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8-19 12:00:00
会议时间:2019年8月17日下午(13:30-15:30)
会议地点:山西太原迎泽宾馆二层晋泽轩会议室一号会场
主持人:曹富国副会长
根据两会的安排,咱们这个重要单元是有关学科建设以及能源法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论坛,为什么这个议题重要?年轻的学者是未来,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专门开了这个论坛,能源法学科建设为什么重要?这个往往不受重视。今天上午法学会会长给大家设立了奖金,旨在培养专门为能源法研究领域培养人才,这是相当重要的。究其原因,一个是能源法建设相对薄弱,他跟国家的能源革命,能源战略,能源法治建设,以及能源法的实践的紧迫需求息息相关。石会长在以往能源法的领导团队的基础上,特别将能源法学科建设提到新高度,也就是大家看到能源法研究会网站上的三个服务,即服务于国家的能源利益,服务于能源法的法理研究和学科建设,发挥相关学校院所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增强研究能力,拓展研究领域,延伸研究深度。三是服务于会员单位,所以把能源法的研究学科建设概括为这样三个问题。在会长的要求下,我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此开始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国内的能源法学科建设的一个基本情况调研与研究。关于在国外尤其是英语世界我们也做了一些深入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能源法建设纲要,这个纲要在2017年的年会上通过实施。之后每次年会上有一个议题,每次年会都有老师去提供这方面的研究,包括将国外的关于能源法这个学科建设的应用的文献、经验做一些翻译。所以从今天我们这个年会上我们这个专题大家看到,依然有几篇优秀的文章需要我们去发掘,其中包括比如兴华老师已经结合着能源法学科的特性,把一些思考运用于新的需要,还同样令人欣喜的是中国石油大学的孙老师,他把OBE理念即结果导向这样一个教育教学的理论用语应用于能源法领域,令人称赞,看他所参考的文献,这个应该是很好地把教学和发展教育一般性的领域,引导到特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思考空间,非常难能可贵。网上的议程,也涉及能源法的教学,科研,相当全面,也可以体现出能源法的一个良性的发展趋势,能源法学科建设也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导向,不仅要研究能源法的实际问题,学科建设同样也是重中之重。
发言人:
1. 张小平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作为一门学科的能源法》
各位学界的前辈,这是我翻译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的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教授的一篇文章!国内的文献大家都知道,所以做一个国外对能源法这一学科的文献翻译。这篇文章解决了两个核心问题——什么是能源法?它为什么需要有学科地位?这篇文章将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下面是文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什么是能源法?能源法可以恰当地描述为在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之间和国家之间关于所有能源开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这个定义有两个要点,第一主体——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政府之间和国家之间;第二——权利义务,这是一个普通法系学者写出来一个非常像大陆法系教科书的定义。以往来说,能源就都是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他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我们不要把节能当做一个特殊问题来考量,节能也是一种能源生产方式,因为它可以满足能源需求,这样他把节能就解释为一种新的能源生产方式。能源的核心活动是开发,即把所有能源转变成可以用的,每种能源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一样,能源法的特色应当列出这些法律问题。以石油为例,我们有矿权、有特许制、有产量分成这三种;核能有许可、处置、退和扩散等;可再生能源有用风权、用光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接下来就要考虑它谈到的权利义务分配说,这个说法要求对每种能源而言,它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跟每种能源属性结合起来是不一样,如传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第一个问题要考量所有权,二是所有权一般在国家所有权上设特许方式,授予开发人某种矿权,最后一个问题说,传统能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国家在正常收税之外,往往要通过其他的措施再次把它的超额利润拿走,还给社区、还给社会,这是传统能源的核心法律价值。而非传统能源,所有权根本不重要,太阳是谁的、风是谁的能说清楚吗?非传统能源最重要的使用权——用光权、用风权,这是这套逻辑的起点,然后是相邻关系,你搞风厂你会影响到边上的小气候,你搞电厂你会影响到下面的农产品生产。最后,土地规划会对新能源开发导致非常重要的影响。非传统能源开发跟这块地是林地、是建设用地、是荒地十分紧密。所以他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说这是两套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机制。然后,他谈到节能,因为我们现在处于能源稀缺状态,所以节能是国家推着要求节能,所以节能当中权利义务倒过来,当事人有权,国家是义务主体,国家想一切办法鼓励节能,当然,国家可以处罚一下。权利义务配置理论,不仅能解释传统能源、非传统能源,而且适用于行业,比方说各国间电力行业结构有很大差异,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可以形成一个光谱或者谱系的——两边分别是极端的中央集权化权利配置和极端市场化的权力配置,全世界各个国家所有行业的能源法都可以在这个地方的不同波段上找。如中国的煤炭行业应该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垄断比较严重,中国的电在(S)售电我们完全放开,然后是(G)发电,输配是最垄断的,可再生能源偏自由市场,所以他这套权利义务配置说能用来解释能源制、各国能源法的不一样。什么是能源法的改革?就是在这个频谱上运动。然后能源法是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他说的联邦制国家,因为中央和地方关系,我们中国也有,因为中国的矿权在《宪法》上,在《矿产资源法》上属于国家,但是,我们开发是在某个地方进行的。中国语境下的政府间关系问题,体现为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分配问题,因为没有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转化成了能源央企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纠葛,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然后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能源关系,当然是国际条约来调整。