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12:00:00
内容提要:我国能源法制与环境法制逐渐趋近并融合,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化”理念在能源法制建设中全面确立并积极体现;优化能源结构与能源法制“生态化”相辅相成,形成了大小良性循环体系,分散立法对能源结构调整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分散立法中生态意识的融入能够有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能源法制“生态化”显然不会是一个永久性主导,之后将进入新的能源法制发展或巩固阶段,“后生态化”概念应运而生。
关 键 词:能源结构调整;能源法制;生态化;后生态化
从能源法制发展的大环境看,能源法制与环境法制的趋近与融合是较长时间内能源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能源法制“生态化”是这种发展趋势的突出表现,“法律生态化”尚无统一的定义,学界最早提出该观点的苏联生态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生态化”是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考虑,使得相关法律从各自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规定,从而将生态学的原理和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当中。[1]这种做法似乎要求其他法律改变重心显得不可实现,但事实上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不得不将生态理论融入到各法治发展之中。进入21世纪后,传统机械自然观下的以确保供给为首要原则的能源立法理念,开始向生态伦理观下的能源生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2]
多年来,在能源法制发展较早的国家,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明显忽视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同自然之间的显而易见的联系,一个国家规制能源的法律几乎与环境法没有关系:传统能源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在一个合理的价格上能源的不间断供应;而环境法的目标则是确保在任何(包括“能源”)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太多”污染。然而,现实是: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消费)等——已经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影响。[3]在近现代能源法制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地球上的资源和能量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扩大能源消耗为中心,与之相应的是各国普遍以激励对能源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为中心,忽视能源资源的稀缺性,未关注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以确保供应为中心,鼓励消费的“经济依附性”能源安全观,因此,早期能源立法以保证能源战略需求为主,其次是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能源,而环境保护被放在最次要的位置。[4]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 如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 的渐渐浮现与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逐渐形成。自20 世纪 60 年代始至今,可持续发展理念已逐渐渗入能源法制建设从原则到操作等各个方面,从国际层面看,逐渐由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被环境关注”到21世纪“环境被能源关注”。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首次在国际性文件中提出能源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意义,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间接涉及能源和气候的关系问题,2002年9月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对如何在能源问题上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讨论、明确规定了《21 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加拿大和俄罗斯决定批准《京都议定书》;国际能源署(IEA)及世界能源大会(WEC)对环境问题的主动关注:2004 年第十九届 WEC 以“实现可持续性: 能源工业的机会与挑战”为中心议题,2007 年第二十届 WEC 围绕“在相互依存世界中的未来能源”这一主题就能源利用效率与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2010 年第二十一届 WEC主题为“立即行动以应对挑战———能源转型创造宜居星球”,近年来几乎每次世界能源大会的议题都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精神;2011年7月“博鳌亚洲论坛能源、资源和可持续发展会议”全程围绕全球能源和资源供需形势、解决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创新思路、增长与可持续等问题进行探讨。世界各国能源观重心转向生态化为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生态观。
