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11 12:00:00
内容提要:作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种作战样式,采取军事措施保障我国境外能源安全已不再是敏感议题或禁忌,而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施此类军事行动涉及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因此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支持与保障。
一、我国境外能源供应安全面临严峻形势
在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十八大报告》中,“能源资源安全”位列“全球性问题”的第二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国际政治格局正处于大发展、大变动和大调整的过程之中,在此宏大国际背景之下,我国国家安全呈现出“碎片化”,突出表现在海外能源供应安全正面临日益严重的挑战与威胁。
美国“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在向国会提交的《2012年度报告》中称,“中国的能源安全目前面临着来自两方面的严重威胁:一方面是中国的石油供给国大多在政治、经济上不稳定,石油供应量不确定性高;另一方面是中国的石油进口主要依赖海路运输,而中国在维护海上咽喉通畅方面的实力还有待增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24日发布《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能源对外依存度上升较快,其中石油对外依存度从本世纪初的32%上升至目前的57%”。我国石油进口主要来自中东、非洲和拉美国家,而这些地区政局动荡、战乱频仍、矛盾突出。最新的案例是2013年1月16日发生的恐怖分子袭击油气田并劫持和绑架外国及阿尔及利亚本国人质并造成数十人死亡的恶性事件震惊了整个世界,再次将境外能源安全问题推到风口浪尖,凸显了境外能源安全的极度脆弱和高度风险。
动用武装力量保障我国境外能源安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包括动用军舰为油轮护航、派遣特种部队出境武力打击对我能源基础设施的恐怖袭击以及到境外大规模解救我国石油企业被扣人质等兵力行动,未来将成为实战中的主要作战样式。然而采取兵力行动涉及各方重要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层面,为了保障境外能源安全,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采取军事措施。第一,实施兵力行动,保障海上能源运输通道的安全,包括采取武力手段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派出特种部队解救被劫持油轮和人员;第二,在一定条件下我国武装力量还可能进入他国领海、港口和陆地追击罪犯和解救被劫人员、物资;第三,在与东道国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派出军队或者武警在重要能源生产企业长期驻守。
二、法律挑战与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国家利益特别是海外利益的进一步拓展,对在我国境外实施的侵害中国国家和公民权利行为的“保护性管辖”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应当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为了保障境外能源安全而采取军事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但是并不当然涉及武力使用,此类军事行动可以是特种作战行动,在遂行作战任务时无作战对象,属于非战争兵力行动。我们应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力争穷尽所有方式,并在采取兵力行动保障境外能源安全的依据上留有充分余地。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的当下,作为国家生存的前提和基本价值,“安全”可以为采取各种保障国家安全(包括具体的能源安全)的行动(包括军事行动)提供正当性基础。从总体上讲,为保障境外能源安全所采取的军事措施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包括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和使用武力的具体规则。在合法性层次上,以不违反国际法、不侵害其他国家合法权利为前提,采取军事措施保障境外能源安全的权利来自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自保权。国家的自保权包括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和遭到武力攻击时的自卫权。国家为了生存和自卫使用武力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间并不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使用武力是对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合理例外。行使此项权利以不侵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为边界,属于不言自明的自然权利。行使自卫权除了对时间和相称性有一定限制外,在空间上并无限制。迄今为止,其他国家(如俄罗斯)采取军事措施保障境外能源供应安全的行为并未引起任何法律问题。在使用武力的具体规则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各种规定,并将为保障境外能源安全所采取的军事措施可能带来的附带损伤降到最低限度。例如,在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中仍要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与规则,在作战行动中将普通民众和海盗相区别,在使用武力的过程中遵循“适当性原则”,即使用武力的规模和强度与拟实现的军事目的相适应,而不应过度使用武力。军事行动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以武力打击海盗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海上航运秩序和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为了使此类兵力行动有法可依,应借鉴外国和外军的以往做法,分析归纳出与此类行动有关、需要法律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为未来实施此类兵力行动进行系统地法律构建。在国内法层面,第一,在充分准备和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应尽快出台《非战争军事行动法》,使参加此类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部队做到有法可依,为圆满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第二,修改刑法,将“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入罪”,依法防止和惩治海盗及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第三,在“私人军事安保公司”和“海外基地”问题上突破法律困境,设立保障境外能源企业及人员安全的私人军事安保公司,与有关国家协商在双边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境外基地;第四,在驻外机构中增设处理安全和法律实务的职位,如法务参赞(领事)、警务参赞(领事)等,同时建立境外能源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第五,组建非战争军事行动特种部队。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将为我军执行境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我国以此为依据,与有关国家就我军在其境内的法律地位、司法管辖、便利安排等展开协商和谈判,签署双边条约,进而为我军在境外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执行此类任务部队的职权范围、特权与豁免以及法律责任问题事关实施兵力行动的合法性、作战效能和参战官兵的权益。为了完成包括保障境外能源安全在内的各类多样化军事任务,我们应当在适当时机与有关国家展开谈判,协商签订《部队地位协定》,为未来采取军事行动保障境外能源安全奠定“特别国际法”基础。还应当适时制定《来访外国军队地位法》或者《外国军队法律地位法》,使其他国家在“对等”的基础上保障我部队官兵在境外遂行任务时的权益。即使这些新法律尚未出台,我们仍然可以援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有关“保护性管辖”的规定依法在境外开展保障我能源安全的行动,这种做法既合法又正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在我国能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为了使军队能够顺利实施非战争军事行动保障我国的境外能源供应安全,还必须制定适用于此类特种作战行动的《交战规则》,明确部队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根据此类行动的性质,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军队实践的基础上,参考我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军事演习、国际人道救援、外出访问和短期驻扎等国际军事行动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所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交战规则》。在这个方面,意大利圣雷莫人道法国际学院起草的《交战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未来在实施兵力行动保障我境外能源安全的过程中引起国际争端的原因主要是军事行动本身或者部队成员的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构成侵权,特别涉及行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考虑到此类争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因此一般应通过政治外交途径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必要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联合求偿委员会”或者国际仲裁加以解决。