所以说能源法可以恰当地描述为在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之间和国家之间关于所有能源开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这是非常完美的、非常有解释力的、统一的,而且有洞察力的定义,为我们提供了能源法的基本思维范式。因为我们能源法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基础,我们学者、我们所有人为寻找这个付出了不同的努力。但是这是有难度的,为什么有难度?第一就是说我们跨学科学习不足 ;第二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律本身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它的逻辑可能不是一回事。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有人提出我们能源法要有自己的法理;但是同时马上就有反对意见说能源法是从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中借过来的,我认为权利义务分配、配置说能把这两种有道理但对立的意见给他统一起来。
第二,能源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从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两方面讲,社会因素——第一,多学科性;第二,法律与技术联合学位;第三,极其重要,因为能源是我们的生活水平与能源水平息息相关;安全因素,道德和伦理;在政府职能上,他认为全世界的能源发展道路有两条,硬的即依靠中央集权,软的是依靠个人,所以说,最硬能源是核能,只有最集权和最大的国家才能发展,这决定了我们未来能源战略,我们的核能目标市场一定是大国,一定是有集权力国家。而我们可再生能源出售给那些不需要集权的国家。然后法学因素,它超越了传统法学学科边界、超越国内法与国际法、环境法与能源法的关系即我们都关心环境的问题,但能源法制造环境问题。
最后,就是他的影响。这是一篇纪念文献,它的意义在于提供新的信息、新的观点、新的解释及最为重要的新的确信!让我们知道过去20年,我们在资料文件相对封闭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成果,是可以和能够和世界同行做对话!这是我的报告成果,不足地方,请各位指正。
2. 陈兴华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简论法学交叉学科本科课堂教学方法革新》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然后担任研究会的副秘书长。我今年为大会准备的这个题目是关于本科教学方面的,因为我在筹划年会过程中,我们今年想把这个学科建设作为主题。但是我知道学科建设说的人少,所以我就没办法。去年我写了一个法务的文章,它这个学术性就很难体现,今年这个教改文章也是这样,但是我想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谈一下我这篇文章的研究背景,首先,我的着眼点是本科教学,因为能源法对于硕士和博士可能会接触的相对多一点,但是对于本科来说应该是非常少。但是我恰恰认为本科教学还是对于能源法学的这个学科建设发展非常重要。另外我强调课程教学,因为我们谈了很多这个实践教学、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但是我始终认为课堂是一个我们传达教学的地方,实际上它非常重要,所以我们选择了一个课堂教学,这个课题也非常不好写,就是你如何创新,这一点比较困难。另外我选择一个交叉学科,其实刚才小平说的我非常赞同,看到国外这么深入的探讨能源法学我感到非常的激动。学科的性质应当说属于一个研究成果。我就从这个交叉学科的这个角度来切入,因为很难,就是能源法到底属于哪个学科,在我们目前所有的学科的情况下,它属于经济法还是环境法,更多的倒戈它属于环境法,我是不认同,我觉得如果说偏向的话还是偏向于经济法一些。 但是它又不完全跟经济法相同,所以我从一个交叉学科的这个角度进行研究。
本科生的能源法教学困境就更多。我们现在全国高校,今天张会长提到这个问题,我也感到非常振奋。本科高校中法学专业设置能源法课程可以说很少。那么对于本科生来说,能源法这门课怎么教,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对能源法学科界定不清晰,我们本科生已经习惯了我们传统的六法全书,民法刑法比较好理解。能源法到底属于什么,那么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 我们现在学者都说不清楚。对于本科生来说,它怎么去理解就很困难,学生的兴趣在哪里?学生大都对民法刑法比较感兴趣,我们北方工业大学的学生对刑法比较感兴趣,我相信很多的本科生都是对这种刑法民法这个提法比较感兴趣。学生怎么学?很难,我觉得能源法是一个非常难的学科。我们作为能源法的学者,我觉得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它的一个艰难性,我们作为学者可能觉得能源法很难,那么作为学生来说更是这样。那我从这个交叉学科的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因为交叉学科事实上已经谈得非常多,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我的论文中对交叉学科的渊源进行了一些梳理,尤其在我们现在双一流或者培养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的文件都提到了这个交叉学,谈的都可以说非常高,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其实我们都会有这样的感受,我们现行的所有的这个教学包括我们研究的学术的这种研究的出发点来讲,跟交叉学科没法结合,我就大概梳理这几个,比如说第一项法律规范的学习,我们现在本科的课堂大部分还是建立在我们的法理学的一个传统的几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学生很好理解,它往里套民法和刑法,我的这个文章中举了一个敏感的例子,他很好理解,这是基础的,这个讲解非常重要,学生们掌握这些基本的知识点,这是基本功的问题。但是我们很多的新兴领域,它都不是针对个体的权利,比如很多航空法、能源法等等,这些法律它跟个体法律比如民法和刑法相差甚远,所以通过原来的这种知识点讲解,就是老师在这一条一条PPT播放,学生记得非常细,交叉学科的这种方法没法讲。第二个就是案例式学习,我们现在本科在课堂中我们有一种叫案例数学,就叫举个例子,就是我如果真正的案例去学习的话,我们要把案例发下来,我们要研讨整个的案例,但是我们因为大课堂的人又多,时间有限,可能最多就是举个例子,这个不管是举个例子,还是说标准的这种案例学习,那么在这个交叉学科中也很难。因为你把这些材料发给学生之后学生都懵了,例如我们环境法现在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学科,你看到这个材料都是学生本,都是案例材料,像案例,它不像刑法中谁把谁杀了,民法谁把谁故意伤害怎么样的,像这种交叉学科,它的材料中含有大量的行业知识,所以说学生的学习习惯、理解接受度都需要一个调整。那么第三个是本科生是实然的学习,硕士和博士是一种应然的学习。传统学科中,我们这种是可以的。现行是怎么规定的,我们要怎么样去理解,现在出了这个案件,这个刑法案件我要怎么去适用。但是交叉学科中很多都是在发展,比如说能源法,很多的这个行业问题,需要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的过程进行互动,就是一种共同的研究,很多东西我作为一个教师都没有一个肯定的结果。他们不是开放式,他不是说是确定的。那么最后一个就是考察方式,我们本科课堂肯定是要有一个考察的,我们现在大部分本科的这种课堂都是期末考试,传统的本科生的这种期末考试大都是在刷题中度过,就是考前刷一个晚上,那么在这种交叉新兴学科中恐怕就不合适。他可能更多的是一种研讨。
