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 朱娜:从协同论看我国的生态化能源法律建设(2011年年会论文)

日期:2017-05-02 12:00:00

摘要: 协同论通过针对不同事物的共同特征,来研究它们之间并存在着的相互转化关系,在此引导下,可以看到能源法律建设和社会生态化建设体现着协同进化的关系。为保证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绿色能源、清洁生产、低碳规则、生态鉴定和可持续发展等制度的构建上进行了重组研究,并从理念定位、完善法律体系和健全监管体制上提出了配套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协同论;能源法律建设;生态化

 

能源在社会建设的大图景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能源产业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以及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使得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目标越来越明确,也同时成为能源法律加强自身建设的手段、措施和途径。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即是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能源、经济、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一、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的基石——协同论

协同论是20世纪70 年代由德国的哈肯提出的。协同论通过对不同事物的共同特征,来研究完全不同的学科之间存在着的无序和有序相互转化关系。协同论认为,千差万别的事物系统中,尽管其本质不同,但在整个环境的各个不同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因为我们所研究的对象不可能单独存在,大多由许多系统的联合作用影响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以协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标志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只有通过能源法律手段才能成为保护我国能与生产、消费活动的最高手段。同时,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建设过程也能源法律制度自身建设转型为生态化社会发展工具的过程,更是生态化能源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化的过程。

(一)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中的表象——法律促进能源生态化发展

法律以最威严的形式确定其价值理念上的地位,同时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约束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具体措施的实施。

1.法律独有的确认功能给能源生态化发展赋予了正确的定位

法律自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对合法权利进行确认,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犯罪行为予以惩罚。生态化能源法律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首先通过理念加以引导,这样才能渗入到社会建设的各个角落。法律的确认具有正规性和最高性,因此有必要先以法的形式对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理念加以确认。然后通过法律予以执行,并对其成果得以肯定。同时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的实质就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协调人与能源生产、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使社会政治达到和谐。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中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其利益分歧也是多样的。从协同论的角度看能源法律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厘清多方利益,解决多方矛盾,将这些利益矛盾纳入到法律调控之中,通过法律的介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公平正义。看由此看来,要想实现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工具。通过法律的正确定位,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法治建设成为了生态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目标的一致性使能源法律建设与能源生态化发展形成了天然的促进

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并不是能源法与生态文明的生硬结合,而是能源环境问题发展到一定阶段,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能源环境问题的恶化是能源法走上生态化之路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能源法自身的特性是生态化的内在推动力。其一,能源是从自然界中直接获取或加工转换而得,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能源生命周期的主要环节都与自然环境有直接的联系。其二,能源法具有公益性特征,这与生态法的公益性特征吻合。公益性是能源法与环境法结合的共同基础,二者的调整机制不存在层次上的根本差异。其三,全球气候变化是引起能源法生态化的重要外因之一,后京都时代加速了中国能源法生态化的进程。引起气候变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80%来源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燃烧,因此能源法是控制温室气体进而遏制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新能源、替代能源等都是能源法的基本内容,这种交互作用使得气候变化环境下的能源法生态化尤为显著。

3.能源法律生态化的建设使得法律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是现代生活的一部分,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因此法律要实现其存在的价值,也就必须成为了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必要保障。法律价值的要求是实现“公平”“公正”和 “秩序”,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动态过程,要求人类的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维持在生态可承载的能力之内的这一准则。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价值观则首先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尊重保护多样性,才能促进其生态系统的自我循环和净化。[1]协同论的观点也以有差异的社会为研究对象,寻找共同点,努力变差异为趋同的动力。因此依靠法律方式将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任务转换为一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促使法律主体履行这种义务,不但成为实现法律价值的一种必要的方式,而且也有利的促进能源法律的生态化建设。

(二)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的反思————生态化发展反哺能源法律建设

1.生态化发展促进能源法律理念的重新形成

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指导理念,要求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内容是全方位的,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其实现也不是一个容易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世世代代的努力。在我国,社会生态化发展——即实现生态文明,已被提高到治国方略和执政理念的高度。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政治理念,社会各界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对此,在法治已成基本治国方略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今天,环境法治责无旁贷,同时需要支持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精神,顺应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要求去相应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能源法作为环保法的部门法之一,应吸收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精髓,进行可持续的理论创新,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专业的《能源法》,对能源工作的科学、规范是很不利的,有待立法完善补充。