随着我国环境与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21世纪始,我国能源法制建设也全面进入以可持续发展为重要议题的生态化建设阶段。虽然我国90年代能源法制发展过程中已经涉及环境保护,例如《电力法》、《煤炭法》、由其是《节约能源法》等都涉及了能源结构及效率、能源节约及环境保护,但并未深入,多点到即止。其中1995年与1997年发布的中国能源白皮书,也仅仅是停留在能源统计与分析上。我国的能源法制生态化进程真正开始于21世纪初,2001至2003陆续出台或修订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为能源法制生态化打响了发令枪,同年12月,国务院做出了制定综合性《能源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分散立法、技术性立法时代的结束,中国能源法制建设进入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注重能源环保”为核心理念的立法阶段。[5]2007年在中国能源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对外发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突破了以往单纯统计分析模式,从战略目标、节能科技、能源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概括、分析与规划,同年4-11月发布了多部重要的能源规划及计划,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随后立法进程显著加快,2007年修订颁布了新《节约能源法》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配套规定也于2008年颁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亦于2008年颁布。
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倚重通过能源政策调整来解决能源问题,忽视用法律进行调整,政策调整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容易被忽视,难以有效落实,[6]而《能源法》作为全局性、综合性的能源领域基本法,将在法律下固定能源生态化理论,进一步促进能源发展、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出现“低碳经济”概念后,低碳发展成为了能源法制生态化的重要议题,在某种意义上“低碳”发展基本可等同于“生态化”。我国以低碳经济能源法制研究为代表的能源法制生态化建设,以《能源法》的制定为契机,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当前,能源法制建设重点包括三个部分: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三者具有共通性,并覆盖了整个能源开发利用领域。” “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充分重视《能源法》在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制度功能,是建设低碳经济能源法治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也正是能源法制建设生态化的要求。《能源法》制定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生态化特点显著的基本原则,即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节能高效、综合利用原则,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原则等。
我国能源法制与环境法制逐渐趋近并融合,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化”理念在能源法制建设中全面确立并积极体现,能源安全绝不仅限于能源供应,同时也包括了能源相关的生态安全,能源法制生态化进程已全面展开,并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深化。
“优化能源结构”是我国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虽然从形式上看“优化能源结构”是当前能源法制建设的三部分之一,但如前文所述“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三者具有共通性,“发展清洁能源”与“优化能源结构”更是能源结构调整的两个极为重要的方面,从某种意义上看,“发展清洁能源”可囊括于“优化能源结构”之中,是“优化能源结构”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在包括了“能源消费结构”的前提下,“优化能源结构”的实现最为复杂,不仅需要技术创新与发展还涉及整个产业结构调整等各个方面,某种程度上是能源法制建设三部分的最终实现阶段。因此,伴随着整体能源法制“生态化”过程,相关法制必然推动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不断地将生态意识及方法纳入其技术及进一步立法之中。
事实上,我们更多地认为能源结构调整是实现我国能源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从能源战略上看,能源结构调整已经受到充分重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所占的比重:走能源多元化发展导路,除了增加石油、天然气供应外,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在妥善处置生态保护与移民安置关系的基础上有需开发水电;在妥善处置与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关系的基础上推进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与海洋开发利用。战略规划为:2030年我国清洁、低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30%左右,到2050年应达到40%左右。[7]从而,与法制相关:有关能源结构的法制发展与完善是整体能源法制建设与“生态化”发展的关键与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看来,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能源法制“生态化”与优化能源结构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然而与早期整体能源法制发展面临的问题相似,能源结构调整这一具体问题上,战略政策完备,而相关法律稀缺,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对这一问题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可参照整体能源法制发展的方式,设立能源结构专门法,对涉及能源配置、消费结构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与其他法律一样在专门法中强化生态意识、渗透生态法理论;方案二,保持现状,对各相关法律中涉及能源结构的部分进行强化,以能源结构作为具有生态和经济意义的能源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连接点,通过对能源结构调整中技术、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立法规范,达到生态法理念的渗透以及环境与经济的平衡。比较以上两个方案,方案一在现阶段实现较为困难,一方面大量与其他法律规范重合的部分很难界清,另一方面如果所有问题都以专门法的形式解决,那么其他领域必然效仿,届时且不论卷轶浩繁,将可能造成大量的立法资源浪费,对相关问题的调整也可能缺乏灵活性。方案二则更加可行,实践中,一方面,能源结构调整相关法律制度已分散于各相关立法条文中逐步发展与完善,例如,各省陆续颁行的节约能源实施条例中均充分重视有关能源结构调整的规定设置。另一方面,对优势能源进行专门立法进行鼓励与规范,这种形式的分散性并未阻碍能源结构相关法制的发展反而从另一角度促进了整个能源结构的优化,例如,加强有关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非水电清洁能源的专门立法规定,恰恰体现了能源结构的“生态化”趋势,进而推动了整体能源法制“生态化”的深入。