刚才我是说了一下我们现在的教学跟我们交叉学科之间的差距。那么现在我简单的梳理一下,我们现在这个课堂教学方法也在进行变革,其实这个也很难,现在谈一谈本科教学改革,大部分都在谈实践教学或者怎么怎么样,你再针对这个课程的话是比较困难。我列的这几种也是我在近几年在我们学校教环境法的核心课程,一直担任这一块,十多年一直在进行改革,也是我一直在做,发现很难,学生接受度其实不是那么容易,我们今年有180多个学生,你怎么样能够调动起来,真的很难。就是改变这种填鸭式,第一种就是大部分会用到一个增加讨论互动,那我的做法一般就是说提前会给他们发一些课题,分成小组或者小组然后再继续往下分,有一个牵头人,然后组织他们,先给他们发一个课程,他们课下准备,我们上课的时候会留出时间上台来分享,这是一个讨论互动的,当然这个日常中也会经常提问。第二种是模拟角色体验,这个在我们很多的教改文章中也有提到它不同的教法,比如说情景式,在我的环境法的课程中可能用到,就是让他们模拟法律职业体验,比如现在这个就是法官,现在这个是检察官,这是律师,你们各小组选一个角色,然后你们自己去找一个环境法的案例,最后给我们产出,比如说文书判决书或者起诉书等等。学生会有一种角色感,可能硕士博士不太需要,因为他心智各方面会比较成熟一些。本科生他毕竟还是从高中刚升学上来,这种方式还是挺好,很有意思。第三种就是我们现在结合这种互联网+。第四种就是引入行业专家,一般我们现在用的比较多的就是请法院的法律职业人士,但是我们有能源法的还是要请一些非法律人士。所以我在进行几个建议吧,首先是我认为是选修课比较合适,因为经济法或者环境法它们虽然作为核心课程,但是很少有教师能在这两个课程中可以开辟一个能源法的一个一节里讲的很少。第二个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现在我们基本上都是能源法总论分论,但是内容非常多,我认为结合刚才说的那个知识点的问题,我认为应该1/3的知识点就可以了,最基本的最基础的包括行业、包括涉及到的这个法律梳理清楚,就是说能源法这个领域会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你把这个点清楚,然后2/3时间我觉得就都可以用一个你选择跟你学校的强势专业进行结合,例如这个电力学校或什么学校找一个适合的专题,那么在教学方法上我们认为现在本在是大三完全可以进入到一个研究生专题式和研讨式的教学模式,就不用像原来我们这种讲课式的这种方法。另外就是引入一些非法律的行业,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但我需要说一下,就是这个也很困难,因为本科的看法跟研究生还是不太一样,它的课时是有限的,那么专家过来之后,它打乱了你的教学计划,你怎么样能够保证你整个统筹的安排,其实这也是不容易的。最后一个考核方式我认为就是试卷考核合适。但是我们又往往很多教师选择写论文,我们认为也不合适,我觉得最好方式就是从最开始教学第一堂课开始就渗入一个专题的,每个人都有一个小课题、小项目,随着课题、课程的展开,最后把这个研究报告提交,然后按小组算成绩,我在我的课堂中引入了外脑,他们对一些案例比较熟悉,因为有些东西我都不懂,因为它随着这个案例的展开里面是有一些很新鲜的东西,我会找代表,找律所的,找法院的,然后就是场外指导,由他们给学生解答问题的效果还是很好,学生都很感兴趣。
我就是一些非常不成熟的一些想法,但是我认为就是有一个这样的探索,我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新鲜的这些讯息。好的,谢谢!
3. 孙增芹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教授:《OBE理念下我国能源法学硕士培养考量与模式设计》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下午好,我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孙增芹。我这个题目是17年山东省研究生教改下的关于国家的环境和能源法人才培养,17年有这样的一个思考是因为我们学校17年的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做了非常大的变动,我们是咱们国内比较早的运用OBE理念贯彻进行教学的学校,我们考察全国,向别的学校借鉴,后来发现就是除了工程比较多的用这个OBE理念,像法学的OBE理念没有借鉴的东西。当时我们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就是在这个理念之下,我带领着整个团队完成了整个设计,课程设计涉及了两个方向,环境法跨到能源法方向,从必修课到选修课,从理论课到实践课综合的一套能够培养环境法,又偏重于能源法这样培养的方向。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就来摸索研究生的这个课程。这个就是我课题研究的一部分。
我们学校有能源法研究中心,我们在研究和教学上和我们法学系还是有一定的优势。我们是石油大学,我们学校的学生从入校第一天就知道自己在一个石油大学里学习,在外人眼里你学法律的期望值就是能源法,不懂能源法能叫石油大学法学系的学生吗?这就是我们给自己找的出路,我们不可能和很多名校去比,我们的法学还可以生存就是自己开辟一下未来生存的路。三个部分是问题提出、培养状况的现实考量与反思、还有是简单的设计。
首先是问题的提出,能源问题今天上午很多老师提出的能源法将能源战略对接一带一路。能源法人才需求很大。需求问题是很大的一个点,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密不可分,大量能源法律关系催生了对能源法领域人员的大量需求。现实考量就是我国能源法治化进程到底需要怎样的能源法学硕士。13年美国的律师协会的报告就讲过一句话,“如今是能源律师的黄金时代,仅仅在十年前,还没有人想成为石油与天然气方面的律师,然而今天,几乎每个律师都在想在自己的简历中写上他们有做过石油与天然气案子的经验。”我们国家随着能源法的推进,表现上就是能源法人才上、数量上要求的增加,质量上要求的提升,这是目前能源法硕士培养的要求。
第二,能源法学硕士的培养有其特殊性吗?本科生培养都有其特殊性,硕士也是必然的。能源法是涉及政治、法律、合资企业和产业实践的多层蛋糕——冰冷、松散而又带有技术的复杂性。这个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交叉。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学校法学属于稍微边缘些,但是我们有个优势,学校绝大多数人都是搞能源的,我们想要获得关于能源发展的技术东西是很便利的,包括我们学校很多高层在论坛发表的论文,我爱人是负责石油工程的,我负责带领的学生搞不懂石油、天然气的问题,很容易就找到他的博士生在我的课堂上讲讲,交流很好,在这一块我觉得我们有天然的优势。包括我前几年在研究天然气压缩法律规制问题,关于天然气压缩技术只是在文字上看过这个东西,正好我爱人在负责,就给我全套来讲,它的法律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解决。
第三,当前我国能源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能否满足客观人才需要,我们的硕导和博导在课程设计上面都是模糊状态。我们本科生的课程根据我们的学习和素养,绝大多数是科学的,但是当法学生来看有些边边角角确实是需要修改的理念,不是精准的理念,当这个理念返回来调整就会对原来的方案设计更精准一些,所以培养方案需要动态的调整。
我们认为能源法的培养应该是硕士研究生阶段。我们研究生设的环境法,法学论文的方向50%都是选择能源法方向,OBE理念从美国拷贝过来核心就是反向设计,正向实施,具体的就是这样一个逻辑图,逻辑图从社会出发,社会上到底需要具备什么知识和什么能力研究生,然后我们设计指标,设计课程,接着设计怎样的培养过程,再者运用这个成果评价持续观测,反过来继续调整。具体是多元化的培养目标。从类型化角度,至少含两大类:一是研究型人才,二是应用型人才,在OBE理念下培养目标应围绕三个要素展开:“具备什么知识和什么能力”。“未来在社会上能从事什么行业”。“成为什么人才”。更多关注以后在社会能干什么,然后再反过来构建知识的框架和结构。比如授课我们掌握两个方面,一个是教学的方法,有些案例教学,实务部门;律师或能源企业对高校的关注,因为人才培养的责任在高校太单薄,人才培养合作,有实力这样做,没有实力的兼职也可以。
