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2 12:00:00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能源法的生态化就是能源立法坚持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法理念和原则、在开发利用能源时、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我国能源立法要进行生态化变革、加强能源法和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的整合与协调、推进法律向低碳化转型;能源立法要促进低碳产业转型;能源立法原则、制度、标准、标识要向低碳转型;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能源法;生态化
近年来、工业化的发展、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对环境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正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全球气候变暖以及烟雾、酸雨都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成了严峻挑战。面对气候变化这一世界性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全球气候变暖、能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低碳能源、低碳经济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法律政策应对、能源法的生态化是必然趋势。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我国的能源和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的目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当成为互相促进而不是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简单的经济增长。要把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国家创新型社会紧密结合起来。
一、能源法生态化的含义与意义
在低碳经济理念下、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能源法理念和理念、在立法层面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理念、低碳经济理念下的能源法的生态化。能源法的生态化就是能源立法坚持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法理念和原则、在开发利用能源时、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能源时、必须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清洁开发利用能源。它也称清洁开发利用能源原则。“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能源建设应当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能源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世界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量愈来愈大、地球臭氧层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近年来、绿色低碳产业建设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全球能源技术革命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共识。2006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74亿吨、美国以61亿吨位居第一、中国以55亿吨位居第二。按照IPCC的估计、2020年全球排放量应不超过400亿吨、中国可以分到104亿吨、但按照目前的增长态势、中国可能达到158亿吨。到2050年、中国的缺口则可能达到387亿吨。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峰会、也做出了202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同时中国是世界上气候变化受灾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赤贫人口有95%生活在内地生态脆弱地区、突出表明了贫困与脆弱环境的相互关系。现在、这些地区正显露出气候变化的迹象、包括冰川退缩、干旱加剧、水土流失加剧以及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因此、“十二五”期间、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从传统的高碳经济向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模式转型。目前、中国烟尘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7%来自于燃煤。目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了美国、已居世界第一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酸雨区已占全国面积的30% 左右。
现有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沿海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未来将继续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中国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对较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居民用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1]
同时、中国能源大规模开发及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尤其是以二氧化碳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后京都议定书》的开始谈判、将使中国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面对的国际压力日趋严重。尽管全球气候变化协定采取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社会也将重新制定全球各国二氧化碳排放份额。
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利益博弈的焦点。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从《哥本哈根协议》到《坎昆协议》、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利益博弈的焦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全球气候变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度关注和对现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气候变暖问题而努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降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缓气候变化的速率、避免给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由此、以低碳经济为基本内涵的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认同、并成为新时期人类发展的目标。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曾被国际社会寄予厚望、但会议最终仅通过了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通过《坎昆协议》后闭幕。
能源基本法的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其它替代能源的立法或修订是能源法立法生态化的最主要表现。[2]随着生态伦理的勃兴、各国能源法逐步转向确立以“可持续能源”为目标;能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应是能源法变革的主线、但应寻求“成本一收益”途径、同时避免经济理性的局限;“可持续能源法”的构建离不开财产权、排污权和环境权的确立、扩展与协调。能源法立法和管理应实施环境友好的能源战略、坚持“低碳发展”、“环境友好、环境污染最小”的发展道路、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努力减轻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大量事实一再告诫我们、高能耗、低产出、靠拼资源、拼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方式必须抛弃。
能源法初步迈向可持续发展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可持续利用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能源可持续利用要实现代内、代际公平、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利用能源、达到人类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无疑是当今最值得国际社会关注的领域之一、其对世界政治、经济与法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探讨如何通过能源法的变革来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低碳就是要降低碳的排放、中和碳的排放、补偿碳的排放、埋存和利用排放的碳。低碳发展就是要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建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碳排放“三低”为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建设 “低碳社会”是我们国家未来的目标!不管是从外部压力、还是内部需要、发展开发“低碳技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我们必须要走的路、低碳发展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必然选择、节约能源、科学、有效利用能源是低碳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利用能源的重点领域、从能源安全、能源结构调整、电力供求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因素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都应该成为我国一项战略选择。中国迫切需要走出一条自己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气候变化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能源问题的关注。2003年10月、美国国防部曾向布什总统递交了一份“秘密”报告。报告警告说:今后二十年、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构成的威胁要胜过恐怖主义、届时、因气候变暖、全球海平面升高、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资源将锐减、并因此引发大规模的骚乱、冲突甚至核战争、成百上千万人将在战争和自然灾害中死亡。