能源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是优化能源结构、合理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向第三产业转变。“长期而言,改变产业结构,做大第三产业无疑是降低整体能源消费的关键,但可能不是现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进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时机并不成熟。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逐渐转变,立法先行的做法并非不可取,先于各相关立法中在技术、税收、价格等方面对产业结构进行隐性调整,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对产业进行分散的“生态化”渗透,在产业调整过程中又推动能源结构相关法制“生态化”的实现,进而反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同理,不仅仅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能源结构调整的其他方面,例如有学者近年来提出的“新能源节点过剩”等问题中,也应当注重“生态化”渗透与相关法制发展。
综上,优化能源结构与能源法制“生态化”相辅相成:由资源承载能力下降、生态环境容量严重受限而引发的环境、能源危机逐渐将生态理念引入了能源法制发展过程中;能源法制的整体“生态化”趋势必然引起其中能源结构相关法制的“生态化”取向;反之,能源结构的合理调整及能源结构是否符合“生态化”要求,又是能源法制发展是否能实现“生态化”从而合理调整能源关系的关键。如此,形成了一个大的良性循环体系。而能源结构相关法制的“生态化”与优化能源结构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环节及各环节相关法制规范的“生态化”又密不可分,又形成了小的良性循环体系。总之,分散立法对能源结构调整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分散立法中生态意识的融入能够有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所谓“后生态化”,是能源法制“生态化”建设完成后的新的能源法制发展或巩固阶段,大致于21世纪下半叶之后进入该发展阶段。法制“生态化”发展过程中所持有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念,显然不会是一个永久性主导,虽然在能源法制“生态化”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忽略人的因素,但是“生态化”这一提法本身就已经使重心发生了偏移,或者说是在不摒弃法制“人本”的同时,努力填补“生态性”空缺,显然,在前一阶段能源法制发展过程中,“生态化”已经占据了过多的发展空间。例如,在人权领域,“人权生态化”已经开始面临困境,传统人权生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权的人本主义提出了问题:问题一,如果仅仅由于“生态化”发展,而在相关诉讼中,将程序性权利赋予更广泛的资格但是现有的主体性权利仍然不变,那么将可能涉及其他人的人权,但没有人会再因为环境执法中的人权而放弃他们的个人“人权”;问题二,生态化过程中将以保护动物和植物为统一体系的权利纳入到人本性权利中,显然是不合适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已经开始尝试为“自然生命支持系统(生态)”创设一个新的概念,摒弃生态中心主义的那种赋予非人类物种以权力的做法。
将“后生态化”定位于21世纪下半叶之后,是基于各国能源计划的大致估计。21世纪初各国进入能源生态化发展阶段后,制定了大批能源战略、计划,阶段性周期多为20-30年,而通常一项计划的完成需要3-5个阶段即50至100年左右的时间,只有在前一阶段能源法制建设生态化任务完成后,才能进入到“后生态化”发展时期。如欧洲:2005年6月22日 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个旨在减少欧盟能源消耗的绿皮书,向国家、企业和个人提出了节约能源的具体建议和要求,力争将全欧盟的能源消耗减少20%,并将该要求于2006年3月欧盟《新能源政策》和欧盟《能源绿皮书》中予以确定,实现期预定为2020年, 2006年10月19日,在芬兰拉赫蒂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前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实现潜力》重申了到2020年前减少总能源消耗20%的宏伟目标的;[8]英国政府也制定相应目标,争取在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总能耗的20%。又如日本:2004年6月公布了“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计划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扶植成支柱产业之一,从而进一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度,提高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期限为2030年;2006年5月《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了日本能源战略三大目标,八大战略措施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期为25年;主管能源政策的经产省甚至在2005年11 月首次发表了超长期能源政策的能源技术展望,提出在 2050 年世界原油生产达到顶峰前,开发出不依赖石油的技术,按产业制定“脱石油”时间表,分阶段推进住宅和汽车的节能技术开发,实现家庭和运输业二氧化碳零排放,该政策目标期为2100 年。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期为50年,两大阶段:2030年前完成一系列重大调整,支持基本完成新型工业化进程目标,努力向以科学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的模式转变;2030-2050年,我国的能源供需将基本实现以科学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的新模式,可以引领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和供应发展潮流,实现2050年拥有一个现代化的能源新体系的发展目标。[9]