确立多维评核体系。以研究型人才培养为例,在表述其研究能力时可参考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简称AALL)于2013年制定的ALL's Principle and Standards for Legal Research Competence(法学研究能力原则与标准)。每一原则确定了具体的几项标准,而每项标准又详细列举了应该具备的相应能力。比如批判性评估信息如何做到,把我们的指标由模糊变得相对精准。这一点是我们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设计时要考虑的。
善用评核改进培养。这些跟学院和学校的考核标准有关。培养方案的设计只有一个系,一个院是不可能的。只有学校以及学院周全考虑问责配套机制与其他已有考核机制的匹配贯彻才能做到。
这就是我关于我们法学硕士培养的一点思考。我们学校商量在哲学科学版开设能源板块方面的内容,希望各位同学积极关于能源环境方面撰稿投稿。
4. 董倩 北方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绿能杯”法学硕士研究生暑期调研竞赛情况汇报》
陈兴华副教授:我简单说一下为什么他们调换了,曹老师这个计划是对的,我们这个专题设计的是学科建设。但是大家知道,我们学科建设,能够做的人很少,能思考的人很少,所以我们在设计这个专题的时候凑不够,教师讲得也凑不够。我们去年有一个青年硕博士论坛,这个还是挺好的一个尝试,大家反响不错,所以我们就列了几位学生,这几位学生代表我们学校参加绿能杯暑期调研竞赛,我们也是作为承办单位连续承办了四届,这次定的任务,就是介绍一下今年的进展情况,以及作为硕士生在整个调研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就是学习能源法的一些具体感受,我想如果是这样来结合的话,和整个的学科建设也非常的契合,有老师有学生,我们共同来探讨,怎么样把我们这个学科来建设好,大家就这样考虑。然后就是让我们的同学介绍一下,里面会有一些绿能杯竞赛的情况,也有我们学校开展调研的情况。我就简单点做个广告,首先,我们在座的没有参加过这个竞赛的老师们,欢迎踊跃参加,我们这个竞赛创始人,今天龚老师也在,这个竞赛从最早只有五家,到后来是十家,第三年是十八家,今年就达到了二十几家三十家这样子。我感觉其实要坚持下来,积累的话,真的是有效果的。我们每年请那么多专家过来其实是挺好的,真的希望老师们都能来参加。
主持人:这个很好的,他对某一个确定的专题做培训,培训完了之后到企业协调好,大型能源企业能够接待,做一线的调研,回来以后老师进行指导和总结,总结以后进行评审、评奖。
董倩:各位老师好。我接下来做的报告是关于绿能杯的一些问题,还有我个人对能源法的学习的一点想法。首先是对绿能杯竞赛的一个概述,它是从2016年开始举办,随着它的举办,参赛队伍逐渐增多,从最早的五家,到后来的十家,第三年是十八家,今年就达到了二十一家,这个竞赛也得到了很多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的支持。我们这个竞赛有各行业的专家学者给予我们参赛队伍各方面的赛前培训,帮助参赛队伍以及参赛学生了解参赛主题等,使之后的调研更有针对性。赛前培训,会介绍行业当前的状况、背景和存在的问题等,通过提问,专家做出一些回答。接下来我介绍一下第四届绿能杯的情况,共有21所高校,23支参赛队伍,目前有9支参赛队伍完成了实地调研。接下来就进入到报告的正式阶段,本届绿能杯竞赛主题是天然气产业法律规范与调查研究,我校选择的题目是我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调查研究以及完善建议,参赛选手阅读了大量文献,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提问,希望调研企业能做出回答,去到了天然气公司完成实地调研。具体的调研内容就是介绍一下特许经营权纠纷主要产生的原因以及类型,首先是在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于经营协议签订的不明确,区域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了他们之间的一些纠纷,还有特许经营权的竞合,经营竞合和下面第二点政府原因有一定的关系,是单点直供和工业直供的问题。第二点是政府原因产生的纠纷,比如将某一地区经营权授予了两家企业,导致了企业间的纠纷,以及政府的越权行为,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干预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干预,大型工业企业进行垄断的方式,这种方式首先对企业的经营权、利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并且会破坏供气平衡,提高其他用户的成本而且其依据往往都是一些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依据。第三点是特许经营与反垄断的关系,首先特许经营在行业内部是一种共识,由于是一种垄断行为,所以更注重对企业的监管,在价格等方面都会有一些监管。
然后谈一下调研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在调研前期,像我们学校本科生甚至研究生阶段没有开设相关的课程,所以基础知识相对匮乏,导致对整个的行业的重点问题很难把握。前期准备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第二点是实地调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阅读文献和资料找到了想要了解的点,但是到了实践中,实际状况和我们的理论可能关注的侧重点会不同,所以会导致一些冲突。
然后就是我个人对能源法基础知识的学习,我认为不管是哪一科的学习,基础知识肯定是很重要的,像我们本科阶段的那种课程,在研究生阶段缺乏相关课程的学习,所以对行业了解不太够。然后第二点就是学习应该突破传统的模式,对相关行业领域进行了解,不同于像刑法、民法这样单独个体权利义务的简单解决,需要对整个行业领域都进行了解。第三点就是对能源法案例的学习,案例是比较直观的,就比如对案例的分析,在对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从而对能源法的学习能更加深入一些,以上就是我的报告内容,谢谢各位老师。
5. 李壮爱 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绿色助推与能源政策—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我是山西财经大学的李壮爱,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绿色助推与能源政策——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我汇报的内容比较单方面,包括研究背景和绿色助推。这个我们所熟知的环境法和经济法比较现代性的理论措施主要是命令控制措施和经济刺激措施。
根据这个环境治理政策文本的条款单元频数分析,其实大部分的条款还是以强制性政策为主,占到60%以上,其中行政处罚占到40%以上,然后经济型政策占到33%以上。工具-价值链框架下环境政策涉及四个方面,就是公民、企业、政府和社会,其中企业和政府占绝大多数,企业的政策工具占到60%以上,政府的政策工具将近达到30%,公民和社会是只有5%左右。所以现有的政策,它需要做人力、物力、财力的监督,然后政策监督主要是面对企业和政府,而且能细化到每一个人,所以是否存在一个通过关注于我们每个个体,通过改变人们的态度、习惯和行为,然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节能意识。基于这样的话,Cass Sunstein和Richard Thaler,他们通过运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环境政策和能源政策,他们出版一本书,关于预测,就是行为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是基于心理学和传统经济学的一种范式,它将两者结合起来,但它又修正了传统经济学的理性、效益最大化、实质的偏好等理论,对它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更加坚定了社会生活。包括在国外的2015年奥巴马签署总统执行令《运用行为科学洞见更好服务美国人民》,将行为经济学运用到政策中。包括《2020年欧盟环境行动计划》也提出了运用绿色助推的手段来作为环境政策的补充。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绿色助推基于环境学和经济学的一种政策,它是基于改变人们的态度、行为来助推人们做出更环保的选择和行为。
