终极的保障能源安全的解决方案。[18]”在石油期货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是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为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石油期货实践方面,自2004年8月2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燃料油期货合约以来,其价格指导作用已初步显现,但我国仍然缺乏原油和成品油方面的期货产品,需要在进一步的发展中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和规范。

(三)建立有关能源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从现代金融体系的视角来审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层次的能源金融,我国当前最缺的是国家能源产业基金。国家能源产业基金包括海外并购基金、产业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部分,是能源金融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融入资源全球化的阶段,通过设立国家能源发展基金,积极促进能源产业和金融资本的对接,支持到海外收购资源型企业,建立风险勘探、油田开采权的收购、精细化工的投资、重大项目评估等活动,也可以赋予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主体以较灵活的海外融资权限和定价权。国家能源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的外汇储备,同时还包括由国家投资公司运营的主权基金或在国家外汇额度内特批的外资转为国家定向投资的基金。[19]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1.3万亿美元,如何实现这笔巨大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持有国家外汇储备,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经营和管理。2006年召开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完善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更加有效运用储备资产的方式。其中特别强调指出,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的货币和资产结构,继续拓宽储备投资领域,把储备运用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积极提高储备资产的收益水平。“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众所周知,采取储备货币和资产结构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是必要的。[20]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60%以上为美元,为防止美元贬值和全球金融泡沫对我国外汇储备收益的进一步影响,我国可以尝试将将庞大的外汇储备通过购买能源矿产资源或建立战略储备库的方式,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实物资源储备。

(四)建立政策性的能源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2001—2030年中国能源部门的投资需要2.3万亿美元。从能源开发利用信贷资金构成上看,目前主要依靠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但没有与能源相关的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很难从根本上满足资金的需求,这已成为能源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而能源金融的核心在于在满足能源信贷资金的同时有效解决能源金融安全问题。鉴于能源勘探开采领域建设周期较长、风险大的特殊性,其资金的运作区别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具有政策性银行性质,因此应该建立专门支持能源产业的能源投资和能源储备银行。能源投资与储备银行是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并保障能源安全的举措之一,应归属于我国中央银行的国家政策性储备银行体系,高于一般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能源投资与储备银行,国家能够实现能源投资于储备成本在全国进行分配,利用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能源投资与储备活动。

 

四、结束语

 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在能源领域的直接体现就是世界范围内能源金融体制的形成,一国加油站计价器上跳动的油价已经不仅仅取决于本地和本国的供求关系,甚至也不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意志,而更多的是由绝大多数油品消费者一生恐怕也不会涉足的、遥远的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和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中跳动的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Brent)的价格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是体现政府规范金融市场和规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法与能源法的携手结合,并共同催生的能源效率金融法律制度、石油期货法律制度、与能源有关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政策性能源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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