2.重组能源领域的生态化法律制度

制度是法律建设的核心,因为一方面通过制度的设立可以推行和实现立法的初衷;另一方面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也主要是以制度的形式推行下去。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是以一种尊重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体的新理念,将传统的物质生产制度转变为一种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协调起来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制度建设。能源法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立法领域之一。以往我国法律对能源的唯一关注是确保供应,而不是抑制能源浪费或管理其外部。因此,传统能源法律的主要规范目的是实现能源安全、有效、持续的供应。然而实际上,人类从自然界直接获取或转换能源的行为本身就打破了自然的原生平衡。更重要的是,能源开发、转换、加工、运输和利用过程还伴生许多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态破坏、自然景观破坏和自然灾害等。这不仅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还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迫使人们重新审视原有的能源制度。相关规范的一般性调整往往难以顾及能源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流于表面的对策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必须通过能源法对能源的战略规划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实现,而传统能源法却只关注供应这个单一目标,远远不能适应能源问题的复杂性和扩张性。同时,生态化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求人类重视能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治理,另一方面又调整人类本身,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观的指导下,法律制度将呈现生态化的特征,进入一个逐渐生态化的演进过程。

3.生态化建设能够促进能源法律体系的完善

能源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规范人类活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能源问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因此能源法律的建设也需要一套法律体系来最终完成。西方社会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时借助法律的功效,制定各项环境政策。同时逐步出台生态立法,生态立法的主要表现在社会形式上为:(1)道德规劝;(2)经济刺激;(3)法律制约,即用国家法律手段,对各种破坏环境卫生和生态安全的行为加以强制限制,对违反者实行强制制裁。[2]能源法律的生态化建设也要求立法者转变观念,将生态伦理的观念渗透到各个法律规范之中,让生态伦理的理念逐渐成为隐含在整体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主导理念。在能源法律的建设中,在涉及到的各环境要素中更加多地纳入生态伦理、生态观念和生态方法,以更好的维护环境与社会的平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促进环境法律建设。法律的本质是消除社会的各项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的发展。在这个大的方向的指导下,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指导理念,要求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与环境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环境法治建设如果都以秉持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精神,顺应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要求去相应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总之,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定位为能源法律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生态化能源法律制度的构建

 所谓制度是法律的躯干,对于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的各项规定进行整体规划,帮助我们厘清思路,是建立统一和谐的生态化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实际战略。

(一)绿色能源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前提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基于能源的不可再生特点,将从自然界的无情地摄取到有序的从自然界获得,成为保障自然界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界和谐关系的主要内容。因为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工、运输,更直接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能源制度的合理化、绿色化将成为社会生态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议建立以下基本制度:一自然资源计划、能源规划制度;二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三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制度;四资基金制度;五能源配额制度;六区别管理制度。通过绿色能源法律制度的建立,解决生态化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从而有利于推进能源生态化法律制度的整体构建。

(二)清洁生产制度-------生态化的基础内容

目前由于能源大量消耗,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已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推行清洁生产避免污染成为生态化能源法律建设的条件和前提。在清洁生产制度的设计理念中,不但含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包括经济上的可盈利润,即防止了污染又充分利用了资源,充分体现了发展经济和实现生态化运转的双重意义。清洁生产制度的发展是生态经济的基础,也成为了生态化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石。对于完善清洁生产制度,提出以下法律建议:第一,实施主体在推行清洁生产制度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等规定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二,通过法律保障政府对清洁生产制度建立的资金扶持,并帮助、引导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吸取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清洁生产所需资金。第三,法律明确规定通过征收环境税,来调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第四,将清洁生产产品认证制度法律化,以提高认识。这样的清洁生产法就会更加发挥其在生态化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为生态化能源法律制度措施奠定好基础。