在全面建设惠及13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进程中、能源是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满足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必需在保持经济增长和能源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显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政府将努力解决好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可持续利用是指一个国家的能源法的制定、实施要考虑到国家的能源安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能源的永续、稳定、安全地供给、满足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需要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世界能源消费剧增、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其中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一种重要的选择、低碳经济除环保效益外、还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
中国能源战略的基本内容是: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依靠科技、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气候变化领域低碳立法。中国的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是发展低碳经济和完善法律对策的前提。
二、能源法生态化的立法推进
能源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又是重要的污染源。能源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带来环境破坏和污染、特别是石油和煤炭的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问题尤为突出、石油和煤的燃烧产生的硫化物、炭化物等导致产生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屋空洞等一系列环境灾难、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煤和石油成为重要的污染源、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3%、酸雨区面积已占全国面积的30%左右、而SO2排放的90%来自于燃煤。核能的利用也可能导致核爆炸、核辐射、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对环境影响、破坏是巨大的。人类的许多环境问题和环境事故是由于不合理、不恰当、不理性、不科学开发利用能源引起的。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最新数据、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中国经济崛起需要大量能源、尤其是因为2000年以来的10年经济成长是由能源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和基础建设推动的。虽然国际国内能源形势决定了中国能源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能源供应长期稳定和安全、而且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是实现能源的稳定供应、而随着低碳经济发展尤其是保护环境的需要、我国已经且将不断调整与完善低碳能源产业政策和低碳能源法律制度。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低碳增长方式可能是唯一能够同时应对气候危机和实现经济繁荣的可持续发展的路线、作为解决能源、气候与发展问题的综合战略、低碳产业发展道路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中国正果断行动起来迎接这次挑战。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能源法律制度建设、我国不断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多部低碳环境保护法律已经颁布实施、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从气候治理、资源保护、资源节约、清洁能源等各个方面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21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法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流化物气体的、应当配置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它脱硫措施。”我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第21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液体。”第35条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第三章专章规定“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10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等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比较详悉地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我国《水法》(1988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虽然我国的能源立法较为滞后、但是能源立法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993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21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它环境的污染和损害。”我国《煤炭法》第11条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能源法生态化的立法推进。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节约能源法修订、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在工业节能中、增加了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系列节能新技术等内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及社会公摊的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调查、技术研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电力法》正在抓紧修订。同时、也正在积极着手研究石油天然气、原油市场和原子能等能源领域的立法。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但总体来看、中国已制定和实施了不少促进节能的法律法规、但多数以行政命令方式推行、经济激励措施的作用还有待加。目前的低碳经济法律政策仍然处于相互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法律政策之间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及配套性、政策的整体效果较差。
正在制定的《能源法》被定位为能源基本法、《能源法》草案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能源法律规范的设置上都体现了可持续能源思想、力求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如《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原则、即“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面对严峻的节能形势、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开发利用能源要符合清洁生产的制度、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鼓励了积极提高能效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低碳技术的研究、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从而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低碳社会”。
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的保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让GDP变绿、让产业变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能源消耗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经济发展问题。能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正确处理好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关系、是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积极促进能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在发展中实现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中国正在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全面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坚持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安全有保障的能源发展道路、最大程度地实现能源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快推进能源与环境一体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预警应急体系和机制得到逐步完善、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为了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理念、为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使人们更加关注低碳经济的崛起。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确定了我国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我国将把这些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7年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气候变化法的目的是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经济的双赢、具体内容是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煤技术、大力植树造林、增加碳汇、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为向低碳型经济转型探索经验。2010年8月10日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要求试点地区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环保、新能源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密切跟踪低碳领域技术进步最新进展、积极推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与国外的联合研发。
由此可以看出、在开发、利用能源的同时、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一条主线。它体现了能源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它应确立为能源法的原则。能源开发利用时、环境保护处于重要地位或优先地位。
三、英美能源法生态化变革借鉴
我国必须研究和学习好欧盟先进的能源立法经验、借鉴欧盟的能源法律政策、洋为中用。