绿色助推,第一是提高能源效率,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能源供应商的默认设置,例如电器的默认设置就是节能设置,它是由于经济学中损失厌恶和禀赋效应,行为人存在现状偏见,所以需要默认设置。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做过一项研究,将默认设置设为绿色能源或清洁能源的话,68%的人都会选择清洁能源。中国中科院他们同样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二是家庭能源报表,美国已经开始实行家庭能源报表,每个月寄送给家庭的能源报表不仅包括自己的家庭,还包括邻居家的,有具体的详细数据组以及等级来显示家庭的能源使用状况。在实际调查中,用电方面,Allcott在2009年做的研究表明用电过程中冲破寄送家庭报表的家庭整体的能源使用率下降到2%。同样,在用水方面,Brent在2015年做的研究中表明,用水量也下降到4.9%到5.1%。可见,通过寄送能源家庭报表的社会比较的方式可以助推能源使用率的下降。三是承诺手段与目标设定,主要问题是会出现时间偏好逆转现象,承诺手段通过提供激励动机促使个体以及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既定目标。世界各国都在用环境资源协定,包括我国也在用,但是它涉及的工程比较多,涉及个体的比较少。四是能效标识,在降产能的过程中发现中国能源标识的体制化,但是我们现在的标识虽然划分等级,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能源每年的使用量,通过能源使用量的标识更能实现能效标识的显著性,使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的产品。
第二是绿色引导。今天上午有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是,我们所有的引导人员都是引导大家走楼梯,我记得上次同样是在二层会场开会的时候,引导我们大家走电梯,所以上次大家很多人都是乘坐电梯上二楼,但是这次大家都是走楼梯,所以这其实是一个道理。
第三是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在2017年全球能源二氧化碳排放量中交通运输方面占比很大,因为它整个在绿色能源之间和行动之间存在差异,燃油性的经济标识达到一个节能标志。哈佛大学的Sunstein也提到能源悖论,他提出根本原因是我们自身的目光短浅、厌恶损失、缺乏明显的燃料效率货币效应。所以通过我们刚才提到显著性、燃料性标准这样的举动可以促进能源节能减排的实现。
最后,绿色助推以不同于命令控制或基于市场的干预方式影响人类行为。绿色助推使用三个主要工具来达到预期的结果——显著性、默认规则和社会规范。绿色助推作为一种新的能源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行为经济学实现政策目标
6. 杨焱 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现实困境及因应路径》
我报告的题目是《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现实困境和因应路径》,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针对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首先,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必要性。国家赋予三大石油公司勘探、开采权利,同时,也基于管输和下游销售市场,不仅提高石油公司在建造管网基础设施,并且从另一方面讲,管网建设运营融资大。而三大石油公司,它通过上游的勘探开采和下游的销售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从而具备了投资建设往往所需要的资金和能力。但是当第二次产业发展到现阶段,我们往往促进开放,到2018年,全国第二期的产量为161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5%。第二期的消费量为280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8%。在这种情况下,天然气管输所有的权力垄断在三大石油公司手中,将会制约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天然气发展在十三五规划中也将实现管道供应开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从而推动天然气管网市场发展的重要位置。第二期产业效率提高,从内在要求讲,需要开放。能源十三五规划中要求到2020年,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提高10%,但从网上现有的数据来看,2018年天然气的消费占比为7.8%,和10%的目标还存在差距。世界天然气消费占比为24%,比我国高达三倍之多。那就需要提高天然气产业开采效率,天然气产业效率提高的需要,往往离不开设施的公平开放,市场的上游主体和下游市场主体之间可以进行对接交易,这是广大企业无法利用其垄断地位来左右的,从而提高市场活力,促进企业核心技术,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其次是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管网建设投资大,回收周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独立资源的占用,达到最优化的配置。
第二,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的现实困境。首先,天然气上下游产业的竞争不充分,中游管网的公平开放,要求一定数量的上下游的经营者,往往会加速上下游市场的竞争发展,发展情况会反过来影响天然气。从上游市场来看,不管是国内天然气开发,还是国外天然气管网进口,市场主体均以三大石油公司为主。2019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负面清单》,取消了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入。但并不会改变上游市场的格局,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还需要细化相关措施,及时修订的现行我国天然气资源化为例,从售后资源的勘探必须符合规定的支持条件。目前,在我国,长期以来上游区块退出和流转机制不健全,征信不够,对于下游市场受制于经营许可制度限制,也需要制度展开竞争。第二是业务部独立,影响开发公平性。国家对于自由竞争的业务和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管手段存在差异等不公平问题。第三是管道设施建设不完善。从事实上加大公平开发的难度,我国的管网基础设施,在优先满足现有用户的前提下,并没有太多的社会能力来向第三方进行开放。第四是依靠工业用户反哺居民的城镇燃气必然平衡。如大多数生产企业需要一套价格补贴居民用户供气的价格,通过直接和省级管网相连,可以降低工业用气的价格。但与此同时,将工业用户的利润从惩罚成长企业中剥离出去,会影响居民企业的价值。第五是下游气源价格差异,影响着公平开放,有不同气体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油页岩气的储量比较丰富,开采难度大,有很大的危险。国家为了发展页岩气也需要下一步进行消化,从而保证提供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好,谢谢老师!