(三)低碳发展规则-------生态化的重要依托

低碳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体、以低碳生活为行为特征、以低碳社会为建设目标的经济、社会、环境相互协调的发展道路。低碳发展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升华,要求不仅在经济领域,也在消费领域和生活领域实施生态化的道路。生态化法律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的建设,不仅要在生产领域实现生态化、还要在生活领域和消费领域整体完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加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应从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第一,制定详尽的低碳支持措施。建立能源指定工厂制度,要求指定工厂必须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定期报告能源使用状况;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要求在节能工作中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师,监督落实节能法的规定;建立推行节能产品领跑者制度,并根据产品技术进步不断修订标准值;建立节能标签制度,即按能耗级别在产品上加贴标识,给消费者提供产品年均耗电量等有关信息。第二,相关法律的配套。如对气候变化进行立法,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将减排目标作为技术性指标,并适当地将国际条约的法律要求及时融入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统筹处理好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第三,完善碳交易立法,建立碳交易制度,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低碳发展规则的建立,使得生态化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重要的依托。

(四)生态鉴定制度-------生态化的保障

当生态化得过程基本完成以后,还需通过一个标准来判定生态化的程度,这就需要生态鉴定制度来完成。生态鉴定源自于俄罗斯,是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特有的一个术语,指被专门授权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对必须进行国家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依法进行的生态鉴定活动。生态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结果,达到了多大程度的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需要鉴定。而生态鉴定制度就作为了生态化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功效评判的标准。我国还没有生态鉴定的制度,但是生态鉴定制度类似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只不过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接近。从设立初衷看,生态鉴定制度立意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统一发展,而环境影响评价立意于保护环境;从规范内容看,生态鉴定制度把环保要求和经济发展的把关合二为一,更经济,也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结果看,鉴定结论既是对鉴定对象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价,又是国家机关批准该对象予以执行的许可证,内容也比环境影响评价更加丰富。从生态鉴定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看,生态鉴定制度更适合文明建设,它是非常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在法律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生态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可以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制度创新,设立生态鉴定制度,确保有针对性的保护。

(五)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生态化的集大成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生态发展的总目标,它的核心就是要求人们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运用生态学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并将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健全能源法律可持续发展体系,还须做出以下制度改进:一是推进能源开发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能源开发的立法,加快资源型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构建能源开发和利用的法律体制;二是大力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循环经济模式进行法律支撑;三是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加强政府的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引导和监督,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行政促进和引导制度。

三、能源法律生态化建设的补充支持

能源法律建设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依靠法律制度的构建来进行能源生态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但仅仅依靠这种单一的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从理念、监管和法律体系等各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建设。

第一,坚定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的理念。改变传统的立法理念,就是要在坚持市场经济、平衡协调、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基础之上,正确把握国家、政府、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定位,科学统筹能源、环境和经济以及人与自然诸要素间的关系,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设计能源制度。纵观过去能源方面的立法,有的源于政府完全主导立法,将产业法变成行业法,将调控和规制法变成管理法,缺乏对于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正确定位;有的在立法过程中,起草组的专家成为政府或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得立法成为保护个别、特殊利益的工具。因此,提高立法技术,从立法工作的角度要依靠专家立法。这不仅需要有法学专家的参与,还要有能源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不仅要制定《能源法》,还应当及时启动和进一步加快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以加强现有单行法的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石油法》、《核能法》、《天然气法》等法律。同时,加快修订《电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节约能源法》,尤其是要强化其中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于《可再生能源法》,可以通过制定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来解决实施中的具体政策问题。   

第三,健全相关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保证相关法律制度的正常实施,从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能源是国家安全的命脉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保障能源的安全供应是我国经济有效增长的保证。其根本途径,就是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系统哲学认为,有差异、 有协同才有和谐。有和谐才能有多样性的统一,才能有多要素的协同放大、 协同进化、 整体优化。[1][3]总之,能源法律的生态化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巨大系统,各差异物质间相互依存、 互相作用、共同演化,但是在其过程中的正当运行必须依靠法律来予以保护才能真正运转;而法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用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的目标来整体规划才能实现自身的完善。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与法律建设正是印证了协同论的基本原则: 协同放大、 协同进化、 协同开放,形成一个和谐系统,为能源法律建设的生态化建设和法律建设起到了双赢的功效。

 

 



[1]侯全亮主编:《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学》2009年版,黄河水利出版社,第89页。

[2]沈守愚,孙佑海:《生态法学与生态德学》2010年版,中国林业出版社,第73页。

[3]乌杰:《协同论与和谐社会》,载《系统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3页。

上一篇: 莫神星:论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生态化(2011年年会论文)

下一篇: 陈兴华:我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对《能源法》立法的启示(2011年年会论文)

友情链接
行业协会
媒体机构

“扫一扫”

进入手机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