“后生态化”概念不得不提及“后环境保护论”。“后环境保护论”是指:在支持环境保护与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同时,更将人置于自然之前,想方设法促进经济增长。此概念由美国的特德·诺德豪斯(Ted Nordhaus)和迈克尔·谢伦伯格(Michael Shellenberg)在2007年正式提出的,他们直言传统环保理论已经死亡并提出全新“后环境保护论”,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固有的“绿色理念”。该观点孕育于2004年10月二者共同发表的一篇具有煽动性的文章——《环保主义之死》,该文指出:现代环保主义不再有能力处理世界上最严重的生态危机,即全球变暖问题。得出此结论的依据为在过去的十五年美国环保组织投入数亿美元用于全球变暖的抗争却收效甚微的事实。他们认为环保主义必须被重构,即当代环保主义者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改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根本认识,以开创新环保主义和新的环境方法,环境并不是一个与其他具有合法性的公共利益相竞争的特殊利益,而是一个包含许多根本性问题的综合议题,这些议题不仅包括全球变暖,而且还包括贫困、战争和社会健康等。[10]
我国完成中长期能源战略目标后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能源法制“生态化”建设是否能够完成,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必然是一个新的能源法制发展或巩固阶段。对于目前能源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障碍,例如,对风电、太阳能等难以形成实质的能源供应能力,以及新能源节点过剩等问题,在50年内完全解决存在一定困难。一个新能源链的形成与完善很可能要在“后生态化”阶段中实现,实际上,“后生态化”阶段中类似“环境……是一个包含许多根本性问题的综合议题,这些议题不仅包括全球变暖,而且还包括贫困、战争和社会健康”的观点在现阶段能源结构战略中已有所体现,如,“妥善处置生态保护与移民安置关系的基础上有需开发水电;在妥善处置与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关系的基础上推进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后生态化”能源法制发展阶段将适当调整指导思想,不论是否是将人提至与生态并重,或出现其他的法制发展趋势,能源结构调整及其法制发展也必然与之相适应,为避免下一阶段出现当前能源结构调整中“没有为战略调整作出超前部署”的困境,[11]有必要在现阶段对“后生态化”阶段的能源结构及法制发展进行预测与分析,并在能源结构调整及相关法制发展中作适当铺垫,例如,不可一味追求新能源的开发技术研究与立法完善,而忽视其使用技术与配套设备的研发、使用及相关法律规制。
虽然“后环境保护论”只是一个尚未被准确、全面定义的概念,该理论所主张的“环保主义已经死亡”、“环保组织在遏制全球变暖方面的成绩乏善可陈”、“政治死胡同”等论断也存在片面性,但仍有许多主张值得肯定,与能源法制建设“后生态化”设想相契合,例如,限制能源利用和经济发展以达到保护环境目的的传统环保理念需要转变,政府应加大投资绿色技术,使可再生能源利用变得经济可行,从而充分发挥其优势。随着“后环境保护论”的完善,可能成为能源法制“后生态化”设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但目前“后生态化”设想与 “后环境保护论”存在分歧,最突出的差异在于:“后生态化”应当强调的是将人“重新”、“适度”置于自然之前,而并未“更”将人置于自然之前。否则,将很有可能回到“人类中心主义”的原点。以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例,我们认为,“生态化”法制发展阶段是“追求”新能源以缓解能源危机、减轻环境压力,“后生态化”法制发展阶段则综合考虑人或社会整体需求而注重“充分”利用新能源。
[1]赵爽:《能源法律制度生态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2] 高利红、程芳:《我国能源环境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理念与制度》,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2 期。
[3]Amy J. Wildermuth,TheNext Step: The Intergration Of Energy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Utah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11.
[5]叶荣泗.:《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能源法制建设》,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6]叶荣泗:《能源新时代的立法格局》,载《国家电网》2006年第10期。
[7]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能源中长期(2030、2050)发展战略研究(电力、油气、核能、环境卷)》,科学出版社 2011年版,第243-244页。
[8]赵浩君:《欧盟能源效率行动计划>探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0月刊。
[9]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能源中长期(2030、2050)发展战略研究(综合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10]Stefano Nespor 鹏峰 柯坚(校):《全球变暖:环保主义之死?》,载《环境资源法论丛》2007年第332页。
[11]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能源中长期(2030、2050)发展战略研究(综合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