7. 陈志峰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国售电市场交易保障机制探析》
我的题目是《中国售电市场交易保障机制探析》,主要是基于我们的一个课题。框架分成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把售电市场问题放到我们国家新一轮的电力市场改革当中来,主要是论证它的核心——交易制度,不光是交易制度,交易保障制度在交易市场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部分论证交易保障制度对于售电市场化形成后,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哪里。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证对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的交易现状进行一个总结,这部分更多的是对于理论上的一个分析。第三部分是从现在售电市场的一些情况来探讨一下从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些角度,如何完善我国售电市场交易保障机制。
第一部分是必要性的问题,先是背景一,能源体制革命。革命分为供给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真正的落脚点还是体制革命,有观点说体制革命能保证供给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消费革命的绩效,进一步实现技术革命的创新。背景二,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构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架构,在这种状态下,输配电网将维持三个状态,发电侧要走向市场化,输电侧逐渐要完成一个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我们应当形成一种批发竞争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它不允许市场上所有的用户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售电商,它是把一些零散的小用户统一交给供电公司,由它们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垄断经营。这些小用户可以选择固定的售电商和配电公司,但不能自由和发电厂发生联系。大用户的话,因为它的规模比较大,在这种模式下允许它与发电厂发生交易,还没有到最极端的零售竞争模式,所有的用户都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供电发电主体。但是目前而言批发竞争更为合适。一方面它保证了众多买家们保持着一种竞争优势,增大了消费者的一些福利,比如电价的平稳增长,降低成本。那么如果为了实现供求相应,独立的交易机构、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实现一个相对安稳的交易市场和平台。在这其中,电力一方面涉及国民生活之必需,另一方面他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大规模,更容易受到市场的影响。
第二部分就是对现在实践的一个总结。现状而言,一方面在配套文件的支持下,我们国家开始了售电市场的改革,整个电力行业从发电到售电的笼统的试点改革的实践,在交易方面,2016年我国成立北京、广州两个国家机电的交易中心。2016年底31个省已经成立了省售电交易中心。第一个不足,缺乏市场规制的法律约束,第二个不足,市场监管的力度不足,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制度的监管职权没有进行准确的划分,面对产业的各个环节,比如发电、配电、售电的监管机构没有分离。第三个不足是公司利益分界点的模糊,消费者利益亟待保障。
根据这些不足提出四个解决路径:第一个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规则,保障用户选择权,这个是防止垄断。电力网共同配合,主要是保障用户的选择权,配电网需要真正的公平、公正、不歧视的开放,政府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管,促进法律的进一步推进。第二点就是要统一电力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公开体系。第三点细化保险风险机制,解决公益和私益划分的问题。完善违约的救济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谢谢。
8.陈科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制度思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我叫陈科睿,来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我发言的题目是《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制度思考》。众所周知,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是我国政府这些年来坚持贯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项环节。2017年全国两会首次将新能源汽车改为清洁能源汽车,确定清洁能源汽车将是十三五发展的政府任务。2019年3月5日,海南省政府正式对外发布了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虽然我国在提倡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但是其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很受限,应用范围不普遍。这些现状主要是由于清洁能源汽车的技术发展不成熟,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部分,清洁能源汽车的一般理解。清洁能源汽车是包括所有使用清洁燃料的环保型汽车,能耗低,使用非常规燃料的动力,利用先进的驱动与动力控制系统,形成了先进高端的新结构、新技术汽车。清洁能源汽车分为三类,分别是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以及乙醇燃料汽车。其中电动汽车是以车载电流为能源驱动汽车进行行驶的,结构简单,操作比较便捷。与燃油汽车相比,它能减少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的排放。天然气汽车是以天然气为能源的新型清洁能源汽车,天然气目前在世界上的发展已经趋近成熟,是可以做到代替石油或柴油的清洁能源。早在1920年,巴西等国家因为能源紧缺等现象的发生,将石油汽车改造为乙醇汽车,而乙醇可以改善燃油的品质与质量,加大燃油的使用效率,并且还能减少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排放。
第二部分,欧盟清洁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介绍。欧盟委员会曾指出,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面临着障碍:一是电动汽车价格高,二是消费者接受程度低,三是缺乏充电和充气站点。这三个障碍构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清洁能源汽车少,投资者就不要花钱去建设基础的设施。清洁能源汽车不好卖,所以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也就降不下去。车价高,基础设施跟不上,消费者就更加不愿意去购买清洁能源汽车,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来出手扶持。早在2010年,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一项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和节能汽车的战略。在2011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交通2050战略,希望打破欧盟交通业对石油的依赖,并提出2050年减少60%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2014年,欧盟委员会和新规要求,欧洲范围内建设的替代燃料补充站点,需采取统一的设计和使用标准,包括为电动汽车充电提供统一的插头。这些政策和制度的目的,是发展更安全更环保和更智能的交通系统,以造福民众,保护环境,从而真正起到推广替代能源汽车的作用。