近年来、英国一直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作为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英国政府2007年曾提出有关气候变化的法案、规定到2050年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60%。英国正在努力减少对石油、天然气的依赖、更加明智地利用资源、并有望在这一过程中创造100万个现代“绿色”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就业机会、确保英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英国已开始建造能生产清洁电力的风力涡轮设施、并率先利用海浪进行风力发电。英国政府2008年还推出一揽子节能措施、其中包括在3年内对600万家庭的住房进行隔热改装。英国政府要求所有新盖房屋2016年达零排放。
以政策法规推动发展低碳经济:为推动低碳经济战略、 推动发展低碳经济、英国政府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法案》、率先将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纳入气候变化法。为英国在国际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领导地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改善英国二氧化碳管理。
英国推出了《英国气候变化战略框架》、《英国低碳转型》方案、《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可再生能源战略》、《低碳产业战略远景》、《低碳经济国家战略蓝图》等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发展低碳经济政策法规。2009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份战略计划——《建设英国未来——新产业新工作》、战略计划明确提出“低碳转型”是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方面。提出在将会主导21世纪的产业革命中、英国需要确保科技水平在世界名列前茅。2009年7月、英国又制定了一份国家战略方案——《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与该计划配套的还有新近出台的《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文件。其中、《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介绍了英国如何在2020年前使可再生能源在所有能源中所占比重达到15%;《低碳工业战略》提出一系列积极的政府干预措施、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的行业、为英国拥有竞争力或商业优势的行业带来大量的全球机遇、如离岸风能、海洋能发电和碳捕获与封存等;《低碳交通:更环保的未来》描述了在未来10年内如何使国内交通工具的碳排放减少14%。这些文件指出、为实现2020年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届时英国40%的电力供应必须源自风能、核能和其他低碳能源。
美国能源法律政策基本走向是从能源安全到低碳清洁。奥巴马政府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并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把气候变化、低碳作为影响能源安全的新因素、为了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追求“能源独立”、抢占低碳能源技术制高点、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产业、保障能源安全。美国把提高能效、节约能源作为其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和措施。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很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制定了许多经济激励法律政策、如《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国家能源独立和安全法》(2007)等。
2001年上半年、布什政府提出了新的能源政策、其中一个引起极大争议的问题就是要在美国阿拉斯加等地开发石油和天然气。6月28日、美国国会众院专门开会讨论了在大湖区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议题、最后以265票对157票通过议案、禁止在大湖区进行钻探开发。这说明保护大湖区的自然环境在全美国成为共识。能源开发利用时、环境保护处于重要地位或优先地位。
奥巴马总统自上任以来、把气候变化、低碳作为影响能源安全的新因素、为了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奥巴马政府着手改变布什时期美国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并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一直强调将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任内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2009年2月、参、众两院通过了一个刺激美国经济的《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目标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整个预算是7890亿美元、其中有约500亿美元用来提高能效和扩大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2009年5月、美国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法案从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迈向能源节能型经济等四个方面、规划了美国向节能经济转型的蓝图。法案承诺、到2020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7%。
四、我国能源法生态化变革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追求绿色发展、智能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向低碳产业转型眼下已成为全球产业发展的总趋势。这一转型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将如同19世纪的工业革命和20世纪末信息技术革命一样深远。能源立法生态化是一个必然趋势。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气候变化法》和《能源法》的制定、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体系、为低碳经济的有效推动提供法律依据。保障能源和经济安全、实现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促进能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
(一)构建低碳节能环保法律体系、以低碳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能源资源立法较为滞后、能源资源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存在着结构和内容上的缺陷。对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和利用分别予以规制、制定《石油法》、《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一系列能源专门法。加快构建和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法律框架及法制保障体系、促进中国法律向着低碳化、可持续发展方向推进、促使能源效率提高、能源强度下降、经济向低碳化方向发展、推进建设低碳社会。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发展低碳经济、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应尽快与国际接轨、积极开展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借鉴吸收国外发展低碳经济法制的经验教训;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建设要有全局观、防止地方发展低碳经济法规的不一致甚至冲突。采取比当前更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策略、要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能源技术革命要求我们大力发展能源科技、开发利用低碳技术、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体制结构、加快能源低碳立法。建筑、交通运输是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应该积极探索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合理模式和有效途径、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重大行动计划等、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低碳发展。我国必须实行正确的能源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能源法和能源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统一的低碳能源资源法律体系、加强能源立法和执法、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效率、从而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与使用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在加强能源法和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的整合与协调、推进法律向低碳化转型。能源法生态化的变革、离不开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整合与一体化。而以前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整合与协调: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的制度不规范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的制度不规范能源开发利用、难以有效地约束各种能源开发活动中的资源和生态破坏行为。在低碳经济理念下、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能源法理念和理念、在立法层面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理念、低碳经济理念下的能源法的生态化。在开发、利用能源的同时、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一条主线。通过环境法的嵌入来促进能源法的转型、将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管理其外部性作为重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作出了“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性规定。它体现了能源法的基本精神。能源法与环境法在节能与环保上具有连接点、应将能源法与环境法的融合、整合作为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的关键的策略。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开发利用能源必须注意环境保护、采取各种手段、控制能源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轻环境的负荷、要设法控制环境恶化与气候变化、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走“低碳发展”、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之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当成为互相促进而不是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简单的经济增长。能源法立法和管理应实施环境友好的能源战略、坚持“低碳发展”、“环境友好、环境污染最小”的发展道路、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努力减轻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注重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融入包括能源部门在内的各个部门政策和决策之中。