第三部分,我国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现存的制度问题。首先,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应用和技术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例如电动汽车普遍存在电池寿命较短的问题,没有足够的能力打开市场,难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其次,它的配套设施的覆盖进程缓慢且覆盖面不全。我国政府在近些年大力扶持与鼓励清洁能源行业,很多企业也响应国家的号召,但由于不同地区以及企业的充电桩、充电站设备并不统一,企业的营销与生产研发比较混乱,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最后还存在清洁能源市场发展受限的问题。虽然新能源技术在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目前汽油、柴油等主要原料通常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垄断,导致乙醇等清洁能源的市场占有量较少,价格没有竞争优势。
第四部分,清洁能源汽车发展制度的完善。第一要全面培育消费市场,既要积极地创造优惠条件,同时也要为清洁能源汽车提供便利,提高服务水平,并且要继续推行对购买清洁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补贴活动。第二,逐步建立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清洁能源汽车产业想要长久持续的发展,稳定的能源供应来源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和业界主体企业要开展在全国逐步建立新节能源供应体系,完善配套设施。 第三要积极的推进充电设施的建设,完善的充电设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要科学的规划,加强技术开发,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点评:
田其云: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前面几次会议我的观点实际上是一样的,今天我们也是一样,我们这边有一些青年学者的参加。关于能源学科他们整个研究教材都已经做出来了。但是本人还在反思,在这个过程中,这几位专家的发言或者是年轻学者的发言是值得考虑的。第一,陈主任今天上午说到的一点,在今天上午的报告里,从整个全国环境之间,法案室的主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涉及到资源、能源、环境的这个法律文书法,法律文书法给我们的能源法有一个体系的定位,这个定位,不管我们大家愿意与否、习惯与否,坚持搞能源的同志们,这个更不行。但它是作为一个最高的中国人大的环资委的法案室的主任,他们的一种看法,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不理解没关系,我们就要去思考。如此的话在对能源法学认识的时候,首先是要对能源法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是说我们的学科是干嘛的?是要研究这些能源的法律现象。我们要研究能源法本身,大家再回想一下刚才甘藏春副会长的讲话,非常明确的但他不说是在批评,这个学科要成立,那必须得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相对的,必须有自己的依靠研究方法体系。这个体系是其它的无法替代或者用不了的,否则的话要通过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能够把问题解决,那还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学科吗?甘老师在会上所讲的话,实际上是在批评我们整个能源法研究,你要谈能源法,你必须要是真正的独立的学科。上午的讲话实际上对我们这个环节的影响是很大的。一是法律的地位,二是学科的地位,这个学科是研究法律。
张小平教授,他说几年前就开始关注能源,给我们引入澳大利亚的能源方面的规定,介绍了这个学校的一个教授的做法,那么这个做法能不能构成咱们的能源法学科的一部分,这个需要借鉴的,那是需要考虑经济等一系列的国情。这方面可能张教授需要下一步的深入探讨,就像主持人说的,希望看到下面。那么就从张教授介绍的作为一门学科的能源法的这个研究来看,张教授反复的在强调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那么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我经常介绍,我也注意到了这一点,那么虽然他把权利义务画出了一个图,从一端到另一端不同阶段,但是不管是什么服务,他都是在法学领域里面的权利义务这个范围内进行的。
那么按专家的说法,能源法基本思维方式,实际上这是需要进行探讨的,我们不能轻易的说外国学者的学说这个他就是这个。基本的思维方式在哪儿?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变化,它就是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是我们作为学术研究和立法研究是需要研究的,在研究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民法里面,它的研究反思难道不能够解决吗?如果能够解决,那我们怎么能说是能源法独特的研究对象呢,所以说如果我们要否定民法的权利模式,研究了这个东西,才是有意义的。那么第二个来讲,围绕这个权利义务模式,张教授提到一个是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此处的关键就是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作为能源资源,既然从资源,那我们的资源法就有发言权。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能够脱离这个学科吗?你做一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勘测里面,张教授最后又提到靠环境发展关系,说我们在制造环境问题,然后环境发展解决环境问题,把两者剥离开,这又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环境法已经走过了末端治理的阶段,一直在强调我们从源头末端的全程的管理。也就是说真正的环境资源法学和关注的这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到产品生产加工,到最后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委托利用全程的模式,这是环境法学科它的研究的转势,而是基本原则的体现,而不是简单说我们能源这个资源能制造问题,那个是解决问题。那这样的一个判断的话,是不成立的。
接着我们讲澳大利亚的学者,他朋友来看看学校有上线的课程,但是在咱们国家这种比较学科建设的法律发展制度发展的状况下,怎么样真正能够体现独立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需要借助运动方向。那么谈到这个就谈到陈兴华教授提到的交叉学科的研究。既然叫能源法学科的教学,教他学研究,但是你再讲问题的时候跟能源法没有关系,讲那个快车的时候,是民法的还是能源法的?并没有把这个交叉学科教学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与能源法相结合,最后是关于模式的研发,一定要这样的话,逻辑关系就有问题。我们有一个学科单独的研发学科建设,那么在兴华这样的一个建设里面,实际上我们也看到了兴华在论文里面提到88年就有了能源法的教材。我们说有教材,通过这个事情,我们在本科里面为什么不能够进入我们教育计划,这是我们研究这个话题。另外一句话,可以考虑的,比如说它的前置课程的设计,你需要民法的前置课程,需要资源化的前置课程,可能还需要环境法前置课程和行政法研究。做教学计划上,什么叫计划?它是需要这一系列。如果作为交叉学科那又存在着问题,就是说如果我国环境科学交叉学科的说法,那我们还需要环境科学的知识作为前置课程,这些都是我们将能源法作为交叉学科的话,我们需要去考虑的东西和风险。
那么除了本科以外,硕士生的教学仍然是当孙老师谈到教学的时候,我赞赏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要结合学校性质,我们就要考虑我们的石油大学的专业,下面我们做核心设计,而且因为在我们中国海洋大学,我们同样的涉及到海洋方面的,不管是海商还是环境,海洋法这些方面,我们都做相应的课程实验,供学生去学习。这样的话,海洋大学学生对海洋法、海洋资源进行了解,那么石油大学也一样的。林业大学的学生也是如此的,一个大学他都有相应的决策,就是说这种目标的导向,这里的计划,这个是我比较赞赏的,而且你有一个不可复制的,不是统一的你爱人之间私人的关系,这种学科间交叉达到一种交叉的教学效果。我为什么说不可复制?因为在我们海大,我们徐小明教授,他曾经就一直想过海洋科学把学法学与科学对话给组织起来,人家反倒反馈,根本就不顾及我们。我做海洋人的时候,我也找过他们这个海洋人的,他们国家海洋局说海洋的这些课程,他们走的全是技术开发模式,投资者根本就不理我们,他们不跟我们谈。所以说要想交叉不太容易,就这样环境法海大的环境,科学理念上环境法老师我听课给他个问题,他回去问了他们的领导告诉他,你不要进法学院,我们是管理科学,它的不一样。特别难受。那么这就是个现实。现实就是在我们的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上面,但是我想说的是,在这样的一个教学模式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下,就是说研究生教学,学术性的就说法学的延伸教学。如果我们是做法学的,也是学术性的教育,或做一个专业的法硕。所谓的一般教法学课的分数是他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因为他的目标导向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在我们法学里面再来分培养方案,因此的话这可能就是因为我们在参考这个教学学科建设,那就说我们每一个的导师,在自己研究培养方面去下功夫,去做的时候,主要导向。我这倒是下面这个测试目标,然后课程体系里面我们在讲宽松的和培养方案里面,定向专门培养。