(三)能源立法要促进低碳产业转型。“十二五”期间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历史阶段、节能减排是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的工作、实现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标、以经济发展模式由“高碳”向“低碳”转型为契机、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社会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我国产业必须进跟这种低碳化趋势。要探索低碳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建立和健全低碳产业调整、优化和发展机制、推进节能减排。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作为节能减排、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突破口、要从全国大局和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做好能源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应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协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改变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凝聚力量、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把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发展低碳经济除了提高认识、加快制度建设、加强行业引导、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等、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煤技术、大力植树造林、增加碳汇、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向低碳产业转型、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经济的双赢。要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用能结构优化模式与机制、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智能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四)能源立法原则低碳转型。在能源立法和能源开发利用中、要有新的理念和科学的原则做指导、推动节能减排。加快推进能源与环境一体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务必理念、念更新在先。在低碳经济理念下、能源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能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或能源安全保障原则、节能高效综合利用原则、能源清洁利用原则或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3]低碳经济实质是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要坚持能源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节能优先”原则、“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环境优先”、能源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区域一体化、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原则、“能源环境法治”等原则。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多管齐下、逐步摸索出一整套长效综合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机制。
(五)能源立法制度低碳转型。
《能源法》起草是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化”的过程、既要使能源法律与其他法律形成协调链接、又要使能源法律与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实现协调链接、以追求能源法律绩效最大化。《能源法》是一部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突出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原则性以及与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性、涵盖能源资源开发与生产、供应与服务、利用与节约、储备与应急、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科技开发与创新、对外能源合作及市场监管等诸多环节、勾勒出了我国未来能源基本法的制度框架。就构建能源资源的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作出系统性安排、建立有利于低碳节能、提高能效法律制度:能源资源节约制度、能源市场准入制度、能源环境安全保护制度、低碳能源技术开发与创新制度、能源安全的价格、低碳财税与低碳金融制度、能源供应与服务制度等。
(六)标准、标识的低碳转型。
加强国家和行业标准、标识的低碳转型、特别是加强环境和节能标志、标识的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从摇篮到摇篮”)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标识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回收的整个过程都符合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并易于资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和标准制修订。加强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启动铬盐、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修订工作。整体推进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把生命周期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环境管理的现代意识和清洁生产技术融入产品环境标志认证、推动环境友好产品的发展、开拓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实现以人为本、让环境标志产品成为联系公众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纽带、推动可持续消费。把环境管理体系加环境标志产品的双绿、产品质量优、环境行为优的双优、环境加经济双赢的理念变成中国发展绿色技术措施的动力之源。
在我国当前法制尚不够健全的形势下、环境标志计划是以政府参与为主体、通过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架起这座绿色桥梁、传递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绿色产品要求产品质量优、环境行为优。中国节水标志既是节水的宣传形象标志、同时也作为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标识。
借鉴美国的“能源之星”的经验、加强节能产品认证。能源之星计划自1992年开始於美国推展以来、极具成效、目前已成为国际标章之一种、包括欧盟、澳洲、纽西兰、瑞典与日本等国家地区都有参加。中国节能产品标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会确定首批拟开展认证的产品有以下三大类:绿色照明产品、家用电冰箱、工业耗能产品。这些产品使用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巨大、由节能带来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十分显著。扩大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立法推进加大环境标志产品、节能政府采购工作力度。
(六)完善地方性产业结构优化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淘汰落后激励和约束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和管理长效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激励和奖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此来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
大量事实一再告诫我们、高能耗、低产出、靠拼资源、拼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方式必须抛弃。中国要逐渐调整利用廉价劳动力、拼能源、拼资源、依赖对外出口的发展模式、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拓展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转型。这一过程中、中国将面临巨大挑战。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于以公布。按照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产业发展的真实需求、从法规、政策上对服务业扩张进行各种扶持、从服务业发展的各个薄弱环节进行强有力的推进、并在服务业园区建设、金融支持、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打造全方位的支撑体系。对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将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狠抓减排措施的落实。
不管是从外部压力、还是内部需要、发展开发“低碳技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我们必须要走的路、低碳发展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必然选择、节约能源、科学、有效利用能源是低碳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利用能源的重点领域、从能源安全、能源结构调整、电力供求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因素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都应该成为我国一项战略选择。
总之、能源立法生态化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按照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提高能源市场化程度、完善能源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改善能源发展环境。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我国的能源和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的目标。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在低碳经济理念下、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能源法理念、在立法层面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理念、低碳经济理念下的能源法的生态化。
[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王欢欢:《迎接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载《节能与环保》2009年第2期。
[3]莫神星:《低碳经济理念下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外能源》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