提到陈臻会长和那个浙江大学他们做的那个,他们说那个就是专业,就专门讲能源法翻译方向的法律硕士,那不是学术型的。接下来就看到我们陈兴华的绿能杯,这本来是个很好的一个事。但是听了两个绿能杯的,一个是重庆大学的博士,一个是陈兴华自己的学生,听过后我感到这个问题。 包括杨焱这次谈的天然气管道,那么你谈到这些东西,你说是在能源法里面发现可以参加这个活动,但是我们是学法学的,我们从法律上思考问题的,就谈这些现象、这些因素,他基本上都不属于法律。法律的问题,更多的可能是实践中企业面临的问题,那这就是一个思考。我们现在参加绿能杯,那么我们又是学法学的,在实践中的这些一些各方面的问题里面,我们去提炼我们关注的法律的问题。作为博士研究生的话那更是了。如果说杨焱说我通过实践,我这个要做博士论文,写成这样,来受审的时候也有法律意识。而陈兴华这个硕士给介绍一下,整个大学的作者,最后谈到的都是一般性的问题,我最想听的是什么?作为研究生参加了这个绿能杯,那么在这个参加过程中说的那个特许经营权。那么在特许经营权里面,我们的认识以及你的学习,从理论到实践中的劣势,你的经验是围绕法律的问题去考虑。而不是一般性来说,我们加强技术等等,这些科学家会解决。当然这些都是博士的要求。
共建世界能源问题,世界企业里面发生的很多的工程、技术、资金、市场等等问题,我们要把转换它成法律的问题,这个是最关键的。那么类似的就到了李壮爱博士了,她谈到的是绿色助推。她介绍的这些方面默许的或者是承诺的,介绍的这种东西,它包括它的意识形态方法引导,就是介绍这东西可以助推绿色消费,节约人员。 那么问题在哪儿?你提到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方式来看问题,而我根本没有听到经济学的方法,你要得出的东西而不是介绍人家提供服务的,一定得有自己的研究方法。
陈志峰博士也同样做这个售电市场,觉得这东西挺有意思的。 但是听完上午欧阳先生的报告后,我觉得回过头来再看你的论文的报告,我就很头疼,因为欧阳先生在解读9号文的时候,把这个东西解到你这个里面了,你的内容根本就没超出他的讲解。那这就是对我们做法学的博士或者法学硕士的一个考量,学术性它在哪儿?我们的文件,我们的法律它是存在的,它存在的,它不是完全正确,它只在实施过程中操作,而我们是要反思,要找问题需要去论证,要根据形态。因此的话,如果你超出人家的文件解读,那这个就可能或者今后做出来就不应解读了。我们是很质疑的。比如说我比较感兴趣,用户选择权,保障用户选择权文件这么说的,那实践过程中怎么考虑,比如说一个连保底,我没听懂怎么回事,但是火灾人员价格比较高,你怎么去保证火灾里面的人员?同样那些偏远地区的那些用户,从公平性上怎么去保证他们的权益,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从法律上我们思考,这个可能是必须要的。
最后陈科睿,陈科睿的清洁能源汽车你把事业能源汽车相关的它的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一些技术问题以及市场问题给我们介绍了,我们不是做市场营销的,我们是说法学的,那清洁能源这个比较叫做制度才可以,结果你那些东西连制度都算不上,不仅是制度问题,政治问题,就法律上面的制度、政治方面都谈不上,因此你可以换个思路。
张忠民:最为关键的是有没有知识体系、话语系统及分析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一个共同的体系。为什么这样说呢?而且因为今天很多人谈到要加大学科建设,我提两个建议、一个感受。一方面是要从横向比较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什么英美法系的人做了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出来;另外一方面是一定要从历史的观点、纵深的角度去看,这些年这么多学科的一个发展史,其实都可以把它解决。比如说现在中国法理学界正在狂热论战规范法学或者法教育学,其实就是这件事情,没有那么夸张,那么怎么去解决这件事情?因为能源法出现较晚,有点基本社科法学的东西,那我们现在就要拉回来,你不能不承认,毕竟是法,所以这时候你就要把它当成能源法,不要再讨论民法等,把有关东西都纳入。规范法学有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分析的范式,比如说历史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这是必须要有的; 然后,还包括学说史、权利义务关系、类型化,总之,肯定就是要回到法律,这是关于学科的一个认识。另外一个是给同学们几个建议。一个问题就是问题意识太淡,没有问题意识。对本科生来说,我个人觉得你要把一个社会现实问题转换成一个法条适用问题;对研究生来说,你要把社会问题转化为半法条加半法理问题;对博士生来说,你必须要把它转化成法学理论问题。因为术业有专攻,学科之间是有分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小题大做。最后,存在几个小细节。对于法律经济学,不要研究经济学的问题,因为在文献梳理完之后,需要建模,然后计算之间的关系,而现在法律经济学最多涉及制度经济学,所以不要研究;另外有些词法学就是八股文,千万不可乱用,体制最大,然后是机制,然后是制度,这些词都是很重要的。
于文轩:我来说一下对于学科建设环节的想法。认为以下五个方面很重要,一是法律领域,法的性质或者属性;二是由于学科建设是由人来做的,那么师资以及学生培养就很重要;三是以什么方式来培养,上课就会有一个相关的课程体系的问题;四是上课的时候需要的书的具体情况;五是和前面几个方面息息相关的科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课题。以下,我从五个小方面来或多或少地分析一下。首先,说一下能源法或者说能源法学的属性问题,我很赞同胡德胜老师,我认为说能源法是一个法律学科是没有问题的;关于很有争论的它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类似法律学科有什么不一样?我个人认为能源法和环境法很像,应该属于领域法,我们用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系列的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或者研究工具来实现我们的相关的法学或法律的目标;关于能源法和相关学科的衔接问题,说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是它的衔接问题,一方面是有哪些不同?环境法所关注的是生态价值空间,而能源法他所关注的是法上的所谓的法秩序或者是安全价值。比方说煤炭法或者上游的法律或者资源法所关注的是实现它的社会经济价值,三者的取向不一样,而且连接点实际就是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能源的利用引起的。有关于学科属性研究方法的问题,我很赞同小平老师以及钱老师,我们是有共识的,因为能源法学的逻辑来做,否则你忘记你姓什么了,能源法应该姓“法”,以上就是第一关于属性的问题。第二是人的问题,学科建设首要推动者是老师,这里很大的一个共性问题是能源法的老师的匮乏,另外是学生的培养方面,我很赞同兴华老师和孙老师所说的,能源法的一大特点是和能源产业息息相关,五六年前法大的能源法学科深深受益于和能源实务部门、能源企业的密切合作。第三,关于授课体系的问题,要求专门课程与实务部门的密切合作的欣欣向荣。第四,是书的问题,有我们研究会的书、胡德胜老师的书等等,以及我自己18年写的书。最后,在学术研究的方面,就一句话,应该形成理论研究向实践学习,与此同时回归到我们法学的方法、法学的路径和法学的目标的一条路上来,谢谢大家!
刘春瑞:两个方面,一个是学科建设,作为能源企业,我们不期待狭义的能源法,我们全力支持能源法学。我们认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你必须有独立的问题。我搞电力,电力法就碰到了非常独特的问题,民法、行政法理论解决不了,比如我们有一项权力,我作为电力企业,我可以到居民用户、企业用户里面查你的硬件设施是否安全,安全以后给你输电,这个逻辑是由于你的设备可能对我整个电力安全造成损害,但是,这是什么权力?这种权力怎么规定怎么限制?民法不能解决,行政法里主体不对。再如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区,评审你建完这个电力设施,然后再进行限制,到底这种权利是什么东西?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你要发现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说建议的话是两个。一个遗憾的是现在大学普遍不开设逻辑课程,你要得出一个结论的时候,你的逻辑得用通。第二个就是同学们在找这些比较专业的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专业的问题。
(以上发言未经本人审核